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之后,经过3年的努力,国民经济得到了恢复,各项事业全面发展。从1953年起,我国开始了以实施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为中心的大规模经济建设。这一年,党正式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
按照原来的设想,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还需要经历一二十年时间。但是由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比预计的完成得快得多。出现这一情况是有客观原因的。一方面,在新中国成立的头三年,在某些方面已经开始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比如,在全国工业(不包括手工业)总产值中,国营企业从1949年的34.2%上升到1952年的52.8%(合作社营、公私合营工业占8.2%),私营工业从63.3%下降到39%。在社会商品批发总额中,国营企业从1950年的23.2%上升到1952年的60.5%,私营商业则从76.1%下降到36.3%。这些变化的实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更为增强,从而使国营经济成为中国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主要物质基础。另一方面,随着大规模工业化建设的全面展开,私有制经济与生产社会化和国家计划的矛盾日益显露出来了。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不能满足大规模工业化对农产品的需要,制约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会产生两极分化,自发导致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工商业经济也存在着力量弱小、设备落后、管理混乱、唯利是图、自发性强的弊病,与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要求有明显的冲突。这就说明,在建设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同时,有必要对个体农民、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系统的社会主义改造,以适应大规模有计划地进行工业化建设的需要。[2]
从实际情况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有共同的规律,也有不同的特点。共同的规律是:社会主义制度是在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一些国家建立的,为了在较短时期内缩短与资本主义的差距,摆脱落后挨打的被动局面,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集中国内的有限资源,实行重工业优先的发展战略,进行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为此,在资源配置上必须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所有制结构上必须建立起公有制经济的绝对优势地位。不同的特点是,苏联对城乡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改造,比较多地使用了暴力强制的办法,而中国对城乡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改造则是以和平转变为主,成功地实现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曾经设想的对资本主义进行和平赎买的社会主义革命道路,这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创造。
具体来说,过渡时期存在两种性质不同的私有制,一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一是农业手工业中的个体私有制。由于这两种私有制性质不同,因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也不相同。对于官僚资本采取了无偿没收的剥夺方式,对于民族资本则采取了和平赎买的方式。旧中国的官僚资本,垄断着旧中国的经济命脉,代表着反动腐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它一方面与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具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性质;另一方面与封建主义、外国帝国主义结合在一起,具有封建性、买办性。没收官僚资本,消灭其封建性、买办性,具有民主革命的性质;没收官僚资本,消灭垄断资本,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国家所有制,又具有社会主义革命的性质。与官僚资本不同,我国的民族资本,既有剥削工人阶级、与工人阶级利益相矛盾的一面,也具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一面,对其实行和平赎买,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同时可以避免和减少由于所有制急剧变革引起的混乱和损失,顺利实现所有制的变革。因此,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采取了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公私合营等国家资本主义形式,使资本主义私有制度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在农村,通过从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这样三个相互衔接、逐步推进的具体形式和步骤,实现了对农民个体经济的改造,建立起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在城镇,通过合作化的道路实现了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1956年,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从此社会主义制度在全国范围确立起来。
工业总产值中各种经济类型的比重变化见表2—3。
表2—3 工业总产值中各种经济类型的比重变化(%)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几千年来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是20世纪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转折,为当代中国的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注释
[1] 《毛泽东文集》,第6卷,3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2] 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历史》,第2卷上册,184页,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