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3.2 课后习题详解

1.阐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以及与国际强制规律的相互关系。

答: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国际社会公认。“国际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只有当一项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反复出现,并被作为整体的国际社会认定为指导国际关系的一般准则时,它才有可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具有普遍约束力。普遍约束力是指国际法基本原则一经确认,不仅对某些国家或某一类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而且对所有国家及所有的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原则,对国际法的各个分支部门具有一般性的指导作用。

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的法律基础,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申出来的,它们必须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不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相违背。

(2)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规范的相互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规范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法律概念,二者不可以截然分开,也不可以完全等同。

二者的联系:国际法基本原则应该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是任意选择的法律规范。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强制规律在确认的程度和效力的性质上有相同之处。

二者的区别:基本原则并不等于强行规律,反之亦然。基本原则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一般性指导原则,而强制规律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的具体规则。

2.简述《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及其在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地位。

答:(1)《联合国宪章》原则的内容

《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七项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会员国主权平等;

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禁止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集体协助;

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

不干涉内政。

(2)《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及其在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地位

《联合国宪章》的原则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具体原因如下:

宪章是国际文件中第一次系统地规定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宪章是迄今拥有缔约国最多的一个多边条约,联合国是迄今拥有会员国最多的一个全球性国际组织。由于联合国组织成员国的广泛代表性和宪章本身的造法性,已使得这些原则具有最为普遍的法律意义。

宪章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什么?应该怎样认识它的重要意义及其与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答:(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互相尊重主权和互相尊重领土完整。由于国家的主权和国家的领土完整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尊重一国主权首先意味着尊重该国的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原则

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互不侵犯原则的内容主要有:

第一,各国有义务不首先使用武力;

第二,有义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第三,有义务避免侵略战争的宣传;

第四,有义务不侵犯他国国界和侵入他国领土;

第五,对侵略战争应负国际法上的责任;

第六,不得以国家领土为军事占领的对象;

第七,不得采取任何强制行动剥夺被压迫民族行使民族自决的权利等。

互不干涉内政

互不干涉内政,是指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均不应进行非法的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干涉和其他方式干涉。

平等互利

平等互利,是在传统的平等原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原则。其新意就在于:它更强调国家间的真正平等,即真正的平等应该是与互利相联系的,形式上的平等不一定是互利的,而只有互利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

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是指各国不应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在国际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别,而应在同一个地球上和平地并存,友好地往来,善意地合作,并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彼此间的争端。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基本原则体系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占有重要地位,主要表现为: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一致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科学地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在这五项原则中,第一项是根本,其他几项既是延伸,又是保证,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互”字和“共”字意味着:以国际法基本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只有建立在主权国家“互相尊重”、“和平共处”的基础上,才能成为一种真正有效的法律秩序来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

4.简述国家主权原则、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的基本含义。

答:(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中,每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和政治经济制度如何,都应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交往。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该原则内容是:所有会员国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害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亦不得以任何其他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式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从上述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中直接引申出来的。国际争端只有通过和平解决,才能真正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以战争、武力或武力相威胁等强制方法,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争端,反而会激化有关国家间的敌对情绪,而且有可能使争端扩大和升级,成为冲突和战争的祸根。

(4)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际法是通过互相平等的国家间的协议而形成的,国际法所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依国际法而建立的国际合作制度也主要是在国家自愿承担义务的基础上进行运作的,各国忠实遵守国际法的规范和善意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来保证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6)国际合作原则,是指现代国家间,国家与其他国际组织间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方面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

(7)民族自决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在没有外部压迫或干扰的情况下,人民可以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尊重人权要求国际主体在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的实践中应立足于人权的普遍性观念,积极履行尊重、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义务。

 

5.应如何正确认识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之间的关系?

答: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中,每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和政治经济制度如何,都应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交往。民族自决原则,是指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在没有外部压迫或干扰的情况下,人民可以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之间的关系分析如下:

(1)明确民族自决原则主要适用的情形

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这一原则包含了一个现存国家的人民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

当领土主权的存在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该领土上的民族拥有自决的权利,如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自决。

殖民地、半殖民地或其他非自治领土的民族和人民,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的权利。

民族自决还适用于受种族歧视的民族有自由表达其意愿,争取其政治地位的权利。

(2)民族自决原则不能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

对于一个由多民族自愿组成的国家而言,如果它已建立了合法政府并实行有效的统治,任何国家就不得以民族自决为借口,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该国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否则,就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违反了不干涉别国内政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从而从根本上违背了民族自决原则的真实意义。

6.应如何正确认识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与尊重基本人权之间的关系?

答:(1)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与尊重基本人权的概念

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中,每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和政治经济制度如何,都应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交往。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主权是每一个国家所固有的,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国际法上的内政不是一种地域概念,它包括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又和国际法律秩序发生联系。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内政或国内管辖事项,一般是指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自主处理的那些事项,如一个国家的政体、内部组织、法律主体间的关系、对外政策等。

尊重基本人权原则,是指尊重人权要求国际主体在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的实践中应立足于人权的普遍性观念,积极履行尊重、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义务。

(2)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与尊重基本人权之间的关系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最重要的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相伴而行,是一项较早的国际法原则。人权国际保护与尊重国家主权的关系在国际法上一直是一个争论颇大的问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凸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经超出国界成为国际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尊重基本人权不仅仅是国际法人权法这一新兴国际法分支的基本原则,对于其他国际法领域也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贯穿于整个当代国际法体系。

要处理好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与尊重基本人权三者之间的关系。须注意以下几点:

a.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互相促进的。一方面人权国际保护对国家主权提出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国家主权又对人权国际保护产生制约。

b.同时要在承认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在特定情势下为保护人权可进行干涉。虽然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经超出国界成为国际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但是不能在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的前提下,去保护人权,这不仅违背了人权原则设立的意愿,而且也不能更好的保护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