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是国际贸易领域最主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统辖当今国际贸易中货物、服务、知识产权和投资等领域的规则,并对成员之间经济贸易关系进行监督和管理,是最重要的国际贸易协调组织。
4.2.1 WTO的建立
WTO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缩写为GATT)。GATT于1947年10月30日由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1948年1月1日生效。自1947年以来,在GATT的主持下,共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谈判的主题主要是关税减让、市场准入和非关税壁垒的减少与消除,每一轮谈判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对世界经济影响深远。但GATT只是一份临时起草的协定,随着国际经贸形势的发展,GATT的作用因其法律地位、职能范围、管辖内容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局限性而日显有限,建立一个正式的国际贸易协调组织成为政府和学术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在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当时的欧洲共同体在1990年初首先提出建立一个多边贸易组织的倡议,得到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支持。1991年12月,形成了一份关于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的草案。1993年12月,根据美国的动议,把“多边贸易组织”改为“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参加方在摩洛哥马拉喀什通过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简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或《WTO协定》)。至此,WTO正式宣告成立,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运作。
4.2.2 WTO的宗旨、职能与基本原则
《WTO协定》的序言集中地表达了WTO的宗旨、职能和基本原则。
1. WTO的宗旨
序言规定,WTO全体成员“在处理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确保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持续地开发和合理利用世界资源、拓展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努力保护和维持环境,并通过与各国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方式来加强环保”。由此可见,WTO的宗旨,不仅重申了GATT的目标,而且强调扩大服务贸易、保护和维持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2. WTO的职能
WTO首要的和最基本的职能是促进《WTO协定》及各项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及目标的实现,同时对各诸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提供组织机制。另外,WTO还为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根据协定附录2的安排主持并处理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以及根据该协定附录3的安排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此外,为了在全球性的经济决策方面进行协调,WTO还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进行适当的合作。
3. WTO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它要求缔约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在WTO中,非歧视原则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出来。
①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成员将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地区)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在国际贸易中,其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例如,在WTO框架内,中国对成员方韩国和日本一视同仁(见图4.1)。
图4.1 最惠国待遇图示
②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例如,在WTO框架内,中国对本国企业和德国企业一视同仁(见图4.2)。
图4.2 国民待遇图示
(2)贸易自由化原则。
在WTO的框架下,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减少其他贸易壁垒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扩大成员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3)允许正当保护的原则。
允许WTO成员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依据货物和服务产业的竞争能力的差距,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维护本国国民安全和健康的要求,可以通过谈判做出正当的保护,即非歧视原则的例外。该原则表现为:发展中国家保护程度高于发达国家;WTO成员可根据自身产业和服务业的竞争力的差距,设置不同的关税税率,对幼稚产业的保护程度可高于已经发展起来的产业,服务业没有做出承诺的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知识产权要加强保护,保护必须达到最低标准等。
(4)稳定贸易发展原则。
其体现为:按照关税减让表减让关税。按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履行服务市场开放义务,严格执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5)公平竞争原则。
在WTO的框架下,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原则主要表现为:在货物贸易领域,通过反倾销和反补贴防止因倾销和出口补贴而形成的不公平竞争;在服务贸易领域,鼓励各成员通过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逐步为外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
(6)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
又称为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原则。针对WTO成员大多为发展中国家的现实以及经济转型国家已加入和正在申请加入WTO的状况,为了鼓励这些国家发展和经济改革,WTO在负责实施管理的贸易协定与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都做出了一些鼓励措施。这些鼓励措施或特殊优惠待遇体现在:①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用较长的时间履行义务,或有较长的过渡期;②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③规定发达国家成员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以使后者得以更好地履行义务。
(7)地区贸易原则。
地区贸易原则是指一些国家通过协议组成经贸集团,成员内部相互废除或减少进口贸易壁垒。WTO允许地区贸易原则,但是有条件要求,包括定期向WTO理事会做出活动报告等。
(8)例外与免责原则。
