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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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农村信用社业务知识

一、信贷

从广义上讲,信贷就是信用,就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商品和货币资金的借贷以及赊销预付等行为。从狭义上讲,信贷是专指货币经营单位信用业务活动的总称,包括存款、贷款、汇兑等具体业务活动,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的借贷行为。

1.信贷资金构成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来源也称之为负债,是指农村信用社通过哪些方式筹集其发展业务所需要的资金。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资本金、存款、金融市场筹资等三个部分。

2.信贷管理的“三性”原则及其辩证统一关系

(1)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过程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

(2)贷款的“三性”原则,从根本上讲是统一的,其中:安全性是前提;流动性是条件;效益性是经营的结果,建立农村信用社的目的。

(3)但是三者之间又存在矛盾。讲安全和流动,就要放弃一定的自身效益;讲社会效益,又容易忽略农村信用社的效益;提高了自身和客户的效益,资金的安全和流动又会受到影响。

所以,农村信用社经营的核心就是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使它们达到最佳的组合状态。

3.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的权利

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2)借款人的义务

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解决措施。

4.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的权利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将受到或已受到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2)贷款人的义务

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5.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中的一种管理方法,是指对资产和负债之间的组合进行科学的及时的协调,通过建立各类比例指标体系以约束资金营运的管理方式。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体系一般分为三类,即流动性指标、安全性指标和盈利性指标。

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资一些主要指标的规定:

(1)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净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

(2)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比例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比例不得超过5%;呆账贷款比例不得超过2%;

(3)单户贷款指标:对最大的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总社资本总额的30%,对最大的十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总社资本总额的1.5倍;

(4)备付金比例指标:备付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减去法定存款准备金比例的比例不得低于3%。

6.资产风险

农村信用社资产可依风险权数分为为风险权数为零、10%、50%和100%的资产四大类。

(1)风险权数为零的资产:现金、业务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存放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农业银行约期存款、存放联社款项、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长期投资。

(2)风险权数为10%的资产:存放其他同业款项、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

(3)风险权数为50%的资产:拆放金融性公司、抵押农业贷款、抵押乡镇企业贷款、抵押其他贷款、贴现。

(4)风险权数为100%的资产:除抵押农户贷款、抵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抵押农村工商业贷款、抵押其他贷款、质押农户贷款、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质押其他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贷款和待处理抵贷资产、应收利息。

7.贷款的主要分类

(1)按期限分: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2)按贷款方式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三种。

信用贷款是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其特点是不需要担保,仅凭借款人的信用就可以取得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凭借款人、保证人的双重信誉,或者借款人用某种财产作为抵(质)押物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a.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b.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而发放的贷款。

c.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和未能承兑票据的所有权有偿转让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例1】信用社贷款种类按贷款期限可划分为(   )

A.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B.临时贷款、短期贷款、中期贷款

C.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长期贷款  

D.临时贷款、按揭贷款、中期贷款

【答案】A

【例2】(判断题)保证方式一般是连带责任的保证。(   )

【答案】×

【解析】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3)按贷款的经济责任分: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三种。

8.贷款操作的一般程序

(1)贷款申请;(2)贷款调查;(3)贷款审批;(4)签订借款合同;(5)贷款发放;(6)贷后检查;(7)贷款归还。

9.借款合同的内容及借款合同的签订要求

借款合同的内容有: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贷款经过审批,并办理必要的保证或抵押、质押手续后,就可以根据《借款合同》文本和双方协定的特别条款,签订《借款合同》。签订合同时应注意项目填写准确,文字清楚工整,不能涂改,借、贷、保三方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单齐全无误。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办理担保手续的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借、贷、保三方各执一份。

10.贷款经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调查失真、审查失误和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经营管理不严的具体经办责任。

11.贷款管理责任制内容

(1)实行主任(行长)负责制;(2)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查;(3)建立大额审贷分离制;(4)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5)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6)建立离岗审计制。

12.对借款人的限制性规定

(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7)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8)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1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及所需证件

(1)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登记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约之日起生效,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复印件: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14.贷款项目评估

(1)定义

贷款项目评估是对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或年度贷款计划正式批复之前,贷款银行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合理性、财务效益和国民经济效益的可行性所进行的论证分析评价工作。

