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与二重证据法(出土文献与早期中国思想新知论丛)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前言

本书收录的六篇论文,是我近年研究、讨论“亲亲相隐”与二重证据法的成果,故根据内容命名为《“亲亲相隐”与二重证据法》。其中,《“亲亲相隐”与“隐而任之”》(下简称《“亲亲相隐”》)一文发表于《哲学研究》2012年第10期,是我对学界争论已久的“亲亲相隐”问题的首次回应。“亲亲相隐”之争起于十余年前,起初我并未予以关注,也不理解为何这样一个问题竟引起如此大的争论,搅动如此众多的学者,产生数量如此庞大的成果。说“亲亲相隐”之争已成为学术界一个持续的热点,恐怕并不为过。后在阅读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内礼》时,我注意到其中的内容可与《论语·子路》“亲亲相隐”章互读,作为后者的补充。我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开设“出土文献研究”课程时,曾讲过自己的看法;在北京大学中文系的一次文献学会议上,也做过即兴发言,受到与会学者的热烈响应。但即便是此时,我也只是写了简单的讲义,仍没有撰写论文的打算。真正促使我撰写此文的,是台湾大学中文系的周凤五先生。

前言“亲亲相隐”与二重证据法简帛《五行》篇中有一段讨论处理刑狱的文字:“有大罪而大诛之,简也;有小罪而赦之,匿也。有大罪而弗大诛也,不[行]也;有小罪而弗赦也,不察于道也。简之为言犹练也,大而罕者也;匿之为言也犹匿匿也,小而轸者也。”这段文字对于理解早期儒家的司法观念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从上世纪70年代出土的马王堆帛书《五行》到上世纪90年代公布的郭店竹简《五行》,时间过去了二十年,但其中的“大而罕者”“小而轸者”两句,学者一直不得其解,虽有种种猜测,却始终差强人意。研读古文字都有这样的体会,正确的说法,不用多解释,很容易获得共识;而一个文字如果各种解读争来争去,那就说明离真相尚有不短的距离。《五行》篇的“罕”“轸”两字正可做如是看。2012年6月,海峡两岸暨香港出土文献研究计划工作坊在香港中文大学召开,周凤五教授作为该计划的顾问亲自参会,并提交了《简帛〈五行〉一段文字的解读》一文,对困扰学者二十年之久的“罕”“轸”二字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周先生认为“罕”(竹简本作“晏”)实际应读为“显”,盖“显”与“罕”“晏”古音相通;而“轸”(竹简本作“访”)应读为“隐”,二字音近可通。原来“大而罕者”应读为“大而显者”,而“小而轸者”为“小而隐者”!《五行》篇认为,处理刑狱既要从实情出发,同时也允许有适当的隐匿,但必须有一定的原则,对大而明显的罪行,要从实情出发,“有大罪而大诛之”;对小而容易忽略的罪行,则可以适当隐匿,“有小罪而赦之,匿也”。周文一出,满座皆惊!当时在场的沈培、刘乐贤、廖名春、刘国忠等研究古文字、文献的学者,无不击节赞赏;研究哲学、思想史的刘笑敢、陈丽桂、郑吉雄、曹峰、我,以及武汉大学的丁四新、张杰等,也做了热烈的讨论。激动之余,我即兴做了一个发言,指出儒家对于亲人罪行的隐匿是有原则的,而不是无条件的。《五行》为子思的作品,那么显然在子思看来,只有对亲人小而不明显的罪行是可以隐匿的,而对于杀人这样的大罪则不在隐匿范围之内,这与孟子“窃负而逃”的折中态度显然有所不同,说明儒家内部并非铁板一块,在血缘亲情与司法公正的问题上实际是存在着不同看法的,故对于儒家伦理的态度就不应立场先行,不是简单地批判或辩护,而应关注其内部的差异和变化,以及其论说的具体语境。

回到北京后,我很快写出了《“亲亲相隐”》一文,并发表在《哲学研究》上。故该文的完成首先要感谢周先生,如果不是他的文字释读和启发,这篇文章不知还会拖延多久。周凤五先生为台湾地区著名的古文字学家,我们专业本不相同,甚至相差较远,然而却因竹简研究结缘,成为忘年交。每次我去台湾或周先生来大陆,我们都会把盏共坐,酌酒畅聊,除了学术的启发外,还使我了解到周先生一代台湾学人独特的心路历程。令人遗憾的是,周凤五先生去年不幸染病辞世,过早离开了我们,这在人文学者普遍长寿的今天,实在令人感到意外和心痛。聊以欣慰的是,《“亲亲相隐”》一文完成后,我第一时间寄给周先生,请其赐教,得到他的肯定和赞赏。现在本书正式出版,我想借此表达对周先生深切的追思和怀念。

