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宪法学”入门随谭
从突尼克的群裸写真中,吾人会看到现代宪法的隐形框架;而在反思中国古代的凌迟作为一种“破毁身体的工艺”时,吾人照样会体认到宪法在人类文明史上的重大意义。然而,宪法在人类身体上的效力范围,则不止于此。一门名曰“身体宪法学”的学问,或许也应可成立吧。
——题记
一、突尼克群裸写真的隐形框架
当代美国摄影师突尼克(SpencerTunick),以拍摄大规模男女群裸的写真照片闻名于世,以致混成了“另类”的摄影大师,“另类”到连美国一些州的警察都逮过他。你还别说,在他的作品中,那些如同波浪般起伏跌宕的肉色,蓦地绵延开去,在光线的作用下产生出一种无比强烈的视觉冲击效果,在人心灵的磐石上震荡出幽深的回响。
看到这样的作品,我总想了很多,其中还想到了我念兹在兹的宪法——
这正是一片宪法所保护着的身体啊!
那一不留神居然就发源在“西方”的宪法,说透了,其实质也就是一种被实定化了的自由主义,所以它的主旨也就在于保护人的自由,即现在被各国人民、法学家、活动家和政府泛称得有点滥了的“人权”。而最初获得保护的主要类型,无非就是“三大自由”——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经济自由。
关于这三大自由之间的关系,套用咱们中国惯用的政治话语来说,其中,人身自由是起点,精神自由是要点,而经济自由嘛,那——就是、就是……重点了。是啊,现代日本著名宪法学家小林直树先生曾指出,人身自由应与精神自由一道,并列为人类生活的“第一次元的要求”,但我们大家更为熟悉的逻辑是由卡尔·马克思给定的,他早就透过眼前的重重迷雾看出了其中的要害——保护自由?那不就是要保障“你们资本主义”的生产秩序嘛。这样一说,经济自由当然就可以被视为“重点”了。有关这一点,西方学说也是承认的。而道理说到这里,也就通透了。法国小说家法郎士就说得绝:“自由对于穷人而言,不过是在塞纳河的桥下露天过夜的自由。”
那塞纳河,根本就没有流过我们中国,不可能在我们小时候生活过的村庄里落下它的桥墩,但我们统统都理解面包的含义。我也一度囫囵吞枣地接受过上述的那类分析,反正肚子空着的时候,人类是最具有批判性的。现在嘛,偶尔有了咖啡喝之后,特别是有了宪法学的“法眼”之后,呵呵,就慢慢琢磨着那三大自由体系内部的逻辑秩序了,觉得里面还是挺自洽的。德国的拉德布鲁赫曾断言,西方近代法律中的“人”,乃是模仿“极为利己、狡猾至致的”商人的形象而设想出来的概念,一句话就道出了如今法经济学的两大理论假设,即理性人和经济人。近代宪法上的人,即自由的享有主体,何尝不是这样呢?而能全面享有这三大自由的人,简单地素描起来,无非就是身心活络、可以干活的那种人。于是,身心活络,便分别升华为规范意义上的人身自由和精神自由;而经济自由,不就是干活的自由吗?但说到底,人要干活,首先就得身心活络,然而正像阿奎那早就说过的那样,人的精神是囚禁在自己身体之中的,于是乖乖,归根结底,宪法就得首先保护人的身体。
突尼克写真中的身体,就是这样的一大片被宪法所保护了的身体,一大片赤裸裸的而被宪法所保护的人的身体。这又使人联想起日本的樋口阳一先生说的“赤裸裸面对国家”的那种近代人的形象。可想而知,宪法不仅保护突尼克所拍摄的那一大片身体,而且还保护他以及他所拍摄的所有身体之主人的表达方式、表达内容——只要每一个身体裸露“得体”,他也拍得“得体”。据说,这老兄自1994年起就开始实施“裸体漂流摄影”计划,奔走于多个国家之间,组织了大约50组展出,有时竟有上千名的男男女女,志愿为他的创作裸露自己的身体,而每一个身体的主人,估计都是吃饱了的,不必再饿着肚子躺在某个“桥下露天过夜”的那种现代人。
于是,当我看了突尼克拍摄的群裸之后,就莫名地感动起来,就想起了宪法。是啊,突尼克的作品应该有一种隐形的框架,像画框那样,那就是宪法。
