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2.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名词解释

1.社会事实[中南财大2010年研;北京师范大学2008年研;中山大学2007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

答:社会事实是指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是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提出的一个概念。涂尔干的这一界定包含了社会事实区别于个体(或心理)现象的三个突出特征:

社会事实对于个人来说是外在的,即它具有客观性;

社会事实对个人具有约束力;

社会事实具有普遍性。

2.有机团结[中山大学2010年研]

答:有机团结是指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形成的社会团结,它以社会高度分化、社会成员充分分工为基础。在有机团结中,维系社会成员的纽带是因为社会分工和社会专业化而造成的成员之间不可超越的相互依赖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经济、政治和文化各个方面,尤其以物质利益为根本内容的经济关系是最基本的方面。有机团结是社会学家涂尔干研究社会现象中社会团结问题时所提出的,是最基本的团结形式之一,

3.正常现象与病态现象(迪尔凯姆)[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研]

答:迪尔凯姆认为,普遍性是正常现象区别于病态现象的重要标志,“我称那些具有最普遍形态的事实为正常现象,称其他事实为病态现象或病理现象”。如果一个现象是正常的,哪怕它不符合道德,我们就不应当剔除它;相反,如果这个现象是病态的,我们也有科学的论据来证明改良的合理性。

正常现象是指那些具有最普遍形态的事实;

病态现象就是指那些不具有最普遍形态的事实。所以犯罪就是一种正常现象,因为它在任何社会都是普遍存在的。

正常现象的普遍性与集体生活的一般条件有关。在他看来,只有弄清常态现象产生的原因、存在的条件,才能更清楚地认识病态现象,他对自杀现象的分析、对失范问题的考察,就是建立在这种观点上的。

4.有机整合(团结)[中山大学2012年研]

答:有机整合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和个人异质性基础上的一种社会联系方式。现代发达的社会尤像一个具有各种器官的有机体一样,其中每个人都按照社会分工执行着某种专门的职能,因此涂尔干把这种社会中所出现的新的团结形式称之为有机团结。是涂尔干研究社会现象中社会团结问题时所提出的。有机团结成为维系社会成员的纽带是因为社会分工和社会专业化而造成的之间不可超越的相互依赖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经济、政治和文化各个方面,尤其以物质利益为根本内容的经济关系是最基本的方面。

5.集体意识[华中师范大学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8年研]

答:集体意识是涂尔干提出来的,集体意识是指成员平均共有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强调社会共识对整合的重要性,集体意识尽管只能依赖个人意识而存在,但它又不同于个人意识,它弥漫于整个社会空间,是社会的精神象征,既有自已的特性,又有自己的生存条件和发展模式,是机械团结的精神基础。这一定义强调社会共识对整合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里,集体意识表现为抽象价值层次上的一致,即由更一般、更模糊的思维、价值和情感所构成。

6.《劳动分工论》

答:《劳动分工论》是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发表于1893年的著作。该书是作者的第一部代表作。在书中涂尔干认为社会分工有正常的分工和变态的分工。正常的分工产生了社会团结,对社会秩序发挥了正面的维护功能。变态的分工有:速度过快的分工(导致个人行为缺乏法律道德约束)、不平等的分工(导致社会不平等现象)和不协调的分工(导致社会成员行动不协调,劳动积极性下降)。分工的原因:主要是人口的增加所导致的社会容量、物质密度(人口密度)和精神密度(互动强度)的加强。这将产生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是生存竞争的加剧促使人们必须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工作效率;二是相互合作与依赖的程度加强。

7.《自杀论》

答:《自杀论》是涂尔干最著名的作品之一,同时也是涂尔干运用他自己在《社会学研究方法论》一书中所阐释的科学研究方法来研究一个具有重要道德意涵的社会问题的典型范例,涂尔干对社会现实的道德关怀和他对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科学主张在这本书中得到了近乎完美的结合。在该书中他通过对自杀现象的分析来说明社会现象与社会整合之间的关系。涂尔干讨论了三种自杀类型。第一是利他性自杀,即牺牲个人而维护社会和群体的共同原则或共同利益。第二是利己性自杀,利己性自杀是对个体地位和价值过分强调、在社会现实中又难以兑现的条件下发生的。第三是失范性自杀。当人们在动荡不安中失去某些原有道德观念或价值原则支持,很多意想之外的事情不断地在现实中发生,并且个人在原有观念系统中形成的选择受挫时,失范性自杀就会较多出现。涂尔干在机械社会向有机社会的进化过程中,在个人地位、利益同社会整合力度强弱的矛盾关系中,展开自杀问题的研究。研究自杀现象是研究社会整合和社会团结问题的一种具体层面,根本目的是要揭示怎样才能获得一种稳定而健康的社会团结。

