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基础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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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古代的人治与法治之争

“法治”这一概念并不是现代人的发明创造,关于法治的观念古已有之。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都有非常丰富的法治思想,以及与法治思想相对立的人治思想。尽管今天所倡导和推进的法治与古代思想家所言的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当下的法治理论吸收了历史上法治思想的诸多精华部分。因此,了解古代中西方不同思想家对法治的论述,有助于人们深刻认识法治的思想内涵和当前开展法治建设的艰难历程。历史上思想家对法治的论述始终离不开对人治的批判,法治与人治之争一直是中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的一个热点话题,对古代法治思想的梳理可以从人治与法治之争开始。中国历史上关于人治和法治的最著名的争论存在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和法家之间,西方历史上关于人治与法治的最典型的争论存在于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间。

一、中国历史上儒家与法家的争论

在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中,关于人治和法治的论述相当丰富,其中不乏激烈的争论,这些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人们对法律和道德的认识。在中国文明史上,关于人治和法治的影响最深远的争论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和法家的争论。

郑州大学 李露铭 画

(一)儒家的人治观

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及其继任者孟子都是典型的人治论者,他们分别从不同方面对人治问题进行了探讨和论证,人治论成为儒家理论的核心内容。后来汉武帝采取了儒生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把儒家思想奉为治国的主导思想,儒家思想逐渐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统治中国两千多年。尽管经过董仲舒篡改的儒家思想已经与孔孟等儒家创始人和早期主要代表人物的思想有别,但它们在基本理念方面是一致的,因而这里着重介绍对中国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孔子和孟子的法律思想。

孔子(前551—前479),名丘,字仲尼,春秋时期鲁国陬邑(音zōu yì,今山东曲阜东南)人,3岁丧父,由其母抚育成人。他幼年习礼,30岁时在思想上已有成就,但他仕途坎坷,年届50才当上鲁国的小官,不久又被迫离职。于是他率弟子周游列国十余载,68岁时回到鲁国。此时他的思想体系已经完全成熟,他把自己的余生倾注于教育和学术事业,为保存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的思想主要见于《论语》等。孟子(约前372—前289),战国时期邹国(今山东邹县)人,幼年丧父,由其母抚养成人,史上留下“孟母三迁”等故事。他立志做孔学的传人,30岁时便收徒讲学,中年以后带弟子游历各国推行其“仁政”主张,62岁时回到家乡著书立说,其思想主要见于《孟子》。孔孟所宣扬的治国主张可以归结为“礼治论”“德治论”和“人治论”等方面。

1.“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所谓“礼”,相传是西周初年周公所制定的一套行为规则,是西周王朝在周公的主持下,对夏商以来的礼仪习俗和宗法传统进行整理、修改和补充而形成的一套以维护奴隶制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典章制度以及相应的礼节仪式,史称周礼。周礼在巩固西周政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到了孔子生活的春秋时期,周礼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进步了。孔子竭力维护周礼,认为当时社会的混乱主要是因为“礼崩乐坏”,名分不正,于是他提出根据周礼“正名”,即以周礼为尺度,使君臣父子各按其位,遵守名分,等级森严,这样社会就稳定了。所以他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3]要实现礼治,统治者就必须实施仁政,反对暴政,因为“苛政猛于虎也”。实施仁政就要爱人,但孔子说的爱并不是平等地爱一切人,而是带有深刻的宗法等级烙印。孟子也强调,仁是人的本心,不仁的人如同禽兽。他说:“天子不仁,不保四海;诸侯不仁,不保社稷;卿大夫不仁,不保宗庙;士庶人不仁,不保四体。”[4]

2.“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孔子不仅竭力提倡“为国以礼”的礼治论,而且还积极主张“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主张充分发挥道德的作用,通过道德感化来缓解和回避各种社会矛盾。他认为,在社会动荡不安的情形下,统治阶级一味地用强力镇压来解决社会矛盾,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要想治本,统治阶级就要采取怀柔安抚政策,对人民进行道德教化和感化,这样人们就会向群星环绕北斗一样自愿归顺。他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5]如果人们犯了错误,统治者就应当注重道德教化而不是动辄以法律进行惩处,“先教后刑”。他还指出,道德教化比法律约束更能带来好的结果,这是因为,如果用法律约束人们,人们只会达到不违法的结果,却未必道德高尚;如果用道德教化人们,人们不但不违法,而且会成为道德高尚的人。由于道德在教育人们弃恶从善、消除犯罪动机方面比法律更为有效,因而统治者实行以德治国可以达到“以德去刑”的结果。孟子继承孔子的德治论,进一步宣扬道德教化的作用。他认为,要想使人们遵守统治秩序,统治者应当主要采用道德教化而不是刑罚的措施。这是因为,法律手段虽然可以约束人们,但是会导致人们产生恐惧心理,得不到人们的拥护;如果用仁义道德教化人们,则不仅可以使人们就范,而且可以得到人们的拥护和爱戴。所以孟子说:“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6]道德教化的内容,不过是从仁、义、礼、智等“四德”出发,维护“五伦”关系,做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7]

