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四 进项税额的税务稽查
任务导入
任务解析
稽查结论:
纳税人购进货物因管理不善发生火灾的非正常损失,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20 000×16%+11 000×10%=20 3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知识回顾与提升]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或12%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6)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7)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营改增”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8)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做中学
增值税进项税额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稽查方法,如表2-5所示。
表2-5 增值税进项税额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稽查方法
续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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