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基础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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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一项伟大的创举,凝结了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为代表的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艰难探索,形成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思想。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立足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实践,充分借鉴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外国法治文明的精华而逐步形成的,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律的思想同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要正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就必须深入领会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

一、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

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律思想的一般原理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的新篇章,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更重要的是,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跟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设密切相连,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实践。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非常丰富,包含人民民主专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等思想,以及刑事法律思想等诸多内容。

(一)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把创造一个新政权的任务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毛泽东指出,我们要建立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他说:“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39]只有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制定人民的法律,人民才能得到保护。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就通过建立人民政权来保护人民。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毛泽东认识到我国必须制定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来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和保护人民的利益,他尤其重视宪法的制定。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新中国成立后他又亲自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主持制定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毛泽东说:“我们的宪法草案公布以后,将会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拥护,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40]在宪法制定过程中,毛泽东还提出了党的领导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总结本国经验与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等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在人民民主专政思想的指导下,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艰难探索阶段,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获得了一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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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毛泽东不仅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立法工作,还特别强调要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在领导宪法制定过程中,他说:“这个宪法草案是完全可以实行的,是必须实行的。当然,今天它还只是草案,过几个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就是正式的宪法了。今天我们就要准备实行。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41]这是因为,宪法和法律代表人民的意志,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在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就能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同时,也只有遵守宪法和法律,才能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1957年,毛泽东又强调:“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并不是只要你民主人士守法。”[42]

(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1956年,随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在这一新的历史时期,敌我矛盾下降,人民内部矛盾上升,成为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主题,毛泽东适时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毛泽东在1956年4月作的《论十大关系》的报告中,大部分关系都是讲人民内部矛盾的。他指出,正确处理这些关系的目的,就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1957年2月,毛泽东作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全面地分析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两类性质根本不同的矛盾,前者需要用强制的、专政的方法去解决,后者只能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去解决,绝不能用解决敌我矛盾的方法去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

(四)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毛泽东重要的刑事法律思想。毛泽东根据他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在刑事法律领域提出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思想。毛泽东指出,一方面,对敌人不能姑息养奸,必须坚决镇压;另一方面,一定要注意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可杀可不杀的就不杀。在镇压反革命中,关于死刑问题,毛泽东于1951年3月作出指示:“请你们对镇反工作,实行严格控制,务必谨慎从事,务必纠正一切草率从事的偏向。我们一定要镇压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捕错杀错。”[43]他提出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政策,并划分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1951年6月,他指示:“对于罪大恶极民愤甚深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必须处死,以平民愤。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44]当代中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来自毛泽东这一法律思想。

(五)劳动与改造相结合

劳动与改造相结合的思想是毛泽东的另一个重要刑事法律思想。新中国成立前他就指出:“对于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人们,在他们的政权被推翻以后,只要他们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土地,给工作,让他们活下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他们如果不愿意劳动,人民的国家就要强迫他们劳动。也对他们做宣传教育工作,并且做得很用心,很充分,像我们对俘虏军官们已经做过的那样。”[45]1962年,在听取公安部的汇报时,毛泽东明确地指出,劳动改造罪犯,生产是手段,主要目的是改造,不要在经济上做许多文章。在他看来,即使强迫犯罪分子劳动也主要不是为了生产,而是为了改造,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并且需要对罪犯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把监狱办成一个特殊的学校。

(六)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毛泽东非常重视党的领导作用。在革命战争中,他就强调人民军队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革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取得胜利。他说:“既要革命,就要有一个革命党。没有一个革命的党,没有一个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革命理论和革命风格建立起来的革命党,就不可能领导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战胜帝国主义及其走狗。……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目就焕然一新了。这个事实难道还不明显吗?”[46]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更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在镇压反革命中,他明确指示:“整个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一切公安机关和有关镇压反革命的机关的负责同志,都必须和过去一样,坚决接受党委的领导。”[47]

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非常丰富,以上只是其中的部分内容。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有不少内容是对毛泽东这一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二、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相结合,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邓小平理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涉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比如他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健全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法律的权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等。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绝不能动摇,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

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旗帜鲜明地指出:过去搞民主革命,要适合中国情况,走毛泽东同志开辟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现在搞建设,也要适合中国情况,走出一条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我们要实现四个现代化就必须在思想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这四项基本原则是: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48]随后他进一步指出:“我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党的领导,这四个坚持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我们这个党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党,是领导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力量,是无产阶级的、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觉悟的、有革命纪律的先进队伍。我们党同广大群众的联系,对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是六十年的斗争历史形成的。党离不开人民,人民也离不开党,这不是任何力量所能够改变的。”[49]邓小平认识到,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能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权不变色,才能继续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当中,最为核心的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地位,没有党的领导,中国就会倒退,就会陷入混乱和分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就是一句空话。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邓小平认为,由于法制不健全,搞个人崇拜、搞家长制,才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和毛泽东晚年的错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就明确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他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50]改革开放以后,他更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51]因此,邓小平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只有国家的各种活动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才能带来社会的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同时,邓小平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需要一个过程,要尊重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规律,要在党的领导下稳步进行,不能一蹴而就。1981年1月,在党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邓小平说:“我们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但是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52]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