二、破毁身体的工艺
与突尼克的人体摄影艺术不同,另一种有关人体的“艺术”则是一种行动,但又不是现代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艺术”,而是特指古代中国对人的身体实行极端破毁的一种作业——凌迟。
被凌迟的身体,是没有得到宪法保护的身体。
我看过一幅被凌迟的纪实照片。身体的主人,据说是晚清的一位妓女,照片上自然没有记载其罪,实际上也难以复考,据说是杀害了官员吧。那照片也是当时在场的一位外国人给拍下的,成为今日吾侪研究中国酷刑的重要历史资料。
其实,在西方的历史上,也有惨绝人寰的酷刑种类。尤其是在中世纪,由于罗马法的复兴和天主教宗教法庭的先例等因素的影响,欧洲许多国家普遍存在各种野蛮的酷刑,它们通过破毁囚徒的肉身,尽量使之痛苦最大化,其目的在于恢复完整的社会秩序,同时也便于罪犯的灵魂得到救赎,为此刑罚本身就成为一种公开展示的、血淋淋的献祭仪式。福柯的《规训与惩罚》一书的开篇,便用数页的篇幅,转引了1753年《阿姆斯特丹报》的报道,具体描述了同年法国人达米安(Damiens)因谋刺国王路易十五而被判处极刑的行刑情景,读起来就足以令人毛骨悚然,其残酷的程度似乎并不亚于中国古代的凌迟。为此当代日本学者富谷至先生,就曾经在其《中国古代的刑罚》一书中提出这样一种观点:较之于古代西方,古代中国的刑罚在哲学伦理观念上是秩序化的,而且不见得那么残忍,这反而导致没有自我突破性的反思,为此没有顺利走上现代法治的道路。
但不管如何,在上面所说的那个可怜的晚清妓女被施以凌迟之际,彼时西方的许多国家,都早已经过了启蒙时代,都诞生了宪法——我说的当然都是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而不是光“写在羊皮纸上”的那种文本——所以,类似的酷刑也就为宪法所禁止了的。这自然是人类文明进化的一种成就,无怪乎鸦片战争之后,英国人一开始接手统治香港,在法制上首先的一个举措,就是废除了当时中国的酷刑,包括合法化的刑讯逼供。而晚清中国,则是在“仿行立宪”期间的1905(光绪三十一年),才由时任修律大臣的沈家本提出奏请,得以将凌迟、枭首、戮尸等法“永远删除,具改斩决”的。然而,上文所说的那可怜的妓女的身体,一副曾经很好看、很性感的身体,一副曾经被践踏、被蹂躏的身体,根本来不及赶上这个时节,更来不及得到宪法的保护,就在众目睽睽的围观之下,被交给一伙拿着铁钩利刃的男人,给凌迟了。
凌迟,据考本应写为“陵迟”,原意为“丘陵之山势渐缓”,后移用于说明刑罚古制,乃指“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而为了达到使受刑人“死之徐而不速”的效果,就得一刀一刀地割其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身上的肉全部割完为止,才剖腹、断首,使之毙命,所以也叫剐、寸磔、脔剖等,俗称“千刀万剐”,坊间悍妇骂人时所说“挨千刀的”,更是一种直白的表述。其实,据说明代之前,凌迟一般只剐120刀,但明代开国皇帝老儿毕竟出身于最底层的穷人,难免有一股偏激的狠劲,乃偏向于峻刑重诛,凌迟的刀数也陡然大增,多者竟可达至数千。考诸史籍,这个朝代至少有两个著名的凌迟案件,其执行过程均得到了比较完整的记录,一为正德五年(1510年)的宦官刘瑾,另一则为崇祯年间的进士郑鄤,前者受剐3357刀,后者更残一些,竟达3600刀。
