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民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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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罗马法中调整私人间的关系最为发达,许多规范适应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需要,制定专门用于调整私人之间即市民关系的法律,并以以市民法称之。

2.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

(1)实质民法

实质民法是指凡调整民事关系(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皆为民法规范。

(2)形式民法

形式民法是指以“民法”命名的法律。以民法命名的法律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其主要为民法规范,也称其为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曰本民法典等。形式民法存在于法典化国家,并且只是近代立法的产物。

民法学所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内容为主的实质民法。

3.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1)广义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私法。私法是指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公法规范的社会关系具有权力性质。

(2)狭义民法

狭义民法仅为私法的一部分,一般认为不包括商法,也有的认为还不包括劳动法、亲属法。民法学所研究的一般为狭义民法,但在我国就一门课程来说,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4.一般民法和特别民法

(1)一般民法,是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如各国的民法典。

(2)特别民法,是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的含义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多种多样,民法仅是调整一部分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主体平等,即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

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一般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

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即一项财产归何人所有和利用;

财产的流转关系,即一项财产从一主体转移于另一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即商品经济关系(商品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含义

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主体平等;

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

不具有经济内容;

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不具有财产性,又称为非财产关系,但其并非与财产没有联系。

三、民法的沿革

1古代民法

古代民法是指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实质民法。近代民法承继古代民法发展而来,形式民法为近代社会的产物,对近代民法影响最大的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

近代社会的民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初期,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条件。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为l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其确立的私有财产神圣、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原则,被称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基石。

3.现代民法

现代民法始于l897年颁布、l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4.中国民法的发展

(1)中国古代社会诸法合一,私法制度极不发达。

(2)中国近现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朝末年,20世纪20年代末南京国民党政府完成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该法典现仅施行于我国台湾地区。

(3)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转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为适应社会的需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等民事单行法,至l986年《民法通则》通过。

(4)1992年后,中国确定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相继制定了一些单行法,同时对原来的法律进行了修改。

(5)1997年纪念《民法通则》10周年会议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又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提上日程。

(6)1999年《合同法》通过,消除了原三部合同法的“三足鼎立”的局面。

(7)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通过。

(8)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通过。

四、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1民法的性质

(1)民法为私法

民法为私法,法不禁止即自由。民事事项,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只要不属于法律明文禁止,当事人即可为之。

(2)民法为权利法

民法调整民事关系以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为主旨。民法不仅确认主体享有的各项权利,而且规定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

(3)民法为文明法

民法是文明发展的产物,追求公平、正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民法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符合社会公德。

(4)民法为实体法

民法是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而不是规定权利救济程序的法律,民法为实体法,而非程序法。

(5)民法为任意法

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赋予民事主体选择行为的自由和权利,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适用该规范。但为保障民事主体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民法也设置了强行性或禁止性规范。

(6)民法为国内法

民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一国法律所管辖领域内的民事关系,属于国内法。

(7)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民法规范既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也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民事案件的准则。

2.民法的任务

(1)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

民法为权利法,以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为己任。民法的任务之一是要“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过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正确调整,适应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行为与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1)民法的基本原则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决定,体现着国家的民事政策。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应遵行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须遵行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评价其行为的标准。民事活动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否则,行为人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的基本准则。

(5)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法各项制度之中,而不是仅在某项制度中有指导意义的规则。

(6)民法的基本原则可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来的,它虽不为法律明确规定但却是在各项制度中体现出来的。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首要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只有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才为民法调整,法律调整民事关系必然要赋予当事人平等的地位。表现在:

(1)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4)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5)民事主体平等地负担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

3.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含义

自愿原则是指“意思自治”,即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事项。

自愿原则的表现

a.民事主体自由自主地决定民事活动;

b.当事人仅对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行为负责。

自愿原则的核心内容

自愿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合同自由”,或称“契约自由”。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含义

公平与公正、正义联系在一起,以一定社会的共同的价值观念为基础。公平既是一种道德原则,又是法律原则。

公平原则的表现

a.民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在民事活动中须正当竞争,反对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b.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利益均衡,合理分配权利义务;

c.当事人在责任面前要合理负担。

对某一行为或事项是否公平的评价,不能仅从当事人一方考虑,还要从社会利益上考虑。

(3)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在交易中应实行等价交换,不得无偿地非法调取他人的财产。等价有偿原则是商品经济关系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在法律上的表现。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一样,既是道德规则,又是法律原则。作为法律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学中被称为“帝王条款”。

4.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违反社会公德。

依公序良俗原则,任何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