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历年真题及详解
2000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及详解
说明:从2012年开始,本考试已不再考查填空题、判断题。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法的自由,是指一定社会中人们受到法保障或得到法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 )。
【答案】权利
【解析】在法学上,自由表现了人与法律的关系,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自由意味着做法律允许的行为,并使自由不超出法律的界限。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有自由,正如卢梭所言:我们生而自由,但无时无刻不在枷锁之中。
2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史称( )。
【答案】铸刑鼎
【解析】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又称“铸刑鼎”。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旧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次重大胜利。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3清代仿《明会典》编定《清会典》,计有康熙、雍正、乾隆、( )、光绪五部会典。
【答案】嘉庆
【解析】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自康熙朝开始,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4宪法修正案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以上的多数通过。
【答案】三分之二
【解析】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5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组织结构上采取( )。
【答案】一院制
【解析】在代议机构的设置上,有的国家实行两院制,有的实行一院制。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属于一院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代议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授权。
6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都是( )政体。
【答案】共和制
【解析】政体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都是共和政体,其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这种单一化的政权组织形式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所决定的。
7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在( )的前提下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政策。
【答案】国家统一领导
【解析】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
8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依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
【答案】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关于我国刑法的域外属人效力,《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9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不是行贿。
【答案】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解析】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10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和期待权。
【答案】既得权
【解析】既得权和期待权是按权利是否现实取得来划分的,既得权是指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的权利。如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人的继承权就属于期待权。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5分。判断下列各命题是否正确,正确的用“A”表示,错误的用“B”表示)
1朱元璋修订《明大诰》共五编。( )
【答案】B
【解析】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统称《大诰》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2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答案】B
【解析】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3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是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届。( )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宪法》第79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据此,国家主席、副主席没有任届限制。
4牵连犯的表现形式之一为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
【答案】A
【解析】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的形式表现为三种:①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②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③复杂牵连犯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5自然人的身体受到他人伤害,在一年内未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对其该项权利即不再予以保护。( )
【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况适用1年诉讼时效:①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说明】最新《民法总则》已删除了短期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 )。
A.不利后果
B.否定性评价
C.特殊义务
D.强制措施
【答案】A
【考点】法律责任的概念
【解析】法律责任是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我国法理学者们通常把法律责任分成广义法律责任和狭义法律责任两类。按照这种区分,广义的法律责任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的同义词;狭义的法律责任则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2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为( )。
A.禹刑
B.吕刑
C.《法经》
D.《九章律》
【答案】C
【考点】战国时期的主要变法活动及其成果
【解析】A项,“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泛称。B项,周穆王为革新政治,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面,命令吕侯作“吕刑”。C项,《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传统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D项,《九章律》在原秦律六篇《盗律》《贼律》《囚律》(又称《网律》)《捕律》《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形成九篇体例。汉《九章律》成为两汉基本法律。
3北宋时期为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 )。
A.提点刑狱司
B.三司推事
C.三司使
D.察院
【答案】A
【考点】宋代的司法制度
【解析】A项,宋太宗时期开始,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
BC两项,三司推事和三司使均是唐代的司法制度,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前往审理,为“三司使”。
D项,察院属于唐、宋御史台下属机构之一。
4明代将传统的御史台改为( )。
A.大理寺
B.刑部
C.法部
D.都察院
【答案】D
【考点】明代的司法制度
【解析】明代把御史台改称都察院,扩大监察组织和职权,设立左右都御史及监察御史等官,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并且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监督法律的执行。都察院附设监狱,关押皇帝直接交办的重要案犯。
5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职权属于(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A
【考点】全国人大的职权
【解析】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的主要职权是: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修改基本法律;③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领导人员;④决定国家重大问题;⑤监督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⑥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6属于国家机构重要组成部分的是( )。
A.人民
B.公民
C.国家元首
D.政党
【答案】C
【考点】国家机构
【解析】国家机构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ABD三项均不属于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7我国刑法规定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之一是( )。
A.防卫过当
B.未遂犯
C.自首犯
D.预备犯
【答案】A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项,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项,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D项,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犯罪的特殊主体是指( )。
A.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人构成的犯罪主体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主体
C.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还须具备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
D.单位构成的犯罪主体
【答案】C
【考点】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解析】特殊主体,是指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如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司法工作人员、男、女、亲属等。特殊主体是相对于一般主体而言的,是在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这两个主体一般要件的基础上,还需要具有某种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主体。
9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主体是( )。
A.外国政府、集团
B.境外机构、组织、个人
C.境内机构、个人
