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联系和发展的基本规律
5.1 考点归纳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揭示并阐释了联系与发展的基本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并认为辩证法就是“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
一、规律是本质的、必然的和稳定的联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理解和把握规律,认为规律是事物及其发展过程中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具有客观性。规律既是联系的范畴,又是发展的范畴。
1.规律的内涵
(1)规律是事物及其发展过程中的本质的联系
①事物之间存在着普遍联系,但并不是所有的联系都是本质的联系,都构成规律。
②规律和本质是同等程度的概念。
a.规律不是事物的现象,而是属于事物本质层次的东西;
b.规律不是通过感官直接把握的,规律性的认识属于理性思维层次的认识。
③在规律中,表现出来的始终是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
a.作为本质的关系,规律包括继起的本质关系,也包括并列的本质关系。前者体现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如原因与结果、现实与可能之间的本质关系,后者体现在事物相对静止的诸规定性中,如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之间的本质关系。
b.作为本质的关系,规律既包括历时性关系,也包括共时性关系。任何共时性的并存关系都不是凝固不变的,事物内在的矛盾运动不断把共时性的关系引向变化,即引向历时性的关系。
(2)规律是事物及其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的联系
①规律和必然是同等程度的概念,代表着事物发展过程中必定如此、确定不移的趋势。
a.规律的必然性是指规律的存在、规律的作用及其后果的不可避免性。一些事物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另一些事物的出现;事物发展的这一阶段不可避免地要把事物引导到另一阶段。
b.作为必然联系,规律是一种因果联系。但是,规律的必然联系并非等同于因果联系。只有事物之间的联系不仅具有因果制约性,而且这种因果联系构成本质的联系时,才具有规律的意义。
②在现实中,规律的必然性并不意味着规律只有一种表现,也不意味着规律只能以一种方式实现出来。
在理解规律的必然性特征时,要注意把规律的必然性和规律的实现方式作适当的区别。
③规律的必然性并不意味着人们在实践中不会从事违反规律的活动。
人们通常所说的规律不能违背,是指人们如果违背了规律就一定要受到规律的惩罚,而不能理解为人们不会做出违反规律的事情。
(3)规律是事物及其发展过程中的稳定的联系
稳定的联系是指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规律就会反复起作用,普遍地实现出来。规律的必然性正是在规律的重复性、普遍性中得以体现的。
①规律的重复性
a.规律的重复性是在一个一个不可重复的事物中体现出来,规律的重复性只是重复贯穿同类事物中的必然性的内容。
b.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条件,规律就可以在无限的事物中发挥作用,重复它的必然性。要求从无限的事物中验证规律的重复性,实际上是否认了人类认识和掌握规律的现实可能性。
②规律的客观性
a.任何规律都是客观的,不以人们的意图和愿望而存在并发生作用,既不能人为创造,也不能人为消灭。
b.规律既不能人为创造也不能人为消灭,并不意味着在历史上发生作用的所有规律都永远起作用。任何规律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起作用的。
c.规律既不能人为创造也不能人为消灭,也不意味着人在规律面前无能为力。人们可以通过改变、创造规律发生作用的具体条件而改变规律发生作用的形式。
2.规律的类型
(1)根据规律存在领域的不同,可以把规律划分为自然规律、历史规律和思维规律。
①自然规律与历史规律
自然规律是贯穿在自然领域、支配自然事物运动的规律。历史规律是贯穿在社会领域、支配人们历史活动的规律。
②自然规律与历史规律的区别
a.自然规律通过盲目的、不自觉的力量在起作用并实现出来。
b.历史规律存在于人的活动之中,离开了人及其社会关系、实践活动,它就失去了得以存在的载体和发挥作用的场所。
③思维规律
a.思维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必然性、重复性的特征。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思维规律的要求,是否遵循思维规律进行认识活动,思维规律都要起作用。
b.遵循思维规律进行认识活动,是获得正确认识的必要条件;违背思维规律进行认识活动,则会在认识活动中遭到失败。
c.人们自主地进行思维活动与自觉地遵循思维规律进行思维活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之间不能简单地画等号。
(2)根据规律发挥作用范围的不同,可以把规律划分为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①一般规律是指对一定领域内所有事物都起作用,对发展的全过程都起作用的规律。
