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2 课后习题详解
1《大明律》与《明大诰》所体现的明初“重典治世”的立法思想。
答:《大明律》和《明大诰》都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集中体现了统治者“重典治世”的立法思想。
(1)《大明律》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把凌迟死刑列入《大明律》,使之超出绞、斩刑之上,成为法定的极刑,用于惩治“谋反”“谋大逆”等危及皇权与封建国家统治的严重社会犯罪,并且还要株连亲属,这比唐律要重得多,体现了明律比唐律“重其所重”的精神。此外,明代为惩治赃吏还采用了“剥皮实草”等非法律规定的残酷死刑,为镇压政敌,还使用了“灭十族”的酷烈死刑。
(2)《明大诰》是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在《明大诰》中,使用墨刑、刖刑、膑刑、宫刑来惩治不法官吏和犯法百姓。更严重者,把数种刑罚结合起来惩治罪犯。明代在“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中改变了以往五刑治罪的传统,成为用刑最为残酷的时期,这是历史的倒退。
2皇权专制与司法制度的变化和厂卫干预司法。
答:(1)封建社会晚期统治阶级统治经验的不断积累,君主专制制度日趋没落而又认为必须强化,致使明代司法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
①司法机构变化:明代把御史台改称都察院,扩大监察组织和职权,设立左右都御史及监察御史等官,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并且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监督法律的执行。都察院附设监狱,关押皇帝直接交办的重要案犯。明代于普通审判机关之外,还建立了特务审判机构,如锦衣卫与东厂、西厂、内行厂等机构,用以维护专制皇权,监视臣民,防范犯罪。
②诉讼制度的变化:明代在涉案主体交叉的案件管辖上,继承了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则,同时又规定:“若词讼原告、被告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告官司告理归结”,反映出明代实行被告原则,以减少推诿的立法意图。
③会审制度的变化:明代审判制度有重要发展,这集中体现在会官审录制度上。明代会审分为九卿“圆审”与“三司会审”。
④御史监察制度:朱元璋扩大监察机构,并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强化中央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2)厂卫干预司法始于太祖时期,太祖后期曾加禁止,但成祖很快恢复,而且建立宦官特务机构东厂,专司“缉访谋逆,大奸恶。”其权超过锦衣卫。明宪宗、武宗时又分别建立西厂、内行厂。内行厂权力又在东、西厂之上。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十余万,严重地干扰了司法工作。具体表现为:
①奉旨行事,厂卫作出的裁决,三法司无权更改,有时还得执行。
②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约束。厂卫无需事实根据,仅凭街谈巷议,片纸投入,就可以随意逮捕人犯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