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国旗国徽与区旗区徽
一、特别行政区必须悬挂和使用国旗国徽
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有关国旗、国徽,区旗、区徽悬挂和使用的规定,突出地体现了“一国两制”方针和谐、完美的统一。
《香港基本法》第10条第1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澳门基本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从两部基本法的规定看,无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都必须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这就体现了“一国”的主权和统一。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各自拥有区旗和区徽,可以在特别行政区内外悬挂和使用,这使“两制”的构想和承诺得到了体现,反映了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因此,国旗、国徽与区旗、区徽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悬挂和使用,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完美体现和统一。
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必须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性质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性质及地位决定的。
1.国家的象征和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民族的团结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体现了国家的主权和统一。在我国主权所及的范围内,都必须悬挂我国国旗和国徽。
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悬挂和使用国旗、国徽,就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体现了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管辖权。
2.恢复行使主权的要求
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性质和地位来看,也说明悬挂和使用国旗、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的要求。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直辖下的两个地方行政区域。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授予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不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们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权,但不是独立权,国家始终对香港、澳门拥有并行使完全的主权。国家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体现了国家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
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悬挂和使用国旗、国徽,同样体现了国家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当国旗高高飘扬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上空时,就标志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特别行政区永远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管辖之下,象征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权力及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着主权。
3.增强国家观念
所谓“国家观念,就是指国家在公民心目中的地位及公民对国家的认识”[45]。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悬挂和使用国旗、国徽,有利于增强香港、澳门居民的国家观念。
同时,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悬挂和使用国旗、国徽,也有利于发扬和增进香港、澳门居民对自己祖国的认同,增进香港、澳门居民的爱国主义热情。
在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悬挂和使用国旗、国徽,体现了国家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因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必须悬挂和使用国旗、国徽。那么,特别行政区应当如何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呢?
1.依法悬挂和使用
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悬挂和使用国旗、国徽,应当依照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两部基本法不仅规定了应当悬挂和使用国旗、国徽,而且对如何悬挂和使用国旗、国徽也间接作了规定。在基本法附件三规定的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中,对国旗、国徽的悬挂和使用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对国旗、国徽的性质、地位,悬挂和使用国旗、国徽的办法等作了明确规定。因此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原则上应当按照《国旗法》和《国徽法》的规定,并结合香港、澳门的实际情况,悬挂和使用国旗、国徽。
按照两部基本法规定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原则,《国旗法》《国徽法》可以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直接公布实施,也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参照《国旗法》《国徽法》的规定,另外制定实施《国旗法》《国徽法》的具体办法。
因此,《国旗法》《国徽法》如何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应当由特别行政区决定。无论是直接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还是通过立法予以实施,从总体上说,特别行政区在悬挂和使用国旗、国徽时,应当符合《国旗法》《国徽法》所确立的使用原则和精神。
2.“悬挂”与“使用”的不同表述
关于国旗、国徽的悬挂和使用问题,两部基本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也有明显的区别。《香港基本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了悬挂国旗、国徽,使用区旗、区徽。似乎国旗、国徽才有一个悬挂的问题,区旗、区徽才有一个使用的问题。反观《澳门基本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悬挂和使用”同时适用于国旗、国徽和区旗、区徽。比较起来,《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比《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更合情理、更全面。