3.“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儒家所宣扬的各种理论,无论是礼治论还是德治论,最终的落脚点都是人治论。因为礼建立在宗法血缘等级关系的基础之上,是一种有等差的爱,强调的是“尊尊”“亲亲”,而在这个社会里最受尊重的尊者和最受亲爱的长亲只能是国君;而整个社会中最高的道德楷模和表率也只能是以身作则的国君。所以儒家学派认为,在国家的治理中,起着最关键、最重要作用的就是当权者。孔子说:“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8]在他看来,政事的兴废完全取决于统治者,治理国家只能寄希望于贤明的君主。所以,孔子所说的“为政在人”的人,绝不是指普通的人,普通的人只是愚昧的小人罢了;他所说的人是那些道德高尚的统治者,是他所反复称颂的尧、舜、禹、商汤、周文王、周武王等人,是他心目中的圣贤。广大平民百姓只能在这些圣贤面前五体投地,乖乖地听命于他们,成为受他们驱使的奴仆。既然要宣扬人治,就必然要贬低法律的作用,所以儒家并不重视法律。当然,这并不是说儒家完全反对法律的存在,而是说在他们眼里法律并没有多大的分量,因为国家的兴衰取决于统治者,再好的法律都不过是贤明的统治者制定的,并且需要依靠统治者来执行。

纵观儒家思想可以发现,它所宣扬的那些论调都在维护最高统治者的个人威望,把最高统治者个人完全置于法律和广大人民群众之上,实际上是为最高统治者个人的专断独裁服务的。正因为如此,儒家理论才被封建统治者立为经典而在全国大力推广,成为封建专制中国的正统思想。

(二)法家的法治观

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有着重大影响的又一个学派,它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主张“以法治国”。法家思想家不但提出了这种主张,而且付诸实践,运用法家思想在一些国家推动“变法”,取得了较大的成就。法家代表人物较多,如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这里结合影响较大的商鞅和韩非的思想,介绍法家的法治主张。

商鞅(约前390—前338),战国时卫国人,姓公孙,名鞅,被称为卫鞅或公孙鞅,因在秦国变法有功而封于商,号商君,史称商鞅。商鞅因顺应历史潮流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而名垂史册,他的思想主要体现在《商君书》中。韩非(约前280—前233),战国时韩国人,韩国贵族,喜欢“刑名法术之学”,因在韩国不得重用而退隐著书,他的著作传入秦国后深受秦王嬴政喜欢。但韩非到秦国后并未被重用,反而被李斯和姚贾陷害而死。韩非的著作被后人辑录而成《韩非子》。

尽管商鞅和韩非的法律思想有一定的差别,但他们都是中国古代典型的法治论者,在以法治国的问题上他们的立场是一致的。他们的法治思想大致可以表述为“垂法而治”“刑无等级”和重刑主义三个方面。

1.“垂法而治”

法家一直主张,治理国家绝不能依靠所谓的仁义,只能依靠法律。商鞅对儒家的仁义道德治国进行了严厉的批判。他指出,仁者可以使别人得到仁,却不能使别人也变成仁者,义者能使别人得到爱,却不能使别人也爱他人。所以依靠仁义并不能治理天下。而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法律把人们能够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规定清楚了,人们由于害怕法律的惩罚或者希望得到法律所允许的利益,自然会按照法律的要求而不是仁义的要求来活动。所以,“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9]韩非极力主张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实行君主专制统治,在君主集权的体制之下实行“以法治国”。他说:“治民无常,唯法为治。”[10]韩非所言的法是君主制定和公布的法律,也就是君主的命令。

2.“刑无等级”

商鞅是我国最早提出贵族与平民平等适用法律的人,他坚决反对“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传统,强调对所有的人用统一的刑罚标准,在适用刑罚上不分亲疏贵贱。他认识到,很多时候法律之所以行不通,是因为一些地位高的人不遵守导致的。所以他说:“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11]当太子犯法时,商鞅惩处了对太子负有责任的太子的老师,这就为贯彻法律扫清了道路。韩非对商鞅的“刑无等级”思想非常赞同,进一步提出了“法不阿贵”的思想。他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夫,赏善不遗匹夫。”[12]在当时的情况下,法家能够提出这种平等适用法律的主张是很难得的。但法家的“刑无等级”“法不阿贵”思想与现代社会所宣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法家主张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是针对将相贵族和平民的,是他们之间的平等,而根本不涉及君主,因为君主永远都在法律之上。这种平等只是为维护君主专制服务的。

