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辽宁省公安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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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人民警察法

8.1 考点精讲

一、人民警察法概述

1.人民警察法的概念

人民警察法是调整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人民警察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行为规范。

2.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

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在于:

(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2)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

(4)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

(5)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3.人民警察法的适用范围

人民警察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收容教养(教育)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职权

1.人民警察的任务

人民警察的任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

(2)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3)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2.人民警察职权

(1)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

人民警察职权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人民警察的职责与责任,是人民警察任务的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

(2)人民警察职权的特征

预防、制止、侦查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人民警察最基本的职权;

警察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警卫特定目标,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职权。

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简称“二十公”)指出,公安机关担负着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是:a.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b.维护国家长治久安;c.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3)公安机关法定职责与权力的内容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三、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1.人民警察的义务

(1)人民警察义务的概念

人民警察义务,是指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的或不得作出的一定行为的约束。

(2)人民警察义务的特点

警察义务主体的特定性;

警察义务具有平等性;

警察义务直接决定于国家的任用行为。

(3)人民警察义务的主要内容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2.人民警察的纪律

人民警察的纪律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政治纪律:是民警政治觉悟,政治行为和政治言论方面的规范。

(2)组织纪律:是对人民警察行动上的要求。

(3)工作纪律:包括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三方面。

(4)保密纪律:包括在办理案件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四、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

1.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

人民警察组织管理是指以一定的方式将人民警察组织起来,按照人民警察的任务、工作特点、目的等,进行编制、分配及管理形式。即将人民警察以一定的方式,包括录用、培训、考核、任用、授衔、晋升、奖励、处分、辞退和开除等为内容的管理模式。

人民警察组织管理机构是实现人民警察职能作用的重要条件。人民警察组织管理是实现人民警察职能作用的重要保障,是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2.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

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是指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务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依法执行警务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保证警令畅通;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2)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指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给予的支持和协助。

公民、组织有义务支持和协助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拒绝和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受法律保障。

(3)物质保障

物质保障,是指警察在执行警务中,国家对警察执行警务的物质保障。

具体包括经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装备保障、科技成果运用保障。

(4)生活保障

生活保障主要是要对人民警察的工资、福利、抚恤和优待的保障。

五、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1.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

(1)人民警察执法监督的概念

人民警察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2)人民警察执法监督的特征

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监督过程的程序性。

(3)人民警察执法监督的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分类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

根据监督主体与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

a.外部监督

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

b.内部监督

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主要有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分类

a.事前监督

包括上级对下级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

事前监督可以提前预防和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

b.事中监督

包括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

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c.事后监督

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

事后监督对违法行使职权所造成的后果,予以纠正和赔偿,具有救济作用。

根据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类

a.直接监督

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能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等。

b.间接监督

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的监督。包括社会组织、公民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

2.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b.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c.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d.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e.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f.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g.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h.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i.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j.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k.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l.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行政处分的类型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e.撤职;

f.开除。

对受行政处分的警察可以采取的措施

a.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b.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2)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民事责任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