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基础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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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宪法的重要内容。我国的国家制度由国家基本制度和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构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

一、国家基本制度

国家基本制度是指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政治集团为实现其统治而采取的以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为核心的统治措施的总和。

(一)基本政治制度

国家性质即国体、国家的根本性质或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不同国家的宪法因制定时所面对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以及具体国情不同,对国家的阶级本质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通过暴力革命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后建立起来的新的国家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

【随堂测试】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单选题)

A.社会主义制度

B.民主集中制

C.人民民主专政

D.无产阶级专政

解析:答案为C,见《宪法》第1条的规定。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区别和联系,详见下文。

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既有区别又有联系。(1)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从性质上看,二者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从内容上看,二者都包含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从历史使命看,二者都是为了保卫无产阶级的政权,发展社会生产力,最后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2)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又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一是专政的范围不同。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人民不包括资产阶级;但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人民不仅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而且包括民族资产阶级。二是专政的对象不同。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资产阶级是专政的对象;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专政的对象是反动派或敌人,民族资产阶级不是专政的对象,即使在社会主义改造中,资本主义工商业已经成了改造的对象,民族资产阶级仍是人民,消灭资产阶级是把资产阶级分子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统一战线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联盟。统一战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点。现阶段,我国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服务,为保卫世界和平服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体现。这一制度的特点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战友。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其主要职责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二)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说明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形式,呈现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格局。我国现阶段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有两种基本的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共存的分配制度。

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既有市场又有计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明确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在配置社会资源方面的基础性地位。同时,该条还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三)基本文化制度

宪法上的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文化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基本文化制度是围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进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

《宪法》第19条至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知识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体育事业;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

《宪法》第24条对我国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作了根本性的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二、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政权建立后,无疑要从政权组织形式着手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有效履行国家职能。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国家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治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政权机关。政体是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是指国家机构的内部构成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形式的主要方面,它与国家阶级本质紧密相连。政权组织形式从属于并反映国家阶级本质,国家阶级本质决定着政权组织形式。

国体与政体既相区别又相联系。一方面,国体决定政体,国体是内容,政体是形式。即国家的性质决定着政权组织形式的性质,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必然有什么性质的政权组织形式;国体决定着政权组织形式的基本类型和发达程度;国体发生了变化,政权组织形式也必然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政体适应国体,表现、巩固国体并对国体具有反作用。当政权组织形式适应国体时能促进国体的发展;当政权组织形式不适应国体时会阻碍国体的发展。但是,同一种类型的国体,由于受历史条件、文化传统、民族特点、国内阶级力量的对比和国际环境等的影响,也可以采用不同的政体。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政治制度,是我国民主性质的重要体现。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历史产物,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是一切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其他制度产生的组织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方式和途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体现了我国人民主权的最高宪法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此基础上,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实现我国政权组织形式的重要内容。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点非常显著,具体表现为如下3点:

(1)具有更加广泛的民主性。现阶段,我们的“人民”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形成了更加广泛的统一战线。这能够充分发扬民主,便于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体现国家政权的民主性。

(2)发展议行合一原则。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坚持议行合一原则的同时,在人民代表大会之外又专设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它们各有自己具体的职权,在实际操作中相对独立。同时,依照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即不同国家机关的人员组成也有所区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议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实施,同时对其他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进行监督,从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活动,职责分明,统一领导,提高工作效率。

(3)实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组织与活动原则,也是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循的原则。这一制度既能保证实现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这一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构成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能够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在自治的内容上,群众自治的事务涉及群众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能够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在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上,人民群众在自己生活的社区内,通过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直接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使民主参与具有直接性和有效性。基层群众自治的这一特点和优势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增强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使之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民主、实践民主的成本低、效益高的大学校,有利于培养具有公民意识的现代公民。

(2)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进行,能够坚持正确的方向并稳定有序地发展。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与实践活动是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开展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特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政治优势。坚持党的领导,是基层群众自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定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实践证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较好地解决了我国人民民主发展问题,使亿万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民主政治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巨大力量。