二、简答题

1.简述社会事实及其特征。[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

答:(1)社会事实的定义

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

(2)涂尔干关于社会事实的界定包含了社会事实区别于个体(或心理)现象的三个突出特征:

社会事实对于个人来说是外在的,即它具有客观性。尽管像语言、法律、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宗教信仰等这些社会事实可以通过社会化过程被个人内化,但它们对个人来说是一出生就必须面对的客观存在。

社会事实对个人具有约束力。社会事实“不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具有一种必须服从的,带有强制性的力量,它们凭着这种力量强加于人,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接受”。

社会事实具有普遍性。这种普遍性来自于它的集体性:“它之所以是普遍的,是因为它是集体的”。

2.简述涂尔干对社会学研究对象的基本看法。

答:(1)涂尔干认为,具有仅仅为社会学所研究的特殊对象,是其成为一门独立学科所必备的基本条件。他指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

(2)涂尔干认为“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

(3)涂尔干的上述界定包含了社会事实区别于个体(或心理)现象的三个突出特征:

社会事实是存在于个人之身外,即它具有客观性。但又由具有使个人不能不服从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所构成。

它具有外在性、强制性,它对个人具有约束力。社会事实“不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具有一种必须服从的,带有强制性的力量。它们凭着这种力量强加于人,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接受”。

社会事实具有普遍性。这种普遍性来自于它的集体性:“它之所以是普遍的,是因为它是集体的”。

社会事实的上述标准决定了社会事实的具体表现形式:一是由个人事实(实际上是集体事实)在个人的反映或存在状态集合而成,用比率表示,如自杀率;一是惯例和规范,它们是社会直接的规则,体现了社会共有的基本价值,并对个人直接发挥强制作用,如道德、信仰、习俗、法律等。

(4)涂尔干区分了两种类型的社会事实,一是属于行为方式的生理学事实,如集体意识。二是属于集体存在方式的形态学(或解剖学)事实。如社会基本要素的数量和性质,这些要素的结合方式和联结程度,人口的地区分布,住房和交通道路的格局等。

3.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个体主义方法论的区别是什么?[四川大学2011年研]

答:社会唯名论者多坚持个体主义方法论,而社会唯实论者多坚持整体主义方法论。个体主义主要从微观方面探讨问题,而整体主义主要从宏观方面探讨问题。

(1)个体主义

个体主义作为一种现代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原则最早由社会学奠基人之一韦伯提出。

a.韦伯认为,社会学是一门致力于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动,从而对社会过程及结果做出因果说明的科学。韦伯的社会行动实际上是特殊的个体主义,它有两层含义:一是行动个体对其行动赋予主观意义;二是行动者的行动指向他人并与他人的行为发生意义关联。韦伯认为,个体及其行动是其理解社会学的基本分析单位。

b.所谓理解,就是试图探索行动者主观行动的意义关联,从而建构起行动间的意义脉络。韦伯认为,理解有两种:一是直接观察的理解,二是解释性理解。韦伯的理解社会学的核心是试图理解社会行动的意义。

c.韦伯从方法论个体主义出发,强调对行动者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的理解,并认为个体是这些行动的唯一载体。

霍曼斯强烈主张要在社会学中“恢复人的地位”,认为制度、组织和社会都可归为个人的行动,因而,必须采用有关个人行为的命题对它们进行解释。他指出有需求的只是人而非社会,他把人的行为归结为对最大利益的追求,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看做是一种计算得失的交换行为。霍曼斯从个体的经济理性出发,他所关注的是个体而非社会,确切地说是个体行动的意图、动机,而非社会关系、社会制度等所谓宏观层面上的结构性因素对个体行动的制约。