允许成员在考虑历史传统、安全和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有所例外,即不实施非歧视原则。例外包括: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地区经济一体化、知识产权、边境贸易等。免责包括:紧急限制进口措施(即保障措施)、保护幼稚产业、国际收支限制措施、有关承诺的修改和撤回、义务豁免等。
(9)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WTO。为了提高成员贸易政策的透明度,WTO还要求,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都要定期接受审议。
4.2.3 WTO的法律框架、法律地位和组织结构
1. WTO的法律框架
WTO的法律框架由《WTO协定》及其4个附件组成(见图4.3)。
图4.3 WTO的法律框架
《WTO协定》的序言和16个条文并未涉及规范和管理多边贸易关系的实质性原则,只是就WTO的结构、决策过程、成员资格、接受、加入和生效等程序性问题做出了原则规定。有关协调多边贸易关系和解决贸易争端以及规范国际贸易竞争规则的实质性规定均体现在4个附件中。①按照约束力区分,WTO的法律文件(协议)分两种:第一种是所有成员都必须接受的,包括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第二种是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包括附件4。②按类型来区分,WTO的法律文件(协议)共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多边总协定,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二类是具体部门协议,包括货物贸易中的《农业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和服务贸易中的《金融服务协议》《基础电信协议》《自然人流动协议》等。第三类是各种非关税措施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公平竞争与救济措施协议,即《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
提示
贸易协定与贸易协议的英文都是Agreement。为了表示其从属关系,将3个带有框架规则的Agreement译为“协定”,即《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而把这些领域中具体规则的Agreement译为“协议”。
2. WTO的法律地位
WTO的法律地位体现如下。
(1)WTO具有国际法人资格。
(2)WTO每一个成员向WTO提供其履行职责时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权。
(3)WTO官员和各成员代表在其独立执行与WTO相关的职能时,享有每个成员提供的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权。
(4)每个成员给予WTO的官员、成员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权等同于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的特殊机构的特权与豁免权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权。
3. WTO的组织结构
WTO的组织结构是依据《WTO协定》建立的四层组织架构(见图4.4)。
图4.4 WTO的组织结构图
图例:向总理事会报告;----将其活动通知总理事会。
资料来源:www.wto.org,2002-09-01
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至少两年一次的部长级会议(Ministerial Conference),由各成员部长级代表组成。部长级会议也是各成员最重要的谈判场所。
WTO的第二层组织是部长级会议之下的总理事会(General Council),总理事会是WTO的行政机构,由所有成员的常驻代表组成。总理事会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承担其职能,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主要职能包括:制定规则、促使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按照有关协定履行其职责;向部长级会议报告工作并执行部长级会议决议。
WTO的第三层机构包括理事会(Council)和各专门委员会(Committee)。①理事会由各成员代表组成,包括3个:货物贸易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服务贸易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和知识产权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理事会是总理事会的附属机构,在总理事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②专门委员会包括: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最不发达国家分委员会),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等。各专门委员会向总理事会直接负责,其职能是负责处理3个理事会的共同性事务以及3个理事会管辖范围以外的事务。
WTO的第四层机构是由3个理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的委员会、工作组和工作小组。
另外,WTO还设有由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总干事是WTO的最高行政长官。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并确定其权利、义务、职责、任期等。秘书处负责确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WTO的近期工作。
提示
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都直接隶属于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其主要职责分别是仲裁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监督审查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可以形象地理解为:在形式上,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总理事会是一套人马挂三个牌子,对应履行不同职能。
WTO所有成员可参加所有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理事会下设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和工作小组等,但上诉机构、争端解决专家组、纺织品贸易监督机构、信息技术贸易扩展参与国家委员会及诸边贸易协议委员会除外。
4.2.4 WTO的成员、加入、退出和决策机制
1. WTO的成员
(1)创始成员。
凡具备以下条件,即可成为WTO的创始成员:WTO协定生效时,已是GATT的缔约方;签署参加、一揽子接受乌拉圭回合所有协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做出关税和非关税减让以及服务贸易的减让。
(2)加入成员。
凡在WTO协定生效后,任何国家或在对外商业关系上拥有充分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地区,可以向WTO提出加入申请,进行全面谈判,按谈妥的条件加入WTO,成为其成员。
截至1997年3月,所有符合创始成员条件的缔约方都成为WTO的创始成员,在此之后的都是加入成员。
2. WTO的加入
加入WTO的程序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申请与受理。申请加入的国家(地区)向WTO总干事递交正式信函以表明其加入WTO的愿望。WTO秘书处负责将申请函发送给全体成员,并把审议加入申请列入总理事会会议议程。总理事会审议加入申请并设立相应的工作组。
第二阶段(重点阶段):审议和双边谈判。申请加入方要向工作组提交外贸制度备忘录、现行关税税则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接受工作组的审议,并且要对工作组要求其进一步说明和澄清的关于其外贸制度的运作情况的问题做出书面答复。在审议工作的后期,申请加入方要同提出双边市场准入谈判要求的所有成员进行双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谈判。一般情况下,谈判双方需要在申请加入方加入前达成双边市场准入协议。