②特殊规律是指对该领域内某些事物起作用,对该发展过程的某些阶段起作用的规律。
(3)根据对规律研究的角度不同,可以把规律划分为动力学规律和统计学规律。
①动力学规律的概念是在经典力学研究机械运动规律的基础上产生的。其特点在于,可以根据一定的初始状况来确定整个体系的运动,确定这一体系在每一个定时点上的地位和运动速度。动力学规律体现的事物之间的规律性关系是一种一一对应的确定的联系,它表明一种事物的存在或发生必定导致另一种确定事物的存在或发生。
②统计学规律是通过统计学方法揭示的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体现的是一种必然性与多种随机现象之间的规律性关系。统计学规律在大量的偶然、随机现象中才能表现出来。
二、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
唯物辩证法的规律体系是由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这三个基本规律,以及内容与形式、本质与现象、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现实与可能等一系列范畴所构成的。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
1.对立统一规律与辩证法的实质
(1)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发展的根本动力
①联系的根本内容是不同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不同要素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②发展的根本动力就是事物内部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
③发展的结果意味着一事物变为另一事物。
只有把联系的本质理解为一种矛盾的关系,把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双方看作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才能理解和说明客观事物是由于自身的矛盾本性而自我运动的,才能理解和说明人的活动是由于自身的矛盾本性而自我发展的。
(2)对立统一规律构成了辩证法的核心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联系与发展的本质,它贯穿并体现在唯物辩证法的其他规律和范畴之中。
①量变质变规律体现的质与量、质变与量变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量变与质变这两种状态都是由事物内部的矛盾运动所引起的。
②否定之否定规律体现的肯定与否定、继承与发展、回复与前进的关系也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事物的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的前进运动则是矛盾运动的展开形式。
③内容与形式、本质与现象、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现实与可能等具有对偶性的范畴,都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作为辩证法的核心,对立统一规律提供了理解、把握辩证法其他规律和范畴的钥匙。
(3)矛盾分析法是认识的根本方法
辩证法是人的认识活动所固有的。辩证法的理论体系就是要以概念的矛盾运动去反映、表达“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运动。矛盾分析法构成了人们认识活动中的根本方法,提供了理解现存事物及其运动的钥匙。
2.对立统一规律与辩证法的批判性、革命性
(1)对立统一规律从根本上决定着事物的运动变化发展,决定着事物从肯定自身到否定自身,推动着新事物的产生与旧事物的灭亡。因此,以对立统一规律为实质的唯物辩证法本身必然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①批判,就是从肯定与否定、生成与灭亡的统一上来理解和对待现存事物,就是肯定应当肯定的事物,否定应当否定的事物。
②革命,就是从根本上改变已经不符合发展规律的现存事物。革命即改变现存事物,以批判现存事物为前提,批判则以革命为目的。
(2)作为两种思维方式,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分歧主要表现为:
①辩证法用联系的观点看待世界,认为一切事物都处在普遍联系之中,形而上学则用孤立的观点看待世界,否认事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联系。
②辩证法用发展的观点看待世界,认为发展的本质是新事物的产生与旧事物的灭亡,形而上学则用静止的观点看待世界,认为事物的本质、世界的本体是不变的。
③辩证法用矛盾的观点看待世界,认为矛盾是事物自我运动、自我发展的动力和泉源,形而上学则认为每一事物都与自身同一,根本否认事物内部存在矛盾。
在这种种分歧中,是否承认事物内部存在矛盾,是否承认对立统一规律构成发展的根本动力,以及如何用概念的逻辑运动反映事物的矛盾运动则构成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根本分歧。
3.矛盾论与系统论