(2)整体主义

整体主义在社会学中成为一种有影响的方法论原则是从马克思和涂尔干开始的。

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一书中详尽介绍了他的方法论原则。涂尔干认为,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最基本的规则是把社会事实当做客观事物来看待。涂尔干认为:

a.社会事实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社会中的普遍现象,它是存在于人们身体以外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并通过一种强制力量施以每个人;

b.社会事实是独立于个人的特殊现象,它是由外界力量作用于个人而产生的现象;

c.社会事实可为分为“活动状态”现象和“存在状态”现象,前者是关于思想、行为和感觉的现象,它们是社会事实的基本部分;后者是关于形态的、外貌的现象。涂尔干认为,一种社会事实只能通过其他社会事实去解释,个人心理现象不能解释社会事实。

布劳明确提出,他是一个“结构决定论者”,相信人们的社会位置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要比文化价值和规范的影响大,其主要兴趣集中在社会结构形式的定量特性上。布劳指出,社会学的独特性来自于它关注的特定问题,这不仅仅指它以社会结构为考察对象,而且它还关注结构的制约性如何影响了个体行为方式。

4.简述迪尔凯姆社会团结理论的基本观点。[华中师范大学2005年研]

答:迪尔凯姆社会团结理论的基本观点主要包括:

(1)迪尔凯姆认为,要想彻底说明人类社会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更好地理解社会团结的本质和特征,必须进行社会类型划分。他反对把不同社会排列在一个简单的进化直线上,主张根据社会各部分之间的结合方式和紧密程度来划分社会类型,并依此标准建立了机械团结的社会和有机团结的社会这种两分法,并把这两种社会视为统一的进化链条上的两个环节。

(2)迪尔凯姆将出现在不发达和古代社会中的那种团结称为机械团结。认为这种团结是建立在个人相似性和社会同质性基础上,当这种团结主宰社会时,个人之间还没有分化,他们具有同样的生活方式、心理情感、道德准则和宗教信仰,人与人之间彼此相近或相似。在这种社会里,人的行动受群体意志支配,个性湮没在集体意识中。由于分工不发达,社会各部分的相互依赖程度较低。

有机团结是指社会像一个具有各种器官的有机体一样,其中每个人都按照社会分工执行着某种专门的职能,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和个人异质性基础上的一种社会联系方式。这种分工方式导致了职业的专门化,每个人都因职业的不同而发挥着不同于他人的独特能力,每个成员都意识到自己是一个单独的个体,必须依赖他人。这就造成人们彼此的相互依赖感、团结感和自己与社会的联系感。

(3)涂尔干认为法律是社会团结的“表征”,社会团结的转变反映在法律中的主要变化。

机械团结社会的法律特征是压制性制裁。这种法律(如刑法)表现了集体意识的力量,其任务是严惩那些破坏了风俗习惯和法律的个人。它把任何威胁或违反集体意识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实施惩罚仅仅是为了表达社会成员对集体的激情,对违反集体意识行为的义愤,从而强化人们的集体归属感,巩固社会秩序的基础。

有机团结社会的法律是恢复性的。这种法律(如民商法)的目的不是惩罚,也不是集体共同情感的表示,其功能是把分化的个人组织起来,使之有序地相处,维护个人与群体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把已经变得混乱不堪的关系重新恢复到正常状态。

5.简述迪尔凯姆关于“社会分工”的思想。[中南财大2010年研]

答:迪尔凯姆关于“社会分工”的思想如下:

(1)迪尔凯姆认为,传统力量统治的社会靠“机械的团结”来维系。特别是在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中,由于分工程度较低,同一团体的成员们采取同样的谋生手段,保持同样的习俗,信奉同一图腾,这种共同性使他们意识到大家同属一个集体,而不会离心。这种团体基本上是从“相似性”中生成的社会,即所谓“同质”的社会。该团体的首要任务是使成员们尊重团体的信仰和各种传统,即维护共同意识,维持一致性。在近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人们在意识、信仰上的差异也日益增大。但是社会没有瓦解,人们也没有分离,这是因为古代维系团体的共同意识逐渐被分工制取代,社会分工使每个人在消费上依赖于其他人。分工使社会像有机体一样,每个成员都为社会整体服务,同时又不能脱离整体。分工就像社会的纽带,故谓之“有机团结”。

(2)迪尔凯姆认为,民族越进化,其成员间的差异越大。这种趋势甚至反映在体质上。从大脑容量上看,同一种动物的脑量相互差别小,而人与人的脑量差别大;就人类而言,土人与土人相比,其脑量较之文明人更为接近。文明人在其他方面(如服装、思想)的内部差异也很显著。因此,近代社会是差异的社会,又是有机团结的社会。

