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语言学视域下的北京地名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章 地名研究:文化语言学取向

2.1 什么是地名

2.1.1 地名的含义

“地名”(Geographical Names或Place Names)一词最早出现在《周礼》中,《周礼·夏官》载:“原师掌四方之地名,辨其丘陵、坟衍、原隰之名,物之可以封邑者。”这时的地名范围不广,数量也不大,主要用单音节词(字)表示,自然地物方面如用“江”指长江,“河”指黄河;封国、都邑也用一个字表示,如北京湾有史为证的最早的两个城邑一个是“蓟”,一个是“燕”。《史记·周本纪》记载,周武王灭商后,封“帝尧之后于蓟”,“封召公奭于燕”。

随着社会的发展,地名的概念范围及其语音形式得以扩展,数量也在递增。到了东汉,班固撰写的《汉书·地理志》已记录了4500多个地名,并对部分地名的命名缘由和名称演变作了说明。《论衡》曰:“山川陵谷,为之地理。”山川陵谷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就是今天的自然地名。北魏郦道元的《水经注》记载地名两万处左右,有语源解释的达2300多处。中国古籍中不仅记载了大量地名,而且对许多地名的读音、含义、位置、沿革以及命名规律都有阐述。《穀梁传·僖公二十八年》即提出了“水北为阳,山南为阳”的地名命名原则。

近代以来,我国引进西方现代地理学说,逐步建立起了中国现代地理学的体系,明确了地名的概念:“地名是一定的社会群体为特定的地域所约定的专有名称。各种类别、各种层次的地名形成一定的系统,地名最基本含义还是在于指明一定地域的方位、范围和所属的地理类别。”(李如龙,1998,6)如果我们对这一概念进一步展开,用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来衡量,对于标准地名(Standard Geographical Names)和法定地名,用约定还不够。一个特定地名最初是少数人或某个人赋予的,这种赋予从历史发展看,经历了从当地少数人使用到逐渐为众人所知直至被社会大众广泛使用,从赋予语言到文字再到数字代码,从约定俗成到标准化、法定化。地名标准化的意义往高里说,是为了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为了国际交往和睦邻友好,为了民族团结,为了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方便人民日常生活。简言之,就是为了维权和方便找到北。法定化是为了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减少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北京地名作为一个内陆地名系统,影响民族团结、经济建设和人民日常生活的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已基本得到解决,但很多明清时期命名的地名由于记音字不统一,加上民族接触、语言接触,其语源和文化解读充满陷阱,不容易解释清楚。

现代地名学将地名分为通名(Generic Term of Geographical Names)和专名(Specific Term of Geographical Names)两部分。通名是地名中表示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类别的部分,在同类地名中具有相同的意义。专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部分。从构词角度看,专名在前,通名在后。地名是以专名来表示相互之间的区别,以通名来表示所属的地理类别或地物类型。当传统地名结构遇到现代地名规范,不少地名通名的历史层次得以显露,同时通名缺位的现象也暴露无遗。如豆腐池胡同与豆腐陈胡同,官帽胡同与官茅房胡同,五棵松、双榆树等等。同样的,双音节姓氏地名与貌似双音节姓氏地名容易混淆,如(东)王庄与王庄,皇庄与黄庄。皇庄、王庄、旗庄等是圈地形成的法外之地。乾隆朝废除皇庄等以后,原有的皇庄、王庄利用同音关系或易字手段进入姓氏地名结构。

2.1.2 对与地名相关的词语的辨析

与地名相关的词语主要有:地方、地区、地域、地段、地带、地标、地点、地址等。

地方,是一个内涵与外延都比较模糊的名词,它既可指地面的某个特定地区、地域,也可指特定的某个地点。

地区,较大的地方,如“平原地区”“华北地区”。英文中有“region”“area”“district”“prefecture”“locality”对应汉语“地区”一词的不同义项。