至于凌迟的刀法,虽有日本的富谷至先生的上述观点,但窥其细部,还是极为残虐的。本来,古中东的波斯帝国,据说对于反叛者也适用过类似凌迟的酷刑,但其刀法简单,只是像切西瓜似的四等份、四等份地大切,而我们古代的中国人就精细得多了,竟然将凌迟发展成为一种“绝活”,一种“工艺”——据说,行刑时,刽子手每刀割下的肉,要求控制在很小的程度,直至如指甲般大小,而如果犯人在所定刀数完成之前预先毙命,刽子手往往会被围观民众嗤笑,甚至还有丢掉饭碗的可能。最为恐怖的是,刽子手每割一刀,受刑人就会号叫一声,而刽子手也会跟着号叫一声,现场一片惊悚。刽子手还会把割下的肉片,用大白瓷盘贴在上面,供围观人鉴赏,事后也可以把肉片一块块地出售,因为民间传说人肉可作为配制疮疖药的原料。富谷至先生在替咱们中国古代刑罚申辩的时候,曾指出这种凌迟乃发源于契丹民族辽(916—1125)的一种制度,但应该说,中国古代凌迟在行刑时则意外地贯彻了一种“工具理性”,为此说也是破毁身体的工艺。
且看那被告发谋反的大太监刘瑾伏诛,据当时参与监刑的官员张文麟记载,“先十刀一歇一喝。头一日该剐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开刀……”整个行刑过程竟历时三天才告完毕,其间的第一天晚上暂停时,“押瑾顺天府宛平县寄监,释缚,瑾尚食粥两碗”,到第三天才断其喉,尽其肉,乃去也。连对刘瑾恨之入骨的张大人在记录完了之后,都不禁叹曰:“逆贼之报亦惨矣!”
刘瑾在历史上曾作恶多端,其悲惨结局似可符合了当时人们的报应观。但文人郑鄤被凌迟处死,则可谓悲惨的冤案。此人江苏常州人,本是天启年间进士,为当时江南名士之一,颇有“文章气节”。崇祯初年,据说他受邀赶入京城,原以为可入阁为官,但生性耿直,缺少心计,卷入了党争,受到“平庸首辅”温体仁等人的毁谤,告发他有“杖母”“蒸妻”和“奸妹”三大罪状,为此被崇祯亲自批示处以凌迟,于公元1639年8月26日执行。这一年,刚好是北美殖民地在制定自己根本法方面迈出了第一步,人类历史上一份成文的现代宪法性文件《康涅狄格根本法》诞生了,但这边厢的天朝上国,则即将陷入亡国的血腥之乱。古贤说诛杀英才,于国“不祥”,这可能是为了阻赫帝王滥杀文人的,但崇祯帝居然听信谗言杀了郑鄤,不久后果亡国。
明代的《瑞严公年谱》,记下了当时郑鄤受刑的场面。兹抄录之:
黎明脔割之旨乃下。行刑之役具提一筐,筐内均藏铁钩利刃,时出刃钩颖以沙石磨利之。埊(di音第,同地)阳(即郑鄤)坐于南牌楼下,科头跣足,对一童子嘱咐家事絮絮不已。鼎沸之中忽闻宣读圣旨应剐三千六百刀,刽子手百人群而和之如雷震然,人皆股栗。炮声响后,人拥挤至极,原无所见,下刀之始不知若何。但见有丫之木指大绳勒其中,一人高距其后伸手取肝肺两事置之丫颠。忽又将绳引下,聚而割之如娟。须臾小红旗向东驰报,风云电走,云以刀数据报大内。
最近笔者刚好翻读到李阳泉先生所写的《中国文明的秘密档案》,发现其中也描述了这次行刑的整个过程,似乎基本上是根据上述《瑞严公年谱》的记述写的,只是好像搞错了刀数(共计少了243刀),但读来通俗易懂,也更是令人毛骨悚然。现一并抄录于此,聊备一考。
黎明,圣旨下达让当日执行,有司官员立即下令传齐有关人役押解犯人前往西市(后称西四牌楼,即今北京西四)。那天早晨就有一伙人役在牌楼旁边搭起一座棚子,里面供监斩官等人在此就坐,棚子前面竖起一根上边有分叉的粗木杆。不一会儿,行刑的刽子手们也提前来到,他们每人带一口小筐,筐里放着铁钩和利刃。刽子手们取出铁钩利刃等,放在砂石上磨得非常锋利。辰、巳时分,监斩官带校尉、人役等押着郑鄤来到刑场。郑鄤被暂时停放在南牌楼下,他坐在一只大箩筐里,没有戴头巾也没有穿鞋袜,正在向一名书童喋喋不休地嘱咐家中后事。这时,围观的群众人山人海,把周围的道路、空场堵得水泄不通,附近的房顶上都爬满了人。西城察院的官长就位之后,高声宣读圣旨,由于周围人声嘈杂,他都念些什么,人们谁也听不清楚,只听他最后的一句是:“照律应剐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刽子手齐声附和,声如雷震,围观的群众莫不心惊胆颤,两腿发抖。只听得三声炮响,之后开始行刑。