第三阶段:多边谈判和起草入世文件。在双边谈判的后期,多边谈判开始,工作组着手起草“加入议定书”(申请加入方与工作组成员议定的加入条件,并附有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减让表)和“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讨论情况总结)。在工作组举行的最后一次正式会议上,工作组成员协商一致通过上述文件,达成关于同意申请加入方加入WTO的决定并提交部长级会议审议。
第四阶段:表决和生效。WTO部长级会议对加入议定书、工作组报告书和决定草案进行表决,经2/3的多数同意即被通过。表决通过后,申请加入方要以签署或其他方式向WTO表示接受加入议定书。自WTO接到申请加入方表示接受文件之日起第30天,有关文件开始生效,申请加入方正式成为WTO的成员。
阅读案例4-2
中国:从复关到入世
【案情简介】
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23个缔约方之一。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与GATT的关系曾一度中断。1986年7月,中国(指中国大陆,下同)政府向总协定正式提出“复关”申请,直到1995年1月1日WTO建立,中国“复关”未果。1995年7月,中国“复关”谈判转为“入世”谈判。历尽艰辛,2001年9月17日,中国长达15年的“复关”和“入世”谈判终于结束。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WTO第4届部长级会议上中国获准加入WTO。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
入世后,中国的权利包括:①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②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贸易争端;③平等参与WTO框架内有关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发展以及多边贸易体制的建设;④享受WTO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⑤享受WTO其他成员市场开放和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中国的义务包括:①削减关税;②取消非关税壁垒;③开放服务业市场;④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⑤逐步实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自由化;⑥接受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义务;⑦缴纳会费。
【案例点评】
经济体制、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申请者谈判成员的谈判水平等众多因素影响加入WTO的过程。从1986年申请“复关”,到2001年12月才成为WTO成员,长达15年的马拉松式谈判就是上述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入世后,中国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尽义务。
3. WTO的退出
任何成员都有权退出WTO。在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的6个月期满后,退出开始生效。退出同时适用于《WTO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议。
4. WTO的决策机制
(1)WTO继续实行1947年GATT合意决策(“协商一致”)的做法。“在做出决定的会议上,如果任何一个与会的成员对拟通过的决议不正式提出反对”,就算达成合意。
(2)如通过合意未达成决定时,则将以投票决定。在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上,WTO成员均有一票投票权。通常,以多数票为准,除非另有规定。一般而言,进行投票表决的主要议题包括对《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条款的解释和修正问题以及成员的义务豁免问题。
(3)解释。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解释的专门权利,采用解释的决定以成员3/4投票通过为准。诸边贸易协议的决定与解释的决定,受其协议约束。
(4)修订。对有关条款的修订,须经2/3多数票通过。
(5)豁免。豁免某一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经3/4以上多数通过。但对有的义务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如5年)可暂不履行,在过渡期后如要继续豁免,就须“一致同意”。
4.2.5 WTO的作用
WTO成立以来发展并不顺利,已举行的6届部长级会议成果时多时少,有的甚至无果而终;例如,在第4次部长级会议上一致同意开始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发展回合”于2006年被无限期的全面终止。但WTO自成立以来在世界经济贸易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1)WTO成为当今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组织和法律基础。到2006年年底,WTO的成员已经达到150个,成员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90%以上,此外,还有多个国家正在申请加入。尤其是中国的加入,为WTO注入了新的活力。WTO使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得以加强,促进了国际分工的深化和世界市场的统一,使自由贸易得以成为国际贸易的主流。
(2)WTO有利于世界市场竞争的规范化。WTO为国际竞争与合作提供了一个“开放、公平和无扭曲”的规则,为不同体制、不同国家的企业提供了一个平台,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适宜的制度环境。各成员在共同的规则下进行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活动,可以减少摩擦,缓解矛盾,避免“贸易战”,减少“贸易战”给各方带来的损失。
(3)有利于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增进消费者的福利。贸易投资自由化,有利于各国比较优势的发挥,推动企业实施全球化战略,从而提高了生产要素使用效率,带来生产成本的下降、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同时,市场的扩大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大的选择范围,使其能够消费更多更好的商品和服务,增进消费者的福利。
(4)促进政府改革。WTO的规则约束了政府的不当行为,有利于促进政府高效、廉洁,有利于促进成员方的民主法制进程。
总之,从某种意义上说,WTO的建立为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稳定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4.2.6 WTO面临的挑战
(1)贸易大国在WTO中的强势地位。尽管WTO中的发达国家成员是少数,但其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比重高达65%,仅美国就在10%以上。这种情况使得发达国家能够在WTO的决策中起到制衡作用,使WTO协定和协议的制定并不真正“平等”。
(2)一些不利因素影响着发展中国家充分享受权利。据WTO规则,发展中国家可享受特殊优惠待遇,但由于财力不足、人才匮乏、政局不稳等原因,一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往往无法充分参与WTO的活动,无法从WTO推动的贸易自由化中获益。
(3)区域经济一体化对WTO的双重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内的贸易自由化特征与WTO推动的贸易自由化是一致的,但它对外的排他性和歧视性会加重贸易保护主义,对WTO的作用构成严重的挑战。
(4)WTO中存在矛盾,影响着WTO作用的发挥。诸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WTO原则与例外的矛盾;贸易自由化和允许合理保护的矛盾;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矛盾;WTO共同规则和各国本身利益的矛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