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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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驻乡镇单位基层党组织设置

在农村乡镇,为开展有关工作,有许多县有关部门的驻乡镇单位,如纪委、财政所、工商所、食药监所、派出所、民政所、社保所、土地所、变电所、农信社等,为加强和改进对这些单位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党组织,除党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明确了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组织设置工作。

第一,成立驻乡镇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如派出所、农信社等,虽然业务受县以上主管部门领导,但住在乡镇,工作于乡镇,生活于乡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在乡镇,需要密切的党群关系是同乡镇群众的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单独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才能更好地加强党的领导和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成立驻乡镇单位党的基层组织的规定,正是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驻乡镇单位的这些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

第二,根据党员人数、工作需确定组织形式。这是党章的明确规定。依据这条规定,在法理上,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三种形式党的基层组织。但从实际来看,一般来说,这些驻乡镇单位的人数较少,一般是几个人到十几个人,党员更少,所以能成立的基层组织主要是党支部。成立这样的党支部,要遵守党章,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如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要把好候选人、支部书记的条件关,遵循支部成立的有关程序而成立。

第三,除党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这就是说,在驻乡镇单位成立的党的基层组织,有两种隶属关系:一是若中央有明文规定,由中央规定的主管部门的党组织领导;二是由乡镇党委领导。这体现了党章的“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规定。这有利于方便管理、组织协调、提高效率、增强党组织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