事实上,国旗、国徽和区旗、区徽都有一个悬挂的问题。“悬挂”,也就是在何时、何地、何处升挂国旗、区旗,挂放国徽、区徽的问题。除此之外,国旗、国徽和区旗、区徽都还有一个如何使用的问题,即在何时、何地可以如何使用国旗、国徽和区旗、区徽。如参加国际体育比赛,应当如何使用区旗、区徽。运动员的运动服装上,是印国徽,还是印区徽。由此看来,《澳门基本法》规定国旗、国徽和区旗、区徽都可悬挂和使用,更为全面。
二、区旗、区徽的产生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作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组成部分,随着两部基本法的通过一并产生。
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产生,都经历了征集、评选、通过等不同阶段,并大体上依据相同的原则,经过相似的程序,评选通过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
设计和评选产生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这是基本法起草工作的一部分。犹如起草基本法的条文一样,都经历了一个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阶段。这就是在香港、澳门及内地分别广泛征集区旗、区徽设计图案的阶段。
1.香港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
在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香港区旗、区徽列入了基本法结构(草案),在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对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和审定办法提出了初步意见。
1987年4月,在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起草委员会决定尽快展开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和审定办法》,正式决定采用广泛征集的办法,评选、制定香港的区旗、区徽。
“办法”规定了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范围、征稿截止日期、评选办法、奖励规则等有关事项。
按照该规定,全国人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以及香港其他居民,均可在1988年3月31日前,将应征图案寄送到指定地点。投稿者设计的区旗、区徽图案,必须体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特点和“一国两制”的精神,形式庄严美观。
1987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征集和评选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启事》,在内地和香港同时公布,正式公开征集区旗、区徽图案,征集期至1988年3月31日截止。征集启事规定,所有来稿一律不退,所有图案版权归国家所有。
在区旗、区徽图案公开征集期间,内地、香港及海外各界人士应征投稿踊跃。内地几乎每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热心人士投稿。他们中既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青年学生等非专业人士,也有许多专业的美术工作者。充分表达了全国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热爱香港,拥护“一国两制”,盼望祖国早日实现统一的美好愿望。香港同胞、台湾同胞也纷纷投稿,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的侨胞和华裔也有投稿。
在征集期结束后,共收到应征的区旗、区徽图案稿件7147件,其中区旗图案4489件、区徽图案2658件。这些应征稿件,直接邮寄到北京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的有3449件;在香港,由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秘书处收到的稿件有3698件。
2.澳门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工作,也随着澳门基本法起草工作而开展起来。
1990年12月1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和评选办法》,决定在澳门及内地采取公开征集区旗、区徽设计图案的办法,从应征稿件中遴选最佳的区旗、区徽设计图案。
按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工作,主要在澳门地区及内地美术院校中进行。与香港区旗、区徽图案在大范围征集的情况不同,澳门区旗、区徽图案在内地的征集范围较小。把内地的应征范围限制在美术院校及美术专业人士中,有利于提高应征作品的质量。
1991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受起草委员会的委托,在澳门发布了《关于征集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启事》。起草委员会秘书处同时向内地美术院校、团体寄发了区旗、区徽征集启事。征集期至1991年6月30日截止。
在征集期内,澳门及内地的有关人士,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各界人士来稿踊跃,到征稿截止日,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收到内地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界人士设计的414件区旗、区徽图案;澳门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秘书处,收到来自澳门、香港地区和葡萄牙等国华人、华侨的应征区旗、区徽图案368件;在征集期结束后,共收到应征的区旗、区徽图案稿件782件。
为了搞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评选工作,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为此专门成立了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
在征集和评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过程中,两个评选委员会都确立了相同的原则,作为征集和评选区旗、区徽图案的标准。这就是区旗、区徽图案应体现“一国两制”的精神,反映香港或澳门的地位和特点,图案庄严美观。根据这一原则,两个评选委员会从大量应征图案中经过预选、初选和复选等几个阶段,分别推选了若干幅区旗、区徽图案,供起草委员会表决通过。
1.香港区旗、区徽图案的评选工作
(1)香港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
香港区旗、区徽图案评选委员会,由11位德高望重的专家和权威人士组成,具体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评选工作。
参加评选委员会的有5位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委员,他们是:担任主任委员的著名科学家钱伟长先生和时任香港中文大学校长的马临博士;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雷洁琼先生、香港著名实业家霍英东先生、时任新华社香港分社副社长的毛钧年先生。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还聘请了香港及内地的各3位资深专家组成。内地专家是:担任中央美术学院院长的著名画家吴作人先生、时任中国美术馆馆长的著名画家刘开渠先生以及时任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的荣高棠先生。
香港的专家是:香港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委员、时任香港美术家协会会长的文楼先生、以及香港美术界知名人士何弢先生和韩秉华先生。
