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日本换文(SBS机制的运作)
2016年2月4日
日本东京
日本内阁府国务大臣
高鸟修一阁下
尊敬的高鸟修一国务大臣:
我很荣幸收到阁下于2016年2月4日发来的如下信函:
值此《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签署之际,我非常荣幸地对日本政府代表和美国政府代表,就有关《TPP协定》中日本对美国大米的国别关税配额(US-CSQ)的坐地转手(SBS)机制运营,达成的以下谅解进行确认。US-CSQ规定在《TPP协定》第2章(货物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附件2-D(关税承诺)“日本关税减让表”的附录A(日本关税配额)的CSQ-JP1中。日本农林水产省(MAFF)或其继承者应依据与美国和日本间的国际义务(包括《TPP协定》、本函和您的确认复函中的义务)相一致的日本法律和法规,管理US-CSQ的SBS机制。
I.1.若无特殊情况,MAFF或其继承者应在每一日本财政年度(JFY)对US-CSQ下的大米进口进行6次招标。
2.在每一日本财政年度的4月10日之前,MAFF或其继承者应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布US-CSQ下大米进口的SBS招标年度计划,并告知美国。
3.若无特殊情况,MAFF或其继承者应在每日本财政年度的第二个月内进行该年度US-CSQ下大米进口的第一次招标,并在之后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招标。
4.日本应将其认为会导致偏离第1款和第3款所设立的时间表的任何特殊情况立即通知美国。
II.1.任何在日本登记注册的、且有足够能力进口大米的实体,应有资格通过SBS招标购买大米。
2.有足够能力处理大米的以下任何人,应有资格通过SBS招标购买大米:
(a)大米经销商(包括批发商或零售商);
(b)任何含大米的产品的加工商或制造商;
(c)食品服务业的参与者。
III.日本仅可为以下三类大米设定最高购买价:短粒米、中粒米和长粒米。[54]日本设定的最高购买价应反映该类大米的国际市场状况,包括美国港口的离岸价(FOB)、运费和汇率。MAFF或其继承者在通告其SBS招标年度计划时,应在第I.2款提及的官方网站上,公布其用以评估国际市场价格的所有数据元素和数据。
IV.在每一日本财政年度内日本不应改变SBS招标的最低进口加价水平。为改进SBS招标机制,日本应充分考虑最低进口加价水平,以促进其正常运转。
V.在US-CSQ下的招标中,日本设立碎米的比例不应超过招标总量的7%。
VI.在US-CSQ下出售给MAFF或其继承者的大米,日本招标或接受竞标的数量不得低于17公吨。
VII.MAFF或其继承者在每次招标结束后,应立即在第I.2款规定的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布各类大米(短粒米、中粒米和长粒米)的两类子品种(未去壳的和去壳的)的如下信息:
(a)招标总数目及其总重量;
(b)中标总数目及其总重量;
(c)MAFF或其继承者向中标商家支付的加权平均购买价;
(d)MAFF或其继承者向中标商家支付的最高和最低购买价;
(e)中标商家向MAFF或其继承者支付的加权平均购买价。
VIII.如果中标数量低于计划招标数量,MAFF或其继承者应在次日就此标另进行一轮招标。
IX.日本应允许通过竞标出售给MAFF或其继承者的大米:
(a)自中标之日起11个月内的任何时间离开出口港;并
(b)自中标之日起12个月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用户。
X.1.日本和美国应在每一日本财政年度前3次投标后,就US-CSQ的运作进行讨论。在任一次讨论中,日本和美国应检查US-CSQ下的1号米[55]和2号米[56]的完成率,以及日本在每次招标中对这两类大米的分配情况,且MAFF或其继承者应在日本和美国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调整在此后的招标中分配给这两类大米的比例。
2.如果任一日本财政年度的前3次投标的平均完成率低于90%:
(a)MAFF或其继承者应在该日本财政年度的第4次投标和随后所有投标中补足未完成的US-CSQ的所有数量,直到US-CSQ的数量被完全分配。
(b)经日本和美国一致同意,MAFF或其继承者应进行临时调整,包括以下部分或所有调整措施:
(i)招标的数量和频率;
(ii)未来招标中碎米与完整大米的比率;
(iii)最高购买价;及
(iv)投标中出售的大米发货的时间周期。
3.日本和美国应每年进行协商,以检查适用于US-CSQ的MAFF或其继承者的SBS招标程序的运行。协商期间,如果存在第X.2(b)款所列的任何临时调整,日本和美国应考虑是否将其延续到下一个日本财政年度。
4.如果US-CSQ的数量在任何连续三个日本财政年度的两年中未充分利用,MAFF或其继承者应对US-CSQ进行必要修改,以实现充分利用,包括:
(a)在接下来的整个日本财政年度中,直接、暂时降低最低进口加价既定基本水平的15%;及
(b)日本和美国一致同意的其他步骤。
我荣幸地提议,本函和阁下的确认复函应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且适用《TPP协定》第
28章(争端解决)的争端解决,并于《TPP协定》对日本和美国生效之日生效。
我荣幸地确认,我国政府同意本谅解,并同意,阁下的来函和本复函应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且适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第28章(争端解决)下的争端解决,并于《TPP协定》对美国和日本生效之日生效。
谨启
迈克尔·B.G.弗罗曼大使
美国贸易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