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我对休谟归纳法的心理学问题作重述的背景
从历史上说,在我解决休谟归纳法的逻辑问题之前,我找到了对休谟归纳法的心理学问题的新解答:正是在这里我首先注意到归纳法即由重复形成的信念是虚构的。我首先是在动物和儿童中,后来又在成年人中观察到对规则性的非常强烈的需要——这个需要使他们探求规则性;使他们甚至在没有规则性的地方有时也体验规则性;使他们死抱住期望不放;如果某种假定的规则性崩溃,则使他们扫兴,并可能促使他们失望甚至到疯狂的边缘。当康德说我们的理智把它的规律加于自然界时,他是对的;但是,他没有注意到我们的理智怎样经常在努力尝试中遭受失败。我们试图强加的规则性是心理学上先天的,但没有一点理由假定它们像康德认为的那样是先天有效的。把规则性加于我们的环境这种需要显然是天生的,是基于本能倾向的。有一种使世界顺从我们的期望的总的需要;还有许多较特殊的需要,例如对经常的社会反应的需要,学习一种有描述性(或其他的)陈述规则的语言的需要。这就使我首先得出这样的结论:没有任何重复或在重复之前就可以出现期望;而后使我得出表明期望不可能不在重复之前出现的逻辑分析,因为重复以相似性为先决条件,而相似性以一种观点即一个理论或一个期望为先决条件。
因此,我判定休谟关于形成信念的归纳理论由于逻辑上的理由不可能是真的。这就使我看到,逻辑上的思考可以转为心理学上的思考;并且使我进一步得出启发性的猜想:一般说来,逻辑上有效的,心理学上也有效,只要是正确地转换的话。(这个启发性的原则就是我现在所说的“转换原则”。)我以为基本上正是这个结果使我放弃发现的心理学而转向发现的逻辑。
除此之外,我觉得应该把心理学看作一门生物学的学科,尤其是关于获得知识的心理学理论应该看作是生物学的学科。
现在如果我们把对L3回答的结果即优选法转换为人和动物的心理学,显然就得出众所周知的尝试和消除错误的方法:各种各样的尝试相当于各种竞争假说的形成,而消除错误相当于通过检验来消除或反驳理论。
这使我得出这样的表述:爱因斯坦与阿米巴(像詹宁斯描述的那样)之间的主要差别是爱因斯坦自觉地追求消除错误。他试图推翻自己的理论:他自觉地批判自己的理论,为此,他力求清晰地而不是含糊地表述他的理论。而阿米巴却不能面对面地批判它的期望或假说。它之所以不能批判,因为它不能面对着它的假说,假说是它的一部分。(只有客观知识才是可批判的,主观知识只有当它成为客观的时候,才变为可批判的。而当我们说出我们的所想时,主观知识就变为客观的了;当我们把它写下或印出时,更是如此。)
显然,尝试和消除错误的方法基本上是以天生的本能为基础的,而其中有些本能显然是和一些哲学家称之为“信念”的那种模糊现象有联系的。
我常常对我不是个信仰哲学家这一事实感到自豪:我主要是对思想、理论感兴趣,并且我发现是否有人相信它们则是比较不重要的。我猜想,哲学家们对信念的兴趣是由我叫做“归纳主义”的错误哲学引起的。他们是知识的理论家,他们从主观经验出发,没能区别客观知识与主观知识。这就使他们相信信念是类,其中知识是一个种(清晰、明了、有生命力、“充足理由”这样的“证明”或“真理标准”,规定着种的差别)。
这就是我为什么像E·M·福斯特一样不相信信念的缘故。
但是,还有其他理由,并且是更重要的理由,要审慎地对待信念。我准备承认存在一些可以称为“期望”的心理状态,承认有各种各样的期望,从即将被带去散步的狗的活泼的期望到学童的几乎不存在的期望,学童知道但并不真正相信只要他活的时间足够长,有一天他会变成老人。但是哲学家是否用“信念”这个词来描述这个意义上的心理状态,这一点可能引起争论。看来他们经常用“信念”表示的并非瞬间状态而是可称之为“固定的”信念,包括那些构成我们的期望层的无数无意识的期望。这些期望与系统表述的假说,从而与“我相信……”这种形式的陈述真是天壤之别。
现在几乎所有这样的系统表述的陈述都可作批判的思考;在我看来,由批判性思考引起的心理状态的确与无意识的期望大不相同。因而当“固定的”信念被系统表述时以及系统表述之后,它就改变了。如果它的批判性思考的结果是“接受”,它可能是企图禁止人们怀疑和犹豫的狂热的接受,也可能是尝试性的接受,即准备重新考虑并且一有通知立即修改,甚至可能同积极寻找反驳相联系的接受。
我认为这样区分不同“信念”,对我自己的客观主义的知识理论没有什么益处,但是对任何认真研究归纳法的心理学问题(我不研究它)的人来说,这些区别应当是有意义的。