系统论是现代科学研究的产物,一般系统论的创立者贝塔朗菲把马克思和黑格尔的辩证法作为系统论的理论先驱。
(1)系统论
①现代系统论是揭示对象的系统存在、系统关系及其规律的观点和方法,其基本特征是把事物及其过程看作系统的存在,通过对相关性的研究和定量化,深入认识事物、过程、世界。
②按照系统论的观点,任何一个事物都存在着系统和要素两个方面,系统是诸多要素相互联系的整体,或者说,是相互作用的诸要素所构成的整体,要素是整体中的各个部分。
③系统论观察和分析事物首先具有相关性特点,并认为正是这种相关性使事物形成了“系统质”,形成整体性,从这种相关性、整体性中又产生有序性。系统论从相关性、整体性、有序性的角度研究系统,既是定性的又是定量的。
(2)系统论与矛盾论的关系
①系统论与矛盾论有着密切的关系
a.矛盾概念是对各种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逻辑抽象,具有普遍性。
b.系统论没有也不可能扬弃矛盾论,因为系统本身便是矛盾,是整体与部分、系统与要素、系统与环境等的对立统一关系。
②系统论与矛盾论是相互补充的
a.矛盾论以其对事物自我运动、自我发展的理解,为系统论提供了哲学依据。
b.系统论则把系统联系、结构—功能联系、控制联系等显现出来和独立起来,给予这些关系以数学模型定量化的描述,从而丰富和发展了矛盾论,使之具有更广泛的内涵。
(3)矛盾论与系统论相互补充的关系的现实意义
在科学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相统一的现时代,矛盾论与系统论相互补充的关系更为重要。主要表现为:
①现代实践的发展,强化了矛盾论以至整个辩证法的作用,要求科学自觉地以矛盾来设计自己的思维框架和思维方向。
②强化了系统论的作用,要求矛盾论以至整个辩证法依据系统论及其发展来充实和丰富自己的内容,并不断地改变自己的形式。
三、矛盾是对立面的统一
矛盾是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发展的根本动力,对立统一规律是事物矛盾运动的根本规律。要深刻把握对立统一规律,需要正确理解矛盾范畴,以及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
1.矛盾的内涵
矛盾概念反映的是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和统一的关系。矛盾即对立统一。
(1)中国矛盾观念的产生
①《易传》以阴阳变化来解释世界,把阴阳的对立统一看成是运动变化发展的根本动力。
②张载从矛盾学说的高度提出了“一物两体”的思想,认为事物“动因非外”,内部对峙的两个方面的相互作用构成了事物变化的根本原因。
③朱熹把“一物两体”进一步概括为“一分为二”。
“相反相成”“和而不同”“一分为二”“合二为一”等都是中国古代哲学对矛盾观念的理解和表达。
(2)西方矛盾观念的产生
①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的矛盾观念
他已经意识到对立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排斥和相互转化构成了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并把这种对立统一关系上升为宇宙万物运动变化发展的普遍法则。
②黑格尔矛盾的观念
在哲学史上,黑格尔自觉地意识到“从对立面的统一中去把握对立面”是辩证法的“最重要的方面”,并认为对立统一是一切概念的本性,矛盾构成了自然世界和精神世界一切事物的本质、存在的根据和发展的动力。但是,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基础上的,在他那里,概念的矛盾本性具有神秘的形式,不能成为认识世界的科学方法。
(3)马克思、恩格斯的矛盾观念
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改造黑格尔概念辩证法的基础上,创立了唯物辩证法,由此使矛盾概念具有科学的内容。
①矛盾
矛盾是用来表达、说明事物及其发展过程的本质的概念。矛盾就是对立统一关系。一切矛盾都是由对立着的两个方面构成的,矛盾关系就是发生在对立面之间的关系,没有对立的两个方面便不能构成矛盾。构成矛盾的对立面又是相互规定中的存在,二者相互依存,一方存在以另一方存在为前提,反之亦然。
②对立与统一的关系
对立关系和统一关系是两种不同的关系,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又是结合在一起的。
a.统一关系就存在于对立关系之中,而且在它内部就包含着对立关系。
b.对立关系存在于统一关系之中,而且它本身就包含着统一关系。
c.对立是统一中的对立,统一是对立中的统一。
辩证思维方法之所以不同于形而上学思维方法,从根本上说,就在于它在对立的东西中发现统一关系,在统一的东西中发现对立关系,从而能够透过事物的表面,深人事物的底蕴,抓住事物的本质。
③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
正确理解矛盾的含义,要注意把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区别开来。
a.逻辑矛盾是指人们的思维过程违反逻辑规则造成的矛盾,它是思维过程中的自相矛盾。
b.辩证矛盾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对立统一关系,它同思维过程中由于违反逻辑规则而造成的逻辑矛盾不是一回事。
任何科学的认识都要求排除逻辑矛盾,而任何科学的认识又都是研究对象本身所固有的辩证矛盾的。
2.矛盾的基本属性:同一性与斗争性