人群更加骚动起来,爬在房上的人有的站起身,伸长脖子,想看看刽子手怎样剐人。但由于近处的人围得密不透风,稍远一些就看不见行刑的场面。过了好大一会儿,只见那有分叉的粗木杆上垂了一条绳子,有人在木杆后面拉动绳子,绳子的另一端便吊起一件东西,鲜血淋漓,原来是人的肺和肝,一直吊到木杆最高处。这说明犯人的肉已被割尽,开始剖腹取五脏了。又过了一会儿,木杆上的绳子放下来,卸下肝肺,吊起一颗人头,这说明郑鄤已被砍了脑袋,悬挂示众。接着又把郑鄤的躯体也挂了起来,使他的胸贴着木杆,背朝着众人,大家看见他背上的肌肉被割成一条一缕的,却没有割掉,千百条密麻丛集,就像刺猬似的。这时,凌迟之刑宣告结束,有两名校尉手舞红旗,骑着快马向东飞驰,他们是去宫中把剐的刀数向皇帝报告。后来,有刽子手把郑鄤的尸体取下,把他身上的肉一条条地出售。据说人们买这人肉是作为配制疮疖药的原料。
李阳泉先生最后所述的有关郑鄤之肉被卖给坊间愚民做药材一事,笔者还查到一个资料:时人计六奇在《明季北略》中也记述道:“归途所见,买生肉以为痔疮药料者,遍长安市。”乖乖!一个正直的文人,被凌迟处死,死后的肉片,还被卖去给一大批冷血的愚民做屁股后面使用的“痔疮药料”,这就是咱们中国古代社会曾经存在过的一种不可不谓“独特”的文化现象。对此,《明季北略》最后叹曰:“二十年前文章气节,功名显赫,竟与参术甘皮同奏朕功!”
写到这里,不得不由人想起鲁迅借《狂人日记》,直骂我们中国的历史写满了“吃人”二字。他还曾在《南腔北调集·偶成》里指出:“了不起的残忍智慧酷刑的方法,却绝不是突然就会发明,一定都有它的师承或祖传,……‘酷刑’的发明和改良者,倒是虎吏和暴君,这是他们惟一的事业,而且也有工夫来考究。”但从中国古代的这凌迟酷刑,从凌迟所得的肉片能在民众之间作为“痔疮药料”自由流转的现象,联想到他老人家写到的前近代性的“人血馒头”,的确就使人不得不进一步联想到咱们中国的传统文化了。就此而言,李阳泉先生虽然不小心搞错了郑鄤受剐的具体刀数,但他所写的那本《中国文明的秘密档案》的副标题却是相当到位的——那就是《我们历史的另一张面孔》。
诸君不要搞错,我们中国传统文化,当然也有它的“正面”,而西方文明自然也有它的负面,即所谓的“另一张面孔”。有关这一点,前述的日本学者富谷至先生说得还是够我们中国人中听的。但问题的关键可能在于,西方文明毕竟比我们早产生了现代法治文明,早产生了“人的尊严”这样的观念,早产生了宪法这么一种利器。而如果我们现代的中国读书人,还不愿意去审视自己民族文化中的这“另一张面孔”,审视自己民族文化的“屁股”后面曾经使用过的人肉“痔疮药料”,那就只能想象一下了——假如你就是郑鄤,或者就是那位被绑在架子上号叫的女人……
乖乖!无论你多么慢条斯理,无论你多么吐纳风雅,也无论你多么仪观伟然,你的身体准会敏感地渴求宪法的抚慰。
三、身体上的社会性建制
以上讲的,都涉及宪法在人的身体上的效力范围。但这样的议题,实在多样。比如身体的裸露范围,同样就跟宪法的效力范围有关。比如裸露自己的身体去抗议政府,或去抗议公共政策的形成者、影响者等,这在一些成熟的宪政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受宪法保护的范围。保护的机制和技术稍微复杂了一些,简单地说可以这样描述:普通法律可能对这种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一些声称是必要的规制,但被规制的当事者如果不满这类规制,就可以通过违宪审查这一制度装置,要求对这些规制的法律进行审查,看它是否超出了宪法上有关言论自由的保护规范所保护的范围。
