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我对归纳问题的处理方法
(1)我认为休谟论述中暗示的逻辑问题与心理学问题之间的差别是极为重要的,但我不认为休谟对我愿意称之为“逻辑”的观点是令人满意的。他很清楚地描述了有效推理的过程,但是他把这些过程看作是“理性的”心理过程。
与休谟的处理方法对比起来,我的主要处理方法之一是,每当逻辑问题成为问题的时候,我就把所有这些主观的或心理学上的术语,尤其是“信念”等,转换成客观的术语。比如,我不说“信念”,而说“陈述”或“解释性理论”;我不说“印象”,而说“观察陈述”或“试验陈述”;我不说“信念的正当理由”,而说“要求理论是真的这种主张的正当理由”,等等。
这种把事情说成客观的或逻辑的或“形式的”说法将被应用于HL,但不能应用于HPS。然而:
(2)一旦解决了逻辑问题HL,根据以下的转换原则:逻辑上是正确的,在心理学上也正确,那么对逻辑问题的解决就转移到心理学问题HPS上。(通常的所谓“科学方法”和科学史大体上也有一个类似的原则:逻辑上是正确的,在科学方法和科学史上也是正确的。)显然,这是认识心理学或思维过程心理学中的一个有点冒险的猜想。
(3)很清楚,我的转换原则保证消除休谟的非理性主义:如果我能回答他的归纳法的主要问题(包括HPS)而不违背转换原则,那么在逻辑与心理学之间就不可能有任何冲突,因此,也就不可能有我们的理解是非理性的这一结论。
(4)这样的纲领连同休谟对HL的解答,意味着关于科学理论与观察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比HL说出更多的东西。
(5)我的主要成果之一是,既然休谟认为在逻辑学中不存在以重复为根据的归纳法这样的东西,并且这个看法是正确的,按照转换原则,在心理学中(或科学方法中,或科学史上)也就不可能有任何这样的东西。以重复为根据的归纳法观念一定是由于一种错误——一种视错觉。简单地说,不存在以重复为根据的归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