D.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
【答案】D
【考点】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解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一种。
10(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A.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任何时间
B.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头6个月
C.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D.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90天
【答案】C
【考点】诉讼时效中止
【解析】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以前,因发生一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①不可抗力;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四、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宋朝中央司法机关分别为( )。
A.审刑院
B.大理寺
C.刑部
D.御史台
【答案】ABCD
【考点】宋代的司法制度
【解析】宋沿唐制,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宋太祖建隆年间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另立审刑院,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从而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权集中于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
2大清民律草案包括( )。
A.总则
B.分则
C.物权
D.债
【答案】ACD
【考点】清末修律活动
【解析】《大清民律草案》是清廷于1911年8月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但并未正式颁布施行。《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共1569条。它是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
3[已过时]六法全书体系包括以下( )层次。
A.关系法规
B.基本法典
C.判例
D.解释例
【答案】ABCD
【解析】从规范上来说,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基本法典(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关系法规(是指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细则、办法等等)、判例、解释例。
【说明】根据最新版考试大纲指南,该考点已删除。
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 )。
A.普遍性原则
B.间接选举原则
C.平等性原则
D.无记名投票原则
【答案】ACD
【考点】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解析】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通过投票选择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挑选本阶级代表人物和优秀人物进入国家机关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手段和步骤。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①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②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③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④秘密投票原则,又称无记名投票原则。
5我国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包括( )。
A.法纪监督
B.侦查监督
C.审判监督
D.宪法监督
【答案】ABC
【考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解析】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主要有以下几项职权:①法纪监督。主要内容有:a.对背叛国家、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政策、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这也称特种法纪监督。b.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c.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②侦查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③公诉和审判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可以依法提出抗诉。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D项,宪法监督权属于全国人大的职责,人民检察院不具有宪法监督权。
6[已过时]特别刑法的含义是( )。
A.作为现行刑法的对称
B.作为单行刑法的对称
C.作为普通刑法的对称
D.作为附属刑法的对称
【答案】AC
【解析】刑法可以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即刑法典,又称主刑法;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的刑法,又称辅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说明】根据最新版考试大纲指南,该考点已删除。
7结合犯的特征是( )。
A.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的结合
B.数个独立的具体同种犯罪的结合
C.数罪的结合形成一个新罪
D.数罪的结合基于刑法分则的规定
【答案】ACD
【考点】处断的一罪
【解析】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中,有牵连型的结合犯和包容型的结合犯。
8[已过时]偷税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指( )。
A.行为人偷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B.行为人偷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C.行为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多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的
D.行为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的
【答案】无(原答案为AD)
【解析】《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1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说明】现行《刑法》未规定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9专利权的客体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 )。
A.药品
B.集成电路布局设计
C.产品外观设计
D.植物新品种
【答案】AC
【考点】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解析】B项,2001年,中国颁布实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赋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不受专利法的保护。D项,《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和植物品种;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④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10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
A.债权
B.国有土地使用权
C.林木
D.储蓄存款
【答案】ABCD
【考点】遗产
【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个人的一项财产权利,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五、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法系
答:法系是根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不同而对当今法律制度做出的分类。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盎格鲁—撒克逊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一个法系的确立需要两个基本条件:①具有自己鲜明特点的某一国家的法律制度对其他国家具有较大影响;②一些国家仿效或者直接移植这一国家的法律制度,成为该类法律制度中的一员。
2九卿“圆审”
答:九卿“圆审”,又称九卿会审或圆审,是明代重要的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经过二审后罪犯仍不服判决者,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明史·刑法志》:“二次翻异不服,则具奏,会九鞠之,谓之圆审。”九卿会审较之三法司会审,涉及官司范围更广,但会审判决的执行仍须由皇帝最后核准。
3选举制度
答: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挑选本阶级代表人物和优秀人物进入国家机关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手段和步骤。近代选举制度有三个特点:①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②形式上采用普选制;③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规范作指导。
4意外事件
答:意外事件又称“意外事故”,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意外事件是对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的必要补充。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②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即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③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造成的。
5代位继承
答: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是被代位人,其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其适用条件是:①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②被代位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人工生育的子女。③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④被代位人没有丧失继承权。⑤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生存或已受胎,即具有继承能力。⑥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和受遗赠。
六、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简述平等是法的重要价值。
答:平等,即同等对待的意思。平等包括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形式平等,就是不考虑主体本身各种自然的、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具体情况差别而适用同一评价和处遇标准,即无差别对待。实质平等,就是考虑主体本身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各种具体情况与境遇的差别事实,而相应地适用差别性的评价和处遇标准,即有差别地对待,以使有差别的主体之间在事实上和实质上能够得到真正同等的对待。
