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任免和任期
11.单位隶属关系改变后,党组织领导班子要重新任命吗?
郑老师:
我厂原系公司下属单位,最近在经济体制调整中,升格为总公司直属单位。厂隶属关系升格后,厂的名称、党组织机构、党员队伍均未变化,但总公司党委却对厂党总支领导班子进行了重新任命。而我厂党总支委员会是一年前刚换届选举的。请问:我厂隶属关系改变后,总公司党委对厂党总支领导班子进行重新任命对吗?
弗宏广
弗宏广同志:
你厂隶属关系改变后,厂党总支委员会仍然有效。总公司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厂党总支委员会成员作个别调整和充实,而不能对厂党总支委员会进行重新任命。这是因为:
(1)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新组建的单位不具备选举条件,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才能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任命)。而你厂并非新组建,党的组织形式也未改变,而且你厂党总支委员会一年前刚换届选举,任期未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由上级党组织重新任命新的领导机构。而你厂党总支不存在此情况。
(3)总公司党委重新任命厂党总支委员会,意味着原总支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然免除。而党内职务的自然免除,只适用于因工作调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撤销或合并、受留党察看处分等。而你厂党总支也不存在此情况。
12.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能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任命)吗?
郑老师:
我厂党支部委员会今年2月任期届满,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换届选举。然而,上级党委最近却派人到我厂,在生产班组长以上干部会议上宣布了党委决定,任命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3名委员,且未通知党员参加此次会议。请问:上级党委的做法是否符合党章和有关规定?
刘义平
刘义平同志:
党章规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年印发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应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还规定:“上级党组织只能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即只能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不能指派下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根据上述规定,你厂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当按期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你厂党支部委员会暂不具备换届选举条件,可以延期换届选举,一般不超过1年,而不能由上级党组织进行指派(任命)。如上级党委认为你厂党支部委员既不具备选举条件,又必须进行调整,也只能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进行调整(调动或指派),而不能指派(任命)党支部委员会委员,支部委员会委员应召开支部大会选举产生。
至于上级党委派人在生产班组长以上干部会议上宣布党委决定时,未通知党员参加,这当然不妥。
13.街道党工委直接指定居民区党总支委员会是否违反党章?
郑老师:
我街道党工委最近将我们居住小区的5个党支部组建成党总支部,总支部委员会也由街道党工委指定。而党章第三十条规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请问:街道党工委直接指定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否违反党章?
吴晓风
吴晓风同志:
在一般情况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当按党章规定,由选举产生。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新成立的党的基层组织,由于党员相互缺少了解,无法进行选举。在这种情况下,新成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定(任命)。
至于你街道党工委指定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否违反党章,这要看新成立的党总支部选举条件是否具备。如新成立的党总支部党员平时比较了解,具备选举条件,而街道党工委却不通过选举,而是采取指定(任命)的方法确定党总支部委员会,这当然是不符合党章要求的。如新成立的党总支部党员相互缺少了解,不具备选举条件,新成立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可以由街道党工委直接指定(任命),不能因此而认为街道党工委违反党章。
需要注意的是,由街道党工委指定(任命)的党总支部委员会,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后,在选举条件成熟时,应及时召开总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党总支部委员会,而不能执行党章规定的任期。因党章规定的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任期,是对由选举产生的委员会而言的。由上级党组织指定(任命)的委员会,是一种临时过渡措施,不能算一届委员会。
14.党支部委员出缺,能否采取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任命)的方式增补?
郑老师:
多年来,我公司党委对下属支部委员出缺都是采取由党委指派(任命)的方式增补的,但最近有些党员对此做法提出异议,认为由党委直接指派(任命)支部委员,不符合党章规定,侵犯了党员选举权。请问:支部委员出缺,采取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任命)的方式增补是否违规?