矛盾就是对立统一关系,或者说是对立面的同一。同一性与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
(1)矛盾的同一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一种联系和趋势。矛盾的同一性有两层含义:
①矛盾对立面之间的相互依存
a.矛盾着的每一方面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发展为前提和条件,反之亦然。
b.矛盾的两个方面,各以和它对立着的方面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
②矛盾对立面之间的相互贯通
矛盾双方不仅相互依存,而且相互渗透、相互贯通。矛盾双方的贯通性有两种情形:
a.矛盾双方存在着共同的基础,所以,相互渗透、相互包含;
b.矛盾双方存在着由此达彼的桥梁,包含着相互转化的趋势,即“矛盾着的双方,依据一定的条件,各向着其相反的方面转化”。
(2)矛盾的斗争性
矛盾的斗争性,即矛盾双方的对立属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限制、相互排斥、相互否定的属性,体现着矛盾双方相互分离的趋势。
四、矛盾同一性与斗争性的相互作用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
发展是矛盾同一性与斗争性相互作用的结果。在辩证法中,没有比矛盾同一性与斗争性的相互作用更根本的相互作用了。事物运动变化发展,就在于矛盾同一性与斗争性的相互作用之中。
1.矛盾同一性与斗争性的关系
同一性与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相反的属性,但二者又是相互联系的。没有同一性就没有斗争性,同样,没有斗争性也就没有同一性。
(1)矛盾的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
同一是包含着差别和对立的具体的同一,同一性必然为斗争性所制约。真实的同一性都是包含着差异和对立的同一性。
(2)矛盾的斗争性也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
斗争性总是和同一性相联结,并为同一性所制约。矛盾双方的同一是对立中的同一,对立是同一中的对立,必须在矛盾双方的对立中把握它们的同一,同时在它们的同一中把握对立。
2.发展是矛盾同一性与斗争性相互作用的结果
(1)矛盾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作用的体现
①矛盾双方在相互依存中得以存在和发展
对立面的相互依存,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条件,一方的发展以另一方的某种发展为条件,这是事物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②矛盾双方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发展
任何矛盾的双方总是包含着可以彼此利用的某些因素,每一方都可以为另一方的发展所利用,新事物也要利用旧事物中有利于自己发展的某些因素。
③矛盾双方的相互贯通规定着事物发展的趋势
发展是一物转化为他物,是转化为“自己的他物,是向自己的对立面的发展”。离开矛盾双方的具体同一性,无法确定事物发展的趋势。
(2)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①矛盾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首先体现在事物的量变过程中。
矛盾的发展过程首先是矛盾双方力量此消彼长的过程,这一过程是由对立面的斗争所推动的。对立面的斗争造成双方力量发展的不平衡性,为对立面的变化以及事物的质变进行量的准备和创造条件。
②矛盾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体现在事物质变过程中。
当矛盾双方的发展沿着各自的方向达到极限时,就只有通过斗争才能突破这个极限,从而使旧的矛盾统一体分解,新的矛盾统一体产生,一事物变成他事物。
(3)矛盾的相对性和绝对性
要把握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需要理解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的关系是相对与绝对的关系。
①矛盾同一的相对性
矛盾同一的相对性是指矛盾统一体以及贯穿其中的同一性受着特定条件的限制。
只有当某种特定条件具备时,矛盾双方才能共居一个统一体中,具有同一性;而当这种特定条件消失时,矛盾双方就不能共居一个统一体中,从而丧失其同一性。所以,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②矛盾斗争的绝对性
矛盾斗争的绝对性是指矛盾的斗争性既受特定条件的限制,同时又能打破这些特定条件的限制。
当事物处于旧的统一体破裂和新的统一体建立时,矛盾双方的同一已经是瓦解中的同一性,同一既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双方的斗争性倾向则越来越强烈,其结果就使旧的矛盾统一体解体,新的矛盾统一体产生。可见,矛盾的斗争性离不开同一性,同时又在破坏着同一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矛盾的斗争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4)矛盾系统中的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
