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试题及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我国民法调整。这体现了民法的( )。
A.对人效力
B.特别效力
C.空间效力
D.对外效力
【答案】C
【解析】法律的空间效力,也即法律发生效力的地域范围,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我国驻外使领馆”属于我国主权范围,在此适用我国民法,体现了民法的“空间效力”。
2.《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该条文采用的民法解释方法是( )。
A.体系解释
B.目的解释
C.当然解释
D.文义解释
【答案】B
【解析】目的解释:又称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根据具体案件,从逻辑上进行的解释,即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合理的目的所进行的解释。《婚姻法解释(一)》关于抚养费的解释: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属于目的解释,即根据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合理目的所进行的解释。
3.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一规定体现了民法的( )。
A.公平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序良俗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A
【解析】“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体现了民法的公平责任原则。
4.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其主张( )。
A.经收养人同意方可准许
B.经送养人同意方可准许
C.经收养人和送养人同意方可准许
D.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方可准许
【答案】D
【解析】《民通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即必须“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方可准许”。
5.按照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基金会属于( )。
A.企业法人
B.机关法人
C.事业单位法人
D.社会团体法人
【答案】D
【解析】社会团体法人是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团体。即“基金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6.下列选项中,既属于法定代理终止情形,又属于委托代理终止情形的是( )。
A.代理人死亡
B.被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事务完成
D.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A
【解析】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是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的能力;②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③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或组织关系消灭。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①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两种代理均包含“代理人死亡”。
7.甲公司经营范围为服装批发兼零售。2012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大蒜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为(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大蒜买卖合同”是超越了服装批发零售的范围,但已经签订完成,且没有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等的除外规定,应属有效。
8.下列选项中,属于附合的是( )。
A.甲用他人的黄金制作成戒指
B.乙用自己的油漆涂刷自己的家具
C.丙用他人的壁纸装修自己的房屋
D.丁将他人的方糖加入自己的咖啡中
【答案】C
【解析】附合应具备以下要件:①附合物系属不同的所有人;②附合后尚可辨认原物;③附合物已达到不可分离的程度,或者强行分离所费过大。A项,甲用他人的黄金制作成戒指属于“加工”;B项,油漆和家具都是乙自己的;C项,“用他人的壁纸装修自己的房屋”,装修后仍可辨认原物房屋,但已达到不可分离的地步,属于附合;D项,丁将他人的方糖加入自己的咖啡中属于“混合”。
9.甲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由乙提供保证,由丙以其一处房产作抵押,但没有约定实现担保的先后顺序。甲到期不能偿还借款,银行( )。
A.可以请求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B.可以就丙的房产实现抵押权,也可以请求乙承担保证责任
C.应当先请求乙承担保证责任,不足部分再就丙的房产实现抵押权
D.应当先就丙的房产实现抵押权,不足部分再请求乙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的债权是由第三人丙提供的物保,第三人乙提供的人保,则银行“可以就丙的房产实现抵押权,也可以请求乙承担保证责任”。
10.下列选项中,既属于法定担保又属于物的担保方式的是( )。
A.抵押
B.保证
C.留置
D.定金
【答案】C
【解析】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担保。主要有:①土地使用权或者在该土地上房屋的抵押权;②留置权;③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权。物的担保主要有以下三种:抵押、质押、留置三种。即既属于法定担保又属于物的担保方式的是“留置”。
11.下列选项中,债的发生原因属于事件的是( )。
A.甲将自己的电脑借给朋友使用
B.乙在银行取款时,营业员多付了100元
C.丙在操场踢球时误伤了路过的同学
D.丁将晕倒的路人送往医院救治
【答案】C
【解析】事件与行为相对,是指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而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ABD三项,“电脑借给朋友”、“营业员多付了100元”、“将路人送往医院”的行为均是受行为人意志支配的活动,属于行为而非事件;C项,“在操场踢球时误伤了路过的同学”,其“误伤”行为是不包含行为人意志的,属于事件。
12.下列情形中,不能适用提存的是( )。
A.货运合同中,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
B.行纪合同中,委托物不能卖出,经催告委托人仍不取回该物的
C.仓储合同中,经催告存货人逾期仍不提取仓储物的
D.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因定作物质量不合格逾期拒不受领的
【答案】D
【解析】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的原因主要有: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④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ABC三项,所指情形均属于提存原因的第一条;D项,“定作人因定作物质量不合格逾期拒不受领的”不适用提存。
13.下列选项中,属于邻接权客体的是( )。
A.计算机软件
B.即兴演讲
C.瑜伽录像制品
D.具有独特造型的建筑物
【答案】C
【解析】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C项,录音制作者的权利是一种邻接权,“瑜伽录像制品”即是此种邻接权客体;ABD三项,“计算机软件”、“即兴演讲”、“具有独特造型的建筑物”均是著作权,与作品传播者无关,不是邻接权客体。
14.根据专利法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
