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作为一种“去正当化”程序的后现代
正当化(legitimation)始终是西方社会和文化形成和发展中的中心问题。社会和文化,作为人与人之间、自身与他人之间、种族与种族之间以及个人和各种群体之间相互进行协调和调整的基础和基本条件,从一开始及其后的不同发展阶段中,始终都存在“正当化”的问题。但是,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随着社会和文化发展中所面临的不同问题和不同条件,正当化采取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也表现出不同的程序;而且,人们对于正当化的需求和争论内容,都有所不同。因此,在西方社会和文化发展史上,不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诸如在古希腊、中世纪、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和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等不同的大的历史阶段,而且,在同一社会阶段的不同文化领域中,都存在着不同性质和形式的正当化问题。正当化问题,成为了西方社会和文化发展中长期争论和不断变化的问题,也反过来影响着整个西方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过程。
后现代主义在批判传统文化的过程中,当然也集中批判和解构传统正当化的正当性,特别是批判传统正当化的程序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说,后现代主义所从事的,毋宁是一种与传统正当化针锋相对的“去正当化”(delegitimation)活动。后现代的“去正当化”包含两方面相互联结、相互促进的程序和效果:一方面是对于传统理论和文化的原正当化程序和结论进行批判,在这个意义上说,这是一种对传统正当化的“去正当化”;另一方面就是后现代论述本身的自我展现和自我陈述,它采取了与传统论述正相反的策略和程序,不采取,也不声称进行自我正当化,而是径直表示进行“自我去正当化”的活动,以表示对于一切正当化的鄙视和否定。因此,后现代的一切论述都是贯彻双重的“去正当化”:既对传统文化的正当化进行否定,又对后现代自身贯彻“去正当化”的策略。
(一)正当化问题的重要性
正当化问题之所以被提出来,并被不断加以讨论和证成,是因为它关系到构成社会和文化的核心问题。这个核心问题,就是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其所创造的文化产品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适当和协调关系。问题正是在于这些“适当和协调关系”究竟以何种标准、以何种程序、以何种条件为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和承认。因此,正当化的核心问题,关系到不同阶段社会和文化中的基本关系,关系到这些基本关系是否能够稳定下来,关系到整个社会和文化的秩序及其命运。就社会而言,正当化问题所涉及的基本关系,当然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也包含个人与社会、自身与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文化而言,正当化问题涉及不同历史阶段的文化产品同整个社会所确认的统治秩序、道德观念、语言论述方式以及各种日常生活习俗的相互关系。
另一方面,正当化的方式和程序随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文化而有所区别。因此,正当化的方式和程序也直接表现出时代和文化的特征。
(二)正当化的基本含义
正当化这个概念,就其原意,隶属于社会理论和政治法律理论;它所要表达的基本内容,关系到一种社会制度和政治法律的维持和巩固的基本条件及其被公众确认的程度。就此而言,正当化问题只能在一种国家制度的社会发展阶段中才被提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正当化问题所要解决的,是论证和确认该历史阶段和该社会中所实行和维持的政治制度是否具有正义和公平的性质。虽然在上述情况下,现实地实行和被确认的社会政治制度,仍然可以被社会成员中的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一个团体所质疑,但正当化所确认的基本条件,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往往是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接受和确认的。由于正当化关系到社会政治制度的论证和确认,所以,正当化的核心,实际上是可被质疑的某一个正当性的论证程序。就此而言,正当化问题可以归结为具体的正当化程序问题。在西方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不同阶段中,由正当化所引起的各种问题,都集中到现实建构起来的或未来即将建立起来的各种制度的合理性问题上,也就是论证不同的社会政治制度是否建立在社会大多数人所公认的基本价值观念的基础上。所以,任何一种正当化,其最终目的就是要促使社会大多数人取得共识,并在共识的基础上共同维护一种社会秩序和政治制度,共同建构和信仰一种文化。
