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走出去”研究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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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位:文化“走出去”的关键[36]

黄娟 沈德昌

当前,文化“走出去”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抉择。它关系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关系着国家的发展、民族的振兴。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下,我国文化“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形成了文化建设和经济建设相互促进的大好局面。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有不小的差距。我们必须通过大力推动文化“走出去”,不断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进而在全球战略竞争的文化博弈中,成为一个积极的国际文化秩序的参与者和缔造者。

诚然,在贯彻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中,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扮演主要角色,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今日之竞争已不仅是企业间的竞争,也是政府和企业联合力量间的竞争、政府作为文化“走出去”战略工程的宏观主体,如何定位、如何进行有效的引导和推动,已经成为影响这一战略工程的重要因素。

一、政府介入文化“走出去”工程的理由

众所周知,政府如何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一直在理论界存在争议,不同的国家,甚至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都有很大区别。为了更清楚地阐明政府在我国实施文化“走出去”工程中的定位,首先需要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不应介入,以及应充当什么样的角色。

西方经济学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于政府是否应该介入以及充当什么角色做了不同的回答。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是“守夜人”,其职能在于保护本国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建设和维持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资源配置完全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完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市场的缺陷不断暴露出来,导致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而古典分析范式对大萧条无能为力,由此产生了主张政府对经济进行调节和干预,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的“凯恩斯主义”。在1973年以前,凯恩斯主义一直统治着宏观经济学几乎所有的领域,受其影响,在日本、韩国甚至形成了“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取得了重大成就。但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经济出现了滞胀状态,凯恩斯主义无法解释和解决新出现的问题,政府失灵了。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开始出现,凯恩斯的弟子们也开始转型,主张将市场与政府结合起来,明确界定了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和政府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强调在弥补市场缺陷的同时,也要尽力避免政府的缺陷。

邓小平在总结我国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实践经验教训基础上,又大胆突破了列宁、毛泽东的思想,明确提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调节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标准。正是邓小平的“两种手段论”使我国社会主义的整体模式发生了转换,实现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综合国力的重大提升。

总之,完全理想化的市场、完全独立的外在化的国家是不存在的。政府和市场都是现代社会现实经济过程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不存在非此即彼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渗透,存在着一种互替、互补、互动的复杂的结构性关系。尤其是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政府更应发挥其经济功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及时调整政府的定位,充分整合各种资源,扶持战略性产业的成长,增强其竞争力,提高本国参与国际分工的综合实力。

二、政府推动文化“走出去”的国际经验借鉴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和文化因素在国际经济发展中地位的突起,许多国家也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向全世界推广本民族的优秀文化产品。各国在积极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中,政府无疑起着主导作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他国尤其是文化强国政府助推文化“走出去”的成功做法和定位,对于推动我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制定文化立国战略,完善文化法律法规。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开展文化立法的国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从立法的角度保护文化产业的发展,如《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日本在1995年就明确提出“文化立国”的战略,并将21世纪作为日本依靠本国的文化资源与优势开始新一轮发展的世纪。为了落实这一战略,日本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规,如《科学技术基本法》《特殊21计划》《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等。韩国在1998年正式提出“文化立国”战略,相继出台《国民政府的新文化政策》《文化产业发展五年》《21世纪文化产业的设想》等发展规划,并先后制定或修改了《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影像振兴基本法》《著作权法》《电影振兴法》等法律。

其次,大力实施文化外交,提升文化影响力。在全球化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许多国家都把文化外交作为助推文化“走出去”的重要手段。美国设有专门的机构国务院教育与文化事务局负责文化外交,主要通过各种文化交流,向外输出美国独特的文化价值观,以增进美国国家利益的实现。澳大利亚的文化外交由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和环境、水资源、遗产和艺术部共同发起,由澳大利亚国际文化理事会(AICC)负责。法国早在1945年就在外交部成立了文化关系司,该司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对外文化政策开展文化交流。日本文部省在1986年斥巨资成立了“国际日本文化研究中心”,搭建起对外文化交流、输出日本文化的国际平台。