但是现代“身体社会学”告诉我们说,那些活生生的裸体,其实也经过了一系列社会性的建构。据传,当年辛亥革命的北伐军打到武汉时,在这个“九省通衢”大城市的街头上也曾出现了一批裸体游行,欢迎革命军的妇女队伍,比池莉小说中的姐妹们还不知要“辣”多少倍呢。但在中国,这注定只是一纵即逝的现象,而且在当时,就难免被民初的晚清遗老们骂成是“离经叛道”的,原因也是因为身子虽然裸了,但却没有形成一种强韧的社会性建制。即使是前几年,也听说在杭州有一位女生,居然绕着西子湖畔裸奔了起来,但马上就被一群闻讯赶来的警察包围,并加阻止,可是把那女孩拿来一问,才知道她只是一位精神有些失常的在杭高校女博士生,因为课程压力才导致如此,云云。
你不反对甚至渴望我们的社会出现这样一种景象吗?——比如,不是一个可怜的精神失常的女生,而是一批意志健全的、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女生,可以组织起来,绕着我们西子湖畔集体裸奔,以抗议大学给博士生规定了太过严苛的毕业条件,以致大家都难以承受,以至于都有女生疯了来裸奔过呢,所以她们这下也来裸奔抗议。乖乖!这一旦实行起来,在一些人看来,还真会平添了一番“风月无边”的况味,应和了乾隆帝当年在西湖边所留下的“虫二”这两字御笔的雅意。
但是且慢!你别有这样的奢望了。即使我们的女生有这样的勇气,也有这样的想象力,我们目前的宪法也是不可能给予有效保护的——虽然我们宪法中也有保护言论自由的条款,而且这个条款也被宪法专家们解释为已经包含着“象征性表达自由”之内涵的程度了,但不得不说,支撑这一内涵的那种社会性建制——呵呵,那还尚未完成。我们已经完成了的建构,主要还是宪法文本本身。
总之,身体与宪法的关系可大了。宪法上的人(人格),以及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其实都是以“身体”为载体,并借助这个“平台”展开的,乃至形成了一整套体系。反之,宪法对身体的态度,也可以作为我们认识宪法,乃至进而认识宪法所立足的社会性建制的一个活生生的指标。
这一点,是可从种种的角度加以思考的。前面我们从凌迟扯到宪法,就属于这种探索,只不过它是反映了我们在课堂里曾经说过的那种negativeapproach(反向思考)的方式而已。这一反向思考的结论,从我们宪法学视角正向视之,也是可以成立的,因为作为法治文明的结晶,宪法毕竟是禁止酷刑的。现在有些国家的宪法,就直接写上了这样的规定,如美国《宪法》第8修正案中就明确规定“不得施加残酷和不寻常的惩罚”,日本现行《宪法》第36条也规定“绝对禁止公务员施行刑讯及酷刑”。当代西方的“身体社会学”(thesociologyof thebody)还有一个号称“奠基性”的理论,说来非常简单,但却相当重大,那就是从身体中确认了人的本体性脆弱(ontologicalfrailty)。我想,这一点宪法也是看到了的。
透过身体去看宪法,多少有点想吊人胃口之嫌,但这绝不是一种无聊的随谈。我们甚至可以想到,不仅人的身体裸露范围与方式,而且人的身体之所在本身,也与特定宪法的效力范围有着密切关系。人的身体的处所,就是选择宪法制度的事实依据。比如当那种叫作“飞机”的东东,将你的身体从北京运载到了美国,可以看到哈佛大学校园里期末考试之前学生用裸奔的方式去缓解压力的情景时,那你就肯定是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了。也就是说,你甚至可以跟人家一起裸奔呢。但如果你的身体,是诞生在中国的,那一般的情形是,你或许一辈子都得接受中国宪法给你所设定的制度,即使出了国,在美国混到了绿卡,你本身的精神意识也已经或多或少地受到了中国宪法制度的影响了,甚至你的身体本身,按照人家“身体社会学”的传统观点来看,也会体现了中国式的“社会性建构”。质言之,你是无论如何也无法彻底“裸奔”出这种中国式制度建构的。