邓小平认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必须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树立法律的权威。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是邓小平维护法律权威思想的体现。邓小平不仅主张党的活动要遵守法律,还强调要摆正领导者个人与党、与国家的关系。1988年9月,他强调:“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53]1989年9月,他又强调:“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54]在邓小平看来,领导者个人的威望不能超越法律,不能过于强调个人的权威,而应当凸显法律的权威。所以他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维护法律的权威,落实到法律实施领域,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邓小平理论当中,有非常著名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这一思想具体到法律领域,就是要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1980年1月,邓小平就指出:“目前我们同各种反革命分子、严重破坏分子、严重犯罪分子、严重犯罪集团的斗争,虽然不都是阶级斗争,但是包含阶级斗争。当然,我们必须坚决划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界限,对于绝大多数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应该采取教育的办法,凡能教育的都要教育,但是不能教育或教育无效的时候,就应该对各种罪犯坚决采取法律措施,不能手软。……我们要学会使用和用好法律武器。对违法犯罪分子手软,只能危害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危害现代化建设的大局。”[55]1982年4月,邓小平又指出:“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56]1992年初,邓小平到南方视察时,继续强调:“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扫除各种丑恶现象,手软不得。”[57]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奠定了中国共产党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理论基础,开创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局面,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三、江泽民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至党的十六大期间,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践中,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科学地分析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总结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经验,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江泽民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进步。江泽民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包含着多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

江泽民充分认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多次强调要实施依法治国方略。1996年2月,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江泽民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58]在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江泽民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迅猛发展。

(二)强调依法治国必须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结合起来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59]在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江泽民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60]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要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障人民依法行使各种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为了保护人民民主,必须切实加强社会治安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职能,严厉打击犯罪活动。2001年4月,在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指出:“严打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长期方针,要坚持贯彻执行。我们现在不搞运动,但开展工作必须有气势。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没有气势,没有群众支持,很难奏效。”[61]

(三)强调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62]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63]在政法工作中,同样要加强党的领导。江泽民强调说:“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全力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64]在江泽民看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必须牢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沿着社会主义的轨道前进。

(四)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治理国家应当主要靠什么?是靠法律还是靠道德?关于这个问题,两千多年前的思想家就发表过重要论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江泽民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扬弃,赋予“法治”和“德治”以新的内涵,精辟地论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2000年6月,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他指出:“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65]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进一步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66]江泽民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总之,江泽民在毛泽东、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思想的基础上,紧密结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进一步发展了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四、胡锦涛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

党的十六大至十八大期间,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相结合,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胡锦涛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例如,他强调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充分发挥法治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等;并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坚持以人为本,坚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在胡锦涛看来,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把以人为本的思想落实到法治建设中,就要求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1世纪的前十年,我国正处在发展转型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胡锦涛提出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的发展稳定。2003年11月,在第20次全国公安会议上,胡锦涛提出:“要扎实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做好这项工作,关键是要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按政策办事,坚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要把解决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这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途径。要针对当前的突出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67]2011年7月,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指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全党同志必须牢记,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我们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我们的工作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68]胡锦涛的这些论述都是在强调,社会主义建设说到底是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种活动也应当始终坚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宪法权威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69]胡锦涛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就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权威首先应当维护宪法的权威。因此,他多次要求全党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特别是要注意维护宪法的权威。只有宪法有权威了,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得到实施。

(三)坚持依法执政,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

2011年3月,在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的党员负责同志会议时,胡锦涛深刻论述了我国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而后他强调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我们要切实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保证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70]依法执政,具体到政府活动中,就要求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具体到审判、检察工作中就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总之,强调依法执政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发展,是党领导人民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体落实到党的执政活动中的要求。依法执政是对执政者的约束,是对宪法和法律的遵守,是对法律权威的服从。党在坚持依法执政的基础上,保障宪法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是依法执政在法律实施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我国各个领域和方面切实发挥规范和引导作用、推动法治国家建设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同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接触,使我国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部分,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与此同时,西方各种法治思潮给我国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在实践中,西方的“法律术语”,以及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基础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如“三权分立”“政治中立”等,给一些人的思想造成混乱。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同时,一些“左”的思想、一些封建残余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依然存在。针对这种情况,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06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十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的党员负责同志会议上,胡锦涛提出:“理念是行动的指南。我们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要积极加强法制建设,又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国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71]他进一步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目标,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任务,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针对封建的人治、专制思想和“左”的思想,针对西方资产阶级法治思想提出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现实针对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胡锦涛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是我国在迈入21世纪,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过程中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既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又包含着长远规划和部署,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正确把握。

五、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进行艰辛理论探索,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集中体现了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是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习近平在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并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7年10月,在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在阐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内涵时,强调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他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72]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上的报告,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次重大理论创新,把全面依法治国提到了新的高度,赋予了新的内涵,规划了新的蓝图,开辟了新的征程。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新探索和全面部署,它的内涵极为丰富,外延相当广泛,是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指导思想。

(一)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上论述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第一项内容即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完善坚持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73]在报告的第六部分“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习近平强调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74]他还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75]从这些论述中,既可以看到习近平对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高度重视,也能领会到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二)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014年10月,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指出:“这次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不是在别人压力下做的。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76]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方面,习近平提出了五个坚持。一是必须坚持中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三是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四是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五是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三)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习近平不仅注重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更认识到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他要求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2012年12月,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77]他进一步指出,要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2014年10月,在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78]2017年10月,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进一步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79]

(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论及诸多改革领域后强调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一年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此可以看到,改革和法治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2014年10月,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并作出决定,有其紧密的内在逻辑,可以说是一个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都离不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姊妹篇,我们要切实抓好落实,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像两个轮子,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事业滚滚向前。”[80]2015年2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指出:“当前,我们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81]

(五)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

在习近平看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2014年10月,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我国专门的法治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这几支队伍建设好。”[82]他强调,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教育和引导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习近平特别重视政法队伍建设,他要求广大政法干部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征程中,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法治精神,忠诚敬业、锐意进取、勇于创新、乐于奉献,努力作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的业绩。他还强调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

总之,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是对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切实发挥着指导和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