再次,扩大投资渠道,鼓励多元融资方式。美国历经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多层次的融资体制。美国联邦政府主要对非营利性文化艺术事业给予资助,美国各州、各地方、社会力量拨出相应的地方财政与联邦政府的资金配套。在英国,政府对企业投资文化产业实行“政府陪同资助”,即若企业决定资助文化事业,政府将陪同企业资助同一项活动。在日本,政府也非常重视对文化产业的投资。文化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可以享有“研究投资和科学技术投资”的经费,而作为对国民投资又可以享有“文化投资”的经费。同时,日本政府也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民间团体投资文化产业。现今企业已是日本文化产业的主要投资及融资来源。

最后,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是文化“走出去”的关键。离开人才,发展文化是没有出路的。美国非常重视文化人才的培养,全美有30所大学开设了文化管理、艺术管理学等专业,以培养本科生、研究生甚至具有博士学位的高质量的文化人才。同时,还以招收留学生、大企业招聘、聘用外国专家等方式,从世界各国搜罗大量的优秀文化人才,这些人才也为美国的文化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日本政府也重视文化人才的培养,一些高校专门开设了动漫制作专业,地方政府文化部门和民间文化中心也经常联合举办各种收费较少或完全免费的讲座。

综上可见,各国在推动文化“走出去”的时候,很多政策是一致的,而政府在其中的定位、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它们的政府充当着战略的制定者、主导者、规划者、服务者。它们的成功经验无疑对我国政府在文化“走出去”工程中的角色定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三、政府在实施文化“走出去”工程中的定位和职责

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决策与管理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必须在文化“走出去”工程中承担自己应尽的职责,发挥其在文化“走出去”工程中的作用。那么,我国政府在文化“走出去”工程中应该充当什么角色?

首先,战略的制定者。文化“走出去”不仅仅是有形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走出去”,也包括无形的文化价值“走出去”。这样,文化“走出去”不仅仅是一个文化战略,也是一个政治战略,是我国参与全球化时代话语权争夺的重要举措。我国政府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社会发展目标,科学编制文化“走出去”的战略发展规划,明确文化“走出去”的中长期战略目标和战略重点。要结合我国文化多样性、发展多阶段的特点,合理选择战略的目标市场、主体和工作任务,做到因地制“略”,避免重复建设和不良竞争。要注重从全局层面搭建平台、疏通渠道、整体推进,地方则注重内容建设,提供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集团。

其次,战略的引导者。文化“走出去”战略需要完善的法规和政策加以规范引导。虽然我国近几年先后出台了一些鼓励文化“走出去”的政策,但还未形成相对完善的政策扶持体系。目前,政府要理顺文化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不同文化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要放宽审批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放松外汇管制,制定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要研究制订文化资产、文化产品评估办法,尽快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实现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的有效对接。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在文化“走出去”过程中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为推进文化“走出去”提供法制保障。要建立文化产业监管的分类标准、指标体系、数据统计体系,为政府制定政策和企业决策提供更好的服务。

再次,战略的支持者。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资金对从事文化“走出去”的事业、企业直接提供资助,也可以通过间接的财政资助手段予以资助,如通过减免税收降低企业投资成本,通过对各国和地区的文化环境、消费者喜好倾向进行相关的调查研究,以降低企业“走出去”的国别风险。政府还可以充分发挥信息优势,整合各种资源信息,直接提供信息支持,如通过政府有关的媒体向企业提供信息,充分发挥中国驻外文化机构的作用,为企业提供各国和地区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市场状况等信息,加强政府间的合作,加大政府牵头、文化企业参加的各种国际和国内的展会的力度,以提高中国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政府还应通过有关科研院校有目的地系统培养文化方面的专门人才,或提供相关培训,以加大人力资源方面的支持。

最后,战略的监督者。在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中,政府除了政策促进、引导和支持外,对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进行监管仍是必要的。作为国家重大战略的制定者、管理者,需要把握战略实施的全局,根据国际政治经济发展的动态,建立风险预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以加强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项目的监管和限制。更为重要的是应着力于事后监管体系,以引导投资主体的健全经营,防止资产的流失。主要监督已“走出去”的文化企业是否有非法转移国内资产和从事未经许可的投资项目,监督文化企业的项目结束后的财产处理情况。对于经营不良的文化企业有权不准其再经营,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企业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在文化成为各国扩大自身影响力、争夺国际市场的有力武器的今天,我国政府应高瞻远瞩,准确定位,抓住机遇,逆势而上,加快文化“走出去”的步伐,实现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