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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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劳动合同的管理与法律责任

一、劳动合同的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和其他机构或组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依法进行指导、监督、服务、追究责任等一系列活动,以保证劳动合同正常运行。它对于实行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乃至保障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合同管理的体制

我国劳动合同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由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和用人单位内部管理构成。

劳动合同的行政管理,主要由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也有一定的劳动合同管理职能。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合同主管机关,对劳动合同进行综合和统一管理,在劳动合同管理体制中处于最重要地位。其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关于合同的规章和政策;指导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行劳动合同鉴证和备案;确认和处理无效劳动合同;监督劳动合同履行;统一制发劳动合同书;组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经验交流和理论研究等等。

劳动合同的社会管理,主要是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等社会机构和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各自业务或职责范围内,对劳动合同运行的特定环节或特定方面实行管理。其中特别重要的是职业介绍机构对劳动合同订立的中介和指导,工会对劳动合同履行的监督、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干预和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参与。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即单位行政(主要是劳资机构)及其参与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对劳动合同运行的管理。它是微观劳动管理的基本组成部分和组织劳动过程的必要手段。其内容主要包括:制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监督劳动者和单位行政中有关机构对劳动合同的履行;结合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对劳动者实行奖惩;调解劳动合同协议;调研和总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经验和问题。

(二)劳动合同管理的主要措施

1.劳动合同鉴证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合同鉴证机关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和服务措施。鉴证机关为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其鉴证职能一般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的劳动仲裁办事机构具体实施,其管辖范围以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为标志具体界定。劳动合同鉴证的范围,及于我国境内各种用人单位和各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包括法定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和当事人自愿申请鉴证的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等各个环节。

2.劳动合同备案

劳动合同备案,是劳动合同备案机关依法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和保存,以确认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和解除的一项监督措施。它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工会组织分别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具体实施,以订立、续订、变更的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为备案对象,表明对劳动关系存续和解除的确认。各种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都应当备案,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或批准的劳动合同不必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示范的劳动合同书。它具体表明劳动合同内容的基本结构,记载着劳动合同的一般性条款。合同当事人双方一般应当按照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协商以确定合同具体内容,也可从实际出发增减部分合同条款。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有助于保证合同内容的完备性和合法性,以实现合同内容和格式的规范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合同示范文本的设计,既要符合劳动法规政策对合同内容的一般要求,又要体现劳动关系的行业特色和职业特色,这样更便于对劳动合同订立的指导。

4.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章以7条的篇幅,专章对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监督检查机构的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2)监督检查内容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3)监督检查权限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4)其他配套规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2]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3]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5.劳动手册

劳动手册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记载劳动者基本情况及劳动关系运行经历的、在依法填写后有合法证明作用的文书。其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体状况、住址、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学历和职业技能等级等项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和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终止情况,各项保险费缴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除劳动者基本情况由本人填写外,其他事项一般由有关管理机关或用人单位负责填写。劳动手册经依法填写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涂改。劳动者在职期间,劳动手册可由用人单位保管,失业期间可由本人保管或者交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6.劳动合同档案管理

劳动合同档案管理包括两个层次:(1)单位内部管理。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专门立案建档,分类管理,妥善保存。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2)行政部门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应当建立经鉴证、备案和批准的劳动合同卷宗,为督促检查劳动合同履行和处理劳动争议提供帮助。微观和宏观层次的劳动合同管理,都包括设立台账卡片目录索引、卷宗等内容。

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的概念

亦称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状态。无论当事人出于故意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条款,还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当事人实施了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去履行合同,比如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提供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任务,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违约行为,都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3)责任承担的偏重性。综观各国的劳动立法,出于对弱势方劳动者的保护,一般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较重较多,而对劳动者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4)责任形式的多样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涉及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禁止招用童工,不得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得违法使用农村劳动力,不得违法或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违反这方面的法定义务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其中除第90条、第95条外,都是针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其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两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和程序(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合法。其中,民主程序是非常关键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而《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为“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在内容和程序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承担两种责任:其一,行政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二,经济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及文本未交付给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以及督促落实劳动权利和预防劳动争议。实践中,用人单位的合同条款往往以“参照劳动法”字样,而不具体写明法定必备条款,以及不交付给劳动者合同文本,将劳动合同协议变为单方约束的行政行为。因此,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及文本未交付给劳动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责任,即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依法补齐合同的必备条款,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违法不签合同及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如下:

(1)逾期不签约:《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不与用人单位补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还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即由于劳动者自身的原因使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义务。

这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不订立不定期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除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之外,并且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二:一是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二是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2条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作了明确的界定。《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超过1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处罚规则相对于所有的现行劳动立法来说,显然力度加大且非常严厉。

4.各种附加的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扣押档案或物品: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等支付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6.订立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为全部或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如果对无效合同的订立有过错,就应当赔偿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但在当事人双方对无效合同有混合过错的场合,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应当与其过错在混合过错中的地位相适应。

7.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赔偿金。

8.劳动过程中的四种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关于工时的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时超过36小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依照《劳动法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和警告;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同时,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违法招工行为

(1)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承担因此所需全部费用;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内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后还应当向伤残童工本人发给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用人单位招用在职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其他各种违法行为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9条、第92—94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详细列举了其他各种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三)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据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可以归纳如下几个方面:

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又称违法辞职,是指劳动者违反法定或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或程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其法律责任包括:其一,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但不符合解除程序的,应当补办手续。其二,不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三,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劳动者违反约定保密条款的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保密条款,又称违反约定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关于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约定,在保密期内将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围以外使用,或者允许保密以外的人使用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违反约定保密义务者,既可能是与用人单位尚存在劳动关系者,也可能是已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约定保密期限未满者。如果劳动合同为保守商业秘密而约定禁止劳动者从事或参与同业竞争,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也属于违反约定保密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

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赔偿,即“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依据《刑法》第218条追究刑事责任。

3.劳动者违反约定培训后工作期限条款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1—2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纪律条款的,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或除名、辞退。同时,还可予以罚款、降低工资、停发工资、扣发工资等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责令违纪者赔偿损失。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职劳动者违法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5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