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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主义可以搞市场经济
马克思认为,商品交换实质上是不同所有权的交换,“使用物品成为商品,只是因为它们是彼此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的产品”[1]。正因为商品交换是以彼此独立的私人所有权为基础的,因而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消除。
但是,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论述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彻底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除公有制经济之外,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既然商品交换产生于不同所有者之间,那么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存必然要求发展商品关系,发展市场经济。
进一步深入思考就会发现,社会主义可以搞市场经济的结论不仅适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且适用于整个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虽然生产资料是社会成员共同所有并由国家代表社会行使所有权,但属于社会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只能通过每一具体劳动者的联合即企业来分别使用,不同企业在生产资料的使用上具有各自的经济利益,具有独立的经营权,它们之间的交换关系也是等价交换的商品交换关系。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市场经济是内生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社会主义可以搞市场经济。
注释
[1] 马克思:《资本论》,2版,第1卷,90页,人民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