要把握矛盾同一性与斗争性的相互作用构成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需要理解矛盾系统中的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的关系。
①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同一与斗争是内部矛盾,它是事物发展的内因。
②事物之间的同一与斗争则是外部矛盾,它事物发展的外因。
③内因是事物自我运动的源泉,规定着事物的本质和发展方向,外因则影响事物的状况和发展进程。外因通过加强或削弱内部矛盾的某一方面而影响事物的性质和发展进程。
五、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及其关系
学习辩证法就是要运用矛盾学说去具体分析矛盾、具体解决矛盾,而分析和解决矛盾并把矛盾学说转化为活动方式、认识方法、工作方法的关键,就在于把握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即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
1.矛盾的普遍性
(1)矛盾的普遍性
矛盾的存在是普遍的,没有什么事物不包含矛盾。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矛盾存在的普遍性有两方面的意义:从共时态看,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从历时态看,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自始至终都存在着矛盾。
(2)矛盾普遍性的意义
①矛盾是一切现实存在着的事物及其运动过程的本质
只有承认每一事物的本质中都包含着肯定自身和否定自身两种对立的因素,才能把事物的运动理解为是事物自己的运动、自生的运动,才能真正达到对事物的辩证理解。
②任何矛盾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
不但要把握那些已经发展成熟的矛盾,而且要认识处于初始阶段、萌芽阶段的矛盾。矛盾永远存在,总是处在不断解决又不断产生的过程中。
(3)矛盾发展过程中的和谐状态
不但要认识矛盾发展过程中的对立、冲突形式,而且要注意矛盾发展过程中的和谐状态。和谐以“不同的东西”的存在为前提,是矛盾运动的一种结果,是矛盾存在的一种状态。任何社会都存在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个不断化解矛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与人和谐相处的过程。
2.矛盾的特殊性及其表现
每一领域、每一事物及其运动过程中的矛盾既有性质上的共同性,即共性,又有特殊性,即个性,从而体现出矛盾的差异性和多样性。矛盾的差异性和多样性都属于矛盾的特殊性。认识矛盾,主要就是认识不同的矛盾所具有的特殊的对立统一关系;解决矛盾,关键也在于找到适合特殊矛盾性质和状况的特殊方法。矛盾的特殊性的表现主要包括:
(1)每一种运动形式中的矛盾都具有特殊性
每一种运动形式内部都包含着特殊的矛盾,正是这种特殊矛盾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自然运动之所以不同于社会运动,思维运动之所以不同于自然运动和社会运动,就在于三者的内在矛盾各自具有特殊性。
①自然矛盾的存在与解决,无须通过人的活动。
②社会矛盾的存在与解决,必须通过人的活动,人的实践活动是社会一切矛盾的总根源。
③思维矛盾是自然矛盾、社会矛盾的反映与升华,表现为运用概念反映对象时所发生的矛盾。
(2)每一个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矛盾都具有特殊性
每一个事物的发展过程都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由其内部的根本矛盾及其特殊性所决定的。
根本矛盾是指贯穿事物发展过程并始终规定事物及其过程性质的矛盾。根本矛盾规定和制约着非根本矛盾,非根本矛盾反过来又影响根本矛盾,加速或延缓根本矛盾的解决,从而加速或延缓事物的发展过程,使其显示出阶段性的特点。
(3)每一个事物中的矛盾及其不同方面的地位都具有特殊性
事物是由多种矛盾构成的矛盾总体。
①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
a.在矛盾体系中,往往有一种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这种在事物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处于支配地位、起着决定作用的矛盾,就是主要矛盾。其他处于从属地位、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就是次要矛盾。
b.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关系
主要矛盾决定着次要矛盾的发展和解决;次要矛盾也会反过来影响主要矛盾的发展和解决;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相互转化。
②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
