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诚信研究: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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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诚信

(一)“诚信”的语词理解

汉语中的“诚信”,最初并不连用,而是分开使用的。古代汉语中,诚信思想多以“信”“诚意”“诚”等语词载体出现。比如孔子偏重“信”,强调“言必信,行必果”[1],强调“主忠信”“敬事而信”“谨而信”“与朋友交言而有信”[2];孟子偏重“诚”,强调“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3]。《荀子》在儒家思想上第一次正式地把具有诚信思想意义的“诚”与“信”连在一起。《荀子·不苟》说:“诚信生神,夸诞生惑”,从而使诚信思想有了正式的载体,基本上完成了先秦儒家诚信思想在我国儒家诚信思想史上的奠基格局。而且,这种格局在以后数千年的发展中基本没有被打破过。[4]

诚信一词在最初的拉丁语中是“Bona fides”,其中的“fides”是指“信”或者“信义”的意思,其中的“bona”是指“好”“良好”的意思,bona与fides合在一起作为词组使用,就是“好信”“良信”的意思,人们习惯于将其翻译成“诚信”或“诚实信用”;在英文中,诚实信用一词是“good faith”,与honest(ly)对应,按照《牛津法律大辞典》中的解释,其基本含义是:值得信赖的,不可能是谎言或欺骗;直率的,不隐瞒事实。[5]在德文中“诚信”表述为Tre und Glauben,意为“忠诚和相信”;法文中“诚信”的表述是Bonne Foi,直译是“善意”;日文中的“诚信”一般表述为“信义诚实”。

在现代汉语中,“诚信”一词由“诚”和“信”两部分组成,包含诚实和信用两层含义。从字形结构上看,“诚”为“言”+“成”,“信”为“人”+“言”,二者都有“言”部,都与言语有关。按照东汉许慎《说文解字》的说法,“诚”和“信”都有言语真实之义。[6]按照《新华词典》的解释,“诚”指真心实意、的确、实在。“诚实”指老老实实、不虚假。[7]“信”指诚实、不欺骗、真实可靠。“信用”指诚实、说话算数。[8]有学者从词源上进行分析:“诚”更多地是指“内诚于心”,“信”则偏重于“外信于人”;“诚”更多地是指道德主体的内在德性,“信”则更多地是指“内诚”的外化,体现为社会化的道德践行。[9]诚实和信用有着密切联系,但是并不完全等同。两者都具有否定和排斥虚假和欺骗的价值取向,但是前者强调的是真实,反对的是虚假;后者强调的是守信,反对的是食言。

(二)诚信的两个层面——从道德诚信到法律诚信

诚信的理解包含两个层面:道德诚信和法律诚信。道德诚信是指作为道德准则的诚信,要求人们言语真实、恪守诺言,强调的是行为人的操守和自律。法律诚信是指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指的是当代各国在法律上尤其是在私法上普遍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它强调的是规范与监督。

无论是从中国还是西方国家来看,诚信最初都表现为一种道德规范,属于道德诚信的范畴。因此,从渊源上看,法律诚信源于道德诚信,是道德诚信的法律化。从字面上看,中国和西方对道德诚信的理解似乎并无大的差异。但是从文化上看,中国与西方的道德诚信却存在着深刻的文化差异,形成了完全不同的诚信理念,这导致道德诚信向法律诚信的演进在中西方呈现出迥然相异的发展轨迹。

中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诚信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均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中国传统道德中的诚信是一种人人必备的优良品格,是做人做事的自律标准,是自我修养和追求的一种精神境界。在儒家思想范畴里,诚信首先是对君主的承诺,如忠信;然后是对朋友之间的承诺,如千金一诺;当然也包括商业方面的契约遵守。但由于中国社会民商事法律不发达,没有像罗马法[10]那样的法律基础,这种诚信强调的依然是非经济因素的个人品质,往往与“忠”“孝”“仁”“义”联系在一起。因此,我国文化传统上的道德诚信与法律层面上的“诚实信用”相距甚远,主要指为人处世的“诚实”。诚信与法律的远离是中国传统文化特质所决定的,也是家国同构的“礼治”文化的组成部分,反映的是以宗法家族关系为支柱的熟人社会的道德要求。因此,产生于这种特定文化背景下的诚信具有鲜明的道德属性。

而诚信在西方建立的基础与中国文化完全不同。西方的诚信是建立在契约论基础上社会性的生活准则,是在地处地中海的罗马帝国繁荣的海外贸易和简单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诚信是“对承诺和协议的遵守和兑现,如果某人不履行他允诺的事,他就是在恶意行事”[11]。西方文明史中没有中国传统的家国同构现象,其社会形成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而维持这种合作的基本道德要求是做到诚信,背离这种道德要求的结果将导致人类社会的瓦解。这里诚信的对象是整个社会所有互不认识的陌生人(古罗马时期也包括外邦人),而不仅仅是熟人,这种广泛的要求为诚信从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原则奠定了基础,“诚信契约”与“诚信诉讼”在当时罗马成为最普遍的商业和司法原则。[12]

可见,建立在中国“礼治”文化背景下的道德诚信与建立在契约精神、平等精神基础上的道德诚信具有完全不同的价值指向,一个关注个人的修身养性,超凡入圣;一个关注社会的维持和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这使得中国人和西方人的诚信观在很大程度上有着“基础性”的差异,中国人的诚信以人格信任为基础,以道德为基础,以情理为基础;西方人的诚信以系统信任为基础,以法律为基础,以法理为基础。[13]一句话,中国人的诚信多伦理性和感性,可概括为人伦诚信;西方人的诚信多契约性和理性,可概括为契约诚信。这种文化和价值的差异导致的结果是:虽然“诚信”的概念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所谓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更大程度上已经属于“舶来品”的范畴。法律诚信的来源并不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诚信,而是来自西方文化中的道德诚信。《罗马法》形成的契约自由思想给后世法律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也正是从《罗马法》开始,诚信从道德规则逐步上升为法律原则,并一步步发展成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且呈现出由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渗透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