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的特殊性,使得反垄断法的抽象性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另外,如果站在现实的角度回望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就会发现,其不但没有如《法国民法典》或《德国民法典》般一劳永逸,甚或像《法国刑法典》或《法国商法典》般的“大局不变,小有改动”的程度也达不到。
法律规范的模糊性和变动性不仅增加了理解该法的难度,也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准确适用。先立法国家(姑且将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前期完成反垄断立法的国家作此称谓,而将转型期立法的国家称为后立法国家)至少用了半个世纪的时间才理顺反垄断法从抽象的规范到具体运作的过程。这看似为我们提供了反垄断法有效运行的基本路径,但事实远非“经验—借鉴”表述起来这样简单。同样属于现代立法的俄罗斯反垄断法,大约用了10年的时间为反垄断法的有效运行做准备(2002年之前,俄罗斯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的判决非常之少,相关部门尽可能在短时间内深化理解该法的本质和谨慎地运用该法提供的工具),在反垄断法运行进入“正轨”时,也不止一次地出现错案或争议案。这一点和先立法国家走的路大致相同。在这个意义上,准确理解反垄断法和准确运用反垄断法就成了一枚硬币的两面。
在制度的理解中,需要跨越一个重大的障碍——准确界分反垄断法与有关部门法之间的微妙关系。这仅依据法条的有限文字恐难以做到,需要把握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包括相关概念的含义、规范的目标、制度的内在机理。在法律实施上,既需要借助另一个学科的工具——经济学相关原理或方法,也需要追踪市场发达国家立法和相关案例。
经济发展的变动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应该具有很强的回应性。应对经济环境中不断“更新”的反垄断行为,常规的手段是不断修改立法,完善相关内容,但修改立法的前提应该是出现可以形成相关立法内容的影响广泛的案件(或事件),并对案件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同时,立足本国立法关注的社会实践。无论是原理的表述,还是典型案例的分析,都是为了正确理解本国法律和准确运用本国法律。反垄断法的国际性和本土性的矛盾始终存在,但坚持本土性是制度实施的根本。
总之,反垄断制度本身的特质要求我们认识和把握它要有发散性的思维和多元的视角。但同时,也不能脱离该法本身固有的内在逻辑。康德的逻辑学告诉我们:当我们感受到的事物的逻辑更多地要求“质”的彻底性时,我们只能诉诸叙述的方式来实现这一逻辑的彻底性。只有当我们感受到的事物更多地带有“量”的规定性时,我们才能以模型来刻画事物的逻辑。反垄断法的理解和运用就是探求用事物的“量”来说明规范的“质”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