(2)贷款项目评估的步骤

制订计划;搜集资料;审查分析;编写评估报告。

(3)对新项目的评估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概况分析;产品市场需求分析;项目建设条件评估;生产条件评估;项目投资区域环境评估;工艺技术评估;基础财务数据的测算评估与表格编制;财务效益评估指标的计算与分析;国民经济评估;银行效益与风险评估;⑪社会效益评估;⑫不确定性分析;⑬总结评估与决策建议。

15.流动比例的计算和分析

流动比例是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越高,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的权益越有保证。按照国际公认比例,一般为2:1最佳。

16.对借款人的信用分析内容

(1)借款品格。即分析借款人是否有清偿债务的意愿,是否有良好的经营记录。

(2)借款人能力。重点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3)借款人资本。分析借款人资本金质量及雄厚程度。

(4)借款人担保。分析担保对贷款债权的保证程度。

(5)借款人经营环境。

17.确定贷款期限的规定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贴现之日起到票据贴现到期日。

18.对贷款展期的期限和利率规定

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

19.客户提前归还贷款的利息计算

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

20.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担保、抵押的贷款。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21.农户联保贷款

农户联保贷款是指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由信用社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一定额度的贷款。

(1)农户联保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农户在生产经营中需要生产资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农户联保贷款的联保协议;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借款金额5%的活期存款。

(2)农户联保贷款的对象、原则

农户联保贷款的对象是由居住在信用社营业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5~10户借款人自愿组成。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申请

已经持有信用社颁发的“贷款证”的农户可持“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限额以内的贷款,无需再层层办理审批手续。

对没有“贷款证”的农户,应当先向信用社提出使用小额信用贷款的申请,信用社在接到农户的申请后,会组织对该农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核定相应数额的信用贷款限额,并颁布“贷款证”。农户凭此“贷款证”,可以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贷款。以后该农户再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只要持证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即可。

(4)农户联保贷款的申请和使用

申请办理联保贷款,必须由3至5户农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联保小组的农户之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其中某一个成员无法归还其贷款时,其他成员有责任代为偿还。农户联保贷款可以一次授信、周转使用,也可采取逐笔核贷的办法。

22.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是指在借款人确实不能以现金方式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的前提下,信用社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农村信用社利益为原则。

【例3】借款人确实不能以现金方式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的前提下,信用社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是(  )。

A.抵债资产

B.质押资产

C.抵押资产

D.借贷资产

【答案】A

【解析】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确实不能以现金方式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的前提下,信用社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抵押资产和质押资产是担保贷款中用以担保的资产,还未通过合法途径抵偿贷款本息,不属于信用社合法有效的资产。

(1)抵债资产接收的程序

抵债资产接收前的调查:信贷人员需对抵债对象进行调查,收集其经营、财务、财产情况,原借款人结欠本息情况,初步了解抵债方的意向,预测拟抵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信用社理事会讨论。

理事会形成书面决议后,由信用社贷委会主任组织信贷人员进行复查,复查内容有:a.与借款人、抵押或担保人谈判,并由其出具抵债承诺书,抵债物属共同财产的须经财产共有人同意并签名认可;

b.进行抵债物现场勘验。对动产抵债物审查其新旧程度,并详细登录抵债物清单;对不动产抵债物要现场测绘平面示意图,标明所在位置、结构及质量状况等;对无形资产抵债的要审查其所有权的归属和是否能够进行合法的有偿转让,前述工作须取得对方签字认可的书面文件,并作为抵债协议的附件;

c.委托双方认可的评估机关对抵债物进行评估,签订抵债意向协议;

d.填制抵债资产责任卡,明确调查、审批、入账审核等相关人员对接收抵债资产可能形成风险的责任。

填制抵债资产审批表连同此前已获取的材料一并上报审批,批准后由信用社指定人员办理产权手续,通知会计部门入账并登记抵债资产登记(簿)卡。

通过司法途径取得抵债资产的必须严格按法律文书规定要求处理,但相关材料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抵债资产的处置