a.无论是主要矛盾,还是次要矛盾,矛盾双方的力量往往是不平衡的。其中,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的一方,就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处于被支配地位、不起主导作用的一方,就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
b.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的关系
矛盾的主要方面对次要方面起着支配作用,但矛盾的次要方面又会影响和制约主要方面。矛盾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处在相互作用中,这种相互作用,在一定条件下会引起双方地位的相互转化。
③“两点论”和“重点论”
正确把握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的关系,就要坚持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
a.“两点论”和“重点论”的含义
两点论是指在工作、生活中,既要把握主要矛盾,又要注意次要矛盾;既要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注意矛盾的次要方面。
重点论是指在工作、生活中要着重把握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
b.“两点论”和“重点论的关系
两点论是有重点的,两点论内在地包含着重点论;重点论是以承认非重点为前提的,重点论内在地包含着两点论。
3.矛盾的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互相联结”的关系就是矛盾的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主要表现为:
(1)共性是不同事物中共同的、本质的东西,个性是不同事物中独自具有的东西。
(2)个性总是与共性相联系而存在,个性影响并制约着共性。
(3)在一定条件下,共性与个性相互转化,即在这个场合为普遍性的东西,在另一场合则变为特殊性的东西,反之亦然。
把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原理运用到实际活动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共性与个性的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各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哲学基础。
六、量变与质变:事物发展的基本状态
量变与质变是事物发展的两种基本状态或形式。事物的变化表现为由量变到质变和质变到量变的质量互变过程。量变与质变的相互过渡、相互交替构成量变质变规律。
1.质、量、度
(1)质
质是指一事物成为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规定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此物之所以为此物,此物之所以有别于他物,就是由于它具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
①质和事物的直接同一
a.事物是具有一定质的事物,某物一旦丧失了自己固有的质的规定性,它就不是原来的某物而变为他物,而他物也具有自己质的规定性;
b.质是一定事物的质,离开特定事物的质也是不存在的。
②准确把握事物的质
事物的质是事物所固有的规定性,但一事物的质又要通过同其他事物或人的关系表现出来,并形成事物的属性。
a.为了准确而全面判断哪些属性对于确定事物的质具有决定作用,必须把人的实践作为实际的确定者包括在内,必须从事物多方面的属性中抓住与实践密切相关的属性,确定符合实践需要的事物的质。
b.要确定和把握事物的质,应当把事物本身的客观属性和人们的实践需要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进行全面、具体的分析,或者说,从事物本身属性与人们实践需要的统一中去把握事物的质。
(2)量
①量的含义
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以及事物构成因素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量的规定性不同于质的规定性,质与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量在一定的范围内的增减并不影响某物之为某物。量和质一样都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规定性。量总是一定事物的量。离开具体事物的“纯粹”的量,只存在于思维的抽象中。
②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
在科学研究中,确定事物及其运动状态的性质,属于定性研究;对其数量的分析,则是定量研究。定性是定量的基础,反过来,定量是定性的精确化。由定性到定量的发展是认识发展的规律,也是科学进步的表现。
(3)度
①任何事物都同时具有质与量,都是质与量的统一体。质和量的统一体现在“度”这个范畴中。度是指一定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任何度的两端都存在着极限或界限,这就是关节点或临界点。度就是关节点范围内的幅度。在这个范围内,事物的质保持不变;超出这个范围,事物的质就发生变化。