3.重刑主义

与儒家宣扬的“以德去刑”相反,法家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宣扬重刑主义,主张轻罪重刑,小罪重罚,只有通过这种严厉的惩罚,才能使人不敢违法。也就是说,对轻罪实施重刑,人们不敢犯轻罪,当然也就不敢犯重罪了。所以商鞅说:“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13]韩非进一步提出了他的重刑主张:一是轻罪重罚,推崇酷刑;二是推行“连坐”,一人犯罪,全家和邻里都要遭殃;三是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大搞恐怖统治。

尽管当时法家的法治主张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在推动社会发展和帮助秦王朝统一中国方面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但它的近似法律恐怖主义的法治给劳动人民带来了严重的伤害,特别是把法家思想推向极端的秦始皇及其继任者极端残暴的行径,更是直接导致强大的秦王朝受到农民起义的重创而迅速灭亡。从法家如上的法治主张来看,法家所宣讲的法治绝不是今天所要实施的法治,虽然它和儒家的观点截然不同,但在实质上它所维护的仍然是封建专制,它和后来被确立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儒家思想仅仅是表现形式不同,一个注重严刑峻法,一个注重仁义道德,而在本质上二者是一样的,即它们都是在宣扬和维护封建专制,它们所主张的实质上都是人治。

二、西方历史上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争论

要讲西方的法治与人治之争,就不能不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这一对师徒说起。甚至可以说,西方历史上最令人瞩目的关于人治与法治的争论就集中在他们二人身上。他们都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对法治与人治问题有着精深的研究,他们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开阔了人们认识法治问题的视野。

(一)柏拉图的人治观和法治观

柏拉图(Plato,前427—前347)生于古希腊雅典共和国的名门望族,从小就受到良好的教育。幼年的柏拉图目睹了伯罗奔尼撒战争带来的贫困和社会动荡,他的家庭也遭到破坏。20岁时,柏拉图拜当时的大哲学家苏格拉底为师,从事哲学研究。公元前399年,由于一位皮革商人的诬告,苏格拉底被处以死刑,这使柏拉图对当时雅典的政治制度感到绝望。此后他离开雅典,游历埃及、西西里、小亚细亚等地,详尽考察各地的政治法律制度。年轻的柏拉图非常热衷于政治活动,他构筑了一个宏伟的理想国方案,并3次访问西西里岛进行兜售,但都以失败告终。加上雅典政治的堕落和苏格拉底之死的刺激,柏拉图感到政治充满邪恶,他最终放弃仕途,专注于哲学研究。公元前387年,柏拉图回到雅典,创办了一所学校,即著名的柏拉图学园,开始著书立说,一直到去世。柏拉图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个流传下大量著作的思想家,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

柏拉图的法律观分为前后两个明显不同的阶段,前一阶段是强调人的作用而淡化法律的作用,后一阶段是重视法律对国家的控制作用,因而也有人认为柏拉图在前期是人治论者,在后期又转向了法治论者。可以说,《理想国》主张的是人治,《法律篇》主张的是法治,而《政治家篇》是从人治向法治的过渡。

柏拉图在前期所主张的人治是一种贤人治国的论调。他认为,在一个理想的国度里,不应当由法律来统治,而应当由哲学家担任国王进行统治。这是因为,法律与人比起来有着诸多缺陷。柏拉图说:“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当的规定。人之个性的差异、人之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题的规则。”[14]这句话表达了3层含义:第一,从道理上说,法律应当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但在约束所有人的同时,可能会导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某个人的约束变得对他很不利。也就是说,遵守法律并不会给每个人都带来好的结果。第二,法律并不能成为在所有问题上判断正确、正当与否的标准,并不可能给人们的每一个活动指明方向。第三,人类的活动多种多样,社会生活千姿百态,极为复杂,要让法律对这些复杂的现象作出详尽的规定,或者制定一部可以处理这些极为复杂的社会问题的法律,是不可能的。柏拉图所表达的这3层意思,用简单的话来说就是,社会是丰富多彩的,而法律是僵化的,或者说,社会生活中的人是“活”的,而法律是“死”的,用“死”的法律来治理“活”的人和社会,必然是不妥当的,可能会带来不好的结果。总之,法律往往是一些抽象的规定,只能针对一般的人和事,不可能调整到特殊的人和事,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见,柏拉图看到了法律的各种缺陷,这些缺陷是法律自身无法修正的,因而他并不主张国家应当由法律来统治。