正当化来自“正当性”(legitimity),源自拉丁文lex,原意是“法”。这就是说,凡是符合法的就是正当的。就严格意义的法理和法制制度而言,正当性等于“合法性”(legality)。在西方社会和文化的传统历史上,一般地说,凡是正当的,不只是符合法,而且也是符合理性以及道德伦理的。又由于西方逻辑中心主义几乎等同于语音中心主义,所以,正当性也就意味着符合当时当地由统治者和公众所确认的语言论述基本原则和基本模式。长期以来,在法律实行的范围内,往往是在有关事实的争论转移到法的争论的时候,才出现正当性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法律争论和诉讼范围内,在有关“什么样的事实”(quid facto)争论结束以后,便开始转向有关“什么样的法”(quid juris)的争论。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总是存在着一系列由各种法律所构成的法制系统。在法律争论的上述过程中,正当化的争论最终要落实到任何法律行动的法律依据。只要这条法律依据是社会所确认的法制系统中的任何一条,正当化便可成立。社会理论和政治理论所探讨的正当性问题,是在上述严格法律意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三)正当化在西方社会和文化发展中的不同模式
正当化问题虽然始终贯穿于西方社会和文化发展中的各个阶段和不同领域,但在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领域中,它采取不同的演变形式。总的来说,从古希腊到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和文化为止,在正当化问题上,基本上还存在着某些共同因素和一般性质,这是一种符合西方传统的正当化模式。在这个意义上说,直到资本主义社会和文化为止,尽管这种传统模式也有不同的历史形态,例如采取过古希腊正当化形态、中世纪罗马正当化形态以及资本正当化形态等等,正当化始终采取传统的模式。后现代思想家把批判传统正当化模式当做最中心的问题,因为这不仅涉及对于传统西方社会和文化的彻底批判,也关系到后现代时期所产生的各种新文化的正当化程序。
传统的西方正当化形式,存在着两大特征。第一方面是关于正当化所关注的基本问题,这就是关于立法的基础、根据、立法者和整个社会的关系;第二方面是关于正当化过程中理性、法、神和知识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一方面的问题关系到正当化的性质,第二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关于正当化的论证、证成和执行的问题,也就是正当化的程序问题。
有关正当化的性质,涉及整个社会和文化是否需要建构一个正义和公正基础的问题。这个问题,在西方社会和文化传统中,基本上又是靠法制来解决的。所以,如前所述正当化的问题就其原意是来自法律的问题,是探究法律的立法基础及其正义性。在西方法制社会中,法决定着一切有关法的执行、诉讼、争论和监督的问题。法成为了合法和不合法的基础和根据,法成为了一切合法的事物的根据。但是,由“法”所决定的“合法”并不一定是正义的和公正的。西方社会和文化中有关法、合法和正义的上述关系,表明社会和文化发展过程中寻求正义和公正的过程,始终包含着要不要建构由法制所统治的社会以及如何建构由公正的法制所保障的合理社会的问题。为了正义和公正,固然需要诉诸法制,但同时却又出现了法制本身是否公正和正义的问题。所以,关于建构一个正义和合理的社会,就同时面临着如何处理法制、正义和理性的相互关系。西方传统的原则,是把三者看做相互依赖的循环论证关系。在建构一种新的社会的时候,社会共同体所有成员所面临的基本问题和最关怀的中心问题,首先是要把大多数人所接受和确认的理想正义原则加以法制化,也就是将理想正义原则通过一系列法制系统确定下来并加以执行,同时又以符合上述原则的法制保障执行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正当化的问题又自然地集中到法制及执法的问题。如前所述,法制可以决定合法性,但不能决定公正性。由此说明:正是法制的这种具有吊诡性质的问题才产生出正当性的问题。在这里,正当性的问题就集中地围绕着法制本身是否合法和合理。换句话说,正当性和合法性需要依据社会公认的法制,然而法制本身又存在着正当性的问题。所以,法制的正当性包含着两个基本的问题:为了维持社会和文化的合理发展,一方面需要靠由民意所确认的政府依据法律去判决各种事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另一方面,又需要由民意所确认的另一个立法机构来保障政府的正当性。这样一来,法制的正当性高于法制的合法性。