②在度中,质规定量的运动范围和变化幅度,量的变化迟早又要突破质的限制。超出度的范围,事物的质量统一就会破裂。这就要求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应当掌握“适度”的原则。
a.为了保持所需要的特定的质,应当有意识地把事物控制在度的范围内;
b.为了改变所不需要的特定的质,则应当创造条件,有意识地促进量的变化,并使其向度的边缘不断推移,使该物转化为他物。
2.量变与质变及其相互转化
量变与质变是事物发展的两种基本状态或形式。
(1)质变与量变的含义
①量变是指事物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是事物在原有性质的基础上,在度的范围内所发生的变化。统一、平衡、静止等,都是事物在量变过程中所呈现的面貌。
②质变是指事物性质的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转变,表现为显著的突变。统一物的分解,平衡、静止等的破坏,是事物处在质变过程中呈现的面貌。
事物的变化是发生在度的范围之内还是超出度的范围,这是区分量变与质变的根本标志。
(2)质变与量变的辩证关系
质变与量变的关系是辩证的。量变不是质变,但又可以引起质变;质变不是量变,但又可以引起新的量变。量变—质变—新的量变,如此相互转化、相互交替,构成了事物的发展过程,形成了量变质变规律或质量互变规律。质变与量变的辩证关系,主要表现为:
①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前提
a.质变是一种质的事物向另一种质的事物的转化,而不同质的事物总有自己所特有的度,这个度再小也有一定的限量。
b.在量变过程中,往往同时存在着两种方向相反的量。在这种情况下,量变不仅表现为量的绝对值的增减,而且表现为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是质变的前提,而且决定着究竟会导致什么样的质变。
②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量变的每一种变化都影响并改变着质,量变对质变的这种作用逐渐积累、“沉淀”下去,达到并超过临界点,就必然引起质变。质变不在量变之外,而在量变之中。同时,量变引起质变还可以从质和属性的关系中得到说明。
③质变体现并保存量变的成果,并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
质变意味着发展过程中的飞跃,即新事物的产生,意味着新质和新量相结合并构成新的度,从而使事物在新的度的范围内开始新的量变,开始新的渐进性发展。
(3)事物的发展是渐进性与间断性的统一
发展作为渐进与飞跃的统一,也就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
①连续性与间断性的含义
a.连续性是指质还是同一的,事物只是在量上发生了变化,表现在现实中就是这一事物还是它自身。
b.间断性是指质变是从旧质到新质的飞跃,是渐进过程的“中断”或连续性的“间断”。
渐进性过程的中断或连续性的间断,并不是发展的停止,而是打破旧的质的规定性而代之以新的质的规定性,表现在现实中就是出现了新事物。
②渐进性与间断性的统一
发展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不仅是一个时间上的外在的相继性的统一,而且是一个空间上的内在的互渗性的统一。
a.从时间的持续性来看,量变在前,质变在后,量变是质变的准备,质变是量变的结果。
b.从共时态考察,发展是量与质这两种规定性同时变化的过程,量的每一变化都影响着质,都在不同程度上改变着质,量变必然影响质,质变必然影响量。
事物的发展作为一个完整的过程必须有不间断的量的积累才有间断性的质的飞跃。更重要的是,连续性与间断性是相互包含、相互渗透的。
总之,发展是量变与质变、渐进与飞跃、连续与间断的统一,深刻而全面把握这种统一是理解发展的关键。
七、否定之否定:事物自我发展的过程
质变意味着新事物的产生与旧事物的灭亡,表明新事物对旧事物的否定是一种自我否定。任何事物内部都包含着肯定的方面与否定的方面,二者的相互作用使事物呈现出自己发展自己的过程。辩证的否定不仅是对肯定的否定,是包含着肯定因素的否定,而且是对否定的否定,即否定之否定。只有揭示这种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过程,才能完整地把握事物自我运动、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辩证性。
1.肯定与否定的关系
(1)任何事物内部都包含着肯定与否定两个方面
肯定的方面是事物保持自身存在的方面,即肯定这一事物为它自身的方面。否定的方面是促使该事物灭亡的方面,即促使它转化为其他事物的方面。
(2)肯定方面与否定方面的关系
①事物内部的肯定方面与否定方面是对立的
a.肯定不是否定,因为肯定维持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当肯定方面处于优势时,事物就会保持其原有的性质和自身的存在;
b.否定不是肯定,因为否定就是要消解肯定的规定性,一旦否定方面在发展中取得了支配地位,事物就会改变自己的根本性质,达到对原有事物的否定。
②事物内部的肯定方面与否定方面又是统一的
a.肯定包含否定,在一定意义上,肯定就是否定。任何一个事物中都包含着肯定性的因素和否定性的因素,二者的对立与斗争必然使事物的发展进入自我否定环节、自我否定阶段,并因自我否定而自我更新,这就是肯定中包含否定、肯定就是否定的真实含义和丰富内容。