(2)香港区旗、区徽图案是如何评选的
香港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自1987年7月15日成立之后,先后召开了5次会议。
1988年4月21日至23日召开的第三次会议,正式开始了香港区旗、区徽图案的评选工作。这次会议是在香港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工作结束后不久举行的。按照评选规则,评委们的任务,是从全部应征到的7417件来稿中,初选出区旗、区徽图案各26件。
在评选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起草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根据应征图案的不同设计类型,把经过密码编号的7147件区旗、区徽应征图案,全部悬挂在北京中国美术馆一楼东大厅的展室中,供评选委员会的委员审阅。
评选委员会的委员花了三天的时间,仔细审阅了应征的每一件图案。由11位评选委员,每人从全部应征作品中,挑选出了各位委员自己认为设计较好的图案各30件。经过反复的研究比较,评选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最后总共挑选出了区旗、区徽应征图案316件。由于有的图案获得不止一位委员的同意,因此,预选出的区旗、区徽设计图案少于330件(套)。
评选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又分别经过两轮投票,初选出了区旗、区徽图案各26件。初选图案揭晓后,分别在香港和北京进行了公开展览,广泛征求意见。
1988年11月25日至27日,在评选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委员们对初选出的区旗、区徽图案各26件进行了认真的审议,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中复选出了区旗、区徽图案各6件,以提交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
(3)起草委员会选定区旗、区徽图案
1988年1月,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正式审议和评选区旗、区徽图案。为此,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首先通过了区旗、区徽图案的评选办法。
按照评选办法,起草委员须在印有各6件区旗、区徽图案号码的选票上,投票选出各一件自己比较满意的图案。只有获得全体委员1/2以上多数票的区旗或区徽图案,为获得一等奖并报全国人大批准的图案。如第一轮投票无一件图案获得1/2多数票,则在得票最多的各两个图案中进行第二轮投票,得票超过1/2以上多数票的区旗或区徽图案,为获得一等奖的报批图案。
评选办法还规定,评选委员会有权对报批图案进行艺术加工,包括颜色或颜色深浅的加工、各部分尺寸比例的修改,或增加代表“一国两制”和香港特色的标志。但是,所做的艺术加工,必须保留原有图案的基本结构。
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上,委员们对评选区旗或区徽图案,进行了无记名投票。经过了两轮投票,也无一件区旗或区徽图案,获得1/2以上多数票。在这种情况下,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会议,责成评选委员会按照起草委员的意见,对区旗、区徽图案进行修改。
会后,评选委员会委托香港的三位专家评委,在全部应征图案的基础上,先修改出区旗、区徽图案初稿,然后由评选委员会讨论研究。
1989年12月14—16日,评选委员会在广州举行了第五次会议,会议对三位香港专家评委提交审议的修改图案进行了讨论、研究、修改。最后,评选委员会选定了各三件区旗、区徽图案,作为提交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和评选的区旗、区徽图案(修改稿)。
在1990年2月举行的基本法第九次全体会议上,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对评选委员会向会议提交的三套区旗、区徽图案(修正案),进行了评选。按照评选办法,只要获得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图案和图案说明的条文,就可成为正式的报全国人大审批的图案和条文。
在2月16日举行的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上,出席会议的50位委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有34位委员投票赞成第2号图案及条文,赞成票达到2/3的多数票,表决一次有效。
这样,经过评选委员会和起草委员会三年多的不懈努力,终于促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诞生。
(4)全国人大大审议通过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区旗、区徽图案及条文在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历时近5年的基本法起草工作胜利完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正式诞生了。
(5)对区旗、区徽图案获奖者的奖励
根据评选办法和奖励办法,在区旗、区徽正式产生后,起草委员会将对获奖作品的作者进行奖励。
按照奖励规则,分别设立了一等奖1名,二等奖各5名,荣誉奖各20名。也就是说,进入初选的26件区旗、区徽图案的作者,都可获得奖励。一、二等奖的奖品,均为纯金质奖章,由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委员霍英东先生出巨资精制而成,以奖励为区旗、区徽诞生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征者。
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上,由于无一件区旗或区徽图案,获得1/2以上多数票通过。而正式的区旗、区徽图案,又是由担任评选委员的香港专家,在应征图案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因此,按原计划设立的一等奖,只能空缺。
评选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复选出来的各6件区旗、区徽图案的作者,全部可获得二等奖。进入初选的各20件图案(除去获二等奖的各6件)的作者,可以获得银质的荣誉奖章。此外,起草委员会对预选时获得一票以上的144位投稿者,也发给了纪念奖状。颁奖仪式于1990年5月在北京举行。
2.澳门区旗、区徽图案的评选工作
(1)澳门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
1990年12月1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和评选办法》。按照该办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聘请有关人员,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评选委员会,负责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和评选事宜。
评选委员会由10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钱伟长、薛寿生担任,他们是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文化和社会事务”专题小组的召集人;委员包括:起草委员许崇德(时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毕漪文(时任澳门教育会会长);咨询委员李鹏翥(时任澳门日报总编辑);澳门和内地的知名美术家:陆昌(时任澳门美术家协会主席)、甘恒(澳门知名美术家)、吴作人(曾任中央美术学院院长)、刘开渠(时任中国美术馆馆长)。1991年4月,增补了时任中央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常莎娜,担任评选委员。
(2)澳门区旗、区徽图案是如何评选的
1991年7月1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评选委员会在北京举行了第二次会议。会议听取了有关区旗、区徽图案征集情况的介绍。随后,评委们对应征作品进行了预选和初选。