(3)迪尔凯姆否认社会分工的产生是为了创造更多财富的观点。他强调,一个事物的功能,并不是产生出这一事物的原因,原因在功能之前。分工可以提高效率,增加财富,但这要在分工出现后与分工前的对比中才能显示出来。他认为造成分工制的原因是人口密度过大。人口的增加最初迫使一些人迁徙到其他地方,当无路可退时,他们被迫改换行业,分工制也就随之出现。他重视研究社会事实的功能,是功能理论的先驱之一。同时在方法论上,强调区分功能与原因,这对功能理论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4)迪尔凯姆在早期著作《社会分工论》中还批判了传统社会中的共同意识,认为这种共同的信念接近于宗教,带有强制性,并渗入到一切社会生活中。他预言,共同意识和宗教维系社会的功能将逐渐被分工制取代。成熟期的迪尔凯姆在继续研究人类社会的整合问题时,放弃了《社会分工论》中贬低共同意识的思想,转向强调共同意识和宗教的社会作用。

6.为什么说迪尔凯姆对“自杀”现象的社会学分析是社会学实证研究的范本?[中山大学2008年研]

答:孔德在社会学史上第一个提出对社会现象进行实证研究的思想,但他本人未能将这一思想付诸实施。迪尔凯姆的自杀研究是证明孔德上述思想的开拓性尝试,他把建立理论同经验分析结合起来,成为社会学史上第一个通过对来自实际生活的资料进行系统整理、比较、计算、分析来建立社会学理论的社会学家,为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的结合提供了成功的范例。他的研究表明,在社会现象研究领域,建立与自然科学相类似的那种既可以解释经验事实,又要接受实际资料检验的实证科学理论是可能的。在方法上,迪尔凯姆自觉运用了他所确立的假设—推测—检验的研究步骤,将定量分析引进社会学研究,推动了现代社会统计方法的发展。

迪尔凯姆通过具体分析自杀现象,来贯彻和验证他的方法论原则,为社会学家考察社会事实提供一个标准的实证研究范例:“集中地研究这一题目,我们可以发现真正的规律,从而表明社会学比其他思辨的论证更具有揭示事物本质的可能性。”

从迪尔凯姆关于自杀三种类型的论述中可以发现:他始终在机械社会向有机社会的进化过程和个人地位、利益同社会整合力度强弱的矛盾关系中,展开自杀问题的研究。尽管后人对其所使用的统计资料的价值和所确定的相关关系的有效性以及他对社会学与心理学的评判有所质疑,但《自杀论》仍不失为社会学理论和实证研究的经典之作。

7.例举迪尔凯姆从哪些方面论证了宗教的社会属性。[四川大学2011年研]

答:在1912年出版的《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迪尔凯姆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宗教是群体生活的必然产物,是社会整合不可缺失的形式和不可替代的力量。迪尔凯姆从以下方面论证了宗教的社会属性:

(1)在迪尔凯姆看来,任何一种群体生活都一定要形成超个体的共有经验和共同体验,当群体成员在相互刺激中对这些共有经验和共同体验产生强烈共鸣时,宗教意识或宗教观念就产生了。

(2)宗教不仅是社会的产物,而且本身就是社会,并且是对社会生活其他方面发生重要作用的社会基本活动形式。哈里·阿尔伯特把迪尔凯姆关于宗教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论述作了进一步概括,主要归结为四个方面:

惩戒性。宗教通过各种仪式强迫人们接受某些行为规范,特别是要求人们信奉禁欲主义,让信徒在忍受和克制中适应社会;

凝聚性。宗教以各种活动来引起人们的共同感受和共同体验,使大家形成强烈的群体意识,围绕某种共同的价值追求而保持整体关系;

激发性。各种宗教典礼能够使群体成员形成激动和兴奋的情绪,宗教理想和宗教原则于其中被坚持和传续;

振作性。宗教说教可以唤起特有的直接而又神秘、热烈而又郑重的宗教氛围,社会成员于其中可产生情感的激荡和心灵的震撼。

(3)迪尔凯姆最重视的是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整合作用,这与他把社会团结作为社会学研究主题是一致的。宗教在新的群体经验中,将产生其他文化形式或社会活动形式所取代不了的团结社会成员、稳定社会秩序的整合功能。

