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东《刑事诉讼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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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课后习题详解

1.应当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答:(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回避的理由有: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回避的理由的补充性规定: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未经批准,私自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等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的;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上述第6种至第10种理由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2.回避适用于哪些人员?

答:(1)审判人员

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直接审理案件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还应当包括有权参与案件讨论、审查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的成员。

(2)检察人员

这里的检察人员不仅包括直接负责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决定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还应当包括有权参与案件讨论、审查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以及检察委员会的成员。

(3)侦查人员

这里的侦查人员不仅包括直接负责案件侦查的公安人员和检察人员,也应当包括有权参与案件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与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成员,以及检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4)书记员

包括在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担任记录、送达工作的书记员。

(5)翻译人员

(6)鉴定人

(7)特别规定

《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法院不予准许: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不满两年的;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3.回避由谁来决定?

答:(1)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分别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

(2)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4)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根据其所处的诉讼阶段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4.案例讨论

王某,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是安徽省某矿山机械厂工人。l998年3月14日晚8时许,王某在一起聚众斗殴中,持刀连刺刘某数下,致使刘某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畏罪潜逃,1个月后被抓获。案件起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法官陈某担任审判长,负责审理此案。碰巧的是,在“文化大革命”中,王某的父亲曾冒死救过陈某的命。案件开庭审判前,王某的父亲多次找到陈某,说王某是他唯一的孩子,乞求陈某看在当年的情分上手下留情。

问题:

(1)本案中陈某是否需要回避?

答:需要。陈某碍于王某父亲当年的救命恩情可能会影响对王某案件的审判工作,属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应当回避。

(2)如果法院发现了陈某与王某的这层“关系”后,可否决定陈某回避?

答:可以。《高法解释》第26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在本案中,陈某属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如果法院发现了陈某与王某的这层“关系”后,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命令其退出诉讼程序。

(3)假如陈某没有回避,审判了本案,二审法院发现了此情况,可否以此为理由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答:可以。陈某没有回避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回避制度规定的,经查证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