所谓“预选”,是由参加会议的9位评委(吴作人委员因病请假),按照区旗、区徽图案的设计原则,在认真审查每件应征作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每位委员从所有来稿图案中,选出自己认为是最好的各15件区旗、区徽设计图案。结果,经过3轮无记名投票,共有各118件区旗、区徽设计图案进入预选。由于有的图案获得不止一位委员的同意,因此,预选出的区旗、区徽设计图案少于135套。
所谓“初选”,是在预选的基础上,由评委们从进入预选的全部各118件区旗、区徽设计图案中,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过多轮投票,从中遴选出各15件区旗、区徽设计图案。
初选图案产生后,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和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分别于1991年8月和11月,先后在澳门和北京,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初选图案展”,以广泛征询澳门及内地各界人士的意见。
1991年12月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评选委员会在福州市举行了第三次会议。会议对区旗、区徽初选图案公开展示以来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评估,并对进入初选的各15件区旗、区徽图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委员们经过对初选作品的反复比较研究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过多轮投票,复选出了各3件区旗、区徽图案。
(3)起草委员会选定澳门区旗、区徽图案
1992年3月5日,为审议和评选澳门区旗、区徽图案,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表决办法》。按照规定,起草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三套复选图案中选出一套区旗、区徽图案。获得1/2多数票的区旗、区徽复选图案,则被评为一等奖,其他两件则为二等奖。
经过起草委员的投票,评选出了获得一等奖的区旗图案,区徽图案因无一件获得1/2多数票,一等奖空缺。
在第八次全体会议后,评选委员会根据起草委员会的意见,决定委托内地美术界专家,对获得一等奖的区旗图案和未能选出的区徽图案进行修改。
1992年9月2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评选委员会在兰州市举行了第四次会议。会议对按评选委员会意见修改而成的区旗、区徽图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一致决定,将经过修改的原获得一等奖的区旗图案和在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上得票最多,但没能达到1/2票的区徽图案的修改图案,提交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1993年1月14日,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评选委员会提交本次会议表决的区旗、区徽图案。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草案),连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一并获得通过。这样,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终于诞生了。
(4)对区旗、区徽图案获奖者的奖励
1991年7月9日,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设计的奖励办法》。
按照奖励办法,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对所有进入预选、初选、复选和最后入选者,都会给予奖励。
获得一等奖的区旗图案的设计者,河南大学的教师肖红,起草委员会给予了其一等奖的奖励,获得了一件含千足黄金4两的纪念品。区徽图案因无一件获得1/2多数票,一等奖空缺。
其他进入复选的两件区旗图案的设计者和三件区徽图案的设计者,分别获得了一件含千足黄金二两的二等奖纪念品。
进入初选的各12件区旗、区徽图案的设计者,各获得一件含千足黄金一两的三等奖纪念品。
其他进入预选的95套区旗、区徽图案的设计者,分别获得了纪念章一枚。
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就这样经过了征集、评选、修改等程序,后经起草委员会讨论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等若干阶段。在集思广益,反复倾听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形成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得到了香港、澳门居民及全国人民好评。
三、区旗、区徽在特别行政区的悬挂和使用
按照两部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除了悬挂和使用国旗、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区旗、区徽。这就是说,香港、澳门必须有自己的区旗、区徽,才谈得上悬挂和使用区旗、区徽的问题。
在起草《香港基本法》时,香港必须要有自己的区旗、区徽,这个问题,一开始就得到起草委员会的重视。在起草基本法的同时,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也是基本法起草工作密不可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英国管治香港的时期,港英政府以港英米字旗作为香港的旗帜,以龙狮图案为主体的“香港盾徽”为港英政府的徽号。龙是中国的象征,狮是英国的象征。英国是对其占领的中国香港实行管治。所以,港英的旗帜也称“米字旗”或“龙狮旗”。
鉴于港英时期的香港都有自己的旗和徽。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第一节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以使用区旗区徽。”因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香港也应当有自己的区旗、区徽。
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基本法结构(草案)”,在第八章中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也就是说,在起草基本法时,起草委员会决定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区旗、区徽,并计划将其规定在基本法第八章中。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征集评选工作大体完成之后,在1988年12月举行的主任委员扩大会议上,主任委员扩大会议提出建议:取消基本法结构(草案)第八章区旗区徽的设置,将有关区旗、区徽的规定,作为基本法总则的第10条,提请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
这是由于在香港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阶段,有意见认为,在香港悬挂和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区徽,这是基本法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既体现了“一国”,也落实了“两制”,这是50年不变的,应当列入基本法的总则更好。
在1989年1月举行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上,起草委员认真考虑并采纳了这种意见。在本次会议逐条表决通过的基本法(草案),就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有关规定,列入了基本法的总则第10条,这反映了区旗、区徽在基本法中的重要地位。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有自己的区旗、区徽。区旗、区徽是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和标志。香港、澳门两地区旗、区徽的共同特征是:体现“一国两制”的方针,反映香港、澳门社会的实际,图案庄严美观。