关于正义、合法和正当性的相互关系,关系到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建构原则。任何社会,不管是采取何种形态,建构起何种统治秩序,都回避不了整个社会共同体成员的内心意识中所产生的监督性观察和判断。尽管社会成员中对于社会秩序和法制的意识程度有所不同,但是每个社会成员实际上都是在有意识和无意识地观察着和判断着社会的问题。每个人实际上都以其内心意识中的标准和原则去观察和判断其本身所维护的事物和秩序,去观察和判断他人和整个社会所提出的各种要求。所以,在每个社会成员的意识中实际上存在一个正当性的标准,而这个标准也构成了合法的政权的最终界限。就此而言,合法性就是政治的道德界限。
由于西方社会和文化是以理性中心主义作为基本原则而发展的,所以,知识的创造和发展也成为整个西方社会文化的核心问题。也就是说,一切最重要的社会问题,一切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重大问题,都必须围绕着知识问题而展开,并获得解决。但知识是理性的产物和最高表现,又是理性本身取得中心优越地位的正当化基本途径。一切社会文化问题的正当化,都要靠理性来解决和判断,而理性本身的正当化又被归结为,并只能被归结为理性本身的知识化来解决。正当化问题也就同理性的知识化问题联系在一起。长期以来,在西方社会和文化中,正当化和理性化始终存在相互交叉、相互辩护和相互论证的循环关系,而这种双向循环又靠知识作为两者的中介,也就是靠知识而取得正当化的地位。这样一来,正当化、理性化和知识化三者之间的微妙关系,就成为了西方社会和文化的奥秘所在。
长期以来,从古希腊经中世纪基督教文化,再经过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理性、正当性和知识的相互关系,发展得越来越复杂和越来越神秘化,以致三者之间采取越来越精致的掩饰形态,使得西方人自己也深深地被这种传统神秘形态所迷惑而不可自拔,也使得西方文化本身在这种由理性、正当性和知识三者所绞结的复杂关系中越陷越深。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正当性、理性和知识的三者关系一方面使西方社会和文化陷入越来越复杂的异化状态,产生出各种深刻的危机,另一方面又成为了西方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内在动力,成为积极推动西方社会和文化不断进步和演变的内在矛盾。
早在古希腊时期,处于摇篮时期的西方社会和文化,在其寻求正当性基础及正当化程序的过程中,理性主义和知识以及道德问题就相互渗透和相互循环地进行论证。本来,在古希腊的史前时代,主要是靠神话的叙述,将彼岸世界神的王国的统治秩序、自然世界的客观事物和谐关系,同此岸世界中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协调起来,从而靠神话叙述来完成此岸世界人类社会人际关系正当化的主要依据(Conger,J.A./Kanungo,R.N.1998)。在那个时代,神话的叙述者、创造者和诠释者,是同人类社会中人际关系的规定者、监督者和调节者自然地相同一的。该时代人类社会最简单的自然关系,把社会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自然地协调起来。也就是说,当时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仍然靠相当多的自然关系因素来协调,所以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也自然地以自然界的客观和谐关系作为依据,作为社会和谐关系的基本模式。社会关系的和谐模式也就是自然界各种客观事物间和谐模式的翻版。但是,在人类社会和自然世界之间,人们仍然需要由神话世界所建构的“神界”作为中介,作为高于两者之上的客观中立的判断标准。这样一来,人类社会的各种事物的正当性,最终靠神话制造者、叙述者和诠释者来决定,而决定的判断标准是自然界的和谐关系和超自然界的神界和谐关系。随着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自然的和超自然的和谐关系,靠越来越多的人类文化因素来诠释和调整,从而使人为的社会文化因素取得优越于自然和超自然和谐关系的特殊地位,对于神话的创造和诠释也越来越成为少数占统治地位的人的特权,人际关系的正当化的诠释和执行也集中到少数统治者手中。
