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与二重证据法(出土文献与早期中国思想新知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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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亲相隐:范围、理据和评价

由上可见,早期儒家内部其对于“亲亲相隐”的态度并非完全一致,子思简、匿并举,匿仅限于“小而隐者”,而孟子则将“其父杀人”也纳入隐或匿的范围之中。那么,如何看待子思、孟子二人不同的态度和立场呢?

首先,是立论的角度不同。子思《五行》所说的是处理案狱的现实的、可操作的一般原则,而《孟子》则是特殊情境下的答问,盖有桃应之问,故有孟子之答,它是文学的、想象的,是以一种极端、夸张的形式,将情理无法兼顾、忠孝不能两全的内在紧张和冲突展现出来,给人心灵以冲击和震荡。它具有审美的价值,但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故只可以“虚看”,而不可以“实看”。因为现实中不可能要求“其父杀人”的天子“窃负而逃”,如果果真如此,那又置生民于何地?这样的天子是否太过轻率和浪漫?生活中也不可能有这样的事例。石奢的故事亦是如此,现实中同样不可能要求执法者一方面徇私枉法,包庇、隐瞒犯法的亲人,另一方面又要求其以自我牺牲来维持道义,这同样是行不通的。人们之所以称赞石奢为“邦之司直”,恰恰在于石奢纵父枉法的特殊性,在于石奢悲剧性命运引发人们的感慨、喟叹和思索。所以舜和石奢的故事,虽然一个是文学的虚构,一个是真实的事件,其功能和作用则是一样的,都是审美性的而非现实性的,与子思《五行》“有小罪而赦之,匿也”属于不同的层面,应该区别看待。批评者斥责舜“窃负而逃”乃是腐败的根源,予以激烈抨击;而反批评者又极力想将其合理化,给予种种辩护。恐怕都在解读上出了问题,误将审美性的当作现实性的,以一种“实”的而非“虚”的眼光去看待《孟子》文学性、传奇性的文字和记载。有学者强调,中国哲学史研究需要诠释学技巧和人文学关怀[15],无疑是很有道理的。那么,对于《孟子》象征性、设问式的描写,自然应有相应的诠释学技巧,应更多地以审美的、文学的眼光看待之,而不应与客观事实混在一起。

其次,在情与理、亲亲与道义的关系上,子思、孟子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差异。前面说过,儒家主流是情理主义,而不是亲情主义,更不是亲情至上论,孔子、子思虽对亲亲之情有一定的关注,但反对将其置于社会道义之上,反映在仁、孝的关系上,是以孝为仁的起始和开端,所谓“为仁自孝悌始”,而以仁为孝的最终实现和目标。仁不仅高于孝,内容上也丰富于孝;孝是亲亲,是血缘亲情,是德之始,仁则是“泛爱众”(《论语·学而》),是对天下人的责任与关爱,是德之终。因其都突出、重视仁的地位和作用,故也可称为儒家内部的重仁派。那么,儒家内部是否存在着亲情主义,存在着将亲亲之情置于社会道义之上,将孝置于仁之上的思想和主张呢?答案是肯定的,这就是以乐正子春为代表的重孝派。笔者曾经指出,曾子弟子乐正子春在儒家内部发展出一个重孝派,他们以孝为最高的德,孝是“天之经,地之义”,孝无所不包,“置之而塞于天地,衡之而衡于四海”(《大戴礼记·曾子大孝》),孝广大而抽象,体现为“全身”、“尊亲”和“保其禄位,而守其祭祀”,而仁不过是服务于孝的一个德目而已,“夫仁者,仁此者也”(《大戴礼记·曾子大孝》),扭转了孔子开创的以仁为主导的思想方向,在先秦儒学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影响。[16]值得注意的是,孟子在其思想的形成过程中,恰恰一度受到重孝派的影响,故思想中有大量宣扬血缘亲情的内容,如:“孟子曰:‘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守孰为大?守身为大。……事亲,事之本也。孰不为守?守身,守之本也。”(《孟子·离娄上》)认为“事亲”和“守身”是最重要的事情,与他后来突出仁政、民本显然有所不同。又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离娄上》)将仁、义分别理解为“事亲”和“从兄”,与他后来“仁,人心也”(《孟子·告子上》)、“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等说法也有一定区别。又如:“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尊亲之至,莫大乎以天下养。为天子父,尊之至也;以天下养,养之至也。”(《孟子·万章上》)认为最大的尊贵就是身为天子父,得到天下的奉养。甚至说“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孟子·告子下》)。这些都是受重孝派影响的反映,有些表述就是直接来自乐正子春派,笔者有过详细考证,此不赘述。[17]故孟子在先秦儒学史中的地位是比较特殊的,一方面在其早期较多地受到重孝派的影响,保留有浓厚的宗法血亲的思想;另一方面随着“四端”说的提出[18],孟子一定程度上又突破了宗法血亲的束缚,改变了“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的看法,把仁的基点由血亲孝悌转换到“恻隐”、“羞恶”、“辞让”、“是非”等更为普遍的道德情感中去,完成了一次思想的飞跃,将儒家仁学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呈现出新旧杂糅的特点。前面说他在小爱与大爱之间折中、调和,根本原因就在这里。