既然依靠法律治理国家并不能带来好的结果,那么理想的治国模式是什么呢?就是由贤人治国。所谓贤人就是哲学家,至少是受过哲学训练具有哲学素养的人。他说:“除非哲学家们当上王,或者是那些现今号称君主的人像真正的哲学家一样研究哲学,集权力和智慧于一身,让现在的那些只搞政治不研究哲学或者只研究哲学不搞政治的庸才统统靠边站,否则国家是永无宁日的,人类是永无宁日的。不那样,我们拟定的这套制度就永远不会实现,永远见不到天日,只能停留在口头。”[15]在柏拉图眼里,哲学家是最高尚的人,是最有学识的人,由哲学家进行统治的贤人政体是最好的政体,只有建立以哲学家为国王的国家,才是最理想的国家。柏拉图看到了当时许多城邦治理国家的混乱,因而提出了政治家必须是哲学家的要求,这样就可以实现智慧和权力的完美结合,这种集哲学家和政治家于一体的统治者就是“哲学王”,就是治理国家的贤人。柏拉图心目中的贤人治国理论是他的“理想国”的基本治国模式。在理想国里,人们被分成3个等级,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和劳动者阶级。统治阶级是经过哲学训练的人,具有“智慧”的美德,他们的天职是管理国家;武士阶级具有“勇敢”的美德,他们的天职是防御敌人和保卫国家;劳动者阶级指农夫和手工艺者,具有“节制”的美德,他们的天职是安分守己地进行生产劳动。柏拉图还利用宗教进一步证明这种划分的神圣性,宣称神用不同的物质制造出了不同的人:统治者是神用金子做成的,是最宝贵的;武士是神用银子做成的;农夫和手工艺者是神用铁做成的;而奴隶则连破铜烂铁都不如,因而不同的人具有了不同的美德和天职。他认为,如果3个等级能够各守其美德,各尽其本性,各按其本分行事,就实现了正义的理想。柏拉图所宣扬的这种由哲学王统治的理想国,这种充满宿命论色彩的等级森严的理想国,不过是奴隶主贵族享有特权而广大劳动人民受尽欺压和剥削的国家罢了,绝不是什么真正的理想国。对此,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分工被说成是国家的构成原则,就这一点说,他的理想国只是埃及种姓制度在雅典的理想化;……”[16]

柏拉图精心设计的理想国“看上去很美”,却只能存在于人们的“理想”之中,永远也不可能实现。柏拉图的一切理想,以及他为建立理想国而付出的诸多努力,都被希腊社会的现实无情地粉碎了。他带着自己美好的幻想求见一些国王,劝说他们学习哲学或者让位于哲学家,这显然是与虎谋皮。他屡屡碰壁,甚至险些成为囚徒,因为没有哪个国王会像他想象的那样天真。残酷的现实教育了柏拉图,他最终认识到,现实生活中找不到集美德和智慧于一身的哲学王,而国王也不可能变成他所极力塑造的哲学家。

晚年的柏拉图被迫放弃了自己设计的理想国方案,走出了哲学王统治的迷宫。在他看来,如果一个国家还有种种邪恶,没有出现“哲学王”,就只能靠法律来统治了。他悲观地说:“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和善德。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他们本人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如果有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物的主宰,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17]显然,柏拉图并不认为自己的理想国是不好的,他仍然认为人类最好的治国模式是哲学王的贤人治国模式,但是人性总是恶的,人们的素质还达不到可以由哲学王来统治的要求,在这种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人们只好选择由法律来统治了。所以,柏拉图眼里的法治,并不是治理国家的首选,而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选择。虽然是被迫由人治论转向了法治论,柏拉图对法治还是充满了信心。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明确提出了法律的重要作用,并对如何实现法治提出了中肯的看法。一方面,他重视立法工作,认为实行法治的前提是做好立法工作,立法要遵循公正和善的理念,这样制定出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另一方面,他强调守法和维护法律的权威。他说:“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18]从这些论断看来,柏拉图对于法治问题的探索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生于希腊北部色雷斯地方的一个小镇,父亲是马其顿国王腓力普的御医,因而亚里士多德和马其顿王室之间一直保持着密切的交往。亚里士多德幼年时失去父母,由姐姐和姐夫抚养长大。17岁时,亚里士多德迷上了柏拉图的著作,便来到当时的文化中心雅典,进入柏拉图学园学习,受业于柏拉图。尽管和柏拉图在思想上有分歧,亚里士多德还是对他的老师充满了尊敬,他说:“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柏拉图去世时,本来可以成为学园领导者的亚里士多德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当选,他离开了雅典。公元前342年,亚里士多德应马其顿国王腓力普二世的邀请,成为王子亚历山大的家庭教师。亚历山大继位后,发动了大规模的侵略战争,亚里士多德返回雅典,在吕克昂建立属于自己的学园,专职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他的工作获得了亚历山大的支持。公元前323年亚历山大突然去世,希腊人欣喜若狂,雅典的亲马其顿政府被推翻。此时的亚里士多德虽然已经远离政界,但他与马其顿王室之间的密切关系使他成为雅典人控告的对象。亚里士多德不愿步苏格拉底之后尘,为了逃避迫害,他不得不离开雅典,来到欧比亚岛的加尔斯市定居,生活的孤寂和精神的创伤使他在第二年郁郁而终。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的伟大思想家,是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在逻辑学、物理学、心理学、伦理学、政治学、哲学等领域都作出了开创性的成就,成为人类思想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后世影响极大。亚里士多德的著作非常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主要体现在《政治学》《伦理学》《雅典政制》等著作当中。