随着正当化权力和执行过程越来越集中到少数统治者手中,原有的神话叙述正当化功能逐渐失去效力。统治者本身也逐渐意识到:神话叙述正当化功能的削弱,必须靠新的正当化途径来补充和加强;不仅如此,这种新的正当化必须采取比神话叙述更复杂、更为高明和更为隐蔽的形式。就是在这个条件下,理性和理性化的知识掺入到正当化的过程中,成为了正当化程序中最重要的基本环节。柏拉图论证道: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是实现公正社会的基础和基本条件(Plato,Republic)。但是,在古希腊时代,理性化的知识仍然保持着同神界的密切关系,并以超自然的和谐关系作为理想模式,这就是柏拉图时代的希腊社会正当化和知识化的基本标准。柏拉图曾经提出理想的“理念世界”,不仅成为和谐的自然界的原型,而且也是人类社会的理想境界(Ibid.)。理想的理念世界也就成为正当化的标准。
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时代开始,正当性、理性和知识三者的循环论证关系便已确立。在那个时候,知识同神话叙述相比,就其执行正当化功能而言,具有如下几个新的特征:第一,知识比神话叙述采取更理性的形态,靠理性的逻辑力量来表达、证实和传播;第二,知识需要靠更多的人为文化中介因素来创造和不断更新;第三,知识必须采取比神话叙述更加客观的经验形式来表达,必须以中立的普遍性标准来检验;第四,知识必须靠人类实践所累积的经验作为基础和证实,因此,比神话更远离虚幻的想象世界,更接近现实的经验世界;第五,知识更需要长期系统的学习和训练,需要有稳定的系统性,完全克服了神话叙述的变动性和含糊性;第六,知识的掌握和发展更需要靠学习者和掌握者的社会力量,更需要依靠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财富;第七,任何知识都采取严谨的语言论述系统加以表达和陈述,并以经验世界中的客观对象作为语言论述意义的指涉范围。
在古希腊时代,作为正当化主要形式和手段的理性知识的优越地位,是伴随着西方文化中两大转折而建构和巩固起来的。第一个转折是由诡辩学派的智者们所完成的,其中普罗塔哥拉(Protagoras,约490 B.C.或480 B.C.—420 B.C.或410 B.C.)所提出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口号最为典型。这个转折标志着西方文化从以神话为基本形式、以自然现象为中心而转向以人为中心,并以知识为基本形式。第二个转折是由苏格拉底学派及其继承者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所完成的,使西方文化从此建构起逻辑中心主义、理性中心主义和语音中心主义的文化模式。上述两大转折是相互联系和相互补充的,同时又同希腊当时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紧密联系在一起。当时的希腊社会政治制度已经完成了城邦议会民主制同国王专制相协调的重要变革,使社会统治的正当化问题,从原有神话叙述和君主专制的基本形式转变为语言逻辑叙述和民主竞争相结合的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形式。在当时所建立的雅典议会民主制的政府机构中,全民中最有知识的人之间的民主争论成为了社会所公认的正当化基本途径。利奥塔曾经指出:“正是从柏拉图开始,科学的正当化问题同立法者的正当化问题不可分割地联结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决定正确事物的权力并不是独立于决定正义事物的权力,尽管分别从属于科学权威和立法权威的科学和立法命题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问题正是在于:在被称为科学和被称为伦理政治的两种不同类别的语言之间存在着某种类似孪生子的关系;也就是说,两者都同样地来自一个共同的背景或共同的选择,这一共同性,就叫做‘西方’(l'Occident)。”(Lyotard,J.F.1979:20)
在中世纪的罗马社会中,由于罗马基督教会和世俗国王专政政权的结合,正当化的概念及其实现途径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作为中世纪教会和世俗政权的思想代言人,圣奥古斯丁(Saint Augustin,354—430)重新论证理性、正当性和神学知识之间的三角关系。在这一时期,任何正当性都必须由理性和神性相结合所形成的最高代表——基督教会来审核、判决和宣告。罗马教皇是当时正当化的最高权威,不但一切社会制度和文化产品都必须经罗马教皇审核,而且欧洲各民族君主政权也必须获得教皇的“圣化”(sanctification)。由罗马教会所控制的“宗教裁判所”或“异端裁判所”是当时教会滥用正当化权力的具体机构。“异端裁判所”(Inquisition)是天主教会在13世纪建构起来用于侦察和审判异端的机构,在1220年由教皇洪诺留三世(Honorius III,1148—1227)发布通令建立起来,并委派忠实于罗马教会的多明我会(Dominican Order)和少量方济各会(Franciscan Order)的会士主持,遍布于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这个“异端裁判所”由教皇直接管辖,裁判官由教皇任命并直接控制,不受地方教会机构和世俗政权的监督,残酷镇压“异端”势力和人士,对被害者进行严密审讯,严刑拷打,甚至处以没收财产、监禁、流放或火刑。