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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学校教育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概述

1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规定着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入学条件、修业年限、管理体制以及各级各类学校的关系等。

学校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教育制度的主体部分。教育制度是国家内部各种教育机构的系统,泛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的机构体系,包括:

(1)学前教育机构;

(2)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

(3)成人教育机构,如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等;

(4)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如少年宫、少年科技馆、儿童影剧院等;

(5)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等。

学校教育制度是教育制度体系中最严密、最有效的基本制度,是国家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制度保证,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2制定学校教育制度的依据

学制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要受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的身心发展规律的制约。

(1)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约着学校教育制度。

(2)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制约着学校教育制度的确立。

(3)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制约着学校教育制度的建立。

(4)民族文化传统也是建立学制的一个制约因素。

二、现当代学制的发展

1欧美现代学制的形成

现代学制最早出现在欧洲。欧洲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后,现代学校迅猛发展。由古代的中世纪大学、古典文科中学发展转化而来;建立了从小学到中学(包括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职业学校等)的新学校。学校的类型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体系不断完善,到19世纪末,现代学制逐步形成。

2欧美现代学制的类型

(1)西欧双轨制

西欧双轨制是古代等级特权在学制发展过程中遗留的结果,以英国为典型代表,法国、前西德等欧洲国家都属于这种学制。

一轨为非群众性的特权阶层子女所占有,学校多从古代学校发展而来,各方面条件都比较优越,学术性很强,学生学习可升到大学以上,属学术性的一轨。

另一轨是为劳动人民的子弟所开设的新学校,学生在经过一定的基础教育之后,便升入职业技术学校,学习从事劳动生产的技术,属生产性的一轨。

双轨制不利于教育普及。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特权阶层的削弱,较高的学术性一轨已逐渐向劳动人民子女开放,但普通劳动者子女入学的仍然不多,由于这类学校学费昂贵,非劳动人民子女所能承受。

(2)美国的单轨制

美国的现代学制最初是双轨制,但美国的历史发展与欧洲不同,没有特权阶层,在这样的历史传统下,学术性的一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而群众性的新学校迅速发展起来,从而形式了从小学直至大学,形式上任何儿童都可以入学的单轨制。

这种学制有利于教育的普及,其特点是教育参差不齐,同级学校教学质量相差较大,许多学校的水平不高。

(3)苏联型学制

帝俄时期是双轨制学制,十月革命胜利后,推翻了沙皇统治,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制定了单轨制学制。与美国的单轨制不同,苏联型学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学制,吸收了西欧双轨制中的一些积极因素,如职业技术学校单独设立;既有上下级学校间的相互衔接,又有职业技术学校横向的相互联系,形成了立体式的学制。

苏联型学制既有利于教育的普及,又使学术性保持较高水平。但由于课时多、课程复杂,教学计划、大纲和教科书必须统一而使教学不够灵活。特别是地域性较强的课程得不到很好的发展。

3发达国家当代学制发展的特征

发达国家当代学制发展的特征主要有:重视学前教育;逐渐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结构多层次化,类型多样化;发展继续教育。

三、我国学制的形成与发展

1旧中国学制的建立

我国古代的学制,萌芽于西周,如最早设立的庠、序、校等,形成于西汉,到唐宋时期才比较完备。由于古代学校教育不发达,这一时期的学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我国现代学制到清朝末年才出现。1902年,清政府制定了现代学制《钦定学堂章程》,史称“壬寅学制”,形成了旧中国现代学制。1904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史称“癸卯学制”。它是我国近代第一个以法令形式公布并在全国推行的学制。

辛亥革命后,于1912年对学制进行修订,次年又陆续颁布了一些学校令,综合起来构成了“壬子癸丑学制”。1922年,以美国学制为蓝本,制定颁布了“壬戌学制”,又称新学制。

2老解放区的学制

20世纪30~40年代,中国共产党为适应革命战争的需要,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建立了各种类型的学校、文化教育机关,创立了一种新型学制,其具体特点是:干部教育与群众教育并举;学校教育的组织形式多样化,富于灵活性;依靠群众办学。

3我国社会主义学制的建立与发展

(1)1951年的学制改革

解放初,我国并存着老解放区的学制和国民党统治区原来实行的学制,改革旧学制、建立新学制已成为必然。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10月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规定我国当时的学制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各级政治学校和训练班。这标志着我国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业余教育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形成,促进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2)1958年的学制改革

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了“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和“三结合六并举”的具体原则。明确规定全国将有三类学校:全日制学校、半工半读学校、业余学校。据此,全国展开了中小学学生学制改革实验。

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和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学制改革没有按客观规律办事,完善的新学制被破坏得面目全非,严重阻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教育战线拨乱反正,各级各类学校初步得到了整顿恢复,我国的学制系统逐步走上正规化和合理化的轨道。

4我国现行的学校系统

(1)幼儿教育

幼儿园招收3~6岁的幼儿,进行启蒙教育,使幼儿身心得到全面发展,为接受小学教育打下良好基础。

(2)初等教育

初等教育主要指全日制小学教育,招收7岁儿童入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实行6岁半或6岁儿童入学。学制为5~6年。小学教育的任务是对儿童实施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为接受中等教育打下基础。

(3)中等教育

中等教育指全日制中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业余中学。

(4)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指全日制大学、专门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和各种形式的业余大学。高等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和同等学力者。

5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中基本的和重要的组成部分,重视和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是各国教育发展的共同趋势。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同年7月1日起实施,确立了九年义务教育制度。2006年6月,我国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改。

义务教育是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强制性(义务性)

强制性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的特征,指义务教育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推行和实施。义务教育不仅是受教育者的权利,而且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国家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普及性(统一性)

原则上义务教育覆盖我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也包括具有接受能力的聋、哑、盲、弱智和残疾的儿童、少年。

(3)公共性

义务教育是一种社会公共事业,属于国民教育的范畴。它是面向本地区、本民族全体国民的教育。

(4)免费性(公益性)

免费性指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全部或者大部分的就学费用。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5)基础性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完成规定年限的教育,并接受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和基本态度等方面的教育。这不仅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是现代社会对每一个公民素质的最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