(3)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能够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促进。这种适应和促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工作部署上的适应和促进。我们在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的过程中,始终以推动和保障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目标,与整体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比如,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是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而产生的,对化解农村社会矛盾、解决三农问题、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农民素质,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则是适应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和居民生活需要的产物,在解决城市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在实践推进上的适应和促进。基层群众自治实践的许多环节,都是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展开的,既锻炼了群众的议事能力,又维护了群众的经济利益,体现了民主目的性与手段性的统一。

(4)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是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党对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认识,是与时俱进、逐步深化的;二是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基本是由点到面、由浅入深,由单领域向多领域逐步推开的;三是基层群众自治的各项制度、法律和法规,是逐步健全的;四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能力,是在实践中逐步提高的。实践证明,没有渐进的民主建设,就没有民主制度、民主程序和民主精神的携手并进、和谐发展。

总之,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是一条发挥群众主体作用与国家主导作用有机统一的民主自治之路,是一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有机统一的民主自治之路,是一条发展的渐进性与发展的创新性有机统一的民主自治之路,是一条培育人民的民主意识与维护人民的实际利益有机统一的民主自治之路,是一条实体性民主与程序性民主有机统一的民主自治之路。

延伸阅读

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8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明确要求。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之所以确定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

设立国家宪法日,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具体说来,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法治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唤醒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二是唤醒广大公众善于监督、敢于监督的法治意识;三是可以给广大公众上一堂生动而必要的宪法课。通过国家宪法日,我们可以知道“宪法的根本性和最高权威,应该体现在它能为公民权利提供最后的保护手段,成为审判机关维护正义的最后依据”,“宪法就应该是规范、约束政府行为的最后依据”。宪法这个“根本大法”的“根本性”,更体现为它是群众的“权益靠山”,是公众保护自我的最根本的法律武器。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决定作了修改。该决定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8年3月11日通过的《宪法修证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庄严宣誓 新华社发 大 巢 作

图片来源:天山网,2014年12月4日。http://news.ts.cn/con-tent/2014-12/04/content_10785175_all.htm。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三、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依照一定的原则,通过设置国家机关,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国家结构形式解决的是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问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存在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在单一制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相对简单,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也比较明显。复合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政治实体组成的国家联盟的制度。在复合制中,按照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紧密程度与相互关系,可分为联邦制和邦联制两种,在复合制国家中采用联邦制者居多。

我国《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总纲第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些规定表明,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一般而言,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有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两种类型。我国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目前,我国存在3类地方区域,即一般地方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不同性质的地方区域共存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充分体现了单一制模式的灵活性与包容性。

(一)行政区域划分

行政区域划分简称行政区划,是指国家根据政治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与程序将全国领土划分成若干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行政区域,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实现分级管理、特别是中央对地方管理的制度。行政区划因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而不同,与一个国家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模式直接相关,同时与国土面积的大小、政府与公众的关系状况,以及经济联系、地理条件、民族分布、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地区差异、人口密度等客观因素有关。

根据《宪法》第30条,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其中,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宪法》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我国行政区域建置与划分实行分级审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对发挥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作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设立的、依法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行使民族自治权的地方政权机关。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即是指这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们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表明它们是自治机关;另一方面,它们也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权,又表明它们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普通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此外,为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支持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随堂测试】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是()。(单选题)

A.自治区

B.自治州

C.自治县

D.民族乡

解析:《宪法》第30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所以本题正确选项为D。

(三)特别行政区制度

设立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构想的具体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0年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别自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之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对特别行政区的地位、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是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特别行政区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而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特别行政区又有着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社会制度不同,即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生活方式50年不变;政治体制不同;原有法律基本不变;享有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虽然拥有高度自治权,但这种高度自治权来自中央授权。具体表现在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具有管辖权:中央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

【随堂测试】依据《宪法》,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以法律规定。(单选题)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解析:《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所以,答案为A。

四、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代表着伟大祖国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权和尊严。国徽是以图案为形式的正式的国家标志,国徽常表现出一个国家的历史。国歌表现着民族的精神。

《宪法》第1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我国国旗旗面的红色象征革命,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我国国歌反映了我国人民的革命传统,体现了居安思危的思想,激励着人民的爱国主义精神。《宪法》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我国的国徽图案象征着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革命斗争和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

首都也叫国都、京城,是一国最高领导机关所在地,通常是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也是各国使领馆的驻地。《宪法》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