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征收方式
第一节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缴费制的发展历程
如导论所言,因为每项社会保险差别较大,在涉及具体征缴问题时,若一一分析,篇幅会很长。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体,它的情况最具代表性,因此,本部分分析都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采用缴费制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这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起企业职工基本劳动保险制度。当时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或资产方,每月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计提缴纳劳动保险费,形成劳动保险基金。该基金由全国总工会委托银行负责具体的管理,而由劳动部门负责监督。其中70%留存于各企业基层工会户内,用于支付工人与职员的劳动保险待遇,30%上缴上级工会,用于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和统筹调剂。从此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模式——缴费制初步建立。
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管理职工养老保险的机构——工会组织被取消,劳动保险费统一征集、发放被迫停止。1969年2月,财政部颁布《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退休职工的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直接从企业利润中扣减。[2]这样,养老保险由社会统筹转变为企业统筹。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3],其中规定,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要求企业按照工人工资总额的15%上缴,工人按照其工资收入的3%缴纳。同时,各地普遍建立了由劳动部门领导的“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负责合同制工人养老金的集中和管理。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4],确定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企业和个人按月缴纳;社会统筹由市县级统筹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可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福利基金或利润中提取;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并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1994年7月5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5],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在《劳动法》实施后的一定时期内,我国各个地方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一直由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工作量变大、工作人员的配备出现不足,这导致很多地区逐步开始尝试委托税务部门代为征缴。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6],其中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此后,相继有部分省、区、市实行了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但其中仍然没有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给予明确规定。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措过程来看,尽管缴费标准和征缴主体在不断地变化,但是我国社保基金采用的筹措模式一直是缴费制。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目前的“二元征缴”局面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采用的是缴费制,按理应该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但根据上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有的地方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有的地方由税务部门代收。
(一)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地区
根据最新资料[7],我国现有12个省市自治区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有上海、山东、四川、广西、吉林、山西、天津、北京、河南、江西、新疆、西藏。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社会保障基金由社保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以及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财政专户”共同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由社保部门收缴后,暂时存入“基金收入户”,连同上解下拨的调剂基金收入以及财政补贴等收入,于月末划入“基金财政专户”。根据需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基金财政专户”向社保部门的“基金支出户”划拨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资金。
(二)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地区
现有19个省市自治区由地方税务局代征社会保险费,具体有江苏(苏地税函〔2008〕112号)、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陕西(陕政发〔2000〕11号)、湖北(鄂政发〔2001〕30号)、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东(粤劳社函〔2008〕1789号)、重庆(渝地税发〔2007〕89号)、贵州[8]、云南(云政发〔2004〕80号)、黑龙江(黑地税发〔2010〕56号)、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内蒙古(内地税发〔2003〕133号)、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5号)、甘肃[9]、青海[10]、宁夏(宁政办发〔2007〕232号)。
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障基金仍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与社保征收机构不同的是,社保部门不设“基金收入户”,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障基金,直接进入“基金财政专户”。
以上只是粗略的划分,各地具体征管内容还不相同。上述由地税部门代征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仍存在具体代征险种不一致的情形。如表2—1所示:广东省、云南省实行的是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五项社保基金;海南省实行的是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部分社保基金;福建省、贵州省、河北省只征收其中两项,且具体的项目在这三个省份也不同;青海省实行的是先征收两项,待时机和条件允许时,逐步移交给地税征收的办法。由此可见,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办法在各个地区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表现为征收办法的不统一。
注释
[1] 参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载《山东政报》,1951(Z1)。
[2] 参见李海鸣:《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难点及其对策分析》,载《求实》,2004(1)。
[3] 参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见http://law.51labour.com/lawshow41567.html,1986-07-12。
[4] 参见《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见http://rsj.nc.gov.cn/shbxsyglczcfg/1166.jsp,1991-06-26。
[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见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905.htm,1994-07-05。
[6] 参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见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4/20250.htm,1999-01-22。
[7] 由各地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查询所得。
[8] 参见《纳税服务税种介绍》,见http://www.gz-l-tax.gov.cn:8080/gzdsww/,2007-11-05。
[9] 参见《甘肃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见http://www.jc.gansu.gov.cn/jc/Articlepage.asp?ArticleId=1236,20060630。
[10] 参见《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见http://unn.people.com.cn/GB/channel2/4/8/200101/31/33054.html,200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