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全译本导读(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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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A 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

A节:通用解释注释

1.在解释本附件规定的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时,下列定义适用:

类,指协调制度中的类;

章,指协调制度中的章;

税目,指协调制度海关分类编码的前4位;

子税目,指协调制度海关分类编码的前6位。

2.本附件中,某一货物如果由一个或多个生产商全部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境内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且符合下述条件,即为原产货物:

(a)生产货物使用的每一非原产材料满足适用的海关分类变化要求,或货物满足生产工序要求、区域价值成分要求或本附件具体规定的其他要求;和

(b)货物满足第3章(原产地规则与程序)或第4章(纺织品与服装)的所有其他适用要求。

3.在解释本附件规定的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时:

(a)适用于特定税目、子税目或税目或子税目组的具体规则或规则群,规定在紧靠该税目、子税目或税目或子税目组旁边;

(b)章或税目注释(适用时),在每一章开头,与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一起理解,并可对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施加进一步的条件,或提供替代规则;

(c)海关分类变化的要求,仅适用于非原产材料;

(d)如果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排除某些协调制度的材料,其应解释为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要求被排除的材料对(确定)货物原产而言应是原产的;

(e)如果适用包含多种要求的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只有在该货物满足所有要求时,该货物方为原产货物;

(g)如果单一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适用于一组税目或子税目,该原产地规则具体规定了税目或子税目的变化,应理解为税目或子税目的变化可发生于其他税目或子税目(视情形而定),包括从该组内的其他税目或子税目发生;

(f)本附件所附的《产品短缺供应清单》,应与本附件规定的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一起理解。

B节: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

附件4-A附录1产品短缺供应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