委托拍卖的抵债资产,拍卖前信用社必须征得接收抵债资产的批准机构同意,并经有权定价的中介机构确定拍卖抵债资产的起折价。

信用社自行处置抵债资产的,首先经本社职代会讨论,信用社贷委会研究并报批准接收抵债资产的审批机构同意,按有权机构评估价处置抵债物。

处置抵债资产报批材料,要求申请处置抵债资产的报告,其中需附件:a.信用社职代会经职工代表签名的会议纪录;b.信用社贷委会意见书,处置抵债资产审批表,接收抵债资产的协议或法院的有关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有权部门批准接收抵债资产的文书及抵债资产入账凭证,拟处置抵债资产清单、登记卡,抵债资产处置意向书(包括认购抵债物方的资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信用社报批自行处置抵债资产,认购方在处置日不能一次付清购物款的,由其将欠款立据贷款支会购物款,对贷款金额超过信用贷款规定额度的,借款方还需向信用社提供担保或抵押作为还款保证。

23.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担保物的占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不同

出质人拥有质物所有权,但不直接控制质物,而质权人取得质物占有权,却不享有质物的所有权,这是质押最明显的特征,也是质押与抵押最重要的区别。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占有并不发生转移,抵押人仍占有抵押物,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既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占有权;

(2)担保物的种类不同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也可以为权利或动产。在质物担保中,质押的标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但不动产不能成为质物;

(3)合同生效的时间不同

质押合同一般从质物交给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在抵押合同中,以不动产以及大部分动产作为抵押物时,都必须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权不同

在同一财产上可以设置两个以上抵押权,即抵押权重复设置。在质押担保中,不可能存在就同一质物重复设置质权的现象。

24.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不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有: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职能部门。

25.贷款风险

由于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金融企业贷款不能有效增值和安全归流,从而蒙受损失的可能称之为贷款风险。

(1)贷款风险分类

贷款风险分类法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五类。贷款风险分类法实施前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三类。

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呆滞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呆账贷款: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

(2)不良贷款分账管理的基本原则

不改变法人机构和核算单位以及隶属关系的原则;不改变不良贷款债权人的原则;不改变不良贷款形成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的原则;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

(3)逾期贷款真实性认定标准

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借据或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包括呆滞、呆账贷款);贷款展期后未到期,不作为逾期贷款;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a.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b.重新办理了借款手续;c.贷款担保有效;d.属于周转性贷款。

(4)呆滞贷款真实性认定标准和认定条件

呆滞贷款真实性认定标准

a.呆滞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不包括呆账贷款);b.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90天,但生产经营已终止或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应作为呆滞贷款。

呆账认定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贷款,可作为呆账贷款,相关证明材料可由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

a.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能贷款;

b.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c.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债务,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d.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e.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f.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g.助学贷款逾期后,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h.由于上述7种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26.信贷制裁

信贷制裁措施主要有:(1)按信贷制度规定加罚利息;(2)强制收回违约贷款本息;(3)提前收回用途不正当的贷款;(4)停止发放新贷款;(5)追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6)按合同规定处理抵押物;(7)其他临时性制裁措施。

27.委托贷款

农村信用社在发放委托贷款时,应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通知书》所指定借款对象、用途、金额、利率和期限,进行认真审查,指定的借款对象和用途要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并要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存款总额,其他要求必须与《委托贷款协议书》相符。

28.票据贴现贷款

票据贴现贷款是指票据的持有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取得现款,持未到期的承汇票,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同意后,以指定票据所有权有偿转让为前提发放的一种贷款。

(1)可贴现的票据大致可分为五种: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期票、银行票据(含银行本票和汇票)和政府债券。

(2)银行对票据贴现审查的要点:

贴现申请人必须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贴现票据必须真实有效;通过供货合同、发货票和运单的审查,核实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票据的真伪;审查贴现凭证项目填写是否正确,申请贴现金额是否与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相符;审查贴现票据的付款人的资信状况,分析贴现贷款到期能否足额收回。

(3)实付贴现贷款的计算公式:实付贴现贷款金额=贴现金额-贴现利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贴现票据到期,信用社即可作为收款人,按有关结息手续收回贴现票据金额。

二、结算

1.结算的种类、原则

(1)结算种类

结算种类有: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目前信用社可办理的结算种类有:银行汇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2)结算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例4】(多项选择题)现行的结算方式包括(   )。