本来血缘家族是人类最早的组织,每个人都生活、隶属于不同的家族,故当时人们只有小爱,没有大爱,家族之外的人不仅不在其关爱范围之内,而且杀死了对方也不承担法律责任,而被杀者的家族往往又以怨报怨,血亲复仇,这便是“亲亲为大”的社会基础。然而随着交往的扩大,文化的融合,地缘组织的形成,逐渐形成了族类意识甚至人类意识,人们开始超越种族、血缘的界限去看待、关爱所有的人,这便是孔子“仁者,爱人”、“泛爱众”(《论语·学而》)的社会背景。儒家仁爱的提出,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生命权利意识的觉醒。从积极的方面讲,“天生万物,人为贵”,人的生命至为珍贵,不可随意剥夺、伤害。“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论语·乡党》)孟子说:“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就是认为人的生命比外在的“天下”更为重要,与康德“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精神实质是一样的。从消极的方面讲,则是要求“杀人偿命”,维持法律、道义的公正。因此,在“亲亲为大”和“仁者,爱人”之间,实际上存在一定的紧张和冲突。是以孝悌、亲亲为大,还是以仁义为最高的理想,在儒家内部也是有不同认识的。孔子、子思等重仁派都是以仁为最高原则,以孝悌为培养仁爱的起点、根基,当孝悌与仁爱、亲情与道义发生冲突时,他们主张“亲亲相隐”、“隐而任之”,但隐匿的范围仅限于“小而隐者”,要求“不以小道害大道”。而孟子的情况则比较复杂,由于其一度受到重孝派的影响,故试图在“亲亲为大”和“仁者,爱人”之间折中、调和,表现出守旧、落后的一面。表面上看,舜“窃负而逃”似乎是做到了忠孝两全,既为父尽孝,也为国尽忠,但在这一“执”一“逃”中,死者的存在恰恰被忽略了,站在死者的立场,谁又为其尽义呢?如果用“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来衡量的话,显然是不合理、不符合仁道的。所以如学者所说:“在孟子的思想中,真正害怕的是旧的‘亲亲为大’的伦理原则的坍塌,而不是其‘杀一不辜而得天下,不为也’的新人道原则的坍塌。”[19]

孟子的这种折中、调和的态度在另一段引起争议的文字中也同样表现出来。当孟子的弟子万章问,象是一个非常坏的人,舜却封给他有庳。为什么对别人就严加惩处,对弟弟却封为诸侯?孟子的回答是:仁者对于弟弟,“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封之有庳,富贵之也。身为天子,弟为匹夫,可谓亲爱之乎?”为了使有庳的百姓不受到伤害,孟子又想出让舜派官吏代象治理国家,以维持某种程度的公正。(《孟子·万章上》)孟子生活的战国时期,反对“无故而富贵”已成为社会的普遍呼声,不仅墨家、法家有此主张,即使在儒家内部,荀子也提出:“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荀子·王制》)如果说孟子质疑“身为天子,弟为匹夫,可谓亲爱之乎”是维护亲情的话,那么,荀子主张将王公、士大夫的子孙降为庶民岂不是寡恩薄义了?两者相较,哪个更为合理?哪个更值得肯定?如果不是立足于“亲亲为大”,而是从仁道原则出发的话,我们不能不说,在这一问题上,荀子的主张是合理、进步的,而孟子是保守、落后的。

