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语法原则与语法现象
我们认为规范和约束整个语法系统运行方式的不是语法单位的聚合类型和组合方式。而是跨越具体语法单位,跨越具体句法结构,甚至跨越具体语言的那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语法原则(grammatical principle)。具体语法单位的构成、特征和运行方式都是这些语法原则发挥作用所造成的结果,而不是语法原则本身。在此理论体系下,传统语法所说的“被动句”“把字句”“连动式”等所谓的“句法结构”都将丧失独立存在的语法地位,它们不过是一些超结构的“语法原则”跟有限的词汇和词法特征相互作用所造成的结果。它们是语法原则实例化(instantiation)所带来的现象,而不是真正的语法原则本身。语法分析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透过各种芜杂的语言现象,归纳出相对简单的语法原则,并解释它们是如何跟词汇和词法特征相互作用,从而派生出各种各样表面看来非常复杂的语法现象的。我们的语法分析固然要归纳所谓的“句法格式”的“特点”,但最终要寻求的却是造成这些“特点”的背后原因,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合理地解释这些“特点”,并在解释之后把它们从形式语法的规则系统中完全彻底地分离出去。清理与净化之后,形式语法的核心运算系统所保留的仅仅是那些凌驾于具体句法结构的,甚至是凌驾于具体语言的“语法原则”。这些语法原则的特点应该是:简单、明晰、有限!
这些语法原则是我们所信从的一个崭新语法体系的支柱和依托。这是一种跟我们所熟悉的各种语法理论有本质区别的语法思想。我们仿照前辈和时贤们所习惯的术语,把这种语法思想概括为“原则本位的语法理论”(Principles-Oriented Grammatical Theory)。我们将把这种语法思想全面贯彻到全书各章节具体语法学问题的处理上。
“原则本位的语法理论”的底色是生成语法学中的“原则与参数理论”(Principles and Parameters Theory)(Chomsky1981~1986及后续论著)。原则与参数理论是一个关于“普遍语法”(universal grammar)的理论,其思想精髓是通过“原则”(=常数)和“参数”(=变数)描述不同自然语言之间的异同关系。在此理论模式下,原来的那些依附于具体语言中的具体句法结构的语法规律(grammatical rule)成了语法研究的对象,而不是语法研究的最终结果。我们所看到的种种语法现象都是一些相对整齐有限的语法原则在“语用”“文化”“认知”“语音生理”“语义心理”等条件的驱动和约束下,跟词库中的词汇特征和随机个案现象相互作用所造成的表面现象。
让我们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道理。生成语法理论中有下列一条约束名词短语的语法原则。
这是一条概括性很强的语法原则。意思是,如果一个名词短语(NP)有词汇形式(没有词汇形式的名词性空语类不在此列),但是没有得到格位指派就不合法(加星号)。跟先前的语法规律比较,这条语法原则有两个突出特征。
1.跨越具体的句法结构(cross-structural)。意思是不管是什么句法结构,不管是介宾结构,还是被动句、连动句、兼语句,只要有名词短语,那个名词短语就必须符合格位过滤器的要求。不然的话,就会像下列(2)(3)两例一样,不能通过格位过滤器的语法筛选,结果造成整个句子不能成立。
不能通过语法筛选的句子可以运用语法手段进行挽救。挽救的手段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我们知道(2)(3)两句不能成立是因为其中用在被动动词后的“张先生”和用在不及物动词后的“河南”都无法得到必要的格位指派。我们把“张先生”移至句首主语位置(主格)挽救(2),在“河南”前面加用介词“于”挽救(3)。
2.超越具体语言(cross-linguistic)。语法原则是所有人类自然语言共同遵守的原则,它在各种语言中具有同等的效力。上述“格位过滤器”既是约束汉语名词短语的规则,也是约束英语名词短语的规则。下列(6)-(11)例,我们通过几对好坏句子的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出那些不能成立的句子都是因为分别包含一个违反“格位过滤器”名词短语。我们将在本书第五章详细讨论跟格位过滤器有关的理论与实际问题。
语法要求给每一个名词短语指派一个适当的格位就好比民政部门给各企事业单位下一道行政指令:春节前必须给每一个下岗职工发放200元特别补助金。至于各单位如何筹集这笔资金,民政部门不管,也管不了。我们看到的结果是,接到这个指令的各单位有的从自己盈利中拨款,有的从银行借,有的搞创收,有的炒股票,当然也免不了有人搞走私、造假酒……,也算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大家的方式虽不同,但是目的却一样的:满足民政部门的一道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