陈倩倩
陈倩倩同志:
你反映的这一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现在不少基层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出现缺额时,上级党组织常常采取指派(任命)的方式增补,这是不符合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的。
党章规定:“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对党章这条规定,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解释是:“上级党组织只能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即只能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不能指派下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至于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出缺应怎么增补,《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但中央组织部也曾提出:上级党组织在任免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常委时,可以同时任免其委员职务。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党委对下属支部书记、副书记出缺可以采取由党委指派(任命)的方式增补,对支部委员出缺则不能采取由党委指派(任命)的方式增补,而应召开支部大会补选。但你公司党委在任免支部书记、副书记时,可以同时任免其支部委员职务。
15.能否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党支部书记?
郑老师:
我是一位民营企业党员业主,我很希望我的企业有一个坚强有力的党支部来支持和促进企业的发展。然而,我企业党支部却因缺少一名得力的支部书记,而使支部作用的发挥受到影响。因此,我想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一名支部书记,并给予优厚待遇。不知这样做是否可以,希望得到郑老师的答复。
贺妙根
贺妙根同志:
选拔党支部书记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根据党章规定,党支部书记应当通过选举产生,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很显然,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党支部书记,不符合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的规定。
如你企业党员中确实无合适的支部书记人选,上级党组织一时也无法为你企业选派一名合适的支部书记,你们不妨采用招聘人才的方式先公开招聘一名优秀政工干部,招聘的条件可以提出:必须是共产党员,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担任过基层党组织书记等。引进后,可先安排做一些合适的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认为可以胜任党支部书记,而且党员对其比较了解、选举条件成熟时,再通过选举产生新的书记。如企业急需选派一名支部书记,也可报请上级党组织在对其进行审查后,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任命)为支部书记。
16.预备党员能否担任党委组织科科长?
郑老师:
我公司党委组织科科长因到退休年龄,最近办理了退休手续。目前,该科科长暂缺。经党委研究,准备将该科的一位同志提拔为科长。但由于该同志尚是预备党员,能否担任组织科科长我们觉得吃不准。特来信请教郑老师,望给予答复。
徐永青
徐永青同志:
预备党员是不能担任党委组织科科长的。这是因为,党委组织科科长要按照党委的要求,抓好对干部的培养、选拔和管理,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抓好基层党的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抓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抓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等等。要完成上述任务,要求组织科科长不仅要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而且要有较丰富的党内生活常识和党务工作经验。
预备党员还处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过程中,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内生活还不够熟悉,需要有一定时间积累党务工作经验。因此,中央组织部明确规定,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各级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领导职务”。不过,预备党员在党委各工作部门工作是可以的。
17.一个党员能否同时担任两个单位党组织的负责人?
郑老师:
我公司三分公司党支部书记最近办理了退休手续。公司党委会在讨论研究三分公司党支部书记人选时,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有的委员便提议由一分公司党支部书记张某兼任三分公司党支部书记。请问:一个党员能否同时担任两个单位党组织的负责人?
晓磊
晓磊同志:
根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他就在这个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按照上述规定,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只能确定在一个党组织,而不能同时确定在两个党组织;党员在没有正式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担任党内领导职务。这就清楚地说明,一个党员不能同时担任两个党组织的负责人。但上级党组织领导成员可以兼任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是因为上下级党组织存在隶属关系。
很显然,你公司一分公司党支部书记张某由于在三分公司党支部没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不能在三分公司党支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不能兼任三分公司党支部书记,但你公司党委领导成员可以兼任三分公司党支部书记。
18.在职干部能否担任退休干部党支部领导成员?