另外,《孟子》中舜“窃负而逃”的故事虽然是文学性的,但由于后来《孟子》成为经书,上升为意识形态,“窃负而逃”便被赋予了法律的效力。从实际的影响来看,它往往成为当权者徇私枉法、官官相护的理据和借口。据《史记·梁孝王世家》,汉景帝的弟弟梁孝王刺杀大臣袁盎,事发后其母窦太后拒绝进食,日夜哭泣,景帝也十分忧郁。与大臣商议后,决定派精通儒术的田叔、吕季主去查办。田叔回京后,将孝王谋反的证据全部烧掉,空手去见景帝,把全部责任推给孝王的手下羊胜、公孙诡身上,让二人做了孝王的替死鬼。景帝闻说后,欣喜万分,连忙通告太后,“太后闻之,立起坐餐,气平复”。《史记·田叔列传》中还记载田叔与景帝的一段对话:

景帝曰:“梁有之乎?”叔对曰:“死罪!有之。”上曰:“其事安在?”田叔曰:“上毋以梁事为也。”上曰:“何也?”曰:“今梁王不伏诛,是汉法不行也;如其伏法,而太后食不甘味,卧不安席,此忧在陛下也。”景帝大贤之,以为鲁相。

梁孝王擅杀朝臣,犯了大罪,景帝不杀弟弟就破坏了朝廷法律;杀了弟弟母亲又食不甘味,卧不安席,自己也于心不忍。田叔深知其中的难处,故教景帝装起糊涂,不要过问,而自己随便找两个替死鬼处理了事。值得注意的是,景帝处理弟弟杀人时,大臣曾建议“遣经术吏往治之”,而田叔、吕季主“皆通经术”(《史记·梁孝王世家》)。据赵岐《孟子题辞》,《孟子》在文帝时曾立于学宫,为置博士,故田叔所通的经术中应该就有《孟子》,他之所以敢坦然地销毁证据,为犯了杀人大罪的孝王隐匿,其背后的理据恐怕就在于《孟子》。既然舜可以隐匿杀人的父亲,那么景帝为何不能隐匿自己杀人的弟弟呢?在《孟子》文学性的答问中,还有“弃天下”一说,但田叔明白这种浪漫的说法陈义过高,现实中根本行不通,景帝不可能背着杀人的弟弟跑到海边,“终身然,乐而忘天下”,结果只能是转移罪责,以无辜者的生命来实现景帝的“亲亲相隐”了,孟子的答问恰恰成为田叔徇私枉法、司法腐败的理据,这恐怕是孟子所始料不及的吧。

又据《新五代史·周家人传》,周世宗柴荣的生父柴守礼居于洛阳,“颇恣横,尝杀人于市,有司有闻,世宗不问。是时,王溥、汪晏、王彦超、韩令坤等同时将相,皆有父在洛阳,与守礼朝夕往来,惟意所为,洛阳人多畏避之,号‘十阿父’”。柴守礼依仗自己是天子的生父,聚集党徒,滥杀无辜,横行市里,使百姓苦不堪言,世宗却不让有司处理,任其为害一方。对于世宗的“亲亲相隐”,《新五代史》的作者欧阳修以《孟子》的“窃负而逃”为之辩护,“以谓天下可无舜,不可无至公,舜可弃天下,不可刑其父,此为世立言之说也”。欧阳修所说的“至公”,是“亲亲为大”,也就是重孝派的至公,从“亲亲为大”来看,自然是父母为大,天下为轻了。“故宁受屈法之过,以申父子之道”,“君子之于事,择其轻重而处之耳。失刑轻,不孝重也”(《新五代史·周家人传》)。

