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全译本导读(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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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与智利换文(FTA)

2016年2月4日

新西兰

贸易部部长

托德·麦克莱阁下

尊敬的麦克莱部长:

我很荣幸收到阁下于今日发来的如下信函:

我提及于2006年5月28日生效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SEP)和今日在奥克兰签署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

我很荣幸地确认新西兰和智利在《TPP协定》谈判过程中对相关协定达成如下谅解:

1.《TPP协定》的任何内容不得减损新西兰或智利在TPSEP下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定应尽可能地予以一致性解释。当TPSEP或《TPP协定》为新西兰或智利的出口商、服务提供者或投资者提供了不同待遇时,该出口商、服务提供者或投资者有权主张上述任一协定授予的更优惠待遇。

2.TPSEP第10.5条承认了TPSEP附件10.A中的地理标识。

我再次荣幸地提议,本函和阁下的确认复函,应构成新西兰和智利两国政府在适用《TPP协定》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释上述协定方面的协议,并且应当在《TPP协定》对新西兰和智利生效之日生效。

我再次荣幸地确认,阁下的来函反映了智利和新西兰政府在《TPP协定》谈判过程中达成的谅解,并且,阁下的来函和本复函构成智利和新西兰之间的协议。

谨启

埃拉尔多·穆尼奥斯

外交部部长

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