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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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一、行政诉讼概述

1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2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恒定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而且行政主体仅仅可以作为被告。

(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是指行政管理活动中,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的矛盾与纠纷,在结果上就体现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3)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

行政审判权是指专门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审判权,属于国家审判权的一部分,其实质是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和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

(4)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诉讼的首要目的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从而实现行政法治。

3行政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比较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起复议请求,要求审查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救济的制度。

二者的主体和性质不同

a.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由作出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负责审查,本质上是行政体系内部监督;

b.行政诉讼是由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因此是外部监督。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比行政诉讼要广泛,审查程度要深

行政复议的程序简便、成本较低

具体程序设计上,二者也有诸多不同

a.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审理,而行政诉讼一般采用开庭审理,特别是一审必须开庭审理;

b.行政复议一般是一级复议,而行政诉讼是两审终审。

(2)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司法审判机关解决处于平等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关于民事权利的纠纷,居中裁断,定争止纷的诉讼活动。

从历史发展来看,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除了其自我特有的规则和程序外,其他的规则和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比较,有特殊的规则和程序。例如在举证方面,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需要承担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而败诉的风险,而不是由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学理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这和民事诉讼截然不同。

实践中出现大量行政权介入民事关系的情况,为更加切实保障相对人的权利,解决纠纷,也为了诉讼经济,行政诉讼中设置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以便在解决行政争议时一起解决民事争议。

(3)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司法活动,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a.刑事诉讼提起的主体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自诉),或者检察机关(公诉);

b.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诉讼的目的不同

a.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b.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诉讼的结果不同

a.刑事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是否犯罪和是否处以刑罚的判决;

b.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4)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的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况下,由有关的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赔偿损失,针对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的机关侵权行为,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制度,主要包括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

a.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行政纠纷的解决程度,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效能的最大发挥。

b.行政诉讼制度一系列规定的不完善也制约着国家赔偿制度的落实。

4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1)外国行政诉讼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

a.法国

法国可以称为是现代行政法之母国,专门行政法院负责行政诉讼的制度亦滥觞于法国。其行政诉讼的特点是:

第一,行政法院虽然也是独立的审判组织,但是隶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法院的成员是行政官吏而不是法官,所以不享有法官任职终身的权利;

第二,行政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是先例,也就是说在以制定法为鲜明特点的大陆法系国家,出现了以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特殊领域。

b.德国

德国是大陆法系另一个典型的代表,同法国一样也有独立的行政法院,但却是法院系统的一部分,而且不采用判例制,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保留了大陆法系的特点。而在行政诉讼的诉讼种类、审查标准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色。

在诉讼种类上有确认无效之诉、强制履行之诉、宣告之诉、变更之诉和确认补救之诉等;设立了由检察官代表公共利益的公益代表人诉讼;行政诉讼为审问式或纠问式,体现大陆法系特点等等。

英美法系国家

a.英国

英国没有行政诉讼的概念,英国获得救济的途径包括:

第一,提起普通法上的一般诉讼,法院通过阻止令和确认判决来监督行政机关;

第二,向法院提起上诉,即对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所的裁决不服,向高等法院起诉;

第三,向高等法院提起司法审查,高等法院传统上享有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司法审查适用最高法院的规则进行。

b.美国

美国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了司法审查,自此司法审查制度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美国司法审查有以下特点:

第一,司法审查的范围相当广泛,除了成文法排除或默示排除的行为、自由裁量行为、国家外交行为和军队内部管理行为外,法院基本上都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依据无救济即无权利的法理,法院受理的案件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

第二,与美国联邦制相适应,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州两个体系,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也在联邦和州之间作一划分。

第三,司法审查的原告资格定位在因行政机关的行为而遭受到不法侵害以及不利影响或损害的人,因此原告的范围比较宽泛,近年来出现消费者诉讼、竞争者诉讼等。

第四,司法审查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涉及是否专断、反复无常、滥用自由裁量权和有无可定案证据等合理性问题。

第五,美国司法审查贯彻成熟原则和行政救济穷尽原则。

其他国家

日本的行政诉讼制度综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又结合日本具体国情,因此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2)中国行政诉讼制度

旧中国行政诉讼制度

a.旧中国行政诉讼制度1912年建立中华民国之前,集权专制统治下是不可能有行政诉讼制度的。

b.北洋军阀政府已经初步建立起近代行政诉讼制度,蒋介石政府沿袭了北洋政府的做法。1931年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21条规定“人民依法律有诉讼于法院职权”,第22条规定“人民依法律有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之权”。l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作出提起诉讼的规定。

c.由于近代中国战争不断,行政诉讼制度实际上无法发挥作用,尚未建立就随同其他法律制度和旧制度消亡了,“行政诉讼的这段历史几乎等于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制度

a.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行政诉讼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具有宪法上的依据,但是由于建国以后的若干历史事件,实际上并没有行政诉讼制度,尤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丧失殆尽,更谈不上行政诉讼制度的存在。

b.改革开放后的l982年《宪法》,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转折点。具体的法律依据是同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开始受理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的案件,从而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初步建立。

c.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于l990年10月1日生效。《行政诉讼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d.《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等法律对推动行政诉讼制度乃至行政法治进程也都有重要作用。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标志着我国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和发展。

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行政诉讼制度

a.台湾地区

台湾目前设行政法院,延续了始于1932年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建制。l932年建立的行政诉讼以诉愿前置为条件,仅以撤销诉讼,单一审级等为特点,与现实发展需要脱节。1981年,台湾“司法院”成立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修正委员会,前后十一年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这次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幅度较大,台湾学者认为“名为修法,相当于重新设计与制定”。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就是以此次修改为框架构建的。

b.香港

香港回归祖国以后,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香港法院,并且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司法终审权归属于香港最高法院;香港仍保留判例制,但是各法院所适用的制定法、判例规则及衡平法不得和基本法相抵触。

c.澳门

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设置,现行澳门司法体制设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包括若干专门法庭)和行政法院,仍然保留由行政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专属管辖权,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税务诉讼和海关诉讼,是初审法院,案件可以上诉到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二、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参加诉讼遵循的程序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院、原告和被告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循的程序总称,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并列成为我国三大诉讼法。

2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1)行政诉讼法和有关的法律

(2)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

(3)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4)国际条约

(5)法律解释

(6)判例

3行政诉讼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

行政诉讼法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时间效力

就溯及力来讲,行政诉讼法对生效日期前的事实和行为不适用,即不具有溯及力,这也符合法理的一般要求。

(3)对人的效力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在我国领域内参加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4)对事的效力

进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接受行政审判权审查的行政案件就是行政诉讼适用的事的范围。

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1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诉讼规律与特点的,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普遍指导意义并体现行政诉讼价值追求与精神的基本法律准则。

(1)合法性审查原则概述

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含义

a.法院对行政主体的行为有司法审查权,法院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提起的诉讼中有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b.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是有限度的审查,审查的界限即合法性,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方式、内容、程序以及权限进行。

合法性审查的意义

a.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划定界限和范围。

b.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提供依据。

c.合法性审查原则也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底线。

(2)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a.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所作出的行政决定的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多数人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审查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权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主要证据不足,是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否滥用职权,以及是否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合法性审查原则适用结果是法院根据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情况,依法作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和履行判决。

(3)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规定。

2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情形下,某些办案人员不参加案件审理的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审理公开。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一律公开进行;

判决公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要公开宣布。

(4)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成为终局的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