对于欧阳修的说法,清代学者袁枚给予针锋相对的批驳。“柴守礼杀人,世宗知而不问,欧公以为孝。袁子曰:‘世宗何孝之有?此孟子误之也。’”[20]他认为,孟子让舜“窃负而逃”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反而使自己陷入矛盾之中。“彼海滨者,何地耶?瞍能往,皋亦能往。因其逃而赦之,不可谓执;听其执而逃焉,不可谓孝;执之不终,逃而无益,不可谓智。……以子之矛,陷子之盾,孟子穷矣。”[21]对于世宗而言,即使没能制止父亲杀人,事后也当脱去上服,避开正寝;减少肴馔,撤除乐器;不断哭泣进谏,使父亲知道悔改,以后有所戒惧。“不宜以不问二字博孝名而轻民命也。不然,三代而后,皋陶少矣。凡纵其父以杀人者,彼被杀者,独无子耶?”[22]显然,袁枚是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仁道来立论的。如果世宗纵父行凶为孝,那么被杀者难道没有子女?谁去考虑他们的感受?他们又如何为父母尽孝?如果将心比心,推己及人,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仁道原则来衡量的话,世宗的所作所为不仅不能称为孝,反而是不仁不义之举。袁枚将孟子的“窃负而逃”落到实处,未必符合孟子的本意,但他批评世宗非孝,则是十分恰当的。这也说明,是从“亲亲为大”还是从“推己及人”来看待“亲亲相隐”,观点和态度是有很大不同的。孟子的“窃负而逃”本来是要表达亲情与道义的紧张与冲突,是文学性的而非现实性的,但在权大于法、法沦为权力的工具的帝制社会中却被扭曲成为法律的通例。由于“窃负而逃”涉及的是天子之父,而非普通人之父,故其在法律上的指向是特殊的,而非普遍的,实际是为王父而非普通人之父免于法律惩处提供了理论根据,使“刑不上王父”成为合理、合法的。普通人犯法,并不会因其为人父便可以逃脱法律的惩处,而天子、皇帝的父亲即使杀人枉法,法律也不应予以追究,中国古代法律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优良传统,却始终没有“王父犯法与庶民同罪”主张,这不能不说是十分遗憾的。但是另一方面,孟子也具有丰富的仁道、民本思想,他主张“杀一不辜而得天下”,“不为也”,认为“民为贵”,“君为轻”,均体现了对民众生命权利的尊重;他的性善论,则包含了人格平等的思想。从这些思想出发,又可以发展出批判封建特权的观点与主张。袁枚的批判思想,其实也间接受到孟子的影响,是对后者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这看似吊诡,却是历史的真实。

综上所论,围绕“亲亲相隐”的争论,其核心并不在于亲情是否重要,“亲亲相隐”是否合理,而在于儒家是如何看待、处理孝悌亲情的,儒家又是在何种意义、条件下谈论“亲亲相隐”的,尤其是如何看待、理解“窃负而逃”故事中孟子对亲情与道义的抉择和取舍。这些无疑是较为复杂的学术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根据前面的讨论,围绕“仁”与“孝”,儒家内部实际是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主张的。重孝派以孝为最高原则,通过孝的泛化实现对社会的控制,而重仁派视孝为仁的起点和根基,主张孝要超越、提升为更高、更为普遍的仁,实际代表了儒家内部两种不同观点和流派。孔子虽然也提倡孝,视孝为人类真实、美好的情感,但又主张孝要上升为仁,强调的是“泛爱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因此,在面对亲情与道义的冲突时,并不主张为亲情去牺牲道义。孔子讲“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直是率真、率直之直,而不是公正、正直之直。为了维护社会的道义、公正,曾子一派又提出“隐而任之,如从己起”,要求子女不是告发,而是代父受过以维护情与理、亲亲与道义的统一。子思一派的《五行》篇则将隐匿的范围限定在“小而隐者”,即小的过错,并强调“不以小道害大道”,“不以小爱害大爱”。孟子的情况虽较为复杂,在亲亲与道义间表现出一定的折中、调和,但其“窃负而逃”的情节设计,主要还是展示亲情与道义间的冲突与紧张,更应从文学、审美的眼光看待之,而不可落在实处,进行简单的道德批判或辩护。这样的做法,恐怕都并没有理解孟子的本意。况且,孟子也不是为了父子亲情便完全置社会道义于不顾,他让舜下令逮捕父亲瞽叟,让舜“弃天下”,便是对道义、法律的尊重,试图维持情理间的紧张、冲突,是“隐而任之”的表现。只不过孟子的这一设计不仅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从实际的后果看,则是为“刑不上王父”提供了法理的依据,成为帝王将相转移罪责、徇私枉法的根据和理由。从这一点看,子思强调“有小罪而赦之”,“不以小道害大道”,可能更值得关注,更具有时代进步的意义。


