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课后习题
第一篇 政治的性质与政治研究
第一章 政治的性质与核心问题
一、关键术语
1.政治的分析单位
答:政治的分析单位是指政治理论的构建单位,或立论的前提和出发点。这种理论可以是实证性理论,也可以是规范性理论。由于社会现象可以从不同的层次或角度进行观察,个体、群体、组织、社会人为事物等都可以成为分析单位,因而对分析单位的澄清是十分必要的。在政治学理论中,政治的分析单位主要有个人、团体金额阶级三种分析单位。
2.政府政治观
答:政府政治观是指一种狭义的政治观,它主张政治只与国家有关,是政府管理的一种艺术。持这一立场的人认为,政治活动在空间上仅限于政府机器,如内阁、国会、政府部门等,在人员上则限于政治家、文官以及游说者。因此,研究政治也就是研究政府机构及其官员,或者更广泛地说,是研究政府权威的行使。政府政治观意味着大多数人、大多数组织以及大多数社会活动“外在于”政治,因为政治只与管理国家的人有关。
3.非政府政治观
答:非政府政治观是指对政党和利益集团在政治活动中的研究。尽管政党和利益集团本身不是政府的组成部分,但是它们的活动指向是政府——政党的目标是通过定期的竞争性选举获得政权,利益集团的目标是通过游说等各种方式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非政府政治观的产生在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以及不断出现的经济危机和日益深化的社会矛盾使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大大增强了,而且其干预的范围也逐渐开始扩张;民主化进程尤其是公民权的发展,使传统的干部型政党转化为致力于政治动员的大众性政党。
4.公域与私域
答:(1)公域是指公共选择所形成的权力层级机关和权力行使空间,在这一领域,由于存在权力层级分布,所以必然产生控制与被控制、命令与服从关系。公域必须建立和维护权威,但在法治社会,这种权威是制度化而非人格化的,并且受到严格限制。公域主要涉及公共权力、公共选择与公共政策、公共利益、公共财政与公共品和公共服务。
(2)私域是指平等的、独立的、相互之间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个体生活和私人关系的自治空间。它包括公民权利、私人利益、个人和家庭生活、私人关系、市场活动、私有财产和私人财务活动等元素。
(3)公域与私域的存在相互关联,没有各自的独立就没有对方的存在。私域是人的充分自由空间,排斥公共权力的不当干预,为人类的生活提供具有人格尊严和选择自由的主体。公域是人作为公共生活一员的活动空间,在这一空间中为维护直接或间接关系到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而进行商谈,为社会生活立法,为公共事务的管理提供意见,公域的秩序是私域自由存在的保障。
5.政治与行政二分法
答:政治与行政二分法是指将政治从政府行政的日常工作中排除出去,只保留在政治官员的范围内。这一区分在政府管理领域确立了基于专业化的功绩制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政治与行政二分法及其相应的实践是民主原则与效率(专业)原则之间关系协调的一次有益尝试。政务官的安排经由选举及政治任命,以尊重民意的选择而有助于政策的有效推行,这可以说是贯彻了民主的原则;通过事务官的建制及公务员在政治上的中立,保证在政治变动的情况下,文官队伍不受影响,这一安排体现了行政效率的原则。
6.政党分肥制
答:政党分肥制是指基于平民民主的理想,在官职领域推行“民主”的做法,由在选举中取胜的政党从自己的支持者中遴选官员。从理论上说,政党分肥制为了符合民意使获胜党的党员充当官员,有利于确定其政治责任以及有效完成任务,可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结果却令人失望。竞选中的捐款导致变相的卖官鬻爵以及间接的贪赃纳贿;选择官吏主要看政党背景,而不是真才实学;官员的高度流动性不利于行政经验的积累,导致政府效率低下;政治竞争过程中的政党倾轧与派别组织导致国家公务成为党务。
7.权力