但裸奔看似只是采用了裸着身子去跑一跑的简明形态,实际上也是对规训秩序的一种权且突围。说到这里,我们就顺便回到福柯的话题上去吧。在前文提及的《规训与惩罚》那本书中,福柯批判的不仅是中世纪的酷刑制度,更主要的是批判透过监狱制度所体现的现代权力的运作模式。他不否认在现代文明制度下,中世纪的酷刑和肉刑已经受到了禁止,而且随着一种被边沁称为“政治秩序中的哥伦布之蛋”的现代监狱的发明和发达,自由刑在惩罚制度中也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但他认为,说到底自由刑仍然是在人类的身体上做文章的,即实际上也是对人的肉体所进行的一种“规训”,而监狱无非就是一种规训组织,整个现代社会都是一种充斥着规训行动的庞大组织,让人类的身体无以逃遁。
四、尾声:二三遐想
写到这里,我便一闪念想起去年跟弟子们讨论的一件事:我说毕达哥拉斯早就有洞见了,认为作为一种惩罚,我们的灵魂是囚禁在肉体里的,后来的许多宗教思想,比如基督教传统中的托马斯·阿奎那的学说,尤其是偌斯替主义,也都是这样认识的,这种观点很朴素,但其实也够有“终极意义”的啦——人类的脆弱、不自由乃至一切的罪恶和痛苦的根源,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最终无非都是因为我们人类都拥有“身体”这样的一种臭皮囊;那么,既然现在人类的科技文明这么发达,是否应该想象一下,发明一种能够将人的灵魂从身体这所“监狱”中安全“解救”出去并加以妥为“安顿”的科学技术呢,比如,至少也可以通过一种手术,将足以维持人类生命的、最少限度的神经元系统从身体中分离出去,装在我们各自按照自己的偏好预先选好了的、类似某种美丽精致的鼻烟壶那样的器具里,然后放飞在空中,飘浮在云海;这如果可能,那么且慢!你们想一想,那时我们宪法学将面临什么课题?不!人类还需要法律规范系统吗?
这个讨论还没进入后面的法学话题,就被在场的几位女生的嗔怪,给“驳回”到了现实——呵呵,或许,她们可能强烈地反对舍弃自己的身体,而被装在“鼻烟壶”中(都怪我不自觉地采用了具有男性主义色彩的话语),孤独地飘浮于茫茫宇宙;或许,她们已经通过现在的网络购物系统,购买了一柜好看的衣服等着穿呢。
唉,回到现实,那就不得不顺便想起巩献田教授了。据说这位前辈前两年曾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反对了《物权法》草案出台。我迄今没有认真看过他的立论,只知道他还提到《物权法》属于违宪的观点。巩教授果然也是好样的!居然能把那么多人给气得七窍生烟。但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将来咱们中国有可能像老巩的一位同事——从事宪法学的张千帆教授近期所主张的那样建立了联邦制,那中国的意识形态问题啊、国家制度问题等,或许也好办多了。比如,我们现在不是还有许多人想搞传统社会主义吗?没问题!不妨尊重这部分公民的政治意愿,在国内专门腾出一个州,成立一个他们认为正统的社会主义共和国,让所有中国人用脚投票,凡是主张搞传统社会主义的人,就统统可以去那个州安家立业,让他们的身体都“沿着社会主义的金光大道奋勇前进”,把“田”都“献”出去搞“人民公社”也行,不要《物权法》也行,反正人家爱怎么折腾就这么折腾。而至于老巩嘛,也可以去做那个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第一桂冠法学家了,免得你们不满,还那样骂他——但这说到底,还是涉及身体与宪法的问题,即人类是否可以在一国之内通过自己身体的移动,自由地选择制度的问题了。
既然身体跟咱们宪法关系这么密切,最后我就进一步突发奇想了:那身体社会学、身体政治学、身体伦理学等,林林总总有关“活生生的身体”的学问都成立了,在当下我们极为沉闷的中国宪法学界,能不能也搞一个“身体宪法学”啊!如果能搞的话,那么,立足于当下我们所面临的现实语境,这篇小文,或许可算是“身体宪法学”的一个入门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