郑老师:
我局机关退休干部党支部最近要进行换届选举。局机关党委决定推荐机关在职干部俞某为机关退休干部党支部领导成员候选人。请问:党委直接推荐党支部领导成员候选人,是否符合规定?在职干部能担任退休干部党支部领导成员吗?在职干部俞某的党员组织关系不在退休干部党支部,他在退休干部党支部有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钱守道
钱守道同志: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此可见,你局机关党委直接推荐一名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是符合规定的,但推荐的候选人必须取得退休干部党支部多数党员的同意。
关于在职干部能否担任退休干部党支部领导成员,中央组织部2006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提出:“离退休干部党员普遍高龄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要更多地给予关心和指导,可采取由在职干部党员担任联络员或支部委员的方式协助支部开展工作。”根据这条规定,你局机关党委为了加强退休干部党支部的领导,推荐一名在职干部担任退休干部党支部领导成员是符合中央组织部规定的。
至于局机关党委推荐的在职干部俞某的党员组织关系不在退休干部党支部,局机关党委可以将俞某编入退休干部党支部。这样,俞某的党员组织关系确定在退休干部党支部,他就可以而且必须在退休干部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在退休干部党支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9.两个支部合并后,原支部委员仍有效吗?
郑老师:
我社区最近将两个较小且相连的居民区合并为一个居民区,原两个居民区党支部也合并为一个党支部。两个支部合并后,社区党委只将原两个支部的书记明确为新支部第一书记和第二书记,其他委员均保留。请问:两个支部合并后,原支部委员仍有效吗?
王健
王健同志:
根据党内有关规定,两个党组织合并后,原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即自然免职。按此规定,你社区两个居民区的党支部合并后,原支部领导成员(包括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均自然免职。合并后,新支部的领导成员一般应由选举产生。如因党员互相缺乏了解,选举条件不具备,新支部的领导成员也可由社区党委指派(任命)。至于原两个支部的领导成员能否进入合并后的新支部的领导班子,这要根据本人的条件和工作需要而定。而你社区党委却将原两个支部的领导成员予以保留,这显然不符合规定,应予纠正。
20.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其党内职务要否免除?
郑老师:
我单位党支部副书记最近要到党校学习,时间为一年。按照党校要求,学习期间要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到党校。请问:该同志的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到党校后,其党支部副书记职务要否办理免除手续?
钟永鸣
钟永鸣同志:
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党员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转移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一经转出,他在原单位担任的党内职务即自然免除;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转出,他在原单位担任的党内职务仍然保留。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党支部副书记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到党校后,他在你单位担任的党支部副书记职务即自然免除,不必另行办理免除手续。这样做,便于你单位党组织及时增补出缺的职务,使工作不受影响。
21.党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党内职务要否免除?
郑老师:
我单位党支部书记老费同志已到退休年龄,即将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该同志将继续留在本单位帮助工作。请问:该同志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党内职务要否免除?
赵伟
赵伟同志:
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担任党的基层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务的党员在任期内退休,如离开原单位并转走党员组织关系,其党内职务即自然免除。退休后,如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且党员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其原任书记、副书记职务一般应免除,委员职务一般可保留至任期届满。如本人提出辞去委员职务的申请,可予批准。如因某种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也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手续。
你所反映的老费同志办理退休手续后,其所担任的党内职务可按上述规定,并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处理。
22.党代表大会代表办理退休手续后,其代表职务该不该免除?
郑老师:
我原在一家乡镇企业工作。三年前,我被选为乡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任期五年。今年一月,我因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了我居住地党组织。同时,我的乡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职务也被免除了。请问:我退休后,乡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该不该免除?
强明兴
强明兴同志:
根据中央2008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条例》同时还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因党员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其代表职务停止执行。
按照上述规定,你虽然办理了退休手续,只要你没有离开乡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党员组织关系仍在乡党委,你的乡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仍然有效,直至五年任期届满。
23.上级党组织指派(任命)的书记不用改选吗?