答:权力由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权力是指某种影响力和支配力,分为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两类;狭义的权力指国家权力,即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利益和建立一定的统治秩序而具有的一种组织性的支配力。通常而言,政治学上的“权力”指涉及主体间关系,是主体在社会关系中实现某一既定目标或达致某一结果的能力。因此权力不是可储藏在保险箱里等待升值的珍宝,而是在动态的人际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
8.经典权力观
答:经典权力观是指韦伯提出的对权力的一种界定,经典权力观认为,权力是“在社会交往中一个行为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他行为之上的可能性”。其具有三个特点:①将权力视为制定和实施法律与公共政策;②权力具有强制性;③垄断掌握这种权力的是行政官员。从这种意义上说,经典权力观具有精英主义的气质。
9.激进权力观
答:激进权力观是指认为权力的施加不是迫使他人去做不愿意做的事情,而是影响、塑形甚或决定他人的欲望。激进权力观的核心在于,在欲望和需求、在主观利益与客观利益之间做出区分,认为人们并不总是知道自己的真实利益之所在。在此基础上,揭示符号和观念对人们的偏好形成所发挥的作用。即权力的第三面,思想控制或偏好型塑。
10.权力的合法性基础
答: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是指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只有以某种得以表达地基本共识为基础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权力。从历史的进程看,人民主权是君主主权的对立面,作为一种反抗的语言,它不能诉诸传统,只能诉诸理性,诉诸人人平等拥有的天赋权利。
11.分权学说
答:分权学说是指国家机构内部的职能进行划分、权力配置进行分散的学说。分权学说是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借以建立的理论依据。当代宪政国家政府内部分权主要有两种形式,即议会至上和三权分立。三权分立就是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掌握的制度。三个部门的宪法地位是平行的,行政特别是司法可以制约立法机关的行为。美国是三权分立的典型代表。
12.制约与平衡
答:制约与平衡是指对权力分配以及职能界限的区分必须保证政府不同部门的相对自主或独立的权力范围,三种权力中的任何一种权力都不应由其他两种权力中任何一种控制,如果发生了这样的情形(例如立法机关控制了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分权的意义则丧失殆尽。在这一意义上,各权力机关的相对独立性是权力制约的一个前提条件。另一方面,这三种权力之间又必须发生制约的关系,如果它们之间在功能上完全分开,那么其他的政府部门就无法进行有意义的制约。因此,分权必须采取需要制约与平衡。
二、复习思考题
1.如何看待政治概念界定中的多元纷争?
答:政治概念界定中的多元纷争具有以下意义:
(1)对于政治概念界定中的纷争可从不同的角度揭示政治理解的多种可能性以及这种理解所具有的开放性和演变性。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对于理解政治的复杂性而言,还可以依据其它维度维持下去。
(2)对政治现象的复杂性理解,有助于我们时刻提醒当下认识的局限性。借用盲人摸象的比喻,不同角度看到的政治犹如盲人摸到的大象的不同部位。因此,多元视角以及由此产生的比较优势,可以拓展我们的眼界,丰富我们对政治的想象力。
(3)我们也应认识到,对政治的理解不只是一个如何客观认识的问题,也不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语言问题,对它的界定渗透着不同意识形态,折射出不同的价值理念。对政治的理解必须放在更大的时代和理论脉络中来进行,其理盖源于此。
2.你赞成哪种权力观?为什么?