西班牙“异端裁判所”尤为猖狂,仅在1483年至1820年间就迫害30万人左右。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哲学家兼物理学家布鲁诺(Giordano Bruno,1548—1600)因有异端思想流亡国外,1592年返回意大利,随即于威尼斯被“异端裁判所”逮捕,关押八年后被烧死在罗马。同布鲁诺一样的许多思想家和科学家,由于主张不同于罗马教会正统观点的科学思想和理论而遭迫害。只是从16世纪中叶以后,随着罗马教皇权势的衰弱,“宗教裁判所”才逐渐收敛。1908年,教皇将罗马最高“异端裁判所”改为罗马教廷“圣职部”,并亲自主持,定期公布“禁书目录”,对于参加各种异于罗马教会的教徒处以“绝罚”(开除教籍)。即使是在法国大革命之后,罗马教皇的上述“圣化”正当化功能,仍然发生一定的效力。1800年法国拿破仑(Napoléon Ier,1769—1821)称帝时,罗马教皇以最高权威的化身为拿破仑加冕,从而完成了拿破仑帝位的正当化程序。
(四)正当化模式及其双重程序:确认和排斥
任何一个历史时代的任何一种新产生的社会制度、文化形态和科学理论,在其创造和形成时期,为了其生存和巩固其社会地位,一方面要为其自身的正当化寻求合理途径和方法,另一方面又要对旧的、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文化和科学理论的原有正当性进行一番“非正当化”和“去正当化”(delegitimation)的批判斗争过程。所以,“正当化”在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中,基本上经历了两大过程。第一过程往往发生在社会和文化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中,新旧两种类型的社会文化形态,就正当性问题,也就是围绕着正当性的内容、性质、标准及其检验和实施程序,进行激烈的辩论,甚至诉诸其他社会文化途径而可能发生暴力斗争。在这一时期中,旧的正当性标准及其程序开始受到越来越大的争议,并随着社会和文化变革的发展而逐渐失去有效性;与此同时,新产生的社会和文化形态的思想代言人,提出了新的正当性标准和实现程序,并在批判旧的正当性的过程中,逐渐地在社会共同体中扩散影响力。第二过程发生在社会和文化发展的稳定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和文化形态以取得社会大多数人的共识为基础,确立正当性的标准及其程序,并对其他弱势社会文化力量和派别施行所谓的“核准”权和程序。这种“核准”权和程序,一方面当然是为了巩固和扩大其原有的优势,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抑制,甚至排斥“异己”因素。由此可知,正当化往往通过“巩固、扩大其原有优势”和“抑制甚至排斥‘异己’因素”的双管齐下的途径和程序进行。
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以来,就社会和文化的正当性问题所展开的争论,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这以前,虽然也发生过关于正当性问题的争论,但基本上总是限定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并被极少数人所操纵和确定;而社会大多数人,受到当时社会文化制度的影响,也对正当性问题缺乏兴趣,更没有积极主动地参与。文艺复兴以后,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有关正当性的争论,由于资本主义自由民主制的影响,不再限定于少数占统治地位的群体及其思想家的范围之内。
(五)韦伯的正当化理论
韦伯曾经将正当性问题列为社会理论研究的中心。他把西方正当化分为三大类型,即通过卡里斯玛、通过传统和通过“法”而完成的正当化。韦伯强调,任何一种社会秩序都是建立在正当化的基础上。他认为,正当化的过程往往是那些占据统治地位的特权阶层、群体,为了维持和加强他们的“生活方式”(style of life)所实施的各种积极或消极的努力。在韦伯看来,正当化的过程往往通过权力的垄断(the monopolization of power),特别是通过经济上、政治上和宗教方面的权力垄断,以达到建造和维持有利于统治的社会间距(social distance)和排斥(exclusiveness)的目的(Weber,M.1946:187;1954:20—33)。
在韦伯的影响下,西方社会理论研究也始终重视正当化问题。而且,为了更深入研究分析正当性和正当化的不同类别,某些社会学家主张将正当的社会秩序同“被维持成为正当的秩序”区分开来;通过这种区分,强调正当化必须以对于正当性具有信念作为基础。某些新功能论社会学家则主张:凡是依据合法形式和确定的法规而行使的政权,都足以实现任何一种政治制度的正当化。