如果说悬挂和使用国旗、国徽是“一国”的要求的话,那么,悬挂和使用区旗、区徽就是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两制”的体现。国旗、国徽和区旗、区徽在特别行政区的悬挂和使用本身,则已说明“一国两制”在特别行政区得到了和谐的统一和体现。
单从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图案本身来看,也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和谐统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中的红旗、五星,体现了“一国”的统一,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区旗、区徽中的动态紫荆花,代表着繁荣、发展、具有活力的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中的五星体现了国家的统一,大桥、海水和三朵莲花,象征着实行资本主义的、稳定和发展的澳门。
此外,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都各自反映了香港、澳门社会的不同特点,区旗、区徽的图案都比较简洁、庄严和美观。
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从总体上反映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两套区旗、区徽的不同设计图案,又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反映了香港、澳门社会的不同实际和特点。
1.从区旗区徽图案来看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以动态的紫荆花代表香港,这十分符合香港的实际和特点。紫荆花是香港的市花,动态的紫荆花表示香港是一个充满活力、繁荣发展的城市。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以含苞待放的三朵莲花代表澳门,象征着澳门是由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三岛组成;含苞待放寓意着澳门仍处于稳定发展之中;大桥、海水进一步反映了澳门的自然特征,象征着澳门在回归祖国后仍会继续平稳发展。
所以,两套区旗、区徽的不同图案,反映了香港、澳门社会的不同实际情况和特点。
2.从区旗区徽的色彩来看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主调是红色,红色代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统一的中国,白色的紫荆花代表实行资本主义的香港,颜色的截然区别反映了“一国两制”的统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主调是绿色。绿色代表祖国大地,黄色的五星代表着统一的中国,白色的莲花、大桥、海水都代表和反映了澳门的特征和景观。
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一红一绿,仅从区旗、区徽的不同颜色,就能区分两个特别行政区,寓意着两个特别行政区具有不同的实际情况和特色。
3.从区徽图案的文字来看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都各有两种文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用红色写有中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用英文写有“HONGKONG”。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用绿色写有中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同时用葡文写有“MACAU”。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上的不同文字,反映了香港、澳门社会的不同特色。
香港长期被英国占领,英文是香港的官方语文。区徽上用英文写着“HONGKONG”,既反映了香港与英国曾经有过的联系,也说明了英文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正式语文。同理,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上的葡文,反映了葡萄牙与澳门有多达400多年的联系,我国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葡文仍是澳门的正式语文。所以,香港、澳门两套区徽上的不同文字,也反映了两地不同的历史背景及英国、葡萄牙对香港、澳门的不同影响。
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悬挂和使用区旗、区徽,从一个侧面体现和反映了国家对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反映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悬挂和使用区旗、区徽时,在一些场合和情况下,必须与国旗、国徽同时悬挂和使用,例如,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法院、检察院等政权机关所在地以及边境口岸、机场、出入口港口等场所;在举行重大节日、庆典等场合,必须同时升挂国旗或国徽,区旗或区徽。
在有些情况下,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单独使用区旗、区徽。例如,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科、文、卫、体育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有关活动时。
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应当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和适用于香港、澳门的全国性法律,如国旗法、国徽法,各自就特别行政区应当如何悬挂和使用国旗、国徽和区旗、区徽作出规定。
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颁发“国旗及国徽条例”“区旗及区徽条例”,分别就国旗及国徽、区旗及区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作、如何悬挂和使用、对违反条例的处罚等作出了规定。这两个条例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画、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区旗区徽的,可视犯罪情节,分别按公诉程序或简易程序定罪。可处以罚款、一年或三年的监禁。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于1999年12月20日通过了“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及保护”两个法律,对如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使用国旗、国徽及国歌、区旗区徽作出了规定。此外,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还颁发了行政法规“国旗、国徽及区旗、区徽的悬挂及展示”,具体规定了澳门一些重要场所必须每天悬挂国旗、国徽及区旗、区徽等相关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说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采取具体办法和措施,保证全国性法律在香港、澳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