(4)迪尔凯姆的宗教社会学包含一些精辟的、富有启发性的见解,但他在研究宗教的过程中,也不适当地夸大了宗教的作用,有历史唯心论的嫌疑。另外,由于他过于强调宗教的社会性,结果是否定了宗教中的神,却把社会当作神,甚至将宗教和社会等同起来,结果模糊了神圣宗教与社会现实的差别,把所有具有神圣性的东西都视作宗教,导引出宗教永不消亡的结论。

三、论述题

1.试论迪尔凯姆社会团结的思想,这一思想对于增进社会和谐有何重要启示。[中央财经大学2008年研]

答:(1)迪尔凯姆社会团结的思想

迪尔克姆的社会学理论观点是以社会团结为主线展开的。在他看来,社会学是以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的,而社会团结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事实,它影响、决定着其他社会事实。

所谓社会团结是指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把个体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纽带,是一种建立在共同情感、道德或价值观基础上的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以结合或吸引为特征的联系状态,是维系和控制社会成员的力量,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保证。这种社会分工是社会团结的重要源泉,是维持现代社会和谐运行的机制。

(2)迪尔凯姆社会团结的思想对于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启示

有机团结是现代社会的普遍社会团结类型,有机团结的社会有利于个体发挥其特点和功能,有利于个体发挥自己独特的能力,有利于分工的精细化。分工越细,个性越鲜明,每个人对社会和其他人的依赖性越深,社会整体的统一性也就越大。以此来促进社会的和谐。良好的社会团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没有社会子系统的良好结合,就不可能有全体人民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的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无从谈起。

2.结合迪尔凯姆的“自杀论”,谈谈你对社会学这门学科的理解。[南开大学2005年研]

答(1)迪尔凯姆的“自杀论”

迪尔凯姆研究自杀现象的意图:一是通过具体分析自杀现象,来贯彻和验证他的方法论原则,为社会学家考察社会事实提供一个标准的实证研究范例。二是因为自杀率的变化可以反映社会团结状态的变化。

自杀和社会自杀率

迪尔凯姆将自杀定义为:“任何一桩直接或间接导源于受害者自身主动的或被动的行为,且受害者知道这一行为的后果的死亡事件。”他将自杀视为一种社会现象,社会学家的任务就是在自杀率变化与社会环境之间建立起联系,把自杀与自杀率区分开来,其主要研究是社会自杀率的变化。

自杀的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

迪尔凯姆认为每一社会群体的自杀倾向既不能由个人的生理——心理构成,也不能由外界物理环境的状况来解释,自杀倾向取决于社会因素。其将由社会原因所导致的自杀分为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动乱”型自杀和宿命型自杀等四种类型。

a.利己型自杀的主要社会原因是低度的社会整合及由此而来的个人主义膨胀。在集体意识方面,他分析了宗教的作用,列举了在新教、天主教和犹太教的不同影响下自杀率的变化。认为这种自杀现象的不同表现与宗教所提供的社会团结力量的大小有关。在社会组织结构方面,迪尔凯姆以家庭为例来说明社会组织对于个人独立性的影响是导致利己型自杀的另一重要原因。

b.利他型自杀是在社会组织高度聚合和社会整合力量过强的状态下产生的,它是个人对集体的牺牲。这种自杀类型主要存在于集体意识强烈的低级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军队中。

c.“动乱”型自杀(或失范型自杀)是由社会失范导致的自杀。对这种自杀的原因分析,可从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两方面着手。

d.宿命型自杀之所以会发生,是集体力量对个人的超强控制以及个人无法忍受“过多的限制”所造成的。

迪尔凯姆概括了自杀的一般社会原因,即自杀同自然环境和个人的生理心理联系较少,它主要为社会整合、道德秩序等社会事实所决定,与社会的集体性倾向相呼应。利己型和失范型自杀率与社会整合程度成反比关系,利他型和宿命型自杀率与社会整合成正比关系。

迪尔凯姆的《自杀论》是社会学实证研究的典范,他对自杀的分析揭示了自杀现象的社会原因和本质,推动了对越轨行为的社会学研究。尽管后人对其所使用的统计资料的价值和所确定的相关关系的有效性以及他对社会学与心理学的评判有所质疑,但《自杀论》仍不失为社会学理论和实证研究的经典之作。

(2)对社会学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