亚里士多德一直主张国家应当实行法治,并系统地论述了法治的优点和法治的含义,他是西方法治理论的集大成者。概括地说,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在一个国家中,由最好的人来统治好呢,还是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好呢?亚里士多德对这个问题展开了讨论,并明确地指出,国家应当由法律来统治,而不能由一个人来统治。对于这一论断,他讲了多个理由。

第一,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人都免不了受感情的左右。法律是明确的、肯定的和稳定的,不会受到感情的影响,这样就能保障法律在任何时候处理问题都能做到公正无私。任何人都是有感情的,即使最贤良的人也不例外,他在执政过程中总会加入个人的感情偏向,带来各种不好的结果。消除个人感情偏向的最好的东西就是法律。所以,如果让法律进行统治就近似于神衹和理智的统治,而让个人来统治则无异于让兽性来统治。

第二,法律是集体智慧的产物,胜过一个人的智慧。法律来自于集体,吸收了不同的人的智慧,这些人的智慧的集合总会比一个人的智慧高明。即使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地方,由公民大会进行议事和审断,也胜过任何贤良的人作出的决断。所以,尽管法律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力求一个最好的法律来统治胜过力求一个最好的人来统治。

第三,法治不易腐败,而一人之治易于腐败。如果让一个人来统治,他总会因为感情因素或者其他原因而在问题的处理上失去平衡,丧失正确的判断力。而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作出错误的判断。

第四,一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在一人之治的政体下,执政者面临着很多事务需要处理,而他的能力总是有限的,不可能把所有的事情都处理完,所以他必须挑选或者任命其他官员来共同处理事务。如果是这样,不如在国家设计政体的时候就由法律作出妥当的安排。

基于以上原因,亚里士多德认为,实行法治是最好的选择。他说:“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遵循这种法治的主张,这里还须辨明,即使有时国政仍需依仗某些人的智虑(人治),这总得限止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高级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应该承认邦国必须设置若干职官,必须有人执政,但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邦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19]

2.深刻论述法治的含义

亚里士多德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个对法治进行系统论述的思想家,他从多个角度探讨了法治的内涵,他的法治理论今天仍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第一,亚里士多德强调法治是人人守法和良法之治。他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0]这就是说,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和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法律必须具有善的属性,必须是正当的法律,必须合乎正义,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信赖和拥护,才能真正得到人们的遵守。而对于社会成员来说,他们必须遵守法律,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必须服从良好的法律,杜绝一切违法的行为。道理很简单,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人遵守,都不过是一种装饰,法治永远也不会实现。

第二,亚里士多德强调法治是“轮番为治”。亚里士多德不仅反对一人之治,也反对执政者的终身制和世袭制。他认为,根据平等原则,国家的职位应当轮番,同样的人交互做统治者,也做被统治者,这样才是合乎正义的。因而,实行法治就应当建立轮番制度,法律对统治者的任期作出明确规定,给每个人都提供平等的执政机会,让大多数人轮流执政。如果少数统治者永远把持权力,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出现不合理和不正义的结局。如果让全体公民都参与政治,安排好统治者轮流退休,并使他们在退休后和其他自由人处于同样的地位,就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总的来说,亚里士多德比柏拉图更加系统和彻底地提出了法治思想,在西方历史上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后世许多思想家的理论都可以从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