在韦伯的正当性概念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对于现代理性知识的重视。韦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和文化的发生和发展,都依靠一种普遍的理性化的过程。实际上,自启蒙运动以来,由理性主义传统原则所决定的正当化过程,越来越同知识本身的发展及其基本矛盾相联结。如果说,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对于基督教社会制度和文化的深刻批判,为现代知识在整个社会生活和文化活动中取得了越来越优越的地位的话,那么,近代知识的发展就越来越将西方社会和文化卷入到知识发展的旋涡中去。正当化问题一方面越来越靠知识本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在知识发展的矛盾和危机中显示出其基本危机。利奥塔指出,当代社会中商品信息化和信息商品化的过程,使知识已经并将变成一个主要的赌注场所,甚至可能成为世界范围内权力竞争中最重要的一个关键环节(Lyotard,J.-F.1979:15)。
(六)知识在资本主义正当化中的重要地位
自18、19世纪以来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在现代知识和科学技术的推动下,已经走向高度信息化和计算机网络化的新阶段。与此同时,正当性问题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利奥塔所开创的对于“后现代社会”的研究,就是建立在现代知识的性质和社会地位发生根本变化的基础上(Ibid.:11)。
18世纪启蒙运动围绕着正当化问题同时实现了两大历史使命:一方面对于中世纪教会正当性地位进行了挑战,另一方面提出了以理性为中心的新社会和新文化的正当化标准。从此,一切社会和文化问题,都必须拿到理性的审判台上,由理性自身进行判断。凡是符合理性的,都是正当的。
知识是理性的系统表现,也是真理的基础。推崇知识、掌握知识、发展知识,成为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掌握和发展一切权力的关键。正如培根所说:“知识就是权力。”(Bacon,F.1620.In Burtt,E.A.1967:123)知识的重要性也使培养和教育社会成员掌握知识的最重要场所——各级学校,成为了人们攀登权力阶梯的重要途径。由统治者所掌握的学校系统,不仅为学生培养和掌握知识提供条件,同时也成了统治者选择和培养未来的统治者、进行权力再分配的中介机构。不仅一切权力的正当性要靠社会中最有学问的“学者”和“学术权威”来评判,而且,在学习和受教育过程中,由法制社会所提供的机会均等和自由选择以及民主竞争的途径,又进一步使知识的客观性和神圣性得到普遍的公认。
(七)后现代“去正当化”的基本问题
由传统的逻辑中心主义和语音中心主义所指导的西方知识论发展过程,在启蒙运动以后,更加成为整个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中心环节,成为现代性实现正当化和自我正当化的关键力量。但是,知识具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自律性,尽管知识的发展过程同社会文化的整个运作机制紧密联系在一起,但知识的上述中心优越地位,又使知识自身的自律性发挥到超出社会和知识创造者主观意图的范围之外,使知识在近一百年来几乎成为了主宰西方社会和文化发展命运的决定性因素,因而也使知识面临着种种危机(Gibbins,J.R.1999)。
西方文化和知识发展的自律性,不仅表现在文化和知识在内在性质方面的异化,而且也表现在组成、表达和扩展文化和知识的语言论述形式方面的畸形发展。原有的逻辑中心主义和语音中心主义促使语言论述形式在符号和信号结构方面发生特殊演变,一方面,造成了语言论述形式在语音和意义双重结构上的进一步分离和对立,另一方面,也促使符号从语音系统中脱离出来,成为同社会和文化整体运作机制紧密相连的独立象征和信号体系。上述西方知识和文化发展的语言论述方面的特征,不仅决定了当代社会知识和技术形式的信息化和信号化的特征,而且也改变了当代社会政权和各种文化形式的正当化程序。研究当代社会和文化特征的思想家们,都极端重视西方文化和知识的信息化和信号化的重大变革,并强调这种知识信息化和信号化对整个社会发生的深刻影响。
大约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起,贝尔、阿兰·图雷纳、米歇·福柯以及布尔迪厄等人,都先后在他们的著作中注意到西方社会和文化的信息化、符号化和象征化的趋势和特征,并指出知识的信息化和象征化对于整个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深刻影响(Bourdieu,P.1960;Bell,D.1973,1976;Foucault,M.1966;Touraine,A.1969,1976,1984,1992,1997)。20世纪60年代后西方知识和科学技术性质和社会功能的根本变化,不仅使原来靠旧的知识体系而完成正当化的西方社会本身的正当性产生了质疑,而且也使正在创造和不断膨胀的新型知识及其派生的新社会的正当性成为了问题。
