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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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全民免费医疗没有宪法依据

在2014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社会保障30人论坛上,我作了关于“中国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是历史的选择”的发言,有专家对此提出全民免费医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应有之义。涉及宪法是一件严肃的事,所以我认真学习了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并就此问题谈点自己的想法。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反复研读,我也没有看出其中有全民免费医疗的含义。愚以为这条规定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公民权利的赋予,二是对国家承担责任的界定。

看起来这条规定对公民权利和国家责任的界定非常清楚,但为何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解读?里面是有原因的。

一是关于公民权利问题。宪法对公民行使“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前提条件,只明确“公民在疾病情况下”,而没有明确公民在疾病情况下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行使权利。当然宪法不可能作这么详细的规定,需要在下位法中明确。这可能就会产生不同解释,也许可以理解为:只要是公民生病就可以向国家和社会录求帮助,公民自身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责任全部在国家和社会。这大概就是一些人宣扬全民免费医疗的法律依据了。但需要注意,这条规定赋予公民在生病情况下有获得“帮助”的权利。所谓“帮助”,一定是指在己所不能的情况下,才向他人求助。所以这条规定就含有公民在生病情况下要达到“需要帮助的程度”时才能求助的内涵。联系到社会保障在经济社会中“二次分配”的功能,就不难理解,宪法赋予公民在生病时行使获得“二次分配”的权利,是在其一次分配所得不足以承担疾病支出的前提下的。

这里还必须讨论一个容易引起混淆的提法,即“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有专家以此进一步推论,基本人权人人平等,生病获得帮助的权利就要人人平等,因此人人都有享受免费医疗的权利。这种推论存在逻辑错误。国家保护基本人权和谁来承担费用并没有直接对应关系,国家确有保护公民健康这一基本人权的责任,但并不意味着要求政府承担公民保持健康所需要的全部经费,只有当公民自身不能维护健康权时,才可以向国家求助。

二是关于国家责任问题。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要承担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的责任。事业的发展,需要有完善的制度,同时需要维持制度运行的组织基础和物质基础。制度的设计肯定是国家的责任,但在“维持制度运行的组织基础和物质基础”这一问题上,宪法对国家“发展事业”的责任并不明确。也许我们可以解释为国家承担发展事业的责任,特别是在医疗卫生事业是公益性事业的理论引导下,国家应当要求政府承担卫生事业发展的所有经费,建立为全民提供免费服务的公立医疗服务的组织体系。然而似乎又解释不通,宪法为什么还要提到国家要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呢?这只能用这几年在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上的实践来回答了。《社会保险法》中明确包含了三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而现在没有任何一个宪法的下位法明确提到全民免费医疗制度。目前,三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全民覆盖,使绝大多数需要帮助的公民获得了物质和经济帮助。实践证明,发展医疗保险事业,是宪法规定的国家责任,是公民生病时享受“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利的重要途径,但没有依据能够表明宪法规定了国家有发展全民免费医疗的责任。

(《中国社会保障》“医保Health”“医保专家专栏”201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