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春秋法律制度
一、成文法的公布
为打破奴隶主贵族对于法律的垄断,春秋时期政治革新派将成文法公之于众。各国成文法公布过程主要有:
1.郑国两次制定法律
(1)郑简公三十年,子产将法律条文铸于鼎上,作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2)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邓析将法律条文写于竹简上,也就是竹刑。竹刑原为邓析个人所作,并无法律效力,后来经国家认可,才成为正式法律。
2.晋国四次制定法律
(1)晋文公于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作“被庐之法”。
(2)赵盾(即赵宣子)在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也叫“夷之法”。
(3)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4)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把范宣子所作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予以公布,这是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3.楚国两次制定法律
(1)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楚文王仿照周文王“有亡,荒阅”之法而制定的。“有亡,荒阅”,指奴隶有逃亡者,要大力搜捕,是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除此之外,仆区法又规定,窝藏赃物者与盗者同罪。
(2)楚庄王时作“茆门法”
依照“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二、公布成文法的影响及引起的论争
1.成文法公布的影响
(1)公布成文法是对传统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少数贵族对法律的垄断;
(2)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理论的进步;
(3)为封建制度的进步一部发展铺平了道路,同时也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诸于世,以维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公布成文法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而不使百姓知悉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与此同时,也遭到了以晋国叔向等旧贵族以及儒家学派孔子的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