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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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检察权的基本原理

基本原理是指具有普遍意义并且可以作为其他规律之基础的规律[51],作为理论体系的灵魂,其以适用范围上的普遍性和内容上的基础性为主要特征[52],能否深入全面地把握基本原理,将直接影响对相关制度和规则的认识水平及分析深度。同理,基本原理不仅是系统研究民事检察权时的本源问题,亦是拓展相关理论、完善现有规范、优化实践效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指引。因此,在对中国民事检察权的实现方式、运行现状、制度规则以及问题成因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之前,必须首先明晰该种公权力的一般规律和基本原理[53],从而为之后的理论辨析、实效评估、问题揭示、成因分析乃至矫正方案的探寻,提供最根本的依据和原理性指引。然而遗憾的是,有关民事检察权基本原理的现有研究,由于未能考虑到不同国家在法系、历史文化传统、政治和经济体制模式、社会客观背景以及诉讼模式和诉讼观等诸多方面的差异,而在相当程度上减损了研究成果的实际价值,加剧了比较研究的“边陲化”[54]倾向;更为严重的是,各类文献在缺乏基本共识的前提下对“民事”“检察权”“检察机关”“公共利益”等概念符号的任意翻译和不加区分的交替使用或对比,酿成了一些片面性、形式化甚至错误的比较结论,进而恶化了理论研究的认识偏误和观点分歧并加剧了实践中的困惑和异化现象。

为了尽可能扭转民事检察权在基本原理方面的上述困境,有必要对以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不同国家的民事检察制度在起源背景、最初形态、功能初衷等方面是否具有某些共性或特性?不同法系、不同政体的国家中,被冠以“检察机关”名号的公权机构在民事领域的性质定位和权能配置有何异同?允许公权主体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活动、允许法院之外的公权机关介入民事司法,究竟是否为中国所独有?被归于“民事检察权”这一泛化符号下的各种角色类型和和功能组合模式,究竟是“形似质同”抑或“形同质异”?能否通过梳理各种角色类型在本质属性、发展规律、运行原理和正当性基础等方面的异同点,来探寻民事检察权的角色定位与政体模式、检察机关性质、社会客观背景等要素之间的内在关联?随着社会主体交往模式和民事法律关系类型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各国公权力机关在民事领域的治理策略和干预理念是否有所变化?以这些深层关联和一般规律等比较研究成果为评估基准,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领域的角色定位和功能配置是否正当合理、是否与本土语境及共通性趋势相契合?以上述问题为出发点,依循“纵向时间线索与横向国别线索相交错、权力性质分析与权力功能定位相区分、静态制度现状与动态发展趋势相结合”的逻辑线索,并借助历史分析、比较法学、法解释学和实证分析等研究工具,以下将首先对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演进脉络进行比较式梳理,从中提炼出不同国家在制度起源模式上的异同之处并尝试分析民事检察制度的深层成因;之后分别从法律规范、实践状况和理论发展三个维度,对现代检察制度的发源地法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先锋”美国、曾为我国效仿对象的前苏联、司法改革后的俄罗斯联邦以及具有“第四权”特征的巴西等五个国家的“民事检察权”进行系统考察,进而运用类型化和概念化的方法,将检察机关在民事领域的角色划分为五种类型并明晰各国的角色组合模式;在此基础上,透过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民事检察权在起源模式、本质属性、功能类型等方面的共性与个性,尝试提炼出民事领域检察机关角色配置的基本原理、民事检察权的权能发展规律及其相应的正当性基础,以期在明晰民事检察制度之历史沿革、制度现状和发展趋势的过程中,挖掘表层现象和具体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深层原理及一般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