地域,面积相当大的一块地方,可以用英文单词“district”“region”翻译。

地段,指地面上的一段,可以用英文这么解释:sector(or section)of an area,如“黄金地段”。

地带,具有独特的天然边界的区域,在生物物种或地貌形态上有其独特的表现,如“松林地带”“沼泽地带”等。可用“zone”“district”“region”等英文单词翻译。

地标,指每个城市的标志性区域或地点,或者能够充分体现该城市(地区)风貌及发展建设的区域。

地点,所在的地方,可用“place”“site”“location”英文单词解释。

地址,找到某人或某机关或与其通信的指定地点,对应英文中的“address”。

上述名词,以地方领起,大体上按照空间的大小做了一个梳理,并以对应的英文单词作参照,区别意义上有无交集。除了地址属于从大到小的地名组合,如“中国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院新综合楼1140号房间”,其余的都可用一个词或短语表达。换句话说,大大小小的地方,不管是块状的,还是条状的;凸起的,还是凹陷的,都可以给它命名。这些空间大小不一,形态各异的地方的名称,就是地名。

《外国地名译名手册》(中国地名委员会,1983)凡例第一条:

外国地名,包括国家(地区)名、首都(首府)名、各国一级行政区划名、较大的居民点,及一些重要的自然地物(山、河、湖、海、岛屿等)名。此外,还酌情收录了一些历史地名和著名的广场、建筑物、名胜、古迹等。

《最新世界地名录》(梁良兴,1999)凡例第一条:

外国地名,包括国家(地区)名、首都(首府)名、各国一级行政区划名、较大的城镇和居民点名,以及重要的自然地物如山、河、湖、海、岛等的名称,和若干知名的古国、古城、广场、道路、建筑物、名胜古迹等。

《外国地名译名手册》和《最新世界地名录》的出版时间相差16年,后者除了增加“城镇”和“道路”名称外,一仍其旧。这说明地名学界对地名的认识是比较稳定的,或者说一致的。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往大里说,国家名称是地名;往小里说,居民点(社区)名称也是地名。但同样是地名,如果细说,它们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国名作为地名,主要为外国人使用,具有公知性;居民点作为地名,使用的人数有限,知晓的人数也基本局限于某个特定地区。

2.1.3 地名的特点

地名的出现比文字要早得多,至今许多没有文字的民族或部族,在日常生活中都有他们自己世代相传的地名。地名是语言的、地理的、历史的多侧面的综合。概括地说,地名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指位性。

指位性是地名的本质属性。地名之所以称为地理实体的专有名词,主要原因是它所代表的地理实体是在地球表面具有一定方位和范围的,即具有一定的空间位置。

第二,社会性。

社会性是地名的重要属性。地名是社会的产物,它的命名、更名、发展、演变始终受着社会各方面的制约。因此它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地名是约定俗成的产物,为社会的多数成员所公认,即虽然地名最初往往是少数人提出来的,但只有当它“约定俗成”后,才起到交流作用。地名由产生到为社会广大成员所公认要经过一定的传播过程,利用社会组织尤其是行政机构的力量可以加速这个过程。

第三,区域性。

地名的产生、形成及在这个地区的广泛使用,与人们的居住地和活动范围有紧密的联系,但这一般又都局限于一定的区域,所以地名的命名具有区域性特点。

第四,民族性。

不同民族分布区域内的地名,一般总是由滋长生息在当地的居民以其语言命名的。不同的民族语言,在词汇、语音和语法方面彼此不同,同一民族语的内部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方言土语的差别。不同语种的地名分布通常反映了不同民族的分布范围,以及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历史文化特征。

另外,地名还具有继承性和相对稳定性。但指示方位和表示地理实体是地名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功能。在地名命名方面,官方除注重指位性,还注重文化性,地名表现出雅正的文化品格;坊间注重通俗性,地名带有随意性和一定的低俗性。低俗的地名不能满足物质生活得到改善后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因此雅化改名就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文化现象。但改名一会造成原有命名理据的脱落,另一个也会增加社会成本,因此地名的命名和改名需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