刑法学(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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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法各论体系与犯罪论体系

一、本书理论上(应然层面)的刑法各论体系

刑法各论体系是一种刑法各论理论研究上的体系,因此应称之为刑法学各论体系,它与刑法学总论体系一起,组成完整的刑法学理论体系。刑法学各论体系是建立在刑法典规定的分则体系基础之上的,它以刑法规范为前提。但是,刑法学各论体系又不完全局限于刑法规范本身,而是在考虑犯罪发生的内在规律及与人们生活的密切程度基础之上,有所超越和突破。具体而言,刑法学各论体系,是指刑法学各论由哪些犯罪组成,以及它们之间按照什么样的顺序排列。

刑法学各论体系的组成内容。刑法学各论是以各个具体犯罪为研究对象的,由于任何犯罪都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中共同利益即法益的侵害,因此,各国刑法典分则的立法以及刑法学各论体系通常以法益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我国刑法典分则就是以法益为标准进行分类的。详言之,是根据犯罪对法益侵害的内容不同而分为十类。“各形形色色之犯罪行为,能够井然有序地规定于刑法分则中,即是依据法益之分类,编排而成者。因此,法益也成为刑事立法上之重要依据。”[2]但是,刑法典分则依据法益内容所进行的分类过于细致,如果刑法学各论采用与刑法典分则立法同样的体系,既不便于学习者掌握,也缺乏学科理论体系的概括性。为此,本书根据大陆法系通行的对法益的分类标准,即根据法益的持有者(法益主体)的不同,将法益分为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来建立本书刑法学各论的体系。为此,本书根据刑法典分则的十章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属于个人、社会还是国家法益之不同,将这十章犯罪分为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三大类。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大体上可分为危害生命、身体的犯罪,侵犯自由、安宁的犯罪,侵害名誉、秘密的犯罪,以及侵犯财产的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的犯罪,危害社会管理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犯罪,贪污贿赂罪以及渎职罪。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学各论的排列顺序。我国刑法教科书基本上是按照刑法典第二编的分则十章体系的顺序排列的。即由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顺次到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这样的各论体系存在着如下问题:

一是使我国的刑法学各论的理论体系仍然沿袭了刑法典分则的体系所突出的国家本位精神,没有突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从法哲学思潮来看,自西方启蒙运动以来,个人权利和个人本位的旗帜得到张扬,社会本位逐步为个人本位所取代,权利保障观念深入人心;从刑法基本原则观察,法治国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主义,在现行刑法典中作为刑法基本原则地位的确立——而且是刑法三项基本原则的首项,更加充分证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是刑法的首要任务;从刑法机能分析,人权保障是刑法最为重要且首要的机能。因此,刑法学各论的理论体系就应该在犯罪的排列顺序上顺应法哲学发展的潮流,并充分体现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和机能,从而将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的犯罪作为研究的重点置于首位。

二是不利于刑法学各论的讲授。现行刑法典分则的条文众多,罪名繁杂,一般来讲,法学本科学生对如此之多的犯罪不可能在短短的一学期之内全部掌握,老师也难以全部讲授。通常的做法只能是挑选常见多发的犯罪即重点犯罪予以讲授,而一般常见多发的犯罪往往是诸如杀人、抢劫等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的犯罪。而如果按照刑法典分则体系的排列,从危害国家安全罪讲起,再到危害公共安全罪及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然后才是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接着依次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后五章的犯罪。这样的体系既无法突出刑法学各论的讲授重点,还会因先讲授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章的犯罪占用大量时间,从而既无法保障对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犯罪的讲授,也使第四章之后的各章犯罪在讲授上受到影响。

三是与侵犯个人法益犯罪在犯罪现象中的重要性不相一致。虽然当今很多国家的刑法典对犯罪的规定是从对国家法益的犯罪开始,以对个人法益的犯罪终了。但是现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般都认为对于个人法益的犯罪,在犯罪之现象上是极其重要的,对此并无异议。而且“最近大多数教科书也从对个人法益的犯罪开始加以阐述”。因此,“本书也认为,侵犯个人法益在现代是犯罪的最基本之类型”[3],予以先行讲解既便于学习也便于宣扬对公民人权保障的思想。因此,在理论上,本书主张将刑法中的犯罪按照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的顺序讲授。

二、本书编写中(实然层面)的刑法各论体系

现行刑法典分为两编,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分则”;“分则”中,刑法典将各类犯罪分为了十章,依次是: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这十章犯罪的顺序,是按照中国刑法长期以来形成的打击犯罪的需要依次排列的,也是中国社会传统文化中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体现。这种排列也无可厚非,因为一国的立法与一国的文化必然是相适应的。因此,在应然层面,可以从理论上探讨并对刑法中所有犯罪按照个人法益到社会法益及至国家法益的顺序排列,但在实然层面,还需从实际上遵循刑法典对十章犯罪的顺序排列。也因此,本书刑法各论的编写体系,将严格按照刑法典十章犯罪的顺序安排。同时,这样也可以方便对刑法各章各罪的学习。

三、本书的犯罪论体系:三阶层

本书在具体个罪的编写上,采用的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三阶层的体系。虽然在《刑法学》(上)即刑法总论中,仍然主张的是传统三要件说,即主张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而只是指导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犯罪的成立只需具备犯罪客观方面、主体与主观方面。平面式四要件与递进式三阶层作为晚近十余年来我国刑法所关注并争论的话题,目前基本尘埃落定,且绝大部分刑法学者对此作出了自己的选择。本书认为,刑法总论所主张的三要件说,与我国刑法通说的四要件说在实质上并无根本差别;基于三阶层的方法论优势、出罪优势与逻辑优势[4],本书采用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而彻底放弃了在四要件说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三要件说。

同时,在犯罪成立的判断上,为贯彻并体现三阶层的出罪优势,本书采取了实质的刑法立场以及结果无价值论:前者的主要主张是,基于实质可罚性亦即值得处罚的法益侵害性,来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后者的核心观点是,反对极端(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主张基于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来判断违法性的结果无价值论。借此,通过个罪的出罪来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