(1)平等在法律层面包括以下方面:
①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②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2)平等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宪法》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定进去,就表明了平等在法律中的重要作用,无论是民法还是刑法,均将平等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更是将平等具体化到日常生活中去。
(3)现代社会是民主社会,是理性社会,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凌驾于他人之上,平等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失去了平等,我们将会倒退到以前的身份社会,没有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公平正义、自由等其他价值的实现,个人利益也就不会得到保护。
2[已过时]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
答:(1)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自兼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庭庭长后,采取巡回审判方式,依靠群众,深入进行调查研究,运用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纠正了一审判决中的若干错案,及时审结了一些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减轻了人民的诉讼负担,因而被群众称作“马青天”,边区政府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也是从一系列司法案件中总结归纳出的经验成果。
(2)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特点
①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
②认真贯彻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
③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执法。
④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说明】根据最新版考试大纲指南,该考点已删除。
3[已过时]简述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的主要特点。
答: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违宪,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制度。我国实行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特点主要有:
(1)从宪法监督的机关看,我国宪法监督属于代表机关监督体制。
(2)从合宪审查的方式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和事后审相结合的方法。
(3)从对违宪的制裁措施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撤销违宪法律、不批准违宪法案和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等措施监督宪法实施。
【说明】根据最新版考试大纲指南,该考点已删除。
4简述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界限。
答: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如下:
(1)动机目的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只想单方面享受合同所规定的权利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合同纠纷当事人不具备故意骗取和非法所有、占有的目的和动机。
(2)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不同
由于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为了谋求合法经济利益而签约的,因此,他们在签约时,一般都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而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有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有的虽然具有实际履约能力,但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不会实施任何有实际意义的履约行为。
(3)后果不同
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了按时履约,往往将货款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工人工资、运输费用等合理开支上,一般都是为了履约而创造条件;而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由于具有非法所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权,便任意挥霍,或用来偿还其他债务,或非法用于其他经营,甚至有的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归还。
七、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试论法律推理的形式及作用。
答:法律推理是指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推理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1)法律推理的形式
法律推理一般包括两种类型,即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①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指运用演绎推理或归纳推理决定案件的方法。形式推理包括以下两种:
a.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主要表现为三段论推理,即法院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大前提),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得出判决(结论)。演绎推理的关键在于“明确大小前提,并在二者之间建立恰当的关系”。
b.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即法院从一系列先前的法院判决或法律规范中归纳出可以适用于当前案件的规则或原则,在此基础上运用演绎法作出判决。
形式推理是常见的法律推理,但形式推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是明确的;无论是大前提之间还是小前提之间,抑或大前提和小前提之间,均没有矛盾的命题;法律体系完备,没有空缺。但实际情况却表明,法律不可能是完备无缺的。
②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侧重对法律规范或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命题之间进行选择的推理。
实质推理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a.法律规定本身意义模糊;b.存在法律漏洞;c.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出现抵触;d.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出现“合理与合法”的冲突。
(2)法律推理的作用
①法律推理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各自的工作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思维方式,是实行法律,特别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活动,从立法、执法、司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以至一般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有法律推理的活动。
②为了正确地适用法律,必须先确定案件事实,即对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要查证属实,同时又必须确定适用于该案件事实的有关法律规定。然后,从已查证属实的事实和已确定的法律规定出发推论出判决或裁决。
总之,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2试论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答: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问题必须遵循的普遍适用的准则,其既是继承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解释、适用《继承法》的依据和出发点。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有: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既是继承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继承法的首要原则。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①法律确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保护其不受非法侵害。
②在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法律予以救济,国家以其强制力予以保护。
(2)继承权平等原则
继承权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在继承法中的落实,也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具体化。继承权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①继承权男女平等。
②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平等。
③养子女和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④同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主要表现在:
①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的划分,除依据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以外,还依据权利义务关系。
②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③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虐待、甚至故意杀害的行为的,其继承权依法丧失。
(4)限定继承原则
我国《继承法》实行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得仅于被继承人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其义务。该原则的确立是为了打破传统上的“父债子还”原则。
(5)养老育幼、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利益原则
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承法也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予以照顾。对于未出生的胎儿,要保留其继承份额。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被继承人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6)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分割遗产时适当考虑各继承人的经济状况、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对家庭的贡献等各种因素,互相协商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