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5:中国法治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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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规范体系

法律规范体系是第一个一级指标,考察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是否达到了完备、科学、民主的程度。它包括立法完备性、立法科学性和立法民主性三个二级指标,它们是评估我国法律规范的三个重要标准。其中立法完备性是法律规范体系是否完备的表现形式,是对法律规范体系形式的要求;立法科学性是对立法内容的要求;立法民主性是对立法过程的要求。

立法完备性指标。立法完备性是衡量法治体系有法可依程度的指标,通过法律体系完备性和立法机制完善性两个三级指标衡量。也即考察在实体层面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否完备,在程序层面我国的立法机制是否完善。

法律体系完备性指标考察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以及在哪些方面还存在着法律空白。具体而言,就是:从专家角度,考察法律体系各个部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程序法等的完备程度、有法可依的程度;从执业者的角度,主要考察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过程中有法可依的程度;从公众角度,考察法律是否存在该管的不管或法律管得太宽的问题。

立法机制完善性指标考察我国现有的立法机制是否能够保证法律的立改废释与社会的发展变化相适应。核心内容有两项:立法机制制定、修改、废除、解释机制的完善程度;是否能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适时变化。

立法科学性指标。立法科学性反映立法符合实际的程度,包括立法符合实际程度和立法合理公正程度两个三级指标。即考察我国的立法工作在实体层面是否符合社会实际,在程序层面是否合理公正。

立法符合实际程度指标反映立法在多大程度上与社会实际相符。

立法合理公正程度指标反映立法是否公正、合理,与人们的公正观念在多大程度上相符。

立法民主性指标。立法民主性反映立法过程中民主性的程度,由立法公开性、立法公众参与和立法专家参与三个三级指标构成。除了考察我国的立法工作的开放性程度,公众和专家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到立法工作之中也是研究的重点。

立法公开性表明立法的可接近程度,体现在:法律是否能被理解;法律文本在多大程度上可获取;得到立法信息渠道是否畅通。换言之,该指标考察我国的立法工作是否公开,相关主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了解正在审议的法律草案的内容和在正式公布后查阅法律文件。

立法公众参与表现在:普通百姓参与立法的程度;公众意见在立法中被吸收的程度。该指标考察公众向立法有关方面提出意见或建议,以及意见或建议得到反馈的难易程度。

立法专家参与表现在:法学专家和其他有关专家参与立法的程度;立法吸收专家意见的程度。该指标重点考察专家向立法有关方面提出意见或建议,以及意见或建议得到反馈的难易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