注释

[1] 参见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新批判〉之批判》,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2] 钱穆:《论语新解》,227页,北京,三联书店,2002。

[3] 钱穆:《论语新解》,441页。

[4] 此采用廖明春先生的说法,见其给笔者的电邮。

[5] 钱穆:《论语新解》,408页。

[6] 参见周天游:《古代复仇面面观》,7~8页,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

[7] 据刘宝楠《论语正义》:“躬盖名其人,必素以直称者,故称直躬。直举其行,躬举其名。”直躬即名躬的直者。

[8] 有学者认为,鲁国直者并非孔子的理想,结合“齐一变,至于鲁;鲁一变,至于道”来看,孔子不是无条件地认可鲁国直者,而是主张应该调整为以礼节直。参见万光军:《礼与直、道与鲁:孔子未必赞成父子互隐》,载《伦理学研究》,2009(5)。

[9] 蔡元培:《国民修养二种》,38~39页,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

[10] 参见庄耀郎:《〈论语〉论“直”》,载《教学与研究》(台湾),第17期,1995。

[11] 李泽厚:《论语今读》,315页,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

[12] “显”,帛书本作“罕”,竹简本作“晏”,意思不明。周凤五先生读为“显”,盖“显”与“罕”、“晏”古音相通。参见周凤五:《简帛〈五行〉一段文字的解读》,“简帛文献对思想史研究的方法论启示”工作坊论文,香港中文大学,2012年6月。

[13] “隐”,帛书本作“轸”,竹简本作“访”,整理者认为是“轸”之讹。周凤五先生读为“隐”,“二字音近可通”。参见周凤五:《简帛〈五行〉一段文字的解读》,“简帛文献对思想史研究的方法论启示”工作坊论文,香港中文大学,2012年6月。

[14] 笔者曾指出,“不简,不行”的“行”乃是针对义而言,荀子曰:“唯义之为行。”(《荀子·不苟》)《五行》下文说:“简,义之方也。”正可证明这一点。参见拙文《简帛〈五行〉新探——兼论〈五行〉在思想史上的地位》,载《孔子研究》,2002(5);又见拙作《郭店竹简与思孟学派》第四章第一节,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15] 参见杨海文:《文献学功底、诠释学技巧和人文学关怀——论中国哲学史研究的“一般问题意识”》,见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501~517页。

[16] 参见拙文《仁与孝——思孟学派的一个诠释向度》,见《儒林》,第1辑,2005年;又见拙作《郭店竹简与思孟学派》第八章第三节。

[17] 参见拙文《仁与孝——思孟学派的一个诠释向度》,见《儒林》,第1辑,2005年;又见拙作《郭店竹简与思孟学派》第八章第三节。

[18] 据笔者考证,孟子“四端”说形成的下限约为孟子第二次来到齐国的齐宣王二年(公元前318年)。参见拙文《孟子“四端”说的形成及其理论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1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又见拙作《郭店竹简与思孟学派》第六章第一节。

[19] 吴根友:《如何在普遍主义与历史主义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见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554页。

[20] 袁枚:《读孟子》,见袁枚著,周本淳标校:《小仓山房诗文集》四,1653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21] 袁枚:《读孟子》,见袁枚著,周本淳标校:《小仓山房诗文集》四,1653~1654页。

[22] 同上书,16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