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万一《商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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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司债券

10.1 复习笔记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征

1.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公司为筹集资金向社会公众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公司债是公司债券的实质内容,两者形同表里。

2.公司债券的法律特征

(1)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公司债券表明债券持有人对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债权,且其具有较强的流通性。

(2)公司债券是公司依法发行的有价证券。这使公司债券区别于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家债券。

(3)公司债券是集中发行、内容定型且以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为发行对象的有价证券。

(4)公司债券是定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对公司拥有的债权是有期限的,公司在规定期限到达时,须向持券人无条件还本付息。否则,持券人可以以公司支付不能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依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对公司债券进行不同的分类。各国公司法或证券法对公司债券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这是依公司债券中是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而作的分类。

在公司债券上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并在置备的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债券编号等事项的公司债券为记名公司债券;反之,则为无记名公司债券。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

(1)两者转让的程序不同。记名债券转让应以背书方式进行,并由公司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记载受让人的有关事项,否则不发生转让效力。而无记名债券的转让只需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效力。

(2)两者被盗、遗失或灭失时的补救方法不同。记名债券发生被盗、遗失或灭失时,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法院宣告其无效后,由公司补发债券。而无记名债券持券人的损失无法补救。

(3)两者在付息时提示证券的要求不同。记名债券持有人在领取利息时,不仅要出示债券,而且还要出示能证明其为债券存根簿上载明的持有人的相关证件。无记名债券持有人可以凭息票领取利息,也可以凭债券领取利息。

2.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

这是以公司债券是否设置担保为标准而作的分类。

(1)担保公司债券是公司对债券本金的偿还提供财产担保或第三人担保的债券。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抵押债券、担保信托债券、保证债券、设备债券等。

(2)无担保公司债券又称普通债券、信用债券,是指不设置任何担保而仅以公司信用作为基础发行的债券。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当公司债券不能按期受偿时的法律后果不同:

担保公司债券到期不能受偿时,债权人可依担保权的行使优先获得清偿;而无担保公司债券的债权人仅为一般债权人,公司到期不能还本付息时,持券人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偿债要求。

3.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这种分类一般是以公司债券是否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为标准的。

(1)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债券持有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在一定期限内按事先确定的办法,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2)不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是否将其所持债券转换为股票的选择权,并由此享有不同的权利,即非股权即债权;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只能享有到期受偿的债权。

4.其他分类

除上述几种分类外,公司债券还可以分为:参加公司债券和非参加公司债券(这是以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否有权参加公司股东会或公司红利分配为标准而作的分类);可赎回公司债券和不可赎回公司债券(这是以公司是否有权在到期日之前收回债券并清偿债务为标准而作的分类)等。

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依法发行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其他公司债券种类,法律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异同

1.公司债券与股票的相同点

(1)作为公司融资的方式,两者都以公司作为发行主体,以社会公众作为发行对象;

(2)两者都属于表示投资者权利的要式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

(3)两者均具有集中发行、内容定型的标准契约的性质。

2.公司债券与股票的不同点

(1)权利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权利人除享有债权外,无其他权利;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所有人,对公司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股东的义务。

(2)权利的性质与内容不同。公司债券是债权的凭证,债权人在债权到期时,对公司享有本金偿还请求权、利息给付请求权;股票是股权的凭证,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本金偿还请求权,只有在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才享有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但股权除具有上述财产性质的权利外,还具有公司经营管理参与权和重大决策权等管理性质的权利。

(3)权利行使的先后顺序不同。债权优先于股权得到满足。在公司存续的场合,只有在公司利润弥补亏损、提取储备金后尚有盈余的情况下,股东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公司终止的场合,只有当债务得以清偿后,股东才享有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4)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公司债券的认购仅限于金钱给付;而股票的认购、股权的获得,其对价可以是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权利。

(5)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大小不同。股票的风险大于公司债券。股票的认购具有永久投资的性质,只能转让,不能退股。当公司经营亏损或资不抵债而破产时,投资者将难以收回其出资,故风险较大。债券持有人购买债券是一种出借行为,债券到清偿期时,债权人可收回本金,故风险较小。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征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

(1)广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赋予债券持有人将其所持债券转换为其他种类公司债券的权利的公司债券。如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的转换,短期债券与长期债券的转换。

(2)狭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持券人可以依照事先确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一般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指狭义上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节亦采狭义之说。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特征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介于普通公司债券与股票之间的债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属性。转换为股票前,具有债券的性质,持有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转换为股票后,就具有股票的所有属性,持有人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的转换请求权是一种形成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权利的行使与债券发行公司无关,它依持有人的单方意志而发生转换与否的效力。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机性和风险都大于普通公司债券。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附加了转换为股票的权利,所以,其发行价格比普通公司债券高,其票面利率则通常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公司债券的利率。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1.发行主体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一般限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严格限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资格,规定只有上市公司在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并报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才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发行条件

(1)上市公司的发行条件:

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重点国有企业的发行条件:

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主体的发行条件丧失: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该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3.发行方式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一般包括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1)公募发行以社会公众为发行对象,发行人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发行债券的说明书在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发行人在说明书中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2)私募发行以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养老金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为发行对象,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其不作登记注册和充分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债券的流动性要求不高、债券无须上市的小规模筹资市场采用这种发行方式。

在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具有股票承销资格。承销方式由发行人与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协议中约定。可见,我国法律禁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私募发行,只允许公募发行。

4.发行程序

在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如下:

(1)由法定机构作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上市公司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重点国有企业由其主管部门作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定。

(2)经有关机关批准。上市公司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监会审批;重点国有企业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并抄报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公告和通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得到批准后,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2至5个工作日内,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置于营业场所,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该说明书。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在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

1.转换期间

转换期间,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起始日至终止日的期间。通常,转换期间可以有以下五种情形:

(1)发行日或发行经过一段时间后开始,至公司债券到期日;

(2)发行日或发行经过一段时间后起数年期间;

(3)发行日起,至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前若干年止;

(4)发行日起经数年后才开始,至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5)限于发行日后一个或数个确定期间内行使。在上市公司发行结束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将债券转换成股份;在重点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将债券转换成股份。

2.转换价格

转换价格,也称转股价格或转换比率,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所支付的价格。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一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换价格。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拟发行股票的价格为基准,折扣一定比例作为转股价格。

3.转换后的法律后果

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旦转换为股票,就意味着公司债务的减少和公司资本的增加,公司必须修改章程并进行变更登记。债券持有人无须公司承诺,因其向公司提出转换请求而当然发生转换效力,其身份由债权人转为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股东的义务。

若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期偿还本息的,除支付本息外,应当按每日1%的比例向债权人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