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与会计规则:关于会计理论的反思(财会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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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报表功能的弱化

一、利润表数据被国际准则引向了证券估值

传统上,会计着眼于满足企业经营管理和国民经济管理的多种信息需求。[1]而在国际准则下,利润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完全是预期的盈亏,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所得税费用等项目中也常常包含预期成分[2],大量的记录“查无实据”。这导致利润数据必须经过大量的调整后才能用于业绩评价、纳税申报和利润分配。什么是公司法所称的“税后利润”?这已经成为法学和经济学共同面对的理论难题。[3]实际上,国际准则下的利润表已经沦为证券估值的工具。利润表何时与证券估值挂钩了呢?这要从半个世纪以来证券估值手法的演变说起。最初,金融学提出股票的价格取决于其未来的现金流量,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就是证券的“合理”价格。然而,现值的逻辑过于荒诞:估值者之所以计算现值,是因为他不知道股票现在价值几何,而现值的计算却要求他知道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和折现期等三套参数。鉴于这一逻辑问题十分明显,于是证券公司和财经媒体现阶段改为使用以每股收益(earnings per share,EPS)乘以市盈率(P/E ratio)来估计股价的办法。[4]这种办法只不过是简单且很不严谨的类推方法。令人诧异的是,国际准则居然要求已经或将要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并单独列示在利润表下部(如表1—2所示)。如此一来,利润表与证券估值便建立了关联。然而,采用公允价值会计、资产减值会计、资本化、权益法等会计规则算出的净利润数字本身就令人费解,再加上预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最后所形成的净利润究竟代表什么恐怕很难说清楚。显然,把每股收益用于证券估值的做法存在理论上的缺陷。至少可以肯定的是,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商业银行、统计机关等是用不着每股收益数字的。

二、资产负债表数据的法律证明力被大大降低

就会计的历史演进及其社会角色而论,资产负债表应当依法记录企业拥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和企业承担的债务,为企业经营管理和国民经济管理提供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会计信息。[5]国际准则对资产负债表的功能定位是不恰当的,强求资产负债表对证券投资决策“有用”,其结果恰恰是误导报表使用者。即使完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数字(净资产)也无法代表公司的价值,而只是资产、负债按单项转让价格计算出的拍卖净值。更何况,目前国际准则下的资产负债表是公允价值会计与资产减值会计的混合物。[6]这种“混合计量模式”所提供的股东权益数字甚至往往大大低于完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数字。


注释

[1]参见George O.May.“The Nature of the Financial Accounting Process”,The Accounting Review,Vol.18,No.3,July1943,pp.189-193;杨纪琬、阎达五:《开展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几点意见——兼论会计学的科学属性》,载《会计研究》,1980(1);冯淑萍:《市场经济与会计准则》,载《会计研究》,1999(1);娄尔行、张为国:《确保合理分配是会计的一项职能》,载《会计研究》,1991(4)。

[2]投资收益中可能包含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预期利润,营业外收入中可能包含负商誉,所得税费用中可能包含递延所得税费用。

[3]参见周华、戴德明:《会计制度与经济发展——中国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优化路径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我们常常听到股评家这样说:“由于这只股票的每股收益是1.6元,目前该行业平均的市盈率水平是60倍,所以这只股票的合理价位应该在96元”,给人一种先知先觉的神秘感。

[5]参见周华、戴德明、刘俊海:《财产权利的计量规则与企业利润的可分享性》,载《财贸经济》,2008(7)。

[6]参见周小川:《关于改变宏观和微观顺周期性的进一步探讨》,载《中国金融》,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