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电子商务税收遵从与征管中的纳税信息不对称
3.1 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遵从与征管问题
3.1.1 电子商务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税收征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税收征纳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全过程的总称。电子商务的发展引起了许多税收征管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薛万欣和陈国军,2002;华黎,2005)。
(1)纳税主体难以确定。传统商务中交易双方的身份比较清晰。电子商务使传统纳税主体认定的营业机构所在地、合同缔结地、供货地、常设机构所在地等基本概念都变得模糊不清。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主要在网上进行,交易活动并不要求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代理商等,交易双方只需在互联网上有服务器、网站或账号,就可以进行交易,这些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纳税主体难以认定。此外,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在电子商务中没有发挥作用。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我国税务登记是以工商登记为基础的,但互联网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自由的虚拟空间,经营者可以在没有得到工商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就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而且其经营范围也不受任何限制,既可以从事有形商品的交易,也可以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各种劳务,这也造成了纳税主体确认困难。
(2)课税对象的性质难以确定。电子商务使一些原来以实物形式存在的商品,例如书籍、音像制品等可以转变成数字化形式,通过直接在网上传输实现销售,销售内容和结果可以不留痕迹。税务机关对此类交易的课税对象的性质难以做出判断。由于难以区分销售所得、服务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因而造成其适用的税种和税率也难以确定。
(3)纳税地点难以确定。现行税制对纳税地点的确认是以属地原则和有形交易为基础的,每个税种都规定了纳税地点,但电子商务交易具有很强的隐匿性和流动性,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商品的供应地和消费地,因此纳税地点的确定失去了传统的标准和根据。传统国际税法中的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也因为无法确定收入的来源和对常设机构难以认定而不能被有效行使。
(4)交易记录的电子化使传统税收征管难以进行。传统的税收征管以凭证、账簿和报表为课税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证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检查。但电子商务中的纳税人可能没有保存这些信息,而且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特点使交易记录通常以电子形式存在,可以轻易地被删除和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或被储存在国外管辖区内而无法获取,或被加密用于保护商业秘密,并以此拒绝税务机关获取相关信息的要求。这增加了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交易信息的难度,使税务机关难以得到真实、可靠的交易信息,也就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税负。
(5)传统的税收代扣代缴制度失效。电子商务的非中介化特点使得买卖双方可以进行直接交易,传统的商业中介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消失或减少,大大削弱了传统商业中介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
(6)税收稽查更加困难。税收征管质量依赖税收稽查的效率,但由于无法有效获取纳税信息,传统的税收稽查方式在电子商务中效率很低。原因包括:第一,电子形式的交易信息会被加密,或被不留痕迹地篡改而失真。第二,电子支付系统,如电子货币、网上银行,使资金的流向难以追踪。交易者还可以利用开设在避税地的联机银行逃避监管,使税务机关失去国内银行这个重要的纳税信息来源,弱化银行监控机制。第三,电子商务的交易者数量庞大,目前主要依靠人工查账的方式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形势。
3.1.2 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遵从问题
电子商务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网上经营的机会,但由于传统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的不足,电子商务中纳税人的遵从水平大大降低,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自私性不遵从。这是目前电子商务中最突出的税收不遵从类型。电子商务中的某些纳税人的纳税心理失衡,一些网上经营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专门利用目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漏洞,通过网上销售逃税。淘宝网等C2C网站的许多卖家其实是企业,出售的不是二手商品而是全新商品,交易行为也从偶发性的个人二手转让行为变为持续性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一些个人卖家已实现了较大的销售额,达到了税法规定的纳税标准,但故意不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也不进行纳税申报。更有甚者,一些企业以个人身份进行网上交易,即表面是C2C,实际是B2C。例如,在我国2007年7月判决的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中,逃税者张黎与他人合开了公司,通过公司向厂家采购婴儿用品,然后在淘宝网上销售,后来发现网上销售几乎不用开发票,于是开始利用网上销售逃税,再后来更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建立了网站进行销售,累计在网上销售的商品金额近300万元,逃税达11万余元,少缴比例高达100 % 。
(2)程序性不遵从。由于目前的税法是针对传统商务制定的,对于网上交易如何纳税没有明确规定,例如没有明确说明个人网上经营者是否应该以及如何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因而导致纳税人无法遵从。
(3)无知性不遵从。一些个人网上经营者根本不了解税法规定,以为网上交易不需要纳税,因此从未考虑过向税务机关申报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