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犯罪概念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依照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条件是( )。
A.情节轻微的
B.危害不大的
C.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答案】D
【解析】《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但书”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 )。
A.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免予刑罚处罚
B.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非刑罚处罚
C.给予司法机关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自由裁量权
D.避免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
【答案】D
【解析】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设定了“但书”,“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规定“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从而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违法行为——犯罪。
3.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A.不认为是犯罪
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C.可以认定为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可以判处刑罚也可以免予刑罚处罚
【答案】A
【解析】《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概念做出了详尽的叙述,其中的但书规定,凸显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以社会危害性为根本特征的。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说明其社会危害性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因而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的本质特征是( )。
A.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B.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C.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D.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答案】C
【解析】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个:①犯罪的本质特征,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②犯罪的法律特征,即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③犯罪的法律后果,即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在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所体现的犯罪基本法律特征是( )。
A.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B.刑事违法性
C.应受刑罚惩罚性
D.反社会性
【答案】B
【解析】刑事违法性是指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体现出来的犯罪不可或缺的基本特征。虽然犯罪的基本特征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同时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
6.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概念是( )。
A.实质概念
B.形式概念
C.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
D.法律特征概念
【答案】C
【解析】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它既揭示了犯罪的实质,也概括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因而属于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类型,即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下定义。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1.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有( )。
A.行为侵犯的客体
B.行为手段和方式
C.行为人的个人情况
D.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答案】ABCD
【解析】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变量很多,一般认为,这些因素或变量主要有:①行为侵犯的客体;②行为的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③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④行为人的个人情况;⑤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2.下列情形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是( )。
A.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的
B.已满l6周岁不满l8周岁的盲人实施2次盗窃行为数额较大,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的
C.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D.初次犯罪并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
【答案】AB
【解析】《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该规定是“但书”规定对认定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具体适用。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①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②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③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不认为是犯罪”自然也不存在刑事责任和刑罚适用的问题。初次犯罪也是犯罪,不论其是否积极退赃或是否赔偿被害人损失。
3.下列关于我国犯罪形式意义上概念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的形式概念
B.犯罪的形式概念是从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两个方面来界定犯罪的.
C.犯罪形式意义上的概念是从主观恶性来界定犯罪的
D.犯罪形式意义上的概念是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来界定犯罪的
【答案】AB
【解析】我国是从犯罪的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相结合来定义犯罪概念的,即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实质意义上的概念,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形式意义上的概念。
4.犯罪的基本特征有( )。
A.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B.人身危险性
C.刑事违法性
D.应受刑罚惩罚性
【答案】ACD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①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③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三、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赵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一天,赵某在监舍内其床下,发现一把自制小刀,便骂问是谁的小刀。赵某骂着问了几遍后,见没有人理会。便将小刀扔到监舍对面水房的垃圾桶里。赵某回到监舍后,小刀物主(同监舍服刑人员)刘某与其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刘某先动手打了赵某面部一拳,赵某即朝刘某面部还击两拳,随即两人被同监舍服刑人员拉开;经鉴定,刘某鼻骨骨折,损伤为轻伤。
问:(1)如果赵某构成犯罪,那么对赵某应如何处理?
(2)请从“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和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角度出发,并结合刑法的有关规定,谈谈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答:(1)根据刑法的规定,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本案中,赵某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如果赵某构成犯罪,那么就应当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2)对于本案有如下几点意见:
①刑法的总则和分则是有机的整体,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的适用,不能机械地适用刑法分则的规定。赵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表面上虽然符合《刑法》分则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但是必须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②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不但有社会危害性这一“质”的要求,还有一“量”的要求,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需要考虑诸多因素,不能仅仅局限于危害结果。《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存在以下诸多情节:
a.赵某辱骂被害人刘某事出有因,赵某在自己的床下发现在监狱里严禁携带的小刀是案件的导火索。
b.被害人刘某有重大过错,被害人刘某不但携带违禁品而且在与赵某发生争执后先动手打赵某。
c.本案虽然是赵某和刘某相互斗殴,但是赵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刘某先动手打赵某,赵某立即予以反击,当被拉开后,赵某并没有进一步侵害刘某。
因此,赵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③既然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就不应当对赵某执行死刑。
2.苏某因邻居李某不同意其女儿与自己恋爱而对其怀恨在心。一天傍晚二人又因琐事发生争吵,于是,苏某用随身携带的扁担猛击李某头部,致其死亡。苏某将李某的尸体藏在树林中,后于次日凌晨告知其父母并准备自杀还命。此时,苏母提出:“我娃还年轻,要还命让你爷(父亲)去。”苏父于是起身去找农药服毒。苏母说:“那农药连庄稼都保不住,还能保住你娃。”看见父亲还在沉吟,苏某边将手中的绳索扔到其父脚下边说:“要去就快点,天亮了就来不及了。”后苏父用这一绳索吊死在树林中。
请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苏某和苏母对苏父自杀身亡的结果应不应负刑事责任。
答:苏母和苏某对苏父的自杀身亡应该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原因如下:
(1)在犯罪客体上,苏母与苏某催促、怂恿与帮助苏父自杀,并且在精神上施加压力,侵犯了苏父的生命权利,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体特征。
(2)在客观上苏母提议让苏父自杀,苏某给苏父提供自杀工具(绳索)并且催促苏父自杀,在性质上属于教唆、怂恿或者帮助苏父自杀的行为。
(3)在主观特征上,行为人明知苏父可能死亡,放任并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特征。
(4)在主体特征上,行为人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苏母与苏某教唆、怂恿与帮助苏父自杀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四、论述题
1.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①犯罪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
因为人只有通过行为才能对外界如社会、他人发生影响,造成损害;而法律也只有通过对行为的刻画、描述,才能确定什么是犯罪。不能把人的道德、宗教信仰、思想观念当作犯罪。
②犯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而必须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严重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重要利益的侵害。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能认为是犯罪。某种行为,即使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这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犯罪不可或缺的基本特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同时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又触犯刑法,就应承担受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惩罚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但是法院可依法裁量对犯罪的人不实际适用刑罚。
2.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答: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这个概念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
(1)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①严重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因而,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实质上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②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违法行为有多种,包括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
③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对犯罪行为而言,则应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处罚性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这个特征表明,如果某一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它是犯罪的最基本属性。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它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任何犯罪所不可或缺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2)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还设定了“但书”,“但书”作为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从而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