《“亲亲相隐”》一文发表后,郭齐勇先生很快撰文回应,于是我又与顾家宁博士写了《超越立场,回归学理——再谈“亲亲相隐”及相关问题》(下简称《超越立场》)一文,发表于《学术月刊》2013年第8期,是对郭文回应的回应。较之前一文,本文的论述更为全面、系统、深入,学界的反应也更为积极。我与郭文最大的分歧是,郭先生认为《论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一句中的“直”是公正、正直,因而赋予“亲亲相隐”绝对的合理性;而我则认为“直”只是情感上的率真、率直,故“亲亲相隐”只有相对的合理性,而不能将其绝对化。为了反驳我的观点,郭文引用了《左传·昭公十四年》中的一段材料:晋国的叔向“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袒护犯罪的弟弟叔鱼,孔子称其“曰义也夫,可谓直矣”,以此说明“直在其中矣”的“直”确为公正、正直之意。《左传》的这段材料我曾注意过,但没有用到前一文中,郭文发表后引起我的注意,发现这段材料其实恰恰可以证明我的观点,而不是郭先生自己的。因为孔子既然称“不隐其亲”为公正、正直,自然不会再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也视为公正、正直了,否则岂不前后抵牾、自相矛盾?因此“直在其中矣”的“直”只能是率真、率直,而不可能是公正、正直。郭文引用的这段材料,为我的观点提供了一条重要佐证,使其基本可成定论,这看似意外,却又在必然之中。“亲亲相隐”之争,起自刘清平先生等学者批评儒家伦理“把血亲伦理作为至高无上的唯一本源”,凌驾于社会道义之上,某种程度上成为滋生当今某些腐败现象的温床,其立论的根据便是将“直在其中矣”的“直”解读为诚实正直。刘清平先生的这种看法当然是对孔子思想、儒家伦理的误读,本应在学理上予以反驳,指出孔子论“直”的具体语境与真实内涵。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郭齐勇先生由于立场先行,又缺乏深入的学术研究,竟然接受、认可了刘清平先生的看法,在没有完整理解孔子思想的前提下去为儒家伦理辩护。也就是说,在认为儒家维护血缘亲情,将血缘亲情置于社会道义之上这一点上,郭先生与刘先生的看法实际是一致的。所不同者,刘先生认为这很坏,是儒家思想的糟粕;而郭先生则认为很好,是儒家伦理的独特贡献。这样双方便自说自话,陷入立场之争,谁也无法说服另一方。“亲亲相隐”的争论之所以长期悬而不决,根本的原因就在这里。所以郭先生虽然写了不少文章,做了大量工作,但并没有真正切中问题的要害,反而产生误导。一些学者之所以在“亲亲相隐”的争论中站在郭先生一面,主要是反感、不满刘清平等人对儒家伦理简单、粗暴的态度,而一旦回到问题本身,又不能不对郭先生的说法产生疑惑:孔子、儒家真的认为隐瞒亲人的罪行是公正、正直的吗?除了维护血缘亲情,孔子、儒家难道就没有对社会正义的思考?这种质疑实际是普遍存在的,也是“亲亲相隐”不断掀起争议的原因所在。这说明对于“亲亲相隐”这样复杂的问题,仅仅有立场和热情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深入的学术研究和积累,否则不仅不能够为儒家伦理辩护,还会误解、歪曲了孔子的思想。毕竟,学术问题还要用学术来解决。另外,关于“亲亲相隐”的讨论,郭齐勇先生引以为傲的是,经学者的努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增加不可强制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的规定。但只要稍微了解法律就可以知道,《刑法》、《刑事诉讼法》中都有知情人有作证义务的规定,而且其行为一旦上升为窝藏、包庇,就会被判处相应的刑罚,这些规定并未将亲属排除在外。因此即使今日之法律也并未赋予亲亲相隐绝对的合理性,而只是适当地保护。对于这些问题,我也在请教法学专家的基础上在《超越立场》一文中做了论述,澄清了对于这一问题某些模糊、混乱的认识。这同样说明对于亲属回避这样的专业问题,也应从学术出发,而不能想当然地从立场出发,用自己的观点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