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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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城乡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整合的方向

一个国家的政府机构如何设置是由这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管理制度的现实以及政府在一个历史阶段要解决的重点问题而决定的,政府管理体制要为机制建设服务。从理论上以及过去20 多年的实践都表明,医疗保险由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符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改革的实践和发展方向,符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的现实要求。对于城乡医保管理体制整合的下一步发展思路,我想谈以下三点看法。

一是从世界各国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现状来看,不存在规律性的发展趋势。国际上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体制有五种,劳动社保部门管,卫生部门管,卫生和社保是一个部门,卫生和社保是两个部门共同管理,既不是卫生也不是社保;单从数量上看,从我们对114个国家的统计来看,社保部门管理的占第一位,卫生部门管的占第二位。但其中看不出规律性的东西,无论从国家大小、经济发展水平、医疗保障制度的性质(是国家卫生服务还是医疗保险制度)还是是否为转型国家等方面来看,都没有必然的规律,医疗保障有社保部门负责管理的,也有卫生部门管的。因此,我国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存在可以学习借鉴的国际经验,更不能根据国际上几个国家的设置办法来设置我们国家的管理体制。因为国家之间的政治体制不同,经济体制也存在较大的差距。根据国际组织关注的重点来确定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更是荒唐的提法,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社会保障协会、世界银行等,是国际协调组织,不是世界行政管理组织。

二是政府管理体制是为机制建设服务的。从医疗保险的运行规律看,医疗保障的核心机制是建立医疗服务购买方与医疗服务提供方分开管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即管钱的和管服务的分开,用钱的和提供服务的分开,相互制约。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虽然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体系发展阶段不同,并且建立医保制度的社会基础不同,但是购买方与服务提供方分开的理念是一致的。比如,德国是非常强调依法管理、社会自我管理的市场经济国家,它的服务提供方、医疗保险出资方,都是在运行层面建立的双方制约管理机制,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管理标准都是通过谈判确定,政府部门只起依法监督的职责。其卫生部主要是监督各类自我管理机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措施;劳动和社会部门负责监督医疗保险机构的组织建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主选举制度;而医疗保险的运行规则都是由联邦保险局统一管理,这个局是劳动和社会部的直属机构。从根本上讲,德国的管理体制建立在医疗服务供方和出资方已经建立起市场化谈判和运行相互制约的基础上。现阶段的我国政府在经济和社会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与德国存在巨大的差距,特别是在医疗服务提供体系方面,既管立法、政策、标准制定,又管监督、行政审批,还管医疗机构的建设、运行;可以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医疗服务管理体制还没有得到彻底的改革,存在政事不分、管办不分的问题。卫生部门与医疗服务提供方还是父子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医保划归卫生部门管理,只能是医院越来越肥,病人利益越来越瘦。医疗保险资金会更多流向医疗服务的供方,损害参保人利益。特别是医疗卫生体制机制上的问题和矛盾将被掩盖,不利于下一步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三是划归人社部门管理符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改革实践,符合当前全民医保的发展实际,改革成本最低;划归卫生部门管是对前一段时期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否定,可以说是改革的倒退,改革成本最大。这几年医疗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成效,关键之一是对“一手托两家”的计划经济下的公费医疗管理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从行政管理和经办、法律政策和标准制定、管理队伍和信息系统等方面,建立了一整套与医疗服务提供体系相对的医保管理体系,医疗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形成了统一管理的格局,为社会保障从城镇向农村推进奠定了基础。将医疗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割裂开来,将造成混乱,带来巨大的浪费。当前,医疗卫生工作应当把重点放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医疗服务提供体系建设、供方管理体制特别是公立医院改革上。不能为某个部门的一己私利,把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医疗保险制度搞乱了。医疗保险的主要工作是巩固全民覆盖、改革支付制度、建立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制约机制。由社保部门管理,在购买方与服务提供方分开的体制下,有利于这种机制的建立。

(在中编办专家会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