A.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该专利
B.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C.请求法院撤销该专利
D.请求法院宣告该专利无效
【答案】B
【解析】《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15.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权转让的人身权是( )。
A.荣誉权
B.名誉权
C.名称权
D.信用权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即企业法人有权转让的人身权是“名称权”。
16.甲谎称为富商之子,乙因而与其结婚。婚后,乙发现甲并非富商之子。乙欲与甲终止婚姻关系。其可以( )。
A.通过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B.主张因受欺诈婚姻不成立
C.主张因受欺诈婚姻无效
D.主张因受欺诈撤销婚姻
【答案】A
【解析】《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谎称富商”的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谎称富商”是欺诈而非胁迫,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则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17.下列情形中,遗嘱有效的是( )。
A.甲口述遗嘱,其孙女记录后,甲加摁手印
B.乙立有录音遗嘱,由其儿子和一名律师在场见证
C.丙在遗书中表示其财产全部由长子继承,但未签名
D.丁遇车祸,由两名交警在场证明立下口头遗嘱后死亡
【答案】D
【解析】《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①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②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③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④录音遗嘱。⑤口头遗嘱。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为了保证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中应由二人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ABC三项,“孙女记录”、“儿子和一名律师在场见证”不符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的要求;“未签名”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无效;D项,“两名交警在场”符合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的要求,遗嘱有效。
18.2009年5月4日。张某购得电视机一台。2009年12月12日,电视机因质量问题爆炸,致张某受伤。张某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截止于( )。
A.2010年5月3日
B.2011年5月3日
C.2010年12月11日
D.2011年12月11日
【答案】D
【解析】《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即从2009年12月12日起算,截止于2011年12月11日。
19.甲在某高层建筑物下乘凉时,被楼上掉下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受重伤,但无法确定烟灰缸是一楼层何人所抛掷。甲的损害( )。
A.只能自己承担
B.由该建筑物的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由可能加害的该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D.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由“可能加害的该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0.甲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到一辆汽车。驾驶途中,甲因违章与乙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乙的车辆毁损。乙的损失在保险公司赔偿后仍不足以赔偿的部分应由( )。
A.甲承担责任
B.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责任
C.甲和汽车租赁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D.甲和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甲因违章与乙的车辆发生碰撞”,表明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应由使用人“甲承担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21.下列选项中,属于事实行为的有( )。
A.创作散文
B.救落水儿童
C.人的失踪
D.分割遗产
【答案】ABC
【解析】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ABC三项,“创作散文”、“救落水儿童”、“人的失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均属于事实行为,D项,“分割遗产”要求行为人具有分割的意图,且要求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不属于事实行为。
22.下列情形中,转委托有效的包括( )。
A.受托人征得委托人同意而转委托的
B.受托人为委托人利益而转委托,委托人追认的
C.受托人在紧急情况下为委托人利益而转委托,委托人拒绝追认的
D.受托人因与交易相对人发生矛盾而转委托,委托人拒绝追认的
【答案】ABC
【解析】AC两项,《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B项,受托人虽未经委托人同意而转托,但事后委托人追认,也属有效;D项,“因与交易相对人发生矛盾而转委托”不利于委托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不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且“委托人拒绝追认”,当属无效。
23.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中,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有( )。
A.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B.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C.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D.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答案】BD
【解析】《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①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②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24.下列选项中,属于要式合同的有( )。
A.建设工程合同
B.技术开发合同
C.融资租赁合同
D.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答案】ABCD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为“要式合同”。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为“要式合同”。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为“要式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也为“要式合同”。