由知识的变革而产生的知识正当性、由知识正当性而产生的社会正当性和文化正当性,在西方社会从经典资本主义过渡到晚期资本主义的时候,越来越尖锐地被讨论和分析,成为了后现代思想家们进行论述的主要内容。他们所探讨的问题,可以归纳成以下三大方面:第一,由旧的科学知识论述所构成的知识系统,究竟是如何为启蒙运动以来的经典资本主义社会和文化进行正当化论证的?这种论证的性质和程序如何?这种正当化论证本身是不是具有可靠的正当性?这一系列的问题关系到启蒙运动以来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当性问题,实际上是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和文化的正当性进行重新批判和估价,也是对于原有的正当化的否定,是后现代主义的“去正当化”过程。在探讨过程中,启蒙运动以来传统原则所确认的各种正当化原则和程序,重新被质疑、被批判和被“解构”。这一探讨有利于重新估价启蒙运动以来资本主义社会和文化的正当性。第二,由西方知识和科学技术所发展出来的当代各种最新知识和技术,具有何种性质和社会功能?其正当性如何?其正当性同旧知识的正当性的关系为何?这一探讨有利于研究60年代后西方社会和文化的特征及其正当性,同时也有利于探索当代西方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危机。第三,旧的知识正当化和新的知识技术的正当化,作为语言论述的不同类型的社会运用,其语言论述结构和特征是什么?如果说旧的科学知识论述以“大叙述”或“元叙述”为主要形态,那么,新的知识和科学技术的语言论述是不是可以归结为各种语言游戏?知识正当化的程序是否具有语言游戏的性质?这种语言游戏的正当化程序,对于整个社会和文化的正当性问题产生了什么样的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社会科学界对于正当性问题的探讨,远远超出了传统的范围,特别是超出了启蒙运动以来的传统原则,超出了韦伯探讨的模式范围。
(八)哈贝马斯关于当代社会正当化的独特论述
哈贝马斯在1976年所写的《论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Zur Rekonstruktion des Historischen Materialismus,1976)一书中,大量地并深刻地探讨了近代国家的正当化问题,探讨了晚期资本主义的正当化的特征。他认为:“正当性意味着:依据一种相关联的政治制度的要求,以其自身精确地论证,正确地和符合法制地进行宣告。因此,正当性意味着一种政治制度的受尊重性宣告(Legitimitüt bedeutet die Anerkennungswürdigkeit einer politischen Ordnung)。”(Habermas,J.1976:271)由此可见,哈贝马斯在正当化概念中增添了正当化论证的重要成分。也就是说,任何一种社会政治制度的正当化,不仅必须正确地和合法地(richtig und gerechtig)依据该社会政治制度的基本要求,而且必须严格遵守语言论述论证的必要程序和基本要求,必须具有论证说服力。这样一来,语言论述论证过程及其程序的有效性,便都纳入到正当化的过程中去。
哈贝马斯关于社会正当化的上述论述,对于理解后现代正当化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是指哈贝马斯第一次明确地将正当化问题归结为社会中各个成员进行平等的言论沟通,相互交换彼此不同意见,寻求某种通过沟通理性所建立的共识。哈贝马斯在强调语言论述的沟通的重要性的同时,又严厉批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权力”和“金钱”对于语言论述沟通过程的干预和控制,从而严厉批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当化的不合理性和非正当性。哈贝马斯本人尽管仍然肯定现代性,他也反对各种后现代主义的论述,但是,哈贝马斯的上述正当化论述,使后现代思想家们注意到社会正当化问题同语言论述的密切关系。另一方面,继续拥护现代性计划的哈贝马斯,只醉心于建构通过和理论论述沟通所达成的“合理共识”,并把这种合理共识理想化,当成现代社会正当化的基本模式。正因为这样,后现代主义者严厉批评哈贝马斯的上述正当化理论,他们建议以自由的语言游戏模式取代语言论述沟通所建构的共识正当化模式。利奥塔在《后现代的条件》一书中强调指出,通过语言论述的沟通所要完成的正当化程序,并不是以追求某种共识为目的的,因为任何共识的建构都只是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统一化目的。利奥塔认为:自由的语言游戏本身具有多质性的特质,语言游戏也因此不可能导致任何社会统一性,而只能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多质性和多元性。因此,后现代社会的正当化只能通过语言游戏的过程来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