答:(1)关于权力的不同观念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古典自由主义权力观
在政治学发展的早期阶段,所谓权力主体主要是指政府官员,他们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制定并实施政策)。由于法律和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以及由于政府合法地垄断了国家暴力,因此对权力概念的阐释往往与强制力联系在一起。在某种意义上,经典权力观具有精英主义的气质(少数人掌权,多数人无权)。
②多元主义权力观
古典多元主义者通过对公共政策实际制定过程的考察,试图改变人们对权力的传统看法,它认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一个众多利益集团彼此竞争的过程,政府的决策是对这一竞争结果的一个认可。
③权力的三面性
权力不但与政策内容如何决定有关,而且与政治议题如何设置相关。如果说,权力的第一面强调的是在政治过程中团体的积极参与,那么新观念则强调政治组织在阻止某些团体的政治参与利益表达方面的重要性。后来人们将通过影响政治议程而排除某些决策出台的权力,即所谓的“议题设置”或“不决策”视为“权力的第二面”。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一个人的心灵是完全独立的。所有的观念、意见以及偏好都是由社会经验制约和型塑的,在一些学者看来,型塑观念的力量也是权力的一种特定方式。激进权力观的核心在于,在欲望和需求、在主观利益与客观利益之间作出区分,认为人们并不总是知道自己的真实利益之所在。在此基础上,揭示符号和观念对人们的偏好形成所发挥的作用。这就是所谓的权力的第三面——思想控制或偏好型塑。
(2)我赞同多元主义权力观。理由如下:
①现代社会划分为不同的阶级、等级、阶层和其他社会集团。每个集团有其独特的地位、身份、特权和权利,相互有着清晰的界限。如果说公民身份使人有分享国家政治权力的资格,这种利益的分化则构成了人们追求政治权力的资格,这种利益的分化则构成了人们追求政治权力的动力。
②政治是与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有关的活动领域,在国家生活中,社会成员的利益本质上都是通过政治权力得以代表、实现和维护的。虽然在理论上,一个人或是一个集团独占政治权力的情况下,凭借权力主体特殊的理性或美德为全体公民谋利益的可能,但即使是有杰出美德的人也难免有缺点。
③因此在一个利益分化、阶级分裂的社会里,基本上无法确定一个能代表所有人利益的权力主体,各个利益群体只能通过分别争取政治权力才能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作为政治权力要求上的分野与共和主义国家公共性观念的共同产物,权力主体的多元得以确立。它意味着国家公共权力向社会中的所有个人、阶级、等级和集团开放,公共权力不应是某个阶级或集团的私有物。
3.政治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答:政治的核心问题是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和权力的制约,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权力的合法性基础
尽管统治可以建立在强制性暴力的基础上,但是这种统治的成本显然太大了,有时会大到统治者无法承受的地步。在当今世界,曾经在政治舞台上流通的各种合法性符号,如君权神授或君权天授、君主家长说、血统论等先后被淘汰出局,人民主权或民主成为唯一合法的语言。这意味着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只有以某种得以表达地基本共识为基础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权力,才是具有合法性基础的权力。
(2)权力的制约结构
①洛克认为,政府的立法和执行功能应由两个不同的机构来行使,其理由有两个:
a.技术性的,即立法功能与执行功能的性质不同。
b.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就可以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孟德斯鸠对权力进行了更详尽的划分,把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以此达到权力的相互制衡和约束。
②对权力进行限制有其必要性:
a.人民选举出来的官员有可能堕落和腐败
人性的普遍弱点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依然没有改变。人民选出的政治代表可能背离人民的利益,这种背离又是以代表人民的名义进行的。因此,仅仅依赖以选举为基础的代议制是无法消除公共权力在常态下的任意性的。
b.官员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来扩展自身的权力,甚至侵犯民众的利益
人民和他们的代表在实质上、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是不同的。特别是,人民传递给他们的政府的信息很少是明确的,尽管官员们愿意假定这些信息是明确的,而宽阔的自由裁量空间是公共官员们的利益所在。在没有宪政的制度化限制的地方,人民的政府很可能堕落成一小部分人的政府。在实际政治过程,人民的这种绝对统治可能会导致一种特殊的专制形式(多数暴政)。
c.民主政治的理想是共同体内的所有公民平等地参与决策,但这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实现的
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多数原则作为替代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使之免受多数的伤害是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我们应该考虑设置一个边界,来限制多数的权力。
③对权力的制约方式
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可分为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
a.就横向而言,权力分配以及职能界限的区分必须保证政府不同部门的相对自主或独立的权力范围,三种权力中的任何一种权力都不应由其他两种权力中任何一种控制,如果发生了这样的情形(例如立法机关控制了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分权的意义则丧失殆尽。共享国家权力的不同政府部门的彼此制约也要达到相互间的平衡。政府三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不是完全平等的。从理论上说,立法机关居于上位,但法院系统处在最后仲裁者的位置上,也就是说,法院即使不是最高的权威,也是最后的权威。
b.就纵向而言,除了横向层面的权力分立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制约与平衡机制之外,还有纵向层面的中央与地方分权。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其中联邦制是比较典型的一种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