25.甲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冒用同事乙的名义接受了罚款处罚,后公安机关通知其单位,单位同事纷纷议论乙嫖娼的事情,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 )。
A.荣誉权
B.姓名权
C.名誉权
D.隐私权
【答案】BC
【解析】B项,侵犯他人姓名权包括,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本题中属于盗用他人姓名“接受了罚款处罚”,是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表现方式之一;C项,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行为具有损害性,会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本题中甲的行为导致单位同事“对乙议论纷纷”,降低了对乙的评价,符合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AD两项,该案中没有涉及“荣誉”,且没有对乙的“隐私”进行披露,没有侵害这两项权利。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1.简述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可撤销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无效民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2)可撤销民事行为之撤销,须有撤销权的一方申请撤销。无效民事行为不仅当事人可以申请认定无效,其他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可诉请法院认定民事行为无效,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认定民事行为绝对无效。
(3)效力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和绝对无效行为,不论表意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主张,都从行为开始就确定地不能发生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行为属无效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效。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变更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效力。因此,它不是当然和绝对无效,而是相对无效行为。
2.简述人身权的特征。
答:人身权,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特征如下:
(1)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
(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3)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
四、辨析题:每小题8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有人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就生效。”请对这种观点加以辨析。
答:(1)这种观点是错误的。①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a.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b.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c.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合意;②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的要件应当包括: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
(2)在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同步的。但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也有所区别:
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但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的,它取决于国家法律对该合同的态度和评价。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②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内容不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
③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关系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查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是不能说合同一经成立就生效。所以此种观点是错误的。
五、法条分析题:每小题1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条规定的是哪种交付方式?此种交付的条件有哪些?
(2)本条中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什么?
答:(1)本法条规定的是为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生效时,视为交付。这是一种代替现实交付的行为,其实就是为了简便,避免在合同成立后受让人先将动产归还所有人,然后所有人再交付动产给受让人的不必要的麻烦,提高了实际经济交往的效率。在简易交付中,有两点条件:一是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用该动产,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二是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法条规定的是简易交付,简易交付的定义中有“物权变动的合意生效时,视为交付”对比法条“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可知法条中规定的“法律行为”是指“转让动产所有权的合意”。该行为可以是买卖、赠与、互易和其他合法原因。
六、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甲(15周岁)、乙(15周岁)为某中学同班同学。某日上课期间,甲和乙商量搞恶作剧。当前排的丙(16周岁)起身回答老师提问时,甲、乙二人趁老师不注意,偷偷挪开丙的座椅,丙坐空后尾骨摔裂,住院治疗三个月。出院后,丙要求甲、乙和学校赔偿自己的损失共计10万余元,遭到拒绝。丙遂将甲、乙和学校诉至法院。(经查:甲有祖父母所赠与的5万元,乙无独立财产。)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对丙的损失甲、乙应如何承担责任?请说明理由。
(2)学校是否应对丙的损失承担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1)本题中,甲乙两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同时其并无故意伤害的目的,只是为了恶作剧。因此应该按各自的在此次侵权中的作用承担责任。需考虑是谁先提出这个恶搞的提议,两人的主观过错如何,是否预见到他们的行为可能对丙造成的伤害等相关因素。本题中,甲有祖父母的赠与财产,赔偿时先用自己的财产,不够时父母补足。乙无独立财产,且属于未成年人,此时的侵权赔偿应先由其监护人承担。
(2)关于学校担责的问题:教育机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机构内被侵权,承担责任时为过错推定。本题中甲乙为限制行为能力,且学校并无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伤害的问题,《侵权责任法》区分了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本题中学校在正常教学,无过错之处。且本题中有侵权责任人,故应由侵权责任人甲乙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