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城镇社区服务站
一、城镇社区服务站的功能和设置原则
社区服务站是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的工作平台,承担政府公共职能,是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组织,在专业化人才和信息化设施的支撑下,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和便民服务,是推进社区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的根本途径。同时,社区服务站是政府在社区层面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2008年“民生八大工程”明确指出,城镇社区服务站要设置“一部三室三站一场”,即社区党支部办公室、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室、警务室、图书室、最低生活保障和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站、计生卫生服务站、文体活动指导站、户外健身活动站。
城镇社区服务站作为社区服务的载体,应打造成便捷、高效、透明的服务平台,将社区其他各类工作站、活动站、服务站等纳入社区服务站,统筹承担相关工作任务,实行综合管理、一站多能服务。
二、城镇社区服务站的主要职责
城镇社区服务站承担政府在社区的相关公共服务,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性工作,完成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交办的其他工作。主要负责开展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社会救助、公益慈善;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参与社区治安维护工作;提供社区法律服务;协助开展社区健康管理与服务工作;做好社区计划生育服务;配合开展社区教育和文体活动;组织开展社区公益服务;组织开展社区便民服务;做好为老服务;收集社情民意;协助开展社区基础管理等工作。
城镇社区服务站是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要坚持“依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三、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过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根据社区人口规模,一般配置5~9人,规模特大的可适当增加。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服务站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他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推进社区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享有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报酬、福利、保险待遇,国家规定的工时、休假,接受教育和培训,陈述、申诉和控告权。
招聘的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合格、身体健康、品行良好,获得国家承认的专科以上学历(复转军人可放宽至高中文化程度),年满18周岁。有犯罪记录的、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录用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新录用的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聘用期为五年;不合格的,不予聘用。在社区工作三年以上的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服务站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参加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的,笔试成绩加10分。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满60周岁原则上不再聘用。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包括基础报酬、津贴和年限报酬。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由各设区市自行制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和社区服务站缴纳的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3∶4比例统筹解决,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