A.银行汇票

B.商业汇票

C.银行本票

D.支票

【答案】ABCD

【解析】现行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结算、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结算等。这些结算方式有些适用于同城结算(即同城范围内的转账结算),有些适用于异地结算(即跨地区的转账结算)。农村企事业单位和农民个人可根据结算需要加以选用。

【例5】以下选项,不属于信用社结算原则的是(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B.先收后付,收妥抵用

C.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D.银行不垫款

【答案】B

【解析】农村企业和农民个人要在银行办理结算业务,必须遵守以下结算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的原则。即办理结算的双方在办理结算时,应按照交易往来的不同情况,选择采用适合交易特点的结算方式,并根据双方各自的条件自行协商订约,严格按约办事;“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即银行必须正确处理收、付双方的经济关系,迅速、准确、及时地办理款项收付,凭证上写的是谁的钱,就记入谁的账户,并确保其对存款的自主支配权;银行不垫款的原则。即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时,只负责把资金从付款单位的账户转入收款单位账户,因此,在未从付款单位账户划出款项之前,银行不承担垫付资金的责任。

2.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四不准”:

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办理结算“八不准”:

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3.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的支付结算类业务包括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4.银行汇票、本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信用证、托收承付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凭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立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议付行寄来规定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汇票的书面承诺,进出口双方则利用银行信用担保,进行发货与结算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的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信用社)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信用社)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6.票据金额填写及记载事项规定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对票据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但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票据丧失的处理

(1)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票据时效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即引起持票人对待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权利丧失的制度。

9.背书和背书连续

(1)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支票、汇票和本票公有的行为。

(2)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授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10.承兑及汇票承兑的记载事项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前两项为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记载的,承兑无效。承兑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承兑仍然有效。承兑记载的位置应在汇票的正面,不得记载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11.支票及其必须记载的事项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12.票据的欺诈行为

(1)伪造、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例6】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如发现假票、假证或其他诈骗犯罪活动线索及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  )。

A.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

B.公安部门

C.稽核部门

D.纪检部门

【答案】A

【解析】在办理业务时如发现假票、假证或其他诈骗犯罪活动线索及可疑情况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及时报告给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

13.票据上的签章规定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14.票据行为及种类

票据行为是指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15.票据权利及种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具体包括两种:(1)付款请求权;(2)追索权。

16.票据出票日期的规定

票据出票日期,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的签发票据的日期。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期必须是按公历确定的日期,不得记载公历上没有的日期。即使出票日期与实际出票日期不相符合,也应以汇票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17.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包含付款责任和担保付款责任双重性质。票据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性质不同,票据责任的实质是票据债务人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履行支付票款的义务,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当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

18.票据付款日期

票据付款日期,又称到期日,是指支付票据金额的日期,它既是付款人应该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也是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始期。

19.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

(1)汇款单位和个人向银行(信用社)提出申请;

(2)银行(信用社)审查同意后,签发银行汇票;

(3)汇款单位或个人将银行汇票交付给收款人;

(4)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代理付款银行(信用社)提示付款;

(5)代理付款银行(信用社)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款项;

(6)代理付款银行(信用社)向出票银行(信用社)划收款项;

(7)出票银行(信用社)结清银行汇票。

20.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的区别

(1)出票人不同;(2)付款人不同;(3)使用条件不同;(4)票据性质不同。

21.办理票据贴现的程序

(1)票据持票人持商业汇票到其开户的信用社申请贴现;

(2)信用社信贷部门经审查同意,交会计部门处理;

(3)会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贴现率扣除贴现利息后,将实付贴现金额支付给持票人。

22.贴现额的计算

(1)带息单据贴现额的计算公式

票据到期价值=票据面值+票据面值×利率×票据期限

信用社收取贴现利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

信用社实付贴现金额=票据到期价值-信用社收取的贴现利息

(2)不带息单据贴现额计算公式

贴现利息=票据面值×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

实付贴现金额=票据面值-贴现利息

23.转账结算、现金结算

(1)转账结算是指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账户办理资金转移的货币收付行为。转账结算按区域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

(2)现金结算是指使用现款直接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