郑老师:
我单位党支部是2012年成立的,正式党员共9名,未设支委会。当时上级党组织只指派(任命)了1名书记,这名书记至今未进行改选。这使我们感到费解,难道上级党组织指派(任命)的书记不用改选吗?支部至今未设支委会,这符合有关规定吗?以上两个问题,望得到郑老师的答复。
徐林
徐林同志:
2018年10月28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按照党内有关规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应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这是对通过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而言的。而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任命)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后,党员相互比较了解,选举条件成熟时,应及时通过选举产生新的领导成员。由此可见,你单位党支部书记无论是选举产生的,还是上级党组织指派(任命)的,都应当按规定进行改选。然而,你单位党支部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任命)的书记却任期5年未进行改选,这是明显违反规定的。
关于你单位党支部该不该设支部委员会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而你支部有9名正式党员,按照这一规定,是应该设支部委员会的。至于你支部长期未设支部委员会是否有特殊情况,你可作些了解,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24.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任命)的支部委员会有无任期?
郑老师:
我支部委员会是由原两个支部合并后,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任命)的,至今已快一年了。在最近的一次支委会上,有的委员提出,支委会应该进行改选了;而有的委员则认为,应等支委会任期满了后再进行改选。请问:这两种意见哪个正确?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任命)的支部委员会有无任期?
曼玲
曼玲同志:
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任命)的党的委员会(含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下同),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没有明确任期。在实际工作中,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任命)的党的委员会,一般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后,选举条件成熟时,即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委员会,而不能执行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应的任期。这是因为,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的党的委员会的任期是对由选举产生的委员会而言的,而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任命)的党的委员会是在不具备选举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临时过渡措施,不能算一届委员会,因此不能执行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应的任期。由此可见,你支部在选举条件成熟时,即应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支部委员会,而不能等任期满了再进行改选。
25.党的委员会部分成员作了调整后,其任期从何时起算?
郑老师:
我公司党委是2017年11月由公司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2018年9月,由于公司体制进行了改组,公司党委部分成员也作了调整。请问:我公司党委的任期应从公司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算,还是应从公司党委部分成员调整之日起算?对此,我公司党委成员有不同看法,特来信请郑老师给予正确解答。
伊青
伊青同志:
党章第三十条规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从党章的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应当从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算。至于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在任期内对部分成员作了调整,不能理解为新一届委员会的产生,其任期仍应从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算,而不能从部分成员调整之日起算。
根据上述精神,你公司党委部分成员作了调整后,其任期仍应从前年11月由公司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算。
26.企事业单位党支部委员会能任期五年吗?
郑老师:
我公司下属各单位党支部委员会,过去一直是任期两年就进行改选的。但公司新调来的党委书记,却将公司下属各单位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改为五年。其理由是:十九大党章第三十一条明确将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调整为“三年至五年”,按这条规定,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可以三年也可以五年。请问:我公司党委书记这样理解对吗?
陈隽豪
陈隽豪同志:
为了便于党的基层组织执行新党章关于基层组织任期的规定,十九大党章明确将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调整为3年至5年,为了便于党的基层组织执行新党章关于基层组织任期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年印发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2018年10月28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再次明确规定:“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这就清楚地说明,只有农村和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执行5年任期,其他党支部委员会(包括企事业单位党支部)均应执行3年任期。
很显然,你公司新调来的党委书记将公司下属各单位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改为五年是不符合相关党内规定的,应予纠正。
27.村党支部委员会任期是执行三年还是五年?
郑老师:
我是一名村党支部书记,我村党支部2017年6月完成换届选举,当时根据党章和相关党内文件规定,村党支部委员会任期执行3年规定。最近中央印发的党内文件,明确将村党支部委员会任期规定为5年,有的党支部委员认为,本届党支部应该执行新的5年任期的规定。请问:我村这一届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到底应该执行3年还是5年呢?
杨月秀
杨月秀同志:
根据十九大党章的规定,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是3年至5年。2018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2018年12月28日起开始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也明确规定:“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此可见,现行村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对不同类型的基层党组织的任期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指出:“本意见印发前已换届的党的基层组织,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开始执行上述规定。”你村党支部在2017年6月已经完成换届选举,根据《意见》的规定,明显属于在“本意见印发前已换届的基层组织”,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本届党支部仍然执行3年任期,待本届任期届满后,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文件开始执行5年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