b.否定包含肯定,在一定意义上,否定也就是肯定。否定并非全盘否定,否定的结果不是虚无,而是产生新的规定。所以,否定本身有着肯定的意义,否定包含肯定。
(3)辩证的否定
唯物辩证法把包含肯定于自身的否定称为“辩证的否定”。
①辩证否定的实质就是“扬弃”
“否定就是扬弃”这一命题充分揭示了辩证否定既克服又保留的双重性。要把否定的环节、否定的过程既看成是消灭旧事物的环节,又看成是产生新事物的环节;既看成是先前事物和后续事物中断的环节、划界的环节,又看成是后续事物和先前事物连续的环节、相通的环节。
②不仅要一般性地看到辩证否定的双重性,而且要深入分析辩证否定双重性之间的关系。
辩证否定的作用就是要克服旧事物,保留是在克服的基础上实现的。作为发展的环节,否定是对旧事物整体、旧矛盾统一体的否定。
③正确认识否定中的肯定
否定中所包含的肯定绝不是对旧事物整体、旧矛盾统一体的肯定、保留,而是对旧事物整体、旧矛盾统一体中合理因素的肯定、保留;即使对合理因素的保留,也不是原封不动地将它挪到新事物中,而是经过对其改造,才能把它们容纳到新事物中
(4)辩证否定的意义
无论是对中国传统文化,还是对现代西方文化,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整体肯定,而应对其进行批判改造,将其合理因素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体系中,融入当代中国民族精神之中。
2.否定之否定:前进性与重复性的统一
辩证的否定只有到否定之否定的阶段,才能展现出它的全部内涵。
(1)否定之否定规律是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之所以同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一样,是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其根据在于,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本质上都是矛盾的发展过程,而矛盾的发展过程都要经历从潜在到展开及其尖锐化,再到矛盾解决这样三个阶段。
事物的矛盾运动决定了事物的发展必然表现为否定之否定过程。
(2)事物发展的三个环节、两度否定
否定之否定规律表明,事物的发展都是经历三个环节、两度否定实现的。
①否定之否定的三个环节是指,事物发展过程必然经历的三个阶段,即矛盾的开始、展开和解决;
②两度否定是指,矛盾的展开(对立的尖锐化)对开始(矛盾潜在阶段)的否定,以及矛盾的解决(结果)对矛盾展开(对立的尖锐化)的再否定。
每一具体事物在它的发展过程中所经历的发展环节和发展阶段各不相同,但是,从其内部对立面的转化看,发展的过程都是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都经历了矛盾潜在状态向矛盾尖锐化状态的转化,以及矛盾尖锐化向矛盾解决的转化。
(3)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与重复性的统一
否定之否定规律表明,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与重复性的统一,表现为螺旋式或波浪式的发展过程。在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发展周期中,结果、新事物把起点、旧事物的一些因素以改变了的形式肯定下来,从而使“高级阶段重复低级阶段的某些特征、特性”,使得发展“仿佛是向旧东西的复归”,使得整个运动仿佛是回到“出发点”。
(4)事物的发展是通过辩证的否定得以实现的
否定之否定规律表明,事物的发展是通过辩证的否定得以实现的。主要表现为:
①任何事物都是因自身固有的矛盾而引起运动变化发展,引起自我否定的。
②辩证的否定是既克服又保留,因而是发展环节和联系环节的统一。
③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连续性,新事物是从旧事物中产生的,它必然要吸收旧事物的合理因素来丰富自己。
应当树立一种辩证的否定观,使实践活动符合事物自我否定的辩证本性。
3.否定性的辩证法
否定之否定这一普遍规律在人类实践活动中通过“否定性的辩证法”表现出来。
(1)马克思批判继承了黑格尔的否定性辩证法。当马克思把实践理解为人的存在方式,并把物质实践理解为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时,否定性的辩证法就获得了一个现实的基础,成为一种“合理形态”的辩证法。
(2)人对自然的否定性活动发展到一定程度、一定阶段产生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私有制的存在使人的实践活动本身发生异化,即劳动异化。
(3)异化的存在标志着人类历史进入到人受异己力量支配的阶段,即物支配人、奴役人的阶段。物之所以能够支配人、奴役人,实际上是少数人借物的力量支配、奴役多数人。“关键不在于物化,而在于异化,外化,外在化,在于巨大的物的权利不归工人所有,而归人格化的生产条件即资本所有,这种物的权利把社会劳动本身当作自身的一个要素而置于同自己相对立的地位。”
(4)人的本质的异化和异化的扬弃并不是一个纯粹的自我意识的矛盾运动过程,而是一个客观的实践活动的矛盾运动过程,是